2017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2017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
2017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7-08-01日起 实施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 年6 月21 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现场查验表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申请人(经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申请人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类型(首次申请、变更、延续):
申请经营范围(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材料审查日期:
实地核查日期:
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人员要求
三、经营条件(经营/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
四、可追溯管理情况
五、管理制度要求
注: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建议改进”、“不合格”、“不适用”。
其中“建议改进”是指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
如果经营企业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9.03【实施日期】201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3日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生产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申请材料要求第四条农药生产范围分为原药(母药)和制剂两类。
原药(母药)按品种申请。
制剂按剂型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属于同一农药产品。
第五条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2个以上农药品种或剂型的生产许可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按品种或剂型分别装订成册。
第六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主要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第三章审查流程第八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
审查组由3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许可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对照表电子版
合格()
不合格()
(6)是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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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3.2
仓储场所要求
(1)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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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2)是否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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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3)是否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应、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是否有监控设备(不作查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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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展柜、货架摆放是否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进行分类展示。在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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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管理制度、监督举报等是否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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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综合结论:合格项20项,轻度缺陷0项,综合结论合格,建议同意许可;合格项项,轻度缺陷项,建议现场查验,视查验情况是否许可(或不合格不予许可);不合格项项,不合格,不予许可。
合格()
建议许可
轻度缺陷()
建议现场查验建议不予许可
不合格()
备注:1、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条件与其一致,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必须注明一并报许可机构备案。2、限制性农药经营者应当为使用者提高用药指导服务,且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3、现场核查不得少于3人,并对照审查表进行核查,并逐项签字,如存在不合格项或轻度缺陷项达4项以上不予许可。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2017年最新版农药登记申请表(制剂)
附件2农药登记申请表适用于农药制剂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成分含量: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申请人:(公章)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农药制剂登记申请。
2.表中“申请人”是指申请登记的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
新农药研制者和境外企业不填写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新农药研制者为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境外企业应填写在我国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不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本表中农药类别按农药用途分类(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等);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是指GB4839规定的农药通用名称;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农药名称,暂无规定的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相关机构确定的建议名称。
4.申请人必须填写此表,并按所填写的登记种类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资料。
申请人因登记种类填写或判断错误所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5.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照本表逐项填写。
表内有选择项目的,应在相应的项目括号内打“√”。
6.本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请勿使用圆珠笔填写。
7.本表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药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公章)通讯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经办人电话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成分含量()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类别()卫生用农药;()杀鼠剂;()其他:。
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含量123申请作物、防治对象申请作物/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12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日期:境外企业在我国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名称(公章):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子邮箱:电话:传真:负责人签名:申请日期:3农药登记类型农药种类[]农药制剂[]卫生用农药制剂[]杀鼠剂制剂[]其他农药类型[]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其他登记种类8.[]新农药制剂(包括6年保护期内未取得首家授权的)9.[]新剂型10.[]新含量11.[]新混配制剂12.[]新使用范围13.[]新使用方法14.[]相同制剂:申请人认定与(企业名称)的(产品名称及登记证号)相同[]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同15.[]相似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同其他(选择此栏的申请人,应当对农药登记种类进行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关于2017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
关于2017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
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关于2017年最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浅析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变化
浅析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变化姚树萍【摘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从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这5大方面对原有相应的制度做了大量的修订,由此,新时期农药管理的整体框架已经清晰,也为农药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期刊名称】《农药科学与管理》【年(卷),期】2018(039)007【总页数】5页(P5-9)【关键词】浅析;农药管理条例;主要变化【作者】姚树萍【作者单位】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陕西西安71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482新《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2017年版的新《农药管理条例》和2001年版的《农药管理条例》之间的一些变化点,内容比较多、比较细,不能面面俱到,现将主要的变化进行了一些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1 改革农药管理体制《条例》修订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工信部负责生产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农药核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总局负责对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和使用指导,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市场监管。
《条例》修订后,由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应用和监管等管理,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等问题,实现农药产、销、用全程一体化管理。
2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农业部门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及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3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发现其所生产、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应当 查验该农药母药的登记情况”,即该农 药母 药是否 已有申请人取得登记 ,并不限定为农药生产许可 申请人。 但 申请企业在未取得该农药母药的登记证之前 ,仍不能 从 事 该 母药 的生 产 。
4 原 已取 得农药登 记证但未取 得农药生产 许 可证 书或 者农 药生 产许 可证 的卫 生 杀虫剂 企 业 ,应当何 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 条例》和 《农药 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 》 规定农药生产许可的条件 ,没有限制批准农药生产许可 的数量。因此 ,符合条件的企业 ,均可以申请农药生产 许 可 证
3 申请母药 生产许可 时 ,如何核查 该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登 记情况 7
农药登记分为原药 (母药 )和制剂两大类。一般情 况下 ,申请人应当申请原药登记 申请母药登记 ,应当 说 明生产母药的理由 (主要指 因技术和安全等原 因 ,不 能申请原 药登记的特殊情形 )。
(来源 :微语农药 )
2018.7中国农药 5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解读
1 在 县级化 工园 区的化 学农药生 产企业 ,可 以新增化 学农药原药生产吗 ?
根据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 ,现有的化学农药 生产 企业可 以新增制剂加工生产范 围。要新增原药 品种 生产 ,所在地应 当在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 园区。
2 新 增农药 生产企业 是否有数 ■限制 ?是 否 只要符合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条件 . 企业就可 以申请 农药 生产许 可证 7
为 避 免 省 级 农业 主 管 部 门 对 申请 母 药 生 产 许 可 的 审 批结果与农业农村部对母药登记的审批意见发生冲突 ,
《农药生产 许可审查细则》 (农业部公告第 2568号 ) 第三十 三条规定 , 申请 农药生产范 围为母药的 ,应 当 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该公 告的附件 1, 《农药生产许 可审查表 (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的 六、其他要求 中 明确 , 生产 范围为母药 的 ,该农药的母 药 ,应 当 已有 企业在我 国取得农 药登记。 在生产许可 审查审批 时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残留
试验
□代谢试验:□动物代谢□植物代谢
□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
□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
毒理学
试验
□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
□特殊毒性试验□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微生物致病性试验□暴露量测试试验
环境影响试验
□生态毒理试验(□A类□B类□C类□D类)
□环境归趋试验(□A类□B类)
附件1-6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和项目表
试验范围
具体试验项目
产品化学试验
(全)组分分析试验
理化性质测定试验
产品质量检测试验/
储存稳定性试验
药效试验
农林用农药试验
卫生用农药试验
1.杀虫剂试验
2.杀菌剂试验
3.除草剂试验
4.植物生长调节剂试验
5.田间杀鼠剂试验
1.卫生杀虫剂试验
2.杀鼠剂试验
3.白蚁防治剂试验
3.亚慢(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4.慢性毒性试验
1.神经毒性试验(急性神经毒性、迟发性神经)
2.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
3.致突变性试验
4.生殖毒性试验
5.致畸性试验
6.致癌性试验
1.急性经口致病性试验
2.急性经呼吸道致病性试验
3.急性注射致病性试验
4.细胞培养试验
1.家用卫生杀虫剂暴露量测试试验
2.田间施药者暴露量测试试验
4.鱼类生物富集试验
5.蜜蜂幼虫发育毒性试验
6.家蚕慢性毒性试验
7.蚯蚓繁殖毒性试验
1.鱼类生命周期试验
2.水生生态模拟系统(中宇宙)试验
3.蜜蜂半田间试验
1.微生物农药鸟类毒性试验
2.微生物农药蜜蜂毒性试验
农业部关于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关于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4-28
【备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五个配套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ongye@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种植业司农药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8日。
农业部
2017年4月28日
1。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国务院第677号令 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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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五、管理制度要求
注: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此项不适用”。
其中“轻微缺陷”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
附件2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制剂)
五、管理制度要求
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企业生产类型或级别中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审查记录中填写“此项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