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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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条例

电梯安全条例

电梯安全条例电梯安全条例电梯安全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安监、价格、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销售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4年电梯规章制度

2024年电梯规章制度

2024年电梯规章制度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垂直运输工具,广泛应用于商场、写字楼、住宅等多种场合。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电梯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检测等方面,详细介绍的相关内容。

一、电梯选购选购电梯时,应选择具有国家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梯产品。

电梯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载重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此外,选购电梯时还应考虑电梯的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性能指标。

二、电梯安装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取得国家电梯安装许可证,并按照《电梯安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电梯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安装工艺流程,确保电梯安装质量。

电梯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自检,并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三、电梯使用电梯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等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此外,电梯使用单位还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四、电梯维护电梯维护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国家电梯维修保养许可证,并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检修,及时更换磨损、损坏的零部件,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此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电梯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在电梯故障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乘客安全。

五、电梯检验检测电梯检验检测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电梯检验检测资质,并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考核作业指南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考核作业指南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考核作业指南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考核作业指导书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导书。

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湖州市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考核。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电梯使用单位配备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电梯作业人员是指电梯使用单位从事电梯操作的电梯司机。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下列(含60周岁)、女55周岁下列(含55周岁);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同时通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与管理知识;(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与生理缺陷;(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一八周岁以上(含一八周岁)、男60周岁(含60周岁)、女55周岁下列(含55周岁);(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同时通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与生理缺陷;(四)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分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使用全省统一题库,进行机考;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使用面试与实际操作方式。

具体的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理论考试,各部份知识站比比如下:(1) 基础知识占10%;(2) 专业知识占20%;(3) 安全管理知识分占30%;(4) 法规知识占40%。

第六条作业人员考试内容,分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理论考试使用全省统一题库,进行机考;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使用实际操作方式与口试。

具体的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附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湖政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3日湖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二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及责任追究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23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等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77 字号:[ 大中小 ] 2015-07-09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使用于公共场所、居民楼等的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护、维修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七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教育和培训电梯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电梯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设备信息记录、维护维修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电梯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电梯设备的年度检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电梯设备在维修期间必须停止使用,维修结束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电梯设备维护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人员,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电梯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件,并经过严格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资料图片(图文无关)7月25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该条例的决定(草案),如果电梯未确定管理责任人,将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当暂停使用。

现行的该条例是2003年制定的,其施行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修改,主要是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和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电梯安全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责任,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决定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的规定。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并引发一些悲剧。

对此,决定草案专门增加了电梯维护保养方面的规定。

在明确电梯管理责任人方面,规定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

记者看到决定草案还特别规定:“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针对现实中少数电梯严重损坏后未及时得到维护的情况,决定草案新增规定: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同时,决定草案还明确,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浙江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一)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安全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及时进行整改。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畅通,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救援。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公正。

(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四、电梯安全责任(一)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包括:1. 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3. 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设立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畅通。

五、监督检查(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未履行电梯安全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因电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优化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全面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努力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小区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预防化解物业纠纷的作用,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根据新建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策扶持完善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因环境条件限制,难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正常运转。

DB33T 728-2016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DB33T  728-2016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ICS91.140.90Q78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728—2016代替DB33/ 728-2009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2016-01-18发布2016-02-18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国标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 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DB33/ 728-2009《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代替DB33/ 728-2009《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与DB33/ 72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为了统一和规范名称,根据TSG T5001,将原标题《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更名为《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针对法规规范对家用电梯监管的进一步明确,在适用范围上,新版修订为不适用于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增加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维保点的定义;——对3.4、3.5、3.6、3.7条按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要求进行了重大修改,引用了其中相应的内容条款,对3.5“改造”中“d)读卡器”增加了一条注3,对施工过程中“读卡器”是改造还是大修作出规定,删除了原3.8条;——对原第5、6、7章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原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资质、条件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并合并为本标准的第5章;——根据行政改革的需要,将原“分支机构必须行政许可”改为企业自主选择;——新增了第10章“监督管理”;——对原8、9、10、11章节和内容以及附录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订,对使用单位如何确定作出规定,新增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以及风险评估的相应内容与要求。

湖州市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的规定

湖州市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的规定

湖州市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6层以下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630 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m/s;7层至11层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 m/s;12层及以上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75m/s。

第四条同一候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应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所有目的层。

第五条住宅电梯的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7025的规定,7层及以上的住宅应采用有机房电梯(含小机房)。

第六条电梯的底坑防水等级应达到《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一级防水要求。

底坑设有施工缝时,施工缝部位应设置止水带。

第七条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其轿厢应可水平放置2000mm×600mm的担架,门宽不应小于900mm,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轿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100mm×2100mm,井道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700mm ×2600mm。

第八条电梯机房应设置通风设施和空调,并满足与安全出口相连通的要求。

第九条候梯厅应设计成公共空间,与公共通道相连,并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监督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关于电梯救援通道的要求。

第十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智慧电梯使用手册

湖州智慧电梯使用手册

湖州智慧电梯使用手册一、设备概述湖州智慧电梯是一种采用先进物联网技术的高科技电梯设备,具有智能化、高效化、安全可靠等特点。

该电梯设备可以连接互联网,通过智能化控制实现多种便捷功能,如远程监控、故障预警、自动报修等。

二、安全注意事项1. 请务必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要在电梯内吸烟、打闹、使用明火等危险行为。

2. 请勿在电梯设备上放置重物或锋利物品,以免对电梯设备造成损坏。

3. 在使用电梯时,请勿随意按下应急按钮,以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4. 在使用电梯时,如遇停电、故障等情况,请保持冷静,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处理。

三、设备安装与调试1. 安装前,请确保安装场地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如电源、接地线等。

2. 安装过程中,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使用安全。

3. 安装完成后,请进行调试和检测,确保电梯设备的各项功能正常工作。

四、日常使用与维护1. 使用前,请检查电梯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楼层显示、开关门等。

2. 在使用过程中,请勿超载运行,以免对电梯设备造成损坏。

3. 使用后,请及时关闭电梯门,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检查电梯设备的各项部件是否正常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五、故障诊断与排除1. 如遇故障,请及时按下紧急按钮,并按照应急程序处理。

2. 在进行故障排除时,请务必断开电源,以免造成电击等危险。

3. 如无法自行排除故障,请及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六、设备参数与技术规格1. 电梯设备的型号、功率、载重量等参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电梯设备采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远程监控、故障预警等多种功能。

3. 电梯设备的各项部件和材料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七、售后服务与支持1. 我们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

2. 在售后服务期间,我们将及时响应您的需求和问题,并为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验、保养、改造和拆除等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电梯日常管理第六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每年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清洁、润滑、检查各部件是否运转正常。

第九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章电梯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器部件、导轨、缓冲器、门系统、紧急救援系统等。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检查应当由资质齐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电梯设备进行抽查检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

第四章电梯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能够迅速进行处置,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电梯故障时,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户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警系统,确保电梯事故的及时报警和处置。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 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 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 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 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 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 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 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 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 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湖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湖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防范、处置事故的能力与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应急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以下简称《导则》)《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预防、应急和救援相结合,加强重大风险隐患处置,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2年浙江省湖州市特种设备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测试卷(含答案)

2022年浙江省湖州市特种设备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测试卷(含答案)

2022年浙江省湖州市特种设备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各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向气瓶()强调气瓶电子标签的保护工作。

A.使用者B.储存者C.经销单位2.客运索道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A.整体B.主要部件C.主要受力部件D.部分3.起重机最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部位是:()。

A.司机室B.电气室C.司机室或电气室D.带电的金属部位4.电梯使用单位应制订电梯安全()制度。

A.运行B.考核C.监管D.管理5.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要在()上下真功夫,这是关键的关键。

A.健全、完善B.分工明确C.贯彻落实D.领导6.爆破片超压泄放时,可泄放()的介质。

A.少量B.大部分C.全部7.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由()单位办理使用登记A.承担安全责任主体B.租赁C.制造8.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A.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设计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9.流动式起重机()时,应发出的清晰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A.前进B.倒退C.静止D.工作10.安全管理工作中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

A.安全认证B.安全管理C.安全预评价D.安全检查二、单选题(10题)11.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A.设计使用期限B.实际使用年限C.8年D.10年12.炉膛负压增加会使锅炉热效率()。

A.增加B.不变C.减少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一部()。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14.以下选项()不属于《固容规》定义的压力容器重大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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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考核、经费保障、应急救援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土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组织】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行业信息等。

第六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教育、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七条【选型配置】电梯的配置、设计、选型、招投标、建设安装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参数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第八条【技术限制】电梯移交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技术手段对电梯采取限制使用的措施,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九条【远程监测】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等新安装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视频监控功能的网络远程监测装置,并向电梯管理责任人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

本条例施行前,在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等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加装网络远程监测装置。

第十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将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管理责任人;(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三)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四)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转移配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电梯实际使用者为电梯管理责任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前款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

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的义务】电梯管理责任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配备电梯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有电梯的单个住宅小区、公众聚集场所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信息;(三)电梯因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四)对运载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督促其采取包装清运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五)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的实时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六)确保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之间紧密衔接,无维护保养空白期;(七)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依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换电梯轿厢内相关标志;(八)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与电梯安全使用相关的管理职责与配合、协调义务。

第十二条【小区电梯管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业主和电梯管理责任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二)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公布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信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电梯管理责任人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停止使用,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梯管理责任人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电梯乘用规范】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三)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专用操作按钮或者电梯零部件等设施;(四)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五)在电梯内蹦跳、打闹;(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安全评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电梯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的;(二)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四)其他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需要继续使用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评估结论公示。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住宅小区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和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其中住宅小区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本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予以公示;(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维护保养第十七条【维保单位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二)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使用标志更换之前原信息应当处于有效状态;(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四年;(五)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超出检验期限或者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电梯管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六)在维护保养合同终止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并出具电梯情况报告;(七)按照维保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维保;(八)出具真实的检查记录或者报告;(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与电梯安全使用相关的管理职责与配合义务。

第十八条【信息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已办理告知手续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维保义务衔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拟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承担维保业务后不得以制造、安装、改造、前期维保等环节存在遗留问题为由不履行维保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分类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电梯不同的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下列电梯应当作为高风险类别,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三)故障频率高的电梯;(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制度】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下列内容:(一)电梯使用基本情况;(二)辖区内取得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三)电梯事故分析报告;(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价考核制度】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的基础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年度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计分制度,综合量化计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电梯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提供电梯安全咨询服务,定期分析电梯安全状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推广与应用电梯智慧监管,提高电梯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工程建设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未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要求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书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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