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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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规范

山东省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现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规范
干燥、包装等
1.干燥环节是否在密闭设备中进行,是否配备有效集尘除尘设施。
2.包装环节下料口和装车点位是否配备有效集尘除尘设施。
炉窑
工业炉窑生产工艺产尘点是否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产尘点及车间是否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电解
1.电解铝电解槽是否加罩密闭,并配备废气有效收集净化系统。
2.铜铅锌冶炼过程中的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电积槽等是否配备有效的酸雾收集净化设施,再生铅电解工序操作是否在负压区域进行。
4.采矿行业原矿石是否进行苫盖,是否采取洒水或雾炮等抑尘措施。
封闭料棚
1.石子、页岩、煤矸石、原煤、粘土、矿渣、铁精矿、磷矿石、硫精矿、焦炭、石油焦、煅后焦、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等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是否存储于封闭料棚内,料棚内是否设有喷淋装置,喷淋范围是否覆盖整个料堆。
2.如所储存物料对含水率有严格要求或遇水发生变化的,是否在料棚内安装有效集尘除尘设施。
块状、粒状、粘湿物料
1.石子、页岩、煤矸石、原煤、粘土、矿渣、铁精矿、磷矿石、硫精矿、焦炭、石油焦、煅后焦、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等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是否采用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封闭方式或苫盖严密运输和输送。
2.是否直接卸落至储存料场,装卸过程是否配备抑尘、集尘除尘设施。
3.上料口是否设置在封闭料棚内,物料上料、输送、转接、出料和扒渣等过程中的产尘点是否采取有效抑尘、集尘除尘措施。
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溜槽是否加罩密闭。
危险废物填埋
危险废物填埋是否采用湿法作业。
VOCs
参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附件4和附件5执行。
精细化管控
1.针对各无组织排放环节,是否制定“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原则与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建立政府负责、单位落实、公众参与、综合防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与考核机制,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并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统一监管与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研、环保产业】鼓励、支持能源高效利用、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机动车船排气净化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推广。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能源清洁利用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产业,并按照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社会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2007-09-111.定义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米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于无组织排放.2.达标排放问题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3.估算无组织排放量3.1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无组织排放源是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有三种:(1)物料衡算法:通过全厂物料的投入产出分析,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2)类比法:通过与工艺相同、原料相似的同类工厂进行类比,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3)反推法:通过对同类工厂,正常生产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现场监测,利用面源扩散模式反推,确定无组织排放量。

3.2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进行,计算公式如下:Qc/Cm=1/A(BL c+0.25r2)0.50L D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注: 1)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 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 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无组织pm10、pm2.5的排放标准

无组织pm10、pm2.5的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排放标准是一个涉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重要议题。

在当前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排放标准来规范和控制大气中的PM10和PM2.5颗粒物的含量,以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排放标准。

1. PM10和PM2.5的概念和影响PM10指空气中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PM2.5指空气中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这些微小颗粒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还会对人们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PM10和PM2.5颗粒物可以携带有毒物质和重金属,一旦人体吸入,会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造成损害,甚至引发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对儿童和老年人健康更是造成严重威胁。

2.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来源和特点无组织排放是指没有经过任何治理和控制措施,直接向大气排放颗粒物的行为。

这种排放方式通常出现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来源主要包括工厂的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施工扬尘等。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特点是直接且不受限制的排放方式,因此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较为严重。

3.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排放标准为了控制无组织排放PM10、PM2.5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污染源的监测、排放限值和治理要求等内容。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的PM10、PM2.5排放限值,要求污染源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排放核实。

监管部门也会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以确保大气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4. 无组织排放PM10、PM2.5的治理和控制技术针对无组织排放PM10、PM2.5所采取的治理和控制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粉尘抑制剂的使用、喷淋雾化、风力扬尘控制、建筑扬尘的控制技术等。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3-2013)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环大气〔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

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渔业、卫生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鼓励、支持水生态修复、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控、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内容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内容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内容2016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内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11月1日施行,经过对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最终通过的条例进一步增加了奖励和处罚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大领域成为防治重点“《条例》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分5个部分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石晓说。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在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有组织与无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有组织与无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有组织与无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废气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常见的污染物,其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废气排放管理与监控,判定废气的组织性与非组织性成为了当下研究热点之一。

有组织废气指的是在工业生产中以特定时间、特定量和特定方式排放到大气中的废气;而无组织废气则是没有明确定义的排放标准、量化要求和监管机制。

本文旨在详细探讨有组织与无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及其相关解释。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依次介绍引言、有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无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对比分析与实际应用场景以及结论与展望。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有组织与无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进行全面概述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辨别不同类型的废气排放行为,并能有效应对和管理废气污染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实际应用中常见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助力相关行业在废气治理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

以上为“1. 引言”部分的详细内容。

2. 有组织废气的判定标准2.1 定义与特征有组织废气,指由于工业生产、运输等过程中的特定设备或系统所排放的废气。

这些废气通常经过集中处理和控制,具备明确的来源、排放管道以及收集设施。

有组织废气具有以下特征:1. 具体来源:有组织废气来自于确定且可追溯的工业设备或系统,包括燃烧炉、锅炉、发电厂等。

2. 管道排放:这类废气通过专门设置的管道进行排放,其路径和排放地点是固定和可控制的。

3. 集中处理和控制:有组织废气会经过集中处理和控制,比如通过污染物净化装置进行去除或降低污染物浓度。

4. 监测要求:由于有组织废气对环境影响较大,因此需要实施监测并记录相关指标以确保符合相应法规及标准。

2.2 判定依据及指标在判断是否为有组织废气时,可以参考以下依据及指标:1. 排放来源:需要确定废气的具体来源,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设备、系统或特定工序。

2. 排放管道和收集设施:确认是否存在经过专门设置的排放管道以及相应的收集设施。

王栋成-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常见问题与

王栋成-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常见问题与

2.1 常见的主要问题 ①未能遵循源头与过 程控制、末端治理的综 合防治原则,未达到清 洁生产节能减排指标要 求 ②未针对无组织源提 出适用的密闭、收集、 净化措施,或虽有措施 但不完善,或缺少环保 经济技术论证而致措施 不可行、效果不可靠 ③设计集气效率过高 或过低,或对应的有组 织与无组织源比例与实 际不符 ④控制措施与排放源 强及环境影响可接受结 论不一致,未能实现达 标排放目标
真空釜取样口进一步改进, 避免无组织排放
排空管至 氮封系统
放料管 取样口,加 盖密封
回气管
物料进管
储罐区平衡管技术的 应用,有效减少储槽系 统进出料的物料损失
有机废气末端治理系统:催化燃烧装置
污水处理站全景
(1)预处理单元 高浓度集水池、低浓 度集水池、调节池采 用水泥板加盖处理
废气收集口
◆案例一:某红薯粉条生产项目----工艺流程分析有遗漏
共6条生产线,每一条线均配置独立的NH3制冷系统。原报告书
未能调查给出这一辅助工程工艺流程,也就未能分析出NH3的在线 量、年消耗补充量,因而遗漏了NH3的无组织排放量及相关评价内容
◆案例二:某石膏矿开采和加工项目----类比分析调查有误
通常的环评文献中,均关注粉尘的无组织排放的产生、治理,
②时段
③流程
④区域
1.1 产污环节分析常 见的主要问题 ⑤对工程涉及物质 及其组分、污染影响 分析不到位,遗漏特 征污染因子 ⑥对无组织排放治 理措施及其效果判断 有误,无组织源识别 出现偏差
1.2 产污环节分析解决方案 ⑤物质 按主体工程、公用和辅助设施、环保设 施等,调查每一物质的工艺走向、控制条件、 产排节点、物料组分及成分、理化与毒理学 性质及物料平衡、物料损失率等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1. 排放限值所有无组织排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排放限值。

超标排放应立即停止,并采取措施降低排放至规定限值内。

2. 监测方法根据行业标准和规定,采用合适的监测方法对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

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维护。

3. 排放口设置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口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增加、改变或减少排放口。

任何排放口的设置更改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4. 排放监控位置应在关键生产设施、车间或工序处设置排放监控位置,确保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监控。

监控位置应便于采样和测量。

5. 采样方法根据行业标准和规定,采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对无组织排放进行采样。

确保采样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维护。

6. 数据记录和处理对监测和采样得到的数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排放时间、排放量、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信息。

数据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分析,以评估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标准。

7. 符合性评估定期对无组织排放进行符合性评估,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环保法规和标准的无组织排放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规企业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排放报告制度建立无组织排放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放数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

10. 公众监督和参与鼓励公众对无组织排放进行监督和参与,对企业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应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加强环保工作,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11. 相关方责任和义务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企业负责人、员工、供应商和承包商等。

各方应共同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12. 技术支持与培训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优化生产过程,降低无组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部 无组织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 无组织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无组织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使用、处理或处置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有效的控制和处理手段而直接排放到大气、水体或土壤中的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的存在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相关的无组织排放标准。

1. 排放物种类:无组织排放标准的第一项内容是明确排放物的种类。

例如,大气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包括各种气体、颗粒物和恶臭物质等;水体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包括各种化学物质、重金属和有机物等;土壤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包括各种有害物质和农药残留物等。

2. 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标准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各种排放物质的限值标准。

例如,大气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规定各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水体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规定各种化学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土壤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规定各种有害物质的安全限量等。

3. 监测与检测方法:无组织排放标准还需要明确监测和检测无组织排放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例如,大气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要求使用特定的气体监测仪器和颗粒物采样装置进行监测;水体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要求使用特定的化学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技术进行检测;土壤无组织排放标准可以要求使用特定的采样方法和分析仪器进行测试。

4. 排放管控措施: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设定不仅需要考虑污染物的特性,还需要考虑排放源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因此,无组织排放标准还需要明确相应的排放管控措施。

例如,可以规定在排放源上安装特定设备,如烟气脱硫装置、废水处理设备等,以降低排放物浓度。

5. 处罚和管理措施:无组织排放标准中还需要明确相应的处罚和管理措施,以保证标准的执行和有效监督。

例如,可以规定违反无组织排放标准的行为将受到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力度。

总之,无组织排放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执行,不断完善标准,提高监测和治理能力,推动无组织排放问题的解决,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2007-09-111.定义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米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于无组织排放.2.达标排放问题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3.估算无组织排放量3.1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无组织排放源是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有三种:(1)物料衡算法:通过全厂物料的投入产出分析,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2)类比法:通过与工艺相同、原料相似的同类工厂进行类比,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3)反推法:通过对同类工厂,正常生产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现场监测,利用面源扩散模式反推,确定无组织排放量。

3.2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进行,计算公式如下:Qc/Cm=1/A(BL c+0.25r2)0.50L D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注: 1)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 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 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HJ/T55-2000批准日期2000-12-07 实施日期2000-12-07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是指空气中可悬浮颗粒状物质,通常是由车辆尾气、工业排放、建筑施工、天然灾害等多种因素产生。

颗粒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都有不良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限制其排放。

我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分为两类:排放总量限值和排放浓度限值。

排放总量限值是指颗粒物单个源头在一段时间内所排放的总颗粒物量;排放浓度限值是指颗粒物在一定时间内在空气中的浓度限制。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标准。

一、排放总量限值排放总量限值是通过限制某一源头的排放量来保障环境质量。

需要定期对排放源进行监测、评估,对不符合标准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在不同地区的颗粒物排放总量限值,如下表所示:| 排放源类型 | 地区 | 限值(mg/m^3) || ------------ | ------- | -------------- || 工业 | 大城市 | 50 || | 其他城市 | 100 || | 农村 | 150 || 交通 | 大城市 | 40 || | 其他城市 | 60 || | 农村 | 80 || 建筑施工扬尘 | 全国 | 150 || 农村散煤燃烧 | 全国 | 50 || 生物质燃烧 | 全国 | 30 |各地区不同类型排放源颗粒物排放总量限值具体的执行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标准来确定。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源,环保部门将对其进行罚款、停产整改等措施以保障环境质量。

二、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颗粒物的浓度限制。

需要对该区域内的所有排放源进行监测、管控。

我国《大气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95-2012)规定了不同空气质量等级下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表所示:| 空气质量等级 | PM2.5 (μg/m^3) | PM10 (μg/m^3) || ------------ | ----------------- | ---------------- || 优| ≤ 35 | ≤ 50 || 良| ≤ 75 | ≤ 150 || 轻度污染| ≤ 115 | ≤ 250 || 中度污染| ≤ 150 | ≤ 350 || 重度污染| ≤ 250 | ≤ 420 || 严重污染| ≤ 250 | ≤ 600 |以上限值针对颗粒物的空气质量等级,要求在不同区域、不同季节,采用不同限值执行。

(完整版)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完整版)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21.
二氧化

0.40
0.50
0.15
0.50
0.15
22.
非甲烷 总烃
4.0
23.
酚类
0.080
0.02
24.
氟化氢
0.20
25.
氟化物
20(卩g/m3)
20(卩g/m3)
7(卩g/m3)
20(卩g/m3)
7(卩g/m3)
26.
镉及其
化合物
0.040
27.
铬(六 价)
0.0015
28.
铬酸雾
0.0060
29.
汞及其
化合物
0.0012
0.0003
30.
环氧氯
丙烷
0.20
31.
甲苯
2.4
32.
甲醇
12
3.0
1.00
33.
甲硫醇
0.007
34.
甲硫醚
0.07
35.
甲醛
0.20
0.05
36.
颗粒物
1.0
0.15
0.50(飘尘)
0.15(飘
尘)
37.
硫化氢
0.06
0.01
38.
硫酸雾
1.2
0.3
0.1
39.
50.
乙醛
0.040
0.01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汇总表
序号
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
96)
无组织排放监 控浓度限值浓
度(mg/m3)
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4554-
93)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文末有惊喜)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文末有惊喜)

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文末有惊喜)日前,山东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全文如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信息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6~9
6~9
6~9
2
悬浮物
20
20
2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0
50
200
4
氨氮
5
5
5
15
5
总氮
15
15
15
25
6
总磷
0.5
0.5
0.5
2.0
7
石油类
3
3
3
10
8
挥发酚
0.2

0.5
1.0
9
总氰化物
0.2
0.5
0.5
0.5
10
氟化物
10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轧钢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5.0
甲苯
40
40
25
二甲苯
60
40
40
非甲烷总烃
100
80
5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颗粒物
80
50
30
铬铁合金工艺
铬及其化合物b
4.0
4.0
3.0
其他设施
颗粒物
20
20
20
a铅及其化合物限值为参考指标。

山东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山东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附件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表 1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管控无组织类型控制要求序号环节石灰、除尘灰、脱硫灰、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化料仓、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铁精矿、煤、焦炭、烧物料储结矿、球团矿、石灰石、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鼓励采用全封闭机1存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械化料仓、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湿物料其他干渣堆存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粉煤灰等粉状物料输送。

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白云石、铁合金、高炉等方式封闭输送。

渣、钢渣、脱硫石膏等物料输块状或粘湿物料2送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厂区内汽车运输部分物料输送落料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烧结、球团工序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烧结(球团)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炼铁工序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生产工除尘设施。

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

3炼铁艺过程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

炼钢车间应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炼钢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石灰窑、白云石窑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焦化工序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煤,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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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
炼钢
炼钢车间应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石灰窑、白云石窑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烧结、球团工序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炼铁
炼铁工序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
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炼焦
焦化工序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煤,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应采用干熄焦工艺,并配各脱硫、脱硝装置。
焦炉机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焦炉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
厂区内汽车运输部分
应输送落料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
生产工艺过程
烧结(球团)
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仓、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其他干渣堆存
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
物料输送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
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
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高炉渣、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
附件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及措施的界定
表1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序号
管控
环节
无组织类型
控制要求
1
物料储存
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
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仓、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
推进5.5米以上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轧钢涂层机组
应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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