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评估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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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评估规则(试行)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教技厅[2006]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评估规则(试行)

(教技厅[2006]2号教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平台建设可持续发展,提高高等学校科技基础资源数据的集成和共享水平,根据《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评估规则。

第二条平台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工作,评估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平台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

平台更好地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共建共享、优化提升的原则健康发展,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供支撑;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实事求是、依靠专家、公正合理、规范公开”的原则。评估规则和评价指标根据平台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着重评价平台的资源数据数量与质量、资源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等。

第四条教育部定期组织对平台的评估,评估对象为教育部立项资助建设的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凡教育部资助建设的平台均应参加评估。

第五条根据平台建设管理与评估的需要,教育部聘请若干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平台专家委员会,为平台建设管理、发展规划、评估检查等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评估组织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专家组组成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评估工作由教育部选聘的平台评估专家组承担,评估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领域平台专家委员会成员、领域专家、计算机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八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进行现场考察,听取平台建设和运行汇报,提交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教育部的评估要求做好本平台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本平台各参与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资源数据平台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平台建设参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其承担建设部分的各项准备工作,有义务向平台牵头单位提交真实、准确的评估资料,配合平台牵头建设单位接受评估。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教育部定期组织对在建和运行中的平台进行评估,每个平台的第一次评估在平台建设满两年后进行,评估采用现场评估的办法,评估前教育部向各平台建设牵头单位下发评估通知。

第十一条各平台建设牵头单位负责本平台接受评估的组织工作。对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估的平台,应由牵头单位在评估通知下发后10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缓评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教育部同意后可暂缓评估。各平台需在评估前准备好平台建设总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源建设报告、财务情况报告、运行管理报告等。

各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教育部提交上年度平台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进展报告将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程序为:平台建设负责人做工作总结报告,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观

看演示、组织座谈、材料审核等。

第十三条评估内容中的客观指标部分将依据平台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平台建设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并给出百分制评价得分;评估内容中的主观指标部分将由评估专家组成员根据现场了解的情况,独立打分,给出百分制评价得分。在此基础上,评估专家组依据评价指标和平台的具体建设要求,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出总体评价意见和评估结论,完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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