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规划局副科长。
2018年,张某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时,违规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赠送的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事后,该案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索贿、受贿;(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其他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违规收受礼品,属于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2. 违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张某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处分,并调离规划局。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强化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完善公务员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员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四、启示1. 公务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人民利益为重,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
加大对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3. 完善监督机制。
公考法律案例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依法对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张某的供述,采用了连续讯问的方式,共计18个小时。
在长时间的讯问后,张某承认了盗窃的事实。
随后,A区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要求对张某的供述进行排除。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终,法院以张某犯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问题:1. 侦查人员讯问张某的过程中,哪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张某的供述?3. 法院在判决中如何考虑张某的认罪态度?【答案】1. 侦查人员讯问张某的过程中,违反了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讯问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2.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后认为侦查人员讯问张某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张某的供述进行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考法律案例题库及答案(3篇)
第1篇第一部分:宪法案例案例一:题目:公民甲因不服当地政府对其房屋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证据证明政府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但政府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问题:公民甲是否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证据?答案:公民甲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公民甲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证据。
案例二:题目: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其中一名副市长在选举过程中被举报涉嫌违法。
问题:该副市长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职务?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副市长,虽然涉嫌违法,但在没有经过相应程序的情况下,不应被剥夺职务,仍可以继续履行职务。
第二部分:行政法案例案例一:题目:某县环境保护局对一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遂对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题目:某市规划局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
问题: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继续建设?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此,由于规划局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应暂停建设,等待规划局重新履行法定程序。
公考法律案例题目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城市郊区,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甲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甲村村民乙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内。
在征收过程中,乙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未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乙不服这一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政府赔偿其房屋损失。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行政征收补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案例题目:甲村村民乙的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甲村村民乙,男,1980年生,居住在甲村某号房屋。
乙的房屋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面积为100平方米。
2018年,甲村被纳入城市扩张征收范围,乙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内。
在征收过程中,甲村村委会对乙的房屋进行了认定,认为其房屋为违章建筑,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件。
乙不服这一认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乙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房屋的历史渊源和合法性。
同时,乙还要求政府赔偿其房屋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的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2. 市政府维持原认定结果是否合法?3. 政府是否应赔偿乙的房屋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的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房屋的历史渊源和合法性,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乙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2. 关于市政府维持原认定结果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未对乙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也未对甲村村委会的认定结果进行依法纠正。
因此,市政府维持原认定结果的做法不合法。
3. 关于政府是否应赔偿乙的房屋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乙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应赔偿乙的房屋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维持原认定结果的决定,并要求市政府对乙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以下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 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结构、使用性质等违法建设行为。
公务员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2005年底,某县农业局有两名公务员退休,2006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方法在本系统内录用两名科员以填补职位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4月中旬农业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5月底,农业局根据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
7月该两名人员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
问题:根据公务员录用制度,案例中的公务员录用存在哪些问题?答:问题有:1、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中应首先发布招考公告,一般由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面向社会招考。
而不是在“在本系统内录用两名科员”,也不应该由农业局发布招考公告。
2、在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结束后,农业局没有将拟录用名单予以公示,3、在公示期满后,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而不是交由县人事局。
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该农业局新任的两名人员在七月不能正式录用。
案例二:小张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考上了县公安局的民警,进入公安局后其表现比较突出,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即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2008年4月县公安局决定任命小杨为科员,定为十七级。
当年年底在一桩重大案件侦破过程中,小杨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局里给予他记二等功的奖励。
2009年年初,局里又提拔小杨为副科长,后为他安排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答:问题:1、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小张刚工作一年就晋升为科员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科员在九至十四级,小杨任命为科员不能定为十七级。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七条: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考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我国某地,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地区逐渐成为城市扩张的重点区域。
为了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对甲村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园区和住宅区。
甲村共有1000户村民,其中大部分村民祖祖辈辈在此生活,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
然而,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甲村村民与当地政府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应按照土地的实际价值计算,而政府则主张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 补偿款的分配方式不透明。
村民反映,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部分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3. 部分村民对征收后的土地用途表示担忧,担心土地被征收后,自己的生计将无法保障。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村村民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决土地征收纠纷。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主张按照土地的实际价值计算补偿款,而政府主张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对此,法院应依法审查:(1)甲村土地的实际价值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2)土地的实际价值如何确定,是否经过了合法的评估程序;(3)政府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是合理的。
2. 补偿款的分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
在本案中,村民反映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部分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应审查:(1)补偿款的分配是否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进行;(2)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如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3)是否存在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如未按照实际面积分配、未征求村民意见等。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得到了很大提高。
然而,在公务员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李某职务侵占案李某,某市文化局科员,负责管理单位财务。
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单位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李某将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5万元用于投资。
2019年,李某被单位发现,随即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个人利益。
他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满足个人私欲。
2. 犯罪手段: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手段。
3. 犯罪后果:李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单位利益。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启示与建议(一)启示1.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措施。
2. 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手段。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的监管,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建议1. 加强廉政教育:加大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名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被诉人甲,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的一名科员,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2019年5月,甲在审核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发现该职工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甲为了个人利益,故意篡改了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录,使得该职工顺利通过了审核,获得了养老保险待遇。
二、违法事实1. 篡改档案资料:甲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明知职工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却故意篡改了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录,使得职工能够顺利通过审核。
2. 滥用职权:甲作为人社局的一名科员,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
3. 侵犯国家利益:甲的行为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甲的行为涉嫌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务员纪律,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信誉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因此,甲的行为应被追究行政责任,由人社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的行为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故意篡改档案资料,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公考法律案例题及答案(3篇)
第1篇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李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其拘留时间过长,存在违法之处,遂决定撤销某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并责令某区公安局对李某作出变更拘留的决定。
二、案例题目1. 李某不服某区公安局对其的拘留决定,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B.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证据。
D.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调查取证、听证等方式。
2. 某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其拘留时间过长,存在违法之处,遂决定撤销某区公安局对李某的拘留决定,并责令某区公安局对李某作出变更拘留的决定。
下列关于变更拘留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B.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C.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D. 变更拘留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重新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案例答案1.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
公考法律案例题目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三层楼房。
该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A区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认定张某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张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然而,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拆除违法建筑。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涉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是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件分析(1)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案中,A区规划局在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A区规划局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2)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本案中,A区规划局在强制拆除前,已向张某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定程序。
(3)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本案中,A区规划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①依法向张某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②在强制拆除前,向张某告知了强制拆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③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有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④在强制拆除后,对拆除现场进行了清理。
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出,A区规划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遵循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本案中,A区规划局在强制拆除前,已向张某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并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和申辩。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确保了强制拆除的顺利进行。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35岁,中共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2017年,李某在担任该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8年,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市纪委立案调查,同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9年,李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李某受贿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李某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 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权威。
2. 侵犯了国家利益。
李某的行为使他人非法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3. 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使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三)李某受贿行为的犯罪情节1. 金额较大。
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 主体身份特殊。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手段恶劣。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手段恶劣。
4. 犯罪后果严重。
李某的行为导致他人非法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启示与建议(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1. 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 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公务员考试法律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宪法相关案例1. 案例描述:甲市某县政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将一片集体土地征用后划拨给一家私营企业用于建设工厂。
当地村民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根据宪法,村民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根据宪法,村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县政府提出申诉;-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2. 案例描述:乙县政府在制定一项涉及当地居民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导致该文件实施后引发居民不满。
问题:根据宪法,县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守哪些程序?答案:根据宪法,县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守以下程序:- 审议程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公示;- 审查程序:由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公示程序:将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网站、公告栏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程序:依法发布实施。
二、行政法相关案例1. 案例描述:丙县政府在处理一起环境污染事件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导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问题:根据行政法,丙县政府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遵循哪些原则?答案:根据行政法,丙县政府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调查和处理过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高效原则:及时处理环境污染事件,防止环境污染扩大;- 便民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
2. 案例描述:丁县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招标结果不公。
问题:根据行政法,丁县政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案:根据行政法,丁县政府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不正当利益进行退还;- 责令恢复原状: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恢复;- 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公务员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5岁,某市财政局公务员。
甲在财政局工作期间,负责管理财政局下属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工作。
甲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款2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一年后,甲将挪用资金归还,但并未告知企业。
甲的行为被企业财务人员发现,遂向财政局举报。
经查,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案例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甲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款2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甲将挪用资金归还,但未告知企业,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成立。
2.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甲作为财政局公务员,在企业财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公款,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分。
三、案例分析启示1.加强公务员法律意识教育。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3.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
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
四、结论本案例通过对公务员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揭示了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后果。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AC
【理由:公务员法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 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胡某的 行为属 依据相关法律法 于个人 规,结合本案,对 行为, 民警胡某的行为应 与其所 作何评价? 在机关 无关
胡某为公 安局的民 警,其以 公安民警 的身份对 郑某进行 殴打,公 安局应负 责任
BD
【理由: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 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 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 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 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ACD
【理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 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 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 本案中,钱某在记 处分期间不 处分期间为新 处分期为原处 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 大过处分期间又受 变,即为钱某 处分期间,即 分期尚未执行 处分期为48个 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 降级处分,该如何 所受记大过处 为钱某所受降 的期限与新处 月 下,决定处分期。 确定处分期间? 分期间 级处分期间 分期限之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 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 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案例 分析
困难
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 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 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 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 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 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 条件的人员录用。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200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某市某局科员。
2019年4月,张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二、案例分析(一)违纪违法事实1. 违反廉洁纪律张某某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张某某还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张某某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二)案件分析1. 违反廉洁纪律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廉洁自律,为人民服务。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法律分析(一)违反廉洁纪律的法律依据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总结张某某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性。
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务员由于种种原因,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市公务员违规接受礼品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务员李某,担任该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
2018年,李某在办理一起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受某施工单位负责人王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
案发后,李某被依法开除公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接受礼品的行为违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李某违规收受王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明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违规接受礼品的原因分析(1)道德观念淡薄。
李某在担任公务员期间,由于道德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导致其在面对诱惑时丧失了原则。
(2)权力观扭曲。
李某在担任副局长期间,权力观念扭曲,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违规收受他人财物。
(3)监督机制不健全。
某市某局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李某违规行为得以滋生。
3. 案例启示(1)加强公务员道德教育。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道德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强化权力监督。
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严格法律法规执行。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使公务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四、结论某市公务员违规接受礼品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道德观念淡薄、权力观扭曲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务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编制2023年度部门预算时,发现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紧张,难以满足部门正常运转的需求。
为此,区政府决定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以缓解经费压力。
其中一项措施是,通过调整部分公务员的岗位,减少其工资支出。
具体操作如下:1. 将部分公务员从领导岗位调整至一般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
2. 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轮岗制度,定期更换工作岗位,以降低其工资福利。
3. 对部分公务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减少其工作时间,相应减少工资。
区政府认为,这些措施是为了应对当前财政困难,确保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符合公共利益。
然而,此举引发了部分公务员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对公务员权益的侵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公务员的岗位调整权、工资福利保障权以及公共利益的界定。
一、公务员的岗位调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级别、工资等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公务员的岗位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经过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单方面对公务员进行岗位调整,降低其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公务员的岗位调整应当基于工作需要,经过民主讨论、集体研究等程序,并充分听取公务员的意见。
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补贴、津贴等应当依法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在本案中,区政府通过调整公务员岗位、实行轮岗制度、弹性工作制等措施,降低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侵犯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障权。
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其职务、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降低。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本案中,区政府认为采取上述措施是为了应对财政困难,确保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符合公共利益。
然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公务员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2005年底,某县农业局有两名公务员退休,2006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方法在本系统内录用两名科员以填补职位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4月中旬农业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5月底,农业局根据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
7月该两名人员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
问题:根据公务员录用制度,案例中的公务员录用存在哪些问题?答:问题有:1、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中应首先发布招考公告,一般由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面向社会招考。
而不是在“在本系统内录用两名科员”,也不应该由农业局发布招考公告。
2、在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结束后,农业局没有将拟录用名单予以公示,3、在公示期满后,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而不是交由县人事局。
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该农业局新任的两名人员在七月不能正式录用。
案例二:小张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考上了县公安局的民警,进入公安局后其表现比较突出,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即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2008年4月县公安局决定任命小杨为科员,定为十七级。
当年年底在一桩重大案件侦破过程中,小杨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局里给予他记二等功的奖励。
2009年年初,局里又提拔小杨为副科长,后为他安排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答:问题:1、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小张刚工作一年就晋升为科员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科员在九至十四级,小杨任命为科员不能定为十七级。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第七条: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考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
李某在担任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公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法律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侵占。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 主体要件:李某是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侵占的是单位公款,侵害了单位财产所有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在侵占公款时,明知是单位财物而故意侵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公款人民币2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李某的犯罪情节及刑罚1. 犯罪情节: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公款人民币20万元,数额较大,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情节较重。
2. 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责任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单位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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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3、该名公务员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级机关提出申诉。
案例九、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
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
3、该人员应该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
答: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2、本案中其所在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一个月后才作出复核决定,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五天”的期限。
问: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国家公务员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国家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都是专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案例八、某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该工作人员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考核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复核,一个月后该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该名工作人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
案例六、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问: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答:该局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案例五、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问: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十二、小陈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赵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
问:小陈和小赵各自能否成功?他们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小陈与小赵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陈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赵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赵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已过,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陈、小赵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答: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案例七、A省某系统招录了二十名公务员,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之后该系统组织了对所有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为七天。
问:1、该系统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培训的哪些内容?
2、国家设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些?
答:1、该系统在新录用人员已经任职之后才进行初任培训,违反了“初任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才可以任职”的规定;本案中初任培训的时间为七天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的规定。
2、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问:根据公务员法这名工作人员违反了哪条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案例十、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在今年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答:该名公务员可以就设清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县政府办不是本案的申诉受理机关,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是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案例四、某局在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扣发了每人200元,在年底仍未补发所扣减的工资,所欠工资被用于局机关进行办公楼的整修,整修完毕后该局补发了所扣减的工资款额。请问该局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哪项规定?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案例十一、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