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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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加入时间:2019-09-15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的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

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

及其配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

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但明确不包含的除外。

第四条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住房公

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还贷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下同)。

逐年还贷是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息。

第五条逐月还贷提取金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逐月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

(以下简称保留余额);

(二)逐月还贷提取金额为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

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逐年还贷提取金额应当根据逐年还贷委托人每年第10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

(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部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转账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本人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还贷;

(二)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

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时间从还贷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提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第八条委托还贷关系自委托还贷协议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

第九条委托还贷期间,还贷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

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自行终止:

(一)还贷委托人已还清委托还贷所还贷款本息的;

(二)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

(三)还贷委托人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的。

第十一条逐月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等于保留余额,或者逐年还贷委托

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委托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还贷条件后自动恢复。

第十二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但是同一笔住房公积金

贷款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转账还贷方式(每年在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的转账还贷等同于逐年

还贷)。

在整个还贷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一次转账还贷方式。需变更转账还贷方式的,在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后,原委托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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