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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161-177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条文理解】根据《民法典》第119 条、第502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借
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本法根据《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款项交付的多样性。

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

进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2015《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的修正,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 金融借款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金融借款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司法解释甲方(借款人):(具体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出借人):(具体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借款基本信息借款用途:_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借款利率:年利率为____%;还款方式:按_________方式进行还款;借款担保方式及担保人(如有):_________;提前还款约定(如有):_________;其他约定事项(如有):_________。

二、借款手续借款发放时间及方式:_________;借款到账账户及开户行:_________。

三、借款利息与费用利息计算基础:按照_________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逾期按照_________计算罚息。

四、还款责任与方式还款期限及方式:_________;提前还款规定:_________;还款账户及开户行:_________;还款通知方式: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及处理方式:_________;法律后果:_________。

六、争议解决出现争议时,应由_________(仲裁机构/法院)进行解决。

七、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乙方(出借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盖章处)。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威胁,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判诉讼程序。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借款合同⼀般是⾦额较⼤,在借款的同时需要签订⼀份借款合同来保护双⽅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有⼀⽅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违约赔偿。

那么,借款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本章共⼗六条,主要调整⾦融机构与⾃然⼈、法⼈和其他组织以及⾃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和借款⼈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百九⼗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百九⼗七条借款合同采⽤书⾯形式,但⾃然⼈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第⼀百九⼗⼋条订⽴借款合同,贷款⼈可以要求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种类主要是指⾦融机构作为贷款⼈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不同的政策。

根据借款⼈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途以及资⾦的来源和运⽤确定借款的种类。

⽐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途上划分为⼯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的⽬的。

根据我国现⾏的⾦融政策,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以保证借款在⾦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

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额以及在分批⽀付借款时,每⼀次⽀付借款的⾦额。

5、利率是指借款⼈和贷款⼈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的⽐率。

6、期限是指借款⼈在合同中约定能使⽤借款的时间。

当事⼈⼀般根据借款⼈的⽣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和贷款⼈的资⾦供给能⼒等,约定借款期限。

根据中国⼈民银⾏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营贷款期限最长⼀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

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起到票据到期⽇⽌。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

借款合同司法解释
根据中国法律,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具备主体能力、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等要素。

借款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信息。

2. 利息的约定与支付: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率,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

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利息。

3. 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

4. 借款合同的解除与效力:借款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履行完毕解除或者诉讼解除等方式终止。

当借款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时,合同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利息的约定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除与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当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简要解释,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

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1.2 适用主体1.3 适用法律2. 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2.2 订立程序2.3 合同内容3. 合同效力3.1 合同生效要件3.2 合同无效情形3.3 合同可撤销情形4. 借款金额与期限4.1 借款金额4.2 借款期限4.3 利息计算5. 借款用途5.1 借款用途的限制5.2 借款用途的变更5.3 借款用途的监督6. 借款的偿还6.1 偿还方式6.2 偿还期限6.3 偿还金额7. 担保条款7.1 担保方式7.2 担保范围7.3 担保的实现8. 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情形8.2 出借人违约情形8.3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10.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11. 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情形11.2 合同终止的后果12.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2.1 合同继承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条件12.3 合同继承和转让的程序13. 合同的附录13.1 附件列表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条款14.3 合同的解释和修订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1.1 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的货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的法律行为。

1.2 适用主体本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订立条件本合同的订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借贷的行为。

借款双方应当自行确定借贷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

借款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效力第五条民间借贷协议应当符合法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民间借贷协议经履行,双方指定的贷款对象取得了贷款的使用权,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民间借贷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公序良俗;(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第九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约定仲裁人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是不得超过逾期利率的一倍。

如未明确约定,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近年来,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借贷纠纷和诈骗事件。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而后,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更新,并于2019年发布了最新的版本,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阐述。

一、关于利率《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当然,倘若借贷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利率,而该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法院仍然可将其视为合法利率。

此外,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及以上的高利贷,法院将予以打击和制裁。

虽然《司法解释》对高利贷的惩罚力度较大,但依然有少部分人铤而走险,开展高利贷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基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强化对金融案件刑事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的指导意见》进行打击制裁,例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此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人民币存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以上,或者索取标的额以外的其他不合理利益的,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二、关于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还款。

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以从合同的表述、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交往习惯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另外,在还款方面,借款人有权采取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方式,而不用担心会因此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提前还款利息等责任。

同样地,出借人也不得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等方式,限制借款人的还款行为。

三、关于展期对于展期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当期借款到期前协商一致,将当期借款续做下一期或按照原期限偿还。

但是,在使用展期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出借人不得因借款人展期而收取超过合理费用或者提高利率;二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展期服务的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无法呈现法律效力。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合同协议:合同主体:1、出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贷活动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权利义务: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112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

12 义务121 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122 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保密。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12 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借款。

22 义务221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2 如实向出借人告知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223 接受出借人的监督,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违约责任:1、若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应按照未提供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1 按照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22 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通过协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借贷相关条款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护民间借贷交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其中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借款人与出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利率进行还款,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中应清楚约定借款金额以及利率的计算方法,以避免争议。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应当以当地人民银行政策利率为上限,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

如果超过该限制,超过部分的利息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还款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品的种类、数量、权属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要注意,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物。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除约定的违约金外,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在约定的利率上加倍,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24%。

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约定金额与违约金的合理比例。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30%。

六、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有权要求出借人提供书面的还款凭据。

出借人有义务保存还款凭据,防止还款争议的发生。

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如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未成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被迫或欺骗,也可能影响合同有效性。

总结起来,以上是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在进行民间借贷交易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明确了解这些规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法律政策的不同而有些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地区的法律法规。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1.借贷关系:指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借贷协议。

解释:借贷关系指的是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借贷行为,并且具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者相关书面协议,包括借据、收据等。

2.民间借贷: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活动。

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在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内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

3.借款人:指从借贷人处获得借款并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等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释:借款人是指获得借款并且有偿还借款本息等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借贷人:指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贷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释:借贷人是指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贷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借款合同:指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本息、偿还方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等关于借贷行为的书面合同。

解释:借款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关借贷本息、偿还方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6.借款用途: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资金使用目的。

解释:借款用途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借款资金的具体目的。

7.借款利率: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率。

解释:借款利率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率,用于计算借款本金的利息金额。

8.偿还方式: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偿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等。

解释:偿还方式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偿还或者分期偿还等。

9.借贷期限: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期限。

解释:借贷期限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期限,即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本息。

10.提前偿还:指借款人在借贷期限内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借款的行为。

解释:提前偿还是指借款人在借贷期限内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借款的行为。

11.逾期偿还:指借款人未在借贷期限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行为。

2024版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 借贷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履行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利息和本金。

2.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贷款。

3.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4.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或者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3.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提前还款的利息。

四、保证责任1. 保证人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五、违约责任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或者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合同的解释1. 借贷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七、其他规定1.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 本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的司法解释应由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制定并发布。

精选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精选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该条的意义不在于何种类型适用本规定,而在于何种类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的重点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持有人持有债权凭证的行为本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若债务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真正权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许推翻原推定,在不存在债权转让等债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裁定原告之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读:本条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说法,虽然在理解之时存在着差异,但笔者理解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应为以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从合同履行过程看,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所以,笔者作出如上理解。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借贷行为。

释义: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即借款双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借款的渠道一般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也包括了P2P网贷、互联网借贷平台等新型借贷模式。

第二条:借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除外。

释义: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必须签署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

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三条:借款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释义:一旦借款合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释义: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则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支付利息。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支付利息,不得私自调整利息支付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应当将借款用途告知出借人。

释义: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应当将借款用途告知出借人,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七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履行担保责任。

释义: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有责任履行担保责任,这是保障出借人利益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并有权要求担保物在借款人违约时转让或抵销。

释义: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担保物在借款人违约时可以转让或抵销,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第九条: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不得隐瞒借款利率、期限等重要信息。

释义: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不得隐瞒借款利率、期限等重要信息,保障借款人知情权。

最新借款纠纷司法解释

最新借款纠纷司法解释

最新借款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借款纠纷也可以叫做借贷纠纷,这是在借贷关系中比较常见也是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

为了对借款纠纷做出正确的处理,同时也为了能够给纠纷有解决的依据,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借款纠纷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借款纠纷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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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释借款合同司法解释本章共十六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

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围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包括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

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

本条明确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采用书面形式。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该规定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

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

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

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

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年,超过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

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

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贷款人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

比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贷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

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

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

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义务。

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

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

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

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

其次;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

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

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

根据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的损失。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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