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组织 •3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
银行包括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二 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五)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 • 3 其他基本规则 •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 (二)金融法的体系 •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内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2 •3 •4 •5 •6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金融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
•1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 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 融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1 •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
第十三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概述(一)价格的概念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
(二)价格的范围和形式1、价格的范围。
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的价格——利率,外汇的价格——汇率,以及保险费率,证券、期货价格。
《价格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因此,《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指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价格的形式。
《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
(3)政府定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这种价格形式是从法律上确定了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权力,《价格法》规定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采用这种价格形式。
二、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标志着我国新的价格制度的确立。
(二)价格法的任务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第二节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贿赂的利益: 贿赂的利益:形式多样
如金钱、财物、利益(用车、优惠票、娱乐、旅游、解决 如金钱、财物、利益(用车、优惠票、娱乐、旅游、 子女户口、帮助入学、提供就业等)。 子女户口、帮助入学、提供就业等)。
性贿赂问题
一方人员自身以身相许,与通奸的联系与区别? 一方人员自身以身相许,与通奸的联系与区别? 一方付费并介绍嫖娼。 一方付费并介绍嫖娼。
①谎称有奖 ②内定中奖 ③人为操纵中奖程序 ④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三、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
对附赠式有奖销售: 对附赠式有奖销售: 对悬赏式的有奖销售: 对悬赏式的有奖销售: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及其法律规制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概述
3.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3.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①存在的领域不同:国内贸易 存在的领域不同:
国际贸易
②认定的标准不同: 认定的标准不同:
低于成本价 低于第三方合理的正常价格
③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 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
(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1.“一体化”立法模式: 1.“一体化”立法模式:
调整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规范,归并在一个立法当中。 美国模式:分别规定,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美国模式:分别规定,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匈牙利模式:统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匈牙利模式:统一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两大特点:一是专门性;二是强调其独立性。
2.我国现行执法机构及其理论争议 2.我国现行执法机构及其理论争议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记载收款、支付等义务,代表持票人向支付人要求支付的工具。
票据有许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等。
票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文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票据后,即具有对票面金额的要求权。
同时,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代金性,即持票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并获得票面金额。
票据的要素和鉴别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和签名等。
此外,为了防止伪造票据,票据的鉴别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核实票据上的签名、印章和票面金额等信息。
票据的质押和贴现持票人可以通过质押或贴现的方式将票据变现。
质押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押物,以获得借款或担保的方式。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以折扣价兑换现金。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票据的流通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过程,票据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诚信原则。
票据的转让需要通过背书来实现,通常分为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形式。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即可将票据转让他人,而特殊背书则需要明确指定转让对象。
票据的承兑和追索承兑是指银行或支付人所进行的确认票面金额并作出支付的意愿。
在票据持有人早期要求承兑的情况下,应即行承兑并在票面上签名。
追索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即持票人依法要求支付人支付款项的权利。
票据的违约和索赔若票据付款人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构成票据违约,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票据法》的赔偿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追索费和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等。
票据法的适用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票据要素、背书、质押、承兑、追索、违约和索赔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票据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的差异。
总结票据是现代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转让性和代金性等特点。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晚清的法律制度1.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答:预备立宪——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各的政治活动。
背景:(1)国际上《辛丑条约》后,列强要求清政府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2)国内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尽快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国内环境,分享清朝政府的部分权力,新兴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是他们的代言人;(3)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汇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提出“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全国各地发动了一系列推翻清经济的武装起义,对清经济形成极大的威胁;(4)20世纪初,国内民众因不满清政府统治而自发地起来斗争的形势也越来越高涨,1904年日俄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一场战争成为清廷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
1905年底清派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
载泽提出实行立宪政体的三大好处:A皇位永固:政府可更替,皇室和君主可世代延续:B外患渐轻:列强对中国的歧视态度会改变;C内乱可弭:立宪派与朝廷目标一致,内乱瓦解。
还建议以德国、日本的宪政模式为学习榜样。
1906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作为立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宪政,编制法律,统计政要。
预备立宪次第展开。
2.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答:一、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始于官制改革。
先后公布了《资政院院章》《谘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纳》。
官制改革的原则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具体资政院掌立法,行政各部掌行政,大理院主审判而法部行监督。
在推进官制改革的同时,清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内阁官制》《学部官制》《法部官制》《民政部官制》《陆军部管制》《农工商部职掌事宜》《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商部开办章程》《州县改选章程》《外官考验章程》等。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湖北省价格》,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价格条例》全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九十四号)《湖北省价格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健全政府定价,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机制,完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质量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定价机构)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四)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五)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第十三章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 2.布雷顿森林体制 . 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制 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 实行“双挂钩”制,即美元与黄金挂钩,确认 黄金官价为35美元=1盎司黄金;其他成员国 的货币和美元挂钩,以美元定值本币。 • (2)确定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国应维持本币 对美元汇率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内浮动。
二、《基金协定》关于监督制度的规定 、《基金协定》 基金协定
• 《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了基金组织监督国际 货币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的职能,为此,基金组织 应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的监督,并应制订 具体原则,以在汇率政策上指导所有成员国。 为实施该款的规定,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 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第一,成员国有义务 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 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第二, 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 场进行干预;第三,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 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 利益。
• 2、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 • ( 1) 固定汇率制: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 ) 固定汇率制 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 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相 成法定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 ( 2) 浮动汇率制: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 ) 浮动汇率制 观因素的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升降 的一种汇率制度。
:《基金协定 基金协定》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
• 1.《基金协定》关于一般义务的规定 .《基金协定》 .《基金协定 《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第1项规定,成员国应取消 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是,除第14条项下过渡办法 之外,成员国仍可在下列三种情形下维持外汇管制:第 一,对于国际资本流动,成员国无需经基金组织同意, 仍可实行管制;第二,如某一成员国货币依据《基金协 定》第7条规定被宣告为“稀缺货币”(如基金组织认 为对某成员国货币的需求明显地严重威胁基金组织供应 货币的能力时,应正式宣告该货币为稀缺货币。),可 以暂时限制该货币的自由汇兑。但至今尚无宣告某一成 员国货币为稀缺货币的先例;
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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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资政新篇 》 除了 《 天朝田 亩制度 》 外 , 太平天国后期 还制订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另一个重要的纲领性 文件 《 资政新篇 》, 它是近代政治改革思想特色 更加鲜明的人物洪仁玕 , 在 1859 年出任军师 总理政务不久后拟定的 。 洪仁玕认为 “ 国 家以 法制为先 , 法制以行为至要 , 能遵行而后有法制 , 有法制而后有国 家 , 此千秋不易 之大经 , 而 尤为令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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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 一 )《 天朝田 亩制度 》 1853 年颁布的 《 天朝田 亩制度 》 是太 平天国政权早期的基本纲领 。 洪秀全鉴于封建剥 削制度下 “ 农工作苦 , 岁 受其殃 ”“ 饿殍流离 , 暴露如莽 ” 的境况 , 决心改变这种旧世界 , 建立 “ 天下一家 , 共享太平 ” 的新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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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太平天国的民事经济制度 《 天朝田 亩制度 》 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 施行农民均耕的 新土地制度 ,“ 务使天下共享 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 , 有田 同 耕 , 有饭同 食 , 有衣同 穿 , 有钱同使 , 无处不均匀 , 无人 不饱暖也 ”, 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阶级的要 求 , 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平等思想 , 提高了他们的 生产积极性 , 改善了 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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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太平天国的刑事法律和诉讼审判制度 ( 一 ) 刑事法律制度 为保护农民阶级革命成果 , 严厉镇压封建地 主阶级的 反攻倒 算 , 刑 事法律在太平天国政权 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 如 : 起义之初的 “ 简 明 法纪 ”、《 十款天条 》《 太平条规 》《 太平刑 律 》 以 及天王 、 诸王发布的诏书 、 诰谕 、 告 示等 , 但却 没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法典 。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反映医疗服务的成本、技术难度、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透明公开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动态调整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医疗技术进步、成本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构成第四条医疗服务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药品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价格。
(三)医用耗材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价格。
(四)检查检验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检验项目价格。
(五)治疗设备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治疗设备价格。
(六)其他费用。
包括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监测和评估。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四)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监测和评估。
控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三)依法行政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价格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垄断价格,排除、限制竞争;(二)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价格;(三)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四)强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标明价格或者价格明显偏低;(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计量单位、规格、等级、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实行价格公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标明商品或服务价格;(二)标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三)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四)价格标签模糊不清;(五)其他违反价格公示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谎称降价;(二)虚假折扣,误导消费者;(三)虚假赠品,诱骗消费者;(四)虚假清仓,误导消费者;(五)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合理定价,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政府定价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价格;(二)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垄断地位,提高价格;(三)利用不正当手段,降低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四)其他违反合理定价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收费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立重复、交叉的收费项目。
第六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收费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费用。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重新公示。
第三章收费依据与方式第十三条收费依据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收费依据,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拒绝提供。
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当采用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等合法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服务。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方式的;(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四)未按规定提供收费依据的;(五)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费的;(六)违反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的。
最新[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应考指南第一部分期末复习重点范围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略)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P30、P31、P332.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P36、P36-37、P37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P53-56、P56-58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P69、P69-70第四章集体所有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略)第五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1.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P99-100、P103-1042.合伙和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盈亏分配及分担,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法律责任。
P107-109、P109、P109-110、P110-111、P111-112、P112-113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法律责任。
P115-116、P116-117、P117-119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30-133、P134-1352.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P150-151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P166-169、P169-170、P170-1722.股票的发行,上市公司。
P173-174、P175-176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程序。
P177-178、P1784.发起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和职工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或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P182-184、P184、P185、P185、P185-186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债权。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 。《临时约法》作为辛亥革命的产物,其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 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临时约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 出领导权的时候产生的,其主要特点就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之变动,是《临时约法》对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的最重要的修正,也是《临时约法》 最突出的一个特点。 第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 约法规定参议院在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依法行使弹 劾权。临时大总统受弹劾后,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第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2、刑法修正案 3、特别刑事法规 北洋政府根据其统治的需要,颁布了大量的特别刑事法规。主要有:《戒严法》、《陆军惩罚条例》 、《治安处罚条例》、《治安警察条例》、《海军惩罚令》、《治安警察法》、《治安盗匪法》等等 。
(三)北洋政府主要民商事立法及其特点 1、《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法律部分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发布的关于暂行援用前清法律的《临时大总统令》中,也包括了《大清现 行刑律》中的有关民事部分,即通常所谓“前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2、民法草案 北洋政府民法典的编纂进展缓慢。 3、判例和解释例 北洋政府官司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判例和解释例去处理民事案件和纠纷,判例和解释例也就成为其 民法的重要渊源。 4、商事法规 北洋政府民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为了确认买办及军阀经营的商业利益,就在清末商事法规的基 础上,制定了一些单行商事条例、章程、命令等。 5、特点 内容上的近代化,主要表现为吸收新理论。 形式上的近代化,主要由判例、解释例、特别法、法理来实现。
经济法学_精品文档
课程内容
• 第一节资源法概述 •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 第三节能源法 • 第四节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阐述了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了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与只能,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说 明了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 本原则,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 ;阐述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意义以及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 一、本章提要 • 本章介绍了企业的特征与分类, 论述
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制度, 阐述了关 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介 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及外商投资 企业先关的法律制度。 • 二、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企业的分类及企
业的法律形态,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主 要内容,运用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实 际案例。 三、重点思考题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 企业的特征。 3、 合伙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D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E国际条约和协定
练习题
• (三)填空题
• 1.资本主义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表现为
(
)。
•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 (四)名词解释
• 1.经济法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 4.经济法体系
• (五)简答题
• 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2.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练习题
• 4.与传统行政法和传统民法不同, 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力本位 C社会责任本位 D社会权利本位
第十三章-金融法律制度改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业 监管法
一、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历史:最早出现于17世纪60年代的欧洲大陆, 最先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是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英格兰银行, 最早确立了其中央银行的地位的法律文件:《比尔条例》,我 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庄成 立)。 立法:《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2003年12 月27日修改)。 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 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家所有,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6.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1. 设立程序 (1)审查批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颁发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 (3)登记(登记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1)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2)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1.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工作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名,副行长若干人,并实行行长负责 制。 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 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职责: a 保密责任; b 恪守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c 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2)货币政策委员会:参与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 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根据总 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并承办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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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概述(一)价格的概念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
(二)价格的范围和形式1、价格的范围。
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的价格——利率,外汇的价格——汇率,以及保险费率,证券、期货价格。
《价格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因此,《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指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价格的形式。
《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
(3)政府定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这种价格形式是从法律上确定了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权力,《价格法》规定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采用这种价格形式。
二、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标志着我国新的价格制度的确立。
(二)价格法的任务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第二节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政府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价格法》对其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一)经营者定价的范围《价格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按照这一条规定,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并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具体是指:1、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2、商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品种;3、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就是经营者确定商品或服务收费所凭借的基本依据,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1、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
也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必要的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
所以,从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来说,包括:(1)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物质消耗与劳动消耗。
(2)销售费用或流通费用。
(3)损失性支出,指商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的损失和消耗。
(4)保险费和银行利息等方面的支出。
2、市场供求状况是影响价格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尤其是对市场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往往是供求关系的变动影响着价格的变动,而价格的变动也影响着供求关系。
价格法将市场供求状况作为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在法律规范中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所以,依据供求变化而使价格升降,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价格行为。
(四)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定价权自主定价权是指经营者有权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2)检举控告权。
检举控告权是指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建议权。
建议权是指经营者有权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意见或建议。
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1)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2)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3)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5)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的方式和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是经营者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5月18日,《重庆晨报》刊登了巴南区李家沱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统一收取20元锅底费的报道。
重庆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立即派人进行调查。
经查,媒体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李家沱地区几家较大的火锅店准备于5月19日开始同时收取每锅20元的锅底费,具有串通合谋涨价的嫌疑。
对此,执法人员告诫必须立即停止涉嫌串通涨价的行为。
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各火锅店当场撤除了加收锅底费的告示,并表示今后不再出现协议统一涨价等类似行为。
②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判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
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图通过低于成本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
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
某市一大中型洗涤剂厂的“君子兰”牌清洗液近年来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
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保持在每千克20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
2008年1月,该市一大型集团投资建立了“紫玉”洗涤剂公司,生产的“紫玉”清洗剂质量不错,只是打不开市场销路。
2008年2月,“紫玉”洗涤剂公司采取了灵活的销售战略,将其生产的“紫玉”清洗剂出厂价降到每千克15元。
一段时间过后,“紫玉”洗涤剂以其低廉的价格,尚可的质量而销量大幅增大,而“君子兰”牌清洗剂则因价高而无人问津。
“君子兰”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生产技术,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出厂价保持在每千克14元。
而“紫玉”为了彻底击垮其竞争对手,于2008年3月再次大幅降价,以低于成本价的每千克13元投放市场,虽然每卖出一瓶洗涤剂,该厂要赔1.5元,但是为了击垮“君子兰”,该大型集团凭借雄厚的实力维持“洁玉”的生存。
2008年4月5日,“君子兰”洗涤剂厂终因销量大减,难以维持而暂时停产。
“君子兰”洗涤剂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紫玉”厂压价竞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
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地震发生以来,四川遂宁市个别商贩见利忘义,趁机制造紧张气氛,捏造、散布谣言,哄抬饮用水价格。
5月14日下午,经群众投诉,遂宁市物价局对该市渠河路燕山小学外的“茗泉圣水公司”桶装饮用水销售价格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公司将桶装饮用水的销售价格从原来的一次购买10桶或以上8元/桶一律涨到10元/桶。
同时,该公司不仅没有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明码标价,还向购水者散布谣言,制造紧张气氛,达到哄抬价格的目的。
遂宁市物价局立即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并向该公司宣传了价格法律法规,要求其遵纪守法。
在履行法定程序后,16日下午,遂宁市物价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表示接受物价部门的处罚,吸取教训,依法诚信经营。
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
主要有:商家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和使用误导性语言文字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它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案例1:“法国品牌PASACO兰州专卖店”位于兰州市张掖路步行街,该店在店内张贴了很多诸如“最后一批”“狂减”等内容的宣传海报,店内所有商品均在标价签上注明大幅降价销售,其中:现售价为139元-390元的公文包,原价标示为218元-1328元。
经核实,该店存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已构成价格欺诈。
案例2:“台湾啄木鸟”专卖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该店长期以店铺拆迁、清仓、甩卖为名,进行虚假价格宣传,误导消费者。
经查实,该店标明原价每双为218元、315元、375元的皮鞋,现销价分别为69元、79元、99元。
经查销售登记册和商品销售发票,发现该店自2006年4份以来从未以所标示的原价销售过该品牌的皮鞋。
案例3:“兰州名匠廊”家具店位于兰州市庆阳路,该店内外张贴了大幅诸如“租赁期到”、“一减到底”等内容的宣传海报,经核实,该店从未以标示的原价销售过所有店内商品,其行为属于不按规定方式标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
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
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