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术语,根本违约,共同海损,预借提单
以下是这些名词的解释:
1.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于确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术语。
它们由国际商会制定,并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定义。
这些术语包括诸如“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等缩写,并为买卖双方规定了特定的责任和风险分配。
2. 根本违约:在合同法中,根本违约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重大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
当发生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3. 共同海损:在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航行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合理的救助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应由船方、货方和承运人共同分担。
4. 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但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货物装运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下。
预借提单可能会导致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和提单上的装船时间不一致,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人士。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1.FCA(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个贸易术语,能够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此外其交货分两种情况,卖方承担不同的责任。
(1)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交货,则卖方能够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的责任。
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
如FOB上海,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运港是上海。
(1)交货。
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即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即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和CFR.CIF是常用的一个贸易术语,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
(1)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2)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
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国际法贸易术语
国际法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一些专业术语,用于描述贸易活动中的不同方面和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1.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指卖方负责支付货物从产地运输到目的地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2. FOB(船上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港口,并负责支付货物装船的费用和手续。
3. EXW(工厂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工厂或仓库,买方需承担一切运输和保险费用。
4.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商会制定的一套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用于明确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5. T/T(电汇):指通过银行进行的跨国货款支付方式。
6. L/C(信用证):指由买方银行开立的一种支付保障方式,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出口货物前,买方银行会向卖方银行发出信用证,保证卖方能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支付。
7. WTO(世界贸易组织):全球最高级的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监督国际贸易规则,并处理贸易纠纷。
8. Dumping(倾销):指企业将商品以低于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到其他国家,造成国内市场失衡。
9. Trade deficit(贸易逆差):指一个国家在贸易中进口商品的价值大于出口的商品的价值。
10. Tariff(关税):指用于调整出口和进口商品价格的国际贸易税。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在国际贸易中起到明确和规范交易关系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名词解释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
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
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
只有经历了,体验过了,才能明白了生活的不易。
因为“经历就是收获”.要知道世上没有什么不能割舍,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坡,当你调整好了心态,一切都会风清云谈。
人活着,活的就是一种心情。
谁都有不如意的时候,这就要求我们做任何事情上都要持有一颗平常心。
只要做到不攀比,不虚荣,待人诚恳、做事踏实,以知足乐观的心态释怀所有,做事尽量站在别人的角度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常怀感恩的心态待人,哪怕平庸,也会赢得世人对你的认可和尊重!因为人活着,就需要一份积极向上的乐观和感恩的好心态来对待所有。
只要心中有景,何处都是彩云间;只要有一份好的心态,所有的阴霾都将会烟消云散……人生在世,免不了磕磕绊绊,不如意在所难免,因为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所预料的,也不可能按你的设想去发展。
正所谓“生活岂能百般如意,凡有一得必有一失。
人生追求完美,但总会留下这样那样的遗憾,不存在十全十美,有遗憾才显出生活本色。
”只有这许许多多的遗憾,才是我们生命之中最为珍贵的财富;只有坦然面对所有,积极乐观的活着,就会发现平淡的生活原来也会变得很丰富。
生活,让我们微笑,也可以让我们哭泣。
我们不要总是消极的怨天尤人,该以积极乐观的良好心态活着,如若心态好,精神打起来,好运自然来,就看你怎样去对待!精品感谢下载!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感谢下载载。
杨帆-国际经济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信托银行公开发行的,说明非美国公司业已发行的某种股票,一经发行,即可在美国自由交易。
1 BOT(建立-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立和经营特定的公用根底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根底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为“本钱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价与以下CIF价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以下CIF价根本一样。
应该注意的是,CFR价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又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那么,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当。
2 CIF:即本钱、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本钱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当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 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那么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1、国际投资法:使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私人间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外国投资法:又称为资本输入国法制,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的法律规范。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又可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的法律制度。
4、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饭盒法律制度的总称。
6、国际经济惯例:私人所遵行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经贸惯例,即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国际商业活动的惯例。
7、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8、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9、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0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11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DAT: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8. DAP: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的涵义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贸易术语的作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③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争议。
分类(一)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付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
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
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二)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DAP(目的地交货)、DAT(运输终端交货)、完税后交货(DDP)。
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3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
示例:十三种贸易术语(贸易条件)《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列出十三种共四组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E组,F组,C组,D组E—D组术语卖方义务逐渐加重。
E组:启运(一)工厂交货(EXW)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和复杂,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术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如同国际贸易领域的通用语言,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明确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提供了清晰的规则和标准。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和风险划分等内容的专门用语。
这些术语简洁明了,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和商业含义。
其中,最常见的贸易术语包括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和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OB 术语下,卖方需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完成交货义务。
一旦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买方则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并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
CFR 术语与 FOB 类似,但卖方还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这意味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就转移给了买方。
CIF 术语则在 CFR 的基础上,卖方还需要为货物购买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除了上述常见的贸易术语,还有 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等。
EXW 术语下,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这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FCA 术语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CPT 术语要求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但风险在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国际经济法 贸易术语
2. 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 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记忆11种贸易术语的方法如何记住比较好
记忆11种贸易术语的方法如何记住比较好贸易术语作为一个需要遵循国际惯例的贸易使用专门用语对于一个非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是最难掌握的,你是否在为记忆贸易术语而感到烦恼呢?不要着急,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记忆贸易术语的方法,希望你会喜欢。
记忆11种贸易术语的方法E组(发货)--------------------------------------------------------------------------------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与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国际经济法课件(sale of goods)3
2、卖方的义务、风险和费用最小 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运输车辆和 办理运输、保险、出口结关手续。—— 若买方不能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出口 手续,不应使用该术语。 3、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卖方除实际交付货物外,无须向买 方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 用的电子信息;相反地,买方必须在受
2、区别 (1)运输方式不同 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 FAS和 FOB均只适用于海洋和 内河运 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的界限不 同 FCA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时起,风险即由 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风险转移的界 限取决于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若买方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 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 的运输工具时,风险转移至买方;若交 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任何 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 未卸货但已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 时,风险开始转移至买方。
大陆法:商业广告 要约邀请 ( invitation for offer) 英美法:商业广告(内容明确、肯定; 且有受约束之意) 要 约 案例:蓝色酚制感冒药案 案例: 公约: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仅应视为要 约邀请→大陆法 但是,如果此项建议符合作为要约
的其他要求,而且提出该建议的人明确 表示 有相反的意向,则这项建议亦可 视为要约 → 英美法 中国合同法: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 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内容足够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并不要求具备所有条款 ,只要达到 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1)美国法:leave nothing open negotiation (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 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 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3)公约:货物的名称 货物的数 3 名称、 名称 数 价格或 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货物的价格 价格 确定价格的 方法 3、有受约束之意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国际贸易术语,作为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简单来说,就是用简短的词语来描述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风险转移、费用承担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术语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通用的语言,减少了由于各国法律、惯例和文化差异所带来的误解和纠纷。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有很多,比如 FOB(Free on Board),也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 FOB 术语下,卖方的责任是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而装上船之后的费用和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再比如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卖方不仅要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还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运费和保险费。
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在此之前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
还有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与 CIF 不同的是,卖方不需要办理保险,而由买方自行办理。
其他方面与 CIF 类似。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
首先,它直接影响到价格的构成。
不同的术语意味着卖方和买方承担的费用不同,从而会反映在货物的价格上。
比如,在 CIF 术语下,由于卖方要承担运费和保险费,所以货物的价格相对会高一些;而在 FOB 术语下,买方需要自己安排运输和保险,货物价格可能就会相对低一些。
其次,国际贸易术语影响着风险的划分。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明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对于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一方在不必要的时候承担过多的风险,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再者,术语的选择还会影响到运输方式和运输合同的签订。
有些术语更适用于海运,而有些则适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经济法专用术语
EXW(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IF: 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是指在目的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美元总价=(FOB美元单价x数量+总运费及其它杂费)/[1-(1+投保加成率)x 保险费率]CPT: CPT是贸易术语,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应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都有明确划分。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承运人”是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如果还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1.贸易术语的分类的 变化 新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组: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 水运的术语(FAS、FOB、CFR、CIF)。 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而不再限于国际贸易 与2000年通则不同,买方义务与卖方义务不再对应列举,而是 改为分别描述,而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通则) 名称 EXW工厂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DAS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成交货 DDP完税交货 交货地点 卖方工厂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风险转移 交货时 运输 买方 保险 出口 手续 进口 手续 买方
④运输单据 不同
后一组,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 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应 提供多式联运单
FCA术语,在某些情况下,比FOB术 语更优越!
典型案例:
我国太原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t甘草膏, 每140箱,共1200箱,每t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合 同款共54000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 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 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 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 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 处立即通知内的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t货物,否则 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齐,只好要求日 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日。
卖方
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负责运输,保险
买方
装上船时
风险转移
工厂
装运港
目的港
卖方义务:
(1)提供货物和单证; (2)办理出口手续; (3)负责运输; (4)办理保险;
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 受单证;
(2)办理进口手续;
(3)承担货物装上 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运费和保险费除外)
(5)承担货物装上船之 前的风险和费用
5.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 内容 6.风险转移的变化
2010年通则要求买卖双方分别帮助对方提供与安 全有关的信息,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FOB、CFR、CIF术语: ——2000年通则:装运港”船舷“为界 ——2010年通则: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 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 在链式销售下,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第 一个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 无须再负责运输,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 “获取”已装船货物:即获得代表货物的权利凭 证,从而享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 新通则允许在买卖双方涉及的所有单证中采取电 子单证的形式。 明确规定,“承运人”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的一方。
相 同 点
运输方式相同:都适用于水上运输 交货地点相同:都在出口国装运港口 风险转移点相同:都以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为界
出口清关手续义务相同:都是卖方义务
运输责任/费用
办理保险/费用 FOB CFR
不 同 点
装船后卖方是否及 时通知买方 FOB CFR
FOB
CFR CIF
买方
买方
及时通知
卖方
CIF
卖方
CIF
7.对链式销售的补充
8.赋予电子文件与纸质 文件同等的效力 9.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Incoterms2010 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工厂交货 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CPT运费付至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CFR成本加运费 DAT指定终端交货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D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DES——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DEQ——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DDP——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DAP指定目的地交货 DDP完税交货
FOB(船上交货)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指当货物在指 定的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自货物装 上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分析与提示: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及时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 之,如果卖方提交的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 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 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 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 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 的全套单据,否则,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 方提出索赔。
FOB术语下,货物自装上船之后,风险已转移给买方, 此题中买方以货已失踪而拒付,是没有合理理由的。
典型案例:
国内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t,价格为FOB 青岛 USD40.00/mt.。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运往 韩国,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因我国货源紧张,请 求韩国买方迟延派船,买方同意延期,但要求信用证 不展期,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我方只好同意。信用证 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 并随附其他单据送中国银行托收,但韩国买方拒不付 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查,韩国买方在无提单 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货物,而该越南船公司随 后宣告破产。
典型案例:
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提交满足条件的单据,买方 就有付款的义务,只要单据不符合,即使货物完好 无损,买方仍可以拒付。
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 某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 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运输事项。在装船 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 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地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 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 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 收货物拒付货款。中国东别某出口公司协商无奈,向仲 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两组术语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前一组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①适用的运 输方式不同 ②交货和风 险转移的地 点不同 后一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 公司,铁路局,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前一组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货物装上船时从卖方转 移至买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是国际商会为国际贸易有关当事人就关于买卖 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而编撰的 通则。通常又把它称作《INCORTERMS(国 际商会术语)。
后一组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 是卖方处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多式联运人的运 输站。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由卖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前一组,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
③装卸费用 负担不同
后一组,如涉及海洋运输,在使用定程租船装运地FCA合同中, 由买方支付的运费已经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再装运港的装船 费,卸货费也由买方承担;在CPT、 CIP合同中,在目的港的卸 货费由买方承担,装船费由卖方承担。 前一组,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双方协商
FOB、 CFR、 CIF与FCA、 CPT、 CIP的比较
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相 同 点
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 保险责任相互对应,即FCA和 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 运输,而CIP和CIF一样,由卖方承担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分析与提示:
在使用FOB术语情况下,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来履行, 在用非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买方很容易获得机会与船公 司串通,在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从船公司在手中提取 货物。这是由于船是买方租用的,卖方对船公司没有选 择权,因此,卖方的风险其实是很大。即便是采用信用 证结算,只要卖方在做单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单据里有 不符点,买方仍可以轻易地拒付货款,甚至会故意在信 用证里设置软条款,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然后利 用船公司的关系提取货物,导致卖方钱货两空。
(买方) 买方
交货时 交货时 买方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交货时 交货时
(买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交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