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案例
营改增之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业务纳税申报示例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案例一:建筑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示例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了如下业务:(1)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提供建筑物平移业务(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一批打印机,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4)将部分建筑项目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分包款333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票面税额合计33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该企业在2016年6月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以企业取得全部收入计算销售额,不得扣除分包款。
报表填写:(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月发生的业务(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本月发生的业务(3)、(4)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共计36张,金额310万元,税额34.7万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12行的“份数”、“金额”、“税额”列。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于20X5 年底成立,下设A、B、C 三个项目部,2016 年5 月中标公路建设 A 项目、房屋建筑 B 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 项目合同总造价8156777.24 元(含增值税 8083293.24 元),B 项目合同总造价 1 亿元(不含增值税)。
2015 年 3 月开工的确 C 项目, C 项目合同金额 26000 万元。
A、B、C 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b5E2RGbCAP案例假设条件:建筑业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完成“营改增” ,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 11%,A、B、C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p1EanqFDPw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 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2%。
DXDiTa9E3d发生下列经济业务:第一部分: A 项目部1)2016 年 5 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 10%);购设备11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 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 元。
RTCrpUDGiT2)2016 年 6 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 万元 ,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 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 222 万元,扣质保金 66.6 万元,已支付 377.4 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 111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 万元(租赁设备于 2012 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 19451196 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 1752360元(按 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 1.17 万元(注: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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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案例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
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原创)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袁科研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
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笔者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借:银行存款206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06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贷:银行存款 3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206÷1.03×3%)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3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借:应收账款——工程款309贷:工程结算3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借:预收账款206贷:应收账款206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这个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
[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典型案例分析(10个案例)
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案例一: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案例二: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案例三: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
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
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土建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财务案例
营改增后土建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
财务案例
营改增后分包工程会计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会计学堂了解到,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对于营改增后分包工程的账务处理,您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案例:
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
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
乙
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
其账务处理如下:
1、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等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工程结算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000-2000)x3%=1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账款
营改增后分包工程的账务处理,如果您还有问题,需要将会计学堂的此文案例仔细练习一下。
案例说营改增:增值税下计算工程造价
案例说营改增:增值税下计算工程造价
某钢筋混凝土工程,其中人工费65万元,钢筋169万元,混凝土142万元,其他材料(无票)12万元,机械7万元。
(费率:企业管理费8.01%,规费20.25%,利润7%)
营业税下计算工程造价
此种情况下,计算时,已经将税金包括在内。
每一个项目的金额,都是含税的。
营业税下计算工程造价
此种情况下,每一项计算都只是单纯的价格,不包括税金,而在最后工程造价里面,才加上相应的税金。
因此增值税取税,虽然税率高,但对工程造价的总价来说。
是减少了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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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等一系列影响。
本文通过某建筑企业2016年8月发生的几项业务,详细解读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
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做出业务1业务9的会计分录;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营改增建筑业人工费税务及核算案例解析
营改增建筑业人工费税务及核算案例解析营改增建筑业人工费税务及核算案例解析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一、内部人工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二)税务规定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三)会计核算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四)案例解析【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本公司职工成立的内部工程队路基一队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负责本项目路基段工程的劳务施工.6月30日经考核,路基一队发生人工费300 000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问题解析】内部工程队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该承包人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所经内部人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300 000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路基一队)300 000二、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二)税务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三)会计核算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四)案例解析【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聘请3名保安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的安保问题,约定每月支付丙劳务公司服务费 5 000元(不含税),同时支付保安人员工资10 000元/月,6月30日,项目收到丙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资社保10 000元,服务费5 000元,增值税税额3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问题解析】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300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施工-间接费-职工薪酬1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贷:银行存款15 300三、劳务分包(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内容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活动.劳务分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形式,根据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不同,劳务分包主要可分为两类: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此类劳务分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一样,具体分析可参见本章第四节”专业分包”.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二)税务规定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发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会计核算月末,由工程、计划等部门对劳务队伍进行验工计价,且由劳务队伍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在支付劳务款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案例解析【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甲劳务公司和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注: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劳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负责隧道及桥梁段的劳务施工,并在合同中注明,要求甲、乙劳务公司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30日工程、计划部门出具的验工计价单金额为:甲劳务公司劳务费500 000元,乙劳务公司劳务费200 000元,分别取得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列出会计分录,指出并分析相关税收政策.【问题解析】由于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11%,故甲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500 000×11%=55 000元;乙劳务公司虽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106号)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本例中乙劳务公司提供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乙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200 000×3%=6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隧道)5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桥梁)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 000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甲劳务公司)555 000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乙劳务公司)206 000。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110A1000900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日前按进度付款80%。
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50万,人工成本万,月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万,建安发票开具200万元,并缴了营业税(不考虑其它税费)。
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150合同成本人工50贷:库存现金200借:应收账款甲项目200贷:工程结算收入2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贷:库存现金以上处理有问题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学习。
营改增后,要求价税分离,在施工地预交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报表数据如何与科目余额衔接等,都对会计核算有了更好的要求。
后面陆续从会计科目设置、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通过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
小规模建安企业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一、科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二、举例说明案例2016年6月甲地的A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B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200万,预计总成本为150万,工期60天,每月25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80%。
7月份投入材料成本45万,人工成本30万,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100万,建安发票开具80万元,另在甲地施工C项目取得收入并开票20万元,人工成本15万。
(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其它税费)。
7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在乙地预交增值税借: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乙地B 项目)2.4贷:库存现金80*0.03=2.4、当月列支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乙地B项目)45-人工(乙地B项目)30-人工(甲地V项目)15贷:应付账款等45应付职工薪酬15、当月确认收入(乙地B项目完工进度75/150*200=100)借:主营业务成本75+1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乙地B项目)25-合同毛利(甲地C项目)5贷:主营业务收入100+20、当月结算进度款借:应收账款-***公司82.4贷:工程结算(乙地B项目)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 2.4借:银行存款20.6贷:工程结算(甲地C项目)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6、下月15日前交纳上月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0.6贷:银行存款0.6例3:劳务派遣公司6月当月取得劳务收入10万,其中工资等9万,差额征税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0.5贷:主营业务收入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0.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0.45贷:主营业务成本0.45一般纳税人建安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在营改增后,大部分建安企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新旧项目并存,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并存,如何分类核算,会计科目如何设置,即能直观体现账表合一,又能符合企业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下设置供大家参考一、会计科目设置案例:2016年月甲地的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1000万,预计总成本为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
建筑服务案例(一般计税)
【案例1】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实例
一、业务描述
F公司是E市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营改增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H地的工程项目D(老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份企业取得D项目建筑服务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的金额为300,000元,税额为33,000元。
本月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1,000元。
5月份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金额418.80元,税额71.20元,价税合计金额为490元。
二、填报分析
1.在H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33,000-111,000)÷(1+11%)×2%=4,000元
2.在E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300,000元
(2)销项税额:33,000元
(3)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0元
(4)应纳税额:33,000-11,000=22,000元
(5)应纳税额减征额:490元
(6)本期应补(退)税额:22,000-490-4,000=17,510元【政策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
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二行:第1列:20000;
第2列:3400;
第9列:20000;
第10列:3400;
第11列:23400,
第12列:0,
第13列:23400,
第14列:3400。
第四行:第1列:2000000;
第2列:220000;
第9列:2000000;
第10列:220000;
第2列:0;
第3列:500000;
第4列:500000;
第5列:500000;
第6列:0
【第五步】
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一行:第1列:0;
第2列:820;
第3列:820;
第4列:820;
第5列:0。
第三行:第一列:0;
第2列:72816;
第3列:72816;
第4列:72816;
第5列:0。
【第六步】
第23行:820;
第24行:129096;
第28行:72816;
第34行:56280。
【第十步】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说明:
纳税人同一应税服务适用不同征收率或税率的,应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行填写;如果纳税人同一应税服务在征收营业税时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也应分行填写。本例属于前者,区分不同税率和征收率分行填写。以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为例
一般计税方法:
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为业务1开专票不含税收入2000000元;
第2列:销项税额220000元;
第3列价税合计2220020000元;
第6列:销项税额220000元;
第7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应纳税额(申报表主表19行“应纳税额”)×(业务1销项税额÷申报表主表11行销项税额)=57100×(220000÷223400)=56231元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
住一公司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的会计核算由于营改增后,建筑业会计收入由营业税价内税变更为增值税价外税,故变更老工程的核算方式:1.统计报量收入: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应收进度款【与生产科产值报量金额一致】贷:工程结算-人工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材料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机械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分包【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措施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间接费用【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工程水电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利润【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结算-税金【工程项目:某工程】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与原收入的差额在此科目中体现工程结算-企业管理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产值报量金额÷ 1.03×3%】由于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因此在进行收入核算时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当月产值报量金额÷ 1.03×3%)以此来确定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扣除税金外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工程结算对应明细科目中。
但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所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将其差额计入到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中。
【后附示例进行进一步说明】附件:房屋建筑工程产值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月报,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量收入分类明细汇总表。
2.月末,附加费的计提【两税一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项目:某工程】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自制附件--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表。
3.上交公司管理费借:管理费用-拨付所属贷:内部往来附件:自制附件—管理费计算表4.预进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工程项目: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工程项目:某工程】管理费用-外单位管理费等贷: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注意:在预进工程成本时要按照价税合计的金额预进,与原核算相同附件: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经营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后的成本预提单,(pms劳务费成本账、厂家明细)5.支付分包及劳务费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分包【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6.开票差额缴税后的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费负数冲减【抵扣的劳务费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负数冲减【抵扣的分包工程款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负数冲减【上面两项合计】同时,按照差额抵扣未交增值税的金额调整附加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负数冲减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负数冲减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负数冲减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负数冲减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地抵扣的未交增值税)×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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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案例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
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
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
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等.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本公司职工成立的内部工程队路基一队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负责本项目路基段工程的劳务施工.6月30日经考核,路基一队发生人工费300 000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问题解析】
内部工程队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
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该承包人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
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
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
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所
经内部人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300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路基一队) 300 000
二、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
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
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
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
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
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会计核算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聘请3名保安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的安保问题,约定每月支付丙劳务公司服务费5 000元(不含税),同时支付保安人员工资10 000元/月,6月30日,项目收到丙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资社保10 000元,服务费5 000元,增值税税额300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3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职工薪酬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贷:银行存款15 300
三、劳务分包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活动.
劳务分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形式,根据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不同,劳务分包主要可分为两类: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
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此类劳务分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一样,具体分析可参见本章第四节"专业分包".
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
(二)税务规定
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发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计核算
月末,由工程、计划等部门对劳务队伍进行验工计价,且由劳务队伍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在支付劳务款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由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甲劳务公司和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注: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劳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负责隧道及桥梁段的劳务施工,并在合同中注明,要求甲、乙劳务公司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30日工程、计划部门出具的验工计价单金额为:甲劳务公司劳务费500 000元,乙劳务公司劳务费200 000元,分别取得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列出会计分录,指出并分析相关税收政策.
【问题解析】
由于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11%,故甲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500 000×11%=55 000元;乙劳务公司虽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
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本例中乙劳务公司提供
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乙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200
000×3%=6 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隧道) 5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桥梁)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甲劳务公司) 555 000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乙劳务公司) 206 000
来源:建安财税1号驿站,尊重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