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综合执法队伍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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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1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12、《浙江省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1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5、《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6、《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二、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0、《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12、《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四条
1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
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1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1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4、《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5、《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6、《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7、《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8项)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附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厅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