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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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生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幼专招生就业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校长

二、招生依据

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

三、招生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四、招生程序及办法

1、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

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3、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录取结果。

4、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5、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6、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7、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8、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9、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10、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最低投档线后,按文化课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11、学校对招生录取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12、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五、公开公示

本管理制度在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网(http://10.10.10.10)上公布

六、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七、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件:招生工作流程图

附件

黑龙江幼专招生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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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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