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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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 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04.外科04.01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神经外科专业04.03骨科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烧伤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4.09其他30. 医学检验科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第一篇: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06.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 07.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09.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 12.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14.医疗美容科 15.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它 17.结核病科 18.地方病科 19.肿瘤科 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 22.运动医学科 23.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麻醉科 30.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其他 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50.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51.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1.06 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院诊疗科目增项报告制度

医院诊疗科目增项报告制度

医院诊疗科目增项报告制度
(一)诊疗科目增项是指医院根据建设发展和临床需要视情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以外增加的医疗业务技术专业。

(二)医院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医院诊疗科目增项报告工作。

(三)拟增加业务技术项目的科室要对增项诊疗科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上报医疗管理部门审查。

(四)医疗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研究论证,讨论形成是否需要诊疗科目增项的建议,上报医院领导审批。

(五)医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对于一般诊疗科目增项可直接确定上报审批,涉及重大技术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上报审批。

(六)以医院名义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诊疗科目增项报告,在相关网站或办事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

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

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不断变化,医疗机构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诊疗科目,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因此,针对增设诊疗科目的规章制度至关重要,能够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增设诊疗科目的目的、程序、管理、质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增设诊疗科目的目的增设诊疗科目是为了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医疗服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应医疗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需要不断增设新的诊疗科目,以满足患者需求。

2. 提高医疗质量:增设诊疗科目可以促使医院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医疗水平,从而改善患者的治疗效果。

3. 扩大市场竞争力:增设诊疗科目可以扩大医院的服务范围,吸引更多患者就诊,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4. 增加医护人员就业机会:增设诊疗科目需要增加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可以提高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

二、增设诊疗科目的程序增设诊疗科目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确保规范、科学、合法。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确定需求:医院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增设诊疗科目的需求,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评估等方式获取信息。

2. 制定方案:医院应根据需求情况,结合医疗技术、设备、人员等资源,制定增设诊疗科目的具体方案,包括科目名称、设置依据、目标群体、投资规划等。

3. 申报批准:医院应将增设诊疗科目的方案提交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 设备准备:医院应根据增设诊疗科目的需要,购置相应的医疗设备、器材,确保配备齐全。

5. 人员培训:医院应加强对增设诊疗科目的医护人员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医疗水平。

6. 启动运营:经过前期准备工作后,医院可以正式启动增设诊疗科目的运营,提供相关服务。

7. 监测评估:医院应持续监测评估增设诊疗科目的运营情况,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增设诊疗科目的管理增设诊疗科目的管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 结核病科18. 地方病科19. 肿瘤科20. 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其他31( 病理科32( 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提交材料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健康意识的日益增强,使得人们对医疗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群众对诊疗科目的需求,医疗机构需要不断完善自身服务项目,开设更多的诊疗科目。

下面是关于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提交材料的内容。

首先,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要提供相关政策支持的材料。

包括《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的管理规定》等文件证明,这些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的程序和要求,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通过提供这些政策文件,可以向相关部门展示机构主动遵守规章制度,具有合法运营的基础。

其次,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要提供医疗资源的需求分析材料。

主要包括市场需求调研报告、区域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分析等。

这些材料可以通过对市场、人口和就诊需求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确定人们对其中一特定诊疗科目的需求量,以及当前市场上该科目的供应情况。

通过这些分析报告,可以明确机构增设其中一诊疗科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另外,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还需要提供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的情况材料。

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凭证等。

通过提供这些材料,可以说明机构具备开展其中一特定诊疗科目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设施。

同时,还可以向相关部门证明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新科目的正常运行。

此外,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还需要提供对新科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主要包括投资回收期、成本收益比、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分析材料。

通过这些分析报告,可以向相关部门展示机构增设新诊疗科目的经济效益,以及对医疗机构整体经营发展的影响。

这样可以增加相关部门对机构增设新科目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还需要提供服务能力的评估材料。

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培训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病历管理情况等方面的评估报告。

通过这些评估材料,可以展示机构开展新科目所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证明机构在此方面具备较强的实力。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提交材料需要包括相关政策支持的文件证明、医疗资源的需求分析材料、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的情况材料、对新科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材料以及服务能力的评估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
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请按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里的技术名称书写);
8、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9. 增设医学影像科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卫医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是指在已有一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中医诊疗服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增设中医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的标准:一、场地和设施要求1. 独立设置中医科,并有明确的标识。

2. 中医科诊疗区域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 设置至少1个中医诊室、1个中医治疗室和1个中药房。

4. 中医诊室应当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并设置诊疗桌、椅、脉枕、中医诊疗仪器等设施。

5. 中医治疗室应当设置治疗床、治疗椅、治疗器具等设施。

6. 中药房应当设置中药柜、药架、药匙、药斗等设施,并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二、人员配置要求1. 至少有1名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且为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

2. 中医科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中医临床工作经验。

3. 配备适量的护理人员,负责中医科的护理工作。

4. 配备适量的药剂人员,负责中药房的管理和中药制备工作。

三、诊疗服务要求1. 开展至少3类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如针灸、推拿、拔罐、刮痧、中药煎剂等。

2. 提供中药饮片处方和中药煎剂制备服务。

3. 开展中医诊断和治疗,提供中医咨询服务。

4. 结合现代医学技术,开展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

四、管理制度要求1. 制定中医科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诊疗安全。

2. 建立中医科医师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师业务水平。

3. 建立中药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中药饮片质量。

4. 建立健全中医科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

五、质量控制要求1. 中医科诊疗服务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定期对中医科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3. 加强对中药房的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合格。

4. 定期对中医科诊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综上所述,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需要满足场地、设施、人员、诊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和标准,才能保证中医科的正常运行和诊疗质量。

卫生部关于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

“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

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医学。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置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所用的时间未计入)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置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受理增设诊疗科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请按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里的技术名称书写);
8、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9. 增设医学影像科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置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所用的时间未计入)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置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受理增设诊疗科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增设诊疗科目的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增设诊疗科目的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增设诊疗科目流程
一、提交申请
1.准备材料
(1)医疗机构基本信息
(2)新增诊疗科目申请表
2.递交申请表
(1)将申请表递交至卫生主管部门
二、审核申请
1.材料初审
(1)核对申请材料完整性
2.现场审查
(1)审查医疗机构现场设施
(2)检查医疗设备配备情况
三、专家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
(1)安排专家对新增科目进行评审
2.出具评审意见
(1)提交专家评审意见报告
四、批准手续
1.决策会议
(1)召开决策会议审议专家意见2.批准结果
(1)根据会议决议批准或否决申请
五、颁发许可证
1.颁发新执业许可证
(1)更新执业许可证信息。

中医诊所申请增加诊疗科目流程

中医诊所申请增加诊疗科目流程

中医诊所申请增加诊疗科目流程English Answer:Step 1: Review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Before applying for an additional scope of practice, it is crucial to thoroughly review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These regulations may vary based on the specific jurisdiction and regulatory body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clinics. By understanding the regulations, you can determine the necessary steps and documentation required for the application process.Step 2: Gather Required Documents.The application for an additional scope of practice typically requires the submission of various documents, which may include:A completed application form.Proof of licensure or certification in the new scope of practice.Documentation of relevant training, experience,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Letters of support from other practitioners or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Evidence of insurance coverage.Step 3: Submit Application.Once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have been gathered, the application package can be submitted to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body.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viewed by the designated authority, which may include a committee or board responsible for approving such requests.Step 4: Review and Approval.The regulatory body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to ensure that the applicant meets the necessaryqualifications and that the proposed additional scope of practice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CM as defined by the regulations. If approved, the clinic will be granted the authority to offer the additional诊疗科目.Step 5: Maintain Compliance.After receiving approval for the additional scope of practice, it is essential to mainta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This may involve ongoing training, documentation of patient encounters, and adherence to ethical guidelines. Failure to comply may result in sanctions or suspension of the clinic's license.Chinese Answer:中医诊所申请增加诊疗科目流程。

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

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

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领域也出现了越来越多
的新疗法、新技术。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患者的需求,有关部门和医
疗机构不断探索拟增设诊疗科目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完善诊疗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完善政策法规
针对拟增设诊疗科目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需要首先完
善政策法规。

政府部门可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
开展新技术、新疗法的研究和应用,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推动诊疗科目拓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二、加强研发创新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探索、尝试、引进新技术和新疗法,实现诊疗科目的拓展和升级。

推广新技术、新
疗法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
为了得到更好的诊疗科目拓展效果,我们也可以积极引进国际先
进技术,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尝试和推广。

现代医疗技术在国
外的研发和应用非常先进,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完
善自己的技术水平。

四、推进医疗领域改革
此外,医疗领域改革也是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当前和长期任务。


医疗服务模式、医疗资源配置、医疗保险体系等方面,我们需要加强
改革措施的推进和实践,让医疗服务更加精细化、差异化。

总之,拟增设诊疗科目是医疗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我们需要充
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创造利用新技术、新疗法为患者提供更
加科学有效的医疗服务的机会,加强相关制度的规范,使医疗领域更
加健康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增设诊疗科目规章制度中医

增设诊疗科目规章制度中医

增设诊疗科目规章制度中医
《增设中医诊疗科目规章制度》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中医药的逐渐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中医诊疗作为治疗方式。

因此,为了规范中医诊疗科目的增设,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增设中医诊疗科目规章制度需要明确中医诊疗的范围和标准。

这包括哪些疾病可以使用中医诊疗、中医诊疗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医诊疗的技术要求等。

通过规章制度的明确,可以避免不了解中医诊疗的患者误入歧途或受到伤害。

其次,规章制度需要规定中医诊疗的执业资格要求。

中医诊疗不同于西医诊疗,需要熟悉中医理论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规范中医诊疗人员的执业资格,可以保证中医药服务的质量。

此外,规章制度还需要明确中医诊疗的监管机构及相关责任。

中医诊疗的规范化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此外,相关责任也需要规范,明确中医诊疗人员、医疗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责任分工,确保中医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规章制度还需要对中医诊疗的培训和教育进行规定。

中医药传承久远,需要不断培养新的中医诊疗人才,而规章制度可以明确中医诊疗人员的培训要求和教育标准,确保中医诊疗
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总的来说,增设中医诊疗科目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中医诊疗工作、提高中医诊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推动中医诊疗工作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
准入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卫医[2004]4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的通知
(青卫医〔2004〕4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的准入管理,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青海省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或新增诊疗科目的准入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目的
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制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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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臵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
所用的时间未计入)
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臵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
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受理增设诊疗科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
场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设诊疗科目不予批准:
(一)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的;
(二)医疗用房面积不能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或建筑布局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的;
(三)与拟增设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相关临床或医技科室、人员、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四)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医务人员业务考试或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现场抽查不合格的;
(六)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对已被核准一级科目但未设臵相应二级科目的,执业时不得开展二级科目的诊疗活动。

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特殊许可的诊疗科目,其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人员、设备、设施、建筑及其他辅助支持条件等限制,需降低执业条件的,应主动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注销部分不合条件的诊疗科目或机构,准予登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或机构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也应严格规范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将平时监督检查与核准变更、注册、校验、到期换证等相结合,对发现完全或部分不符合设臵条件的机构或诊疗科目,给予即时注销。

材料要求: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操作流程: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或补正后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定——核发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和审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
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审人审核。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签署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证、核发
工作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归档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

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

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
六、办理机构监督机构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
许可科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2楼联系电话:2667610 医疗科地址:厦门市集美盛光路687号 2667630
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监察局驻厦门市卫生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六楼
联系电话:2077898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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