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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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已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考核时间

第三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第四学期4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中期考核共安排两次,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与第一次中期考核间隔3个月。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思想品德

考核研究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遵守研究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课程学习

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课程学习成绩。

第七条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考核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能否如期顺利完成论文写作。

第八条专业能力和态度

考核研究生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术研究与专业实践创新能力、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在参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九条考核标准

(一)中期考核合格:思想品德良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科研、实践能力达到学位要求,学位论文开题后有进展,预期能够如期完成学位论文。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1、不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经核实无误的;

2、课程学习成绩未到达培养方案要求的;

3、学位论文开题后未按计划进行,科研、实践能力表现一般的。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十条中期考核结果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类别。

第十一条中期考核结果的分流

(一)中期考核结果合格,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二)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由学院跟踪培养,并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

1、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的,允许其暂时进入后续学位论文阶段。第二次中期考核合格,允许其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的,终止其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按肄业处理;

2、学位论文开题后未按计划进行的,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并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并进入后续学位论文阶段;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仍不合格的,终止其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按肄业处理;

3、因其他原因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视其情况,予以延期或终止攻读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对终止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学位授权点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学位授权点召开中期考核报告会,报告会由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和被考核研究生导师为成员组成考核小组。

第十五条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研究生学院的中期考核部署合理安排本学院的中期考核报告会,提前一周将报告会的分组、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前一周,研究生应填写《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态度、论文进展情况、科研实践表现和能力做出鉴定,并提出是否通过中期考核的初步意见;报告会前将考核表提交考核小组负责人。

第十七条所有参加中期考核学生的导师必须参加考核报告会,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委托其他导师代理。

第十八条报告会考核程序

(一)研究生作中期考核报告。报告时间一般在10-15分钟之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修课程学分是否达到培养要求,取得合格成绩;

2、学位论文开题后的工作进展,初步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情况;

3、下一步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

4、是否能够如期完成学位论文,如期毕业、如期申请学位等。

(二)考核小组成员对研究生进行提问和评议,结合中期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学院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期考核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院审核后,公布中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将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的中期报告会进行随机抽查或会后抽查评议结果,评议过程不严肃或评议结果存在疑义的,将对学院或学位授权点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召开中期考核报告会。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学院或学位授权点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标准应不低于本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此表请反正面打印,所属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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