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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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3
【实施日期】2012.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育关怀公益金制度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关怀救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和促进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目标,现就建立全市生育关怀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
定》(中发〔2006〕22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全面实施生育关怀行动,造福于计划生育家庭。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公益金制度是我市计生惠民政策的补充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益金制度,积极稳妥地开展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