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属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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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公平公正,防范违规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发放各类津贴、补贴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津补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津补贴。

第四条津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发放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发放行为范围第五条违规发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放未经审批的津补贴;(二)违规发放超标准的津补贴;(三)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四)虚报虚开、骗取津补贴;(五)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现违规发放行为的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并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津补贴管理制度第七条津补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二)制定津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流程;(三)建立津补贴的审核、审批机制;(四)设立津补贴的监督管理机构;(五)建立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六)规定津补贴的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符合标准。

第九条津补贴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欺骗。

第十条津补贴的审核、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超标发放。

第十一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差错、遗漏。

第十二条津补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现违规发放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发放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二)情节较重的,责令退还款额,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发放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发放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取消其津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组织人员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管理,有效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和处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组织内所有从事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违规行为认定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是指未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擅自发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套取津贴补贴等行为。

2.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并查明事实。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分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将其分类处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处分。

1.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个别违规发放、发放过量等情况,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相关人员将被给予口头警告、诫勉谈话等处理,并进行教育与培训,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2.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多次发生轻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较大等情况。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故意违规发放、虚报账目、骗取津贴补贴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等严厉的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相关程序及权利保障1.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相关当事人有权利提起申诉,并在申诉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2.相关部门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合法申诉,将进行审查并给予回复。

第六条审查及监督1.本组织将设立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审查小组,负责对津贴补贴发放行为进行审查,保障津贴补贴的规范和合理发放。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的要求,我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将情况
报告如下:
1.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定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是指以非正当手段或未经合
规程序,将津贴补贴资金发放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以不合理方式发放津贴补贴
的行为。

2. 自查情况分析:本次自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津贴补贴的申请:审查了过去一年的津贴补贴申请资料,发现不存在出现提供虚假材料或有违规操作的情况。

- 津贴补贴的发放:调查了过去一年的津贴补贴发放记录,发现存在部分违规发放的情况,具体如下:
- 部分员工在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暗中发放了津贴补贴。

- 部分员工在津贴补贴发放时,未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核查和审批。

3. 自纠整改措施:针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我纠正:
- 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津贴补贴发放流程的管理,并明确岗位责任,健全审批制度,确保津贴补贴的发放合规合规。

- 建立巡查机制:设立专门的巡查组,定期对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 健全培训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津贴补贴政策的认知度和遵守程度,确保津贴补贴的发放合规合规。

4. 自查自纠报告的结果:通过自查自纠,我们已经发现并纠正了部分违规发放津贴补
贴的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以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我对本次自查自纠报告的情况进行了真实、客观的描述,并保证报告的内容准确无误。

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领导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XX部门负责人。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涉及到违规、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

因此,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及合理的处理,成为了保障组织公正、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其性质和特点。

这类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滥发、超标发放、虚报冒领、私分牟利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滥发是指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导致资金使用不合理、巨额浪费。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因为审批和管理不严格,或监督不到位导致的。

超标发放是指在津补贴或福利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给予个别或所有员工额外的福利待遇。

超标发放通常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贴或福利,如临时加班、特殊工作环境等,但由于发放标准模糊或管理漏洞,导致超标发放情况的发生。

虚报冒领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向组织虚假报销或冒领福利的行为,通常是通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非法利益。

虚报冒领所涉及的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审查账目、核实资料等手段来发现。

私分牟利是指将本应发放给组织或员工的津补贴或福利以个人或非法个体的方式进行转让或出售的行为。

私分牟利的问题通常涉及到腐败、非法经营等方面,牵涉面较广,对组织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不同的问题类型,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进行处理时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首先,需要对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处理优先级和紧急程度。

其次,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查处,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对实施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受益人进行合理补偿或追缴。

同时,还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预算计划、审计监督等工作,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除了及时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还应加强对津补贴和福利发放的管理。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津补贴和福利发放制度,确保标准明确、流程规范,并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内部审计、监察、监督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进信息化管理,实现对津补贴和福利发放的精细化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看看这个问题到底有多大,怎么处理才好呢?咱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小问题。

这就像是在饭馆里偷偷加调料,虽然一开始可能觉得味道还不错,但是时间长了,大家都知道这个饭馆的菜品有问题,最后生意肯定会越来越差。

所以,咱们不能因为一时的私心,就让整个团队的利益受损。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没有经过上级批准,或者是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就把津补贴或福利发给员工了。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老板自己藏了一笔钱,然后偷偷地发给员工,虽然员工可能会觉得很高兴,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到底有多大呢?咱们可以先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这种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因为津补贴或福利是公司的收入,如果被违规发放出去了,那么公司的收入就会减少。

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员工会觉得,既然老板都能偷偷地发钱给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偷偷地拿钱呢?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公司的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那么,面对这个问题,咱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

咱们得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让员工明白,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不对的,这样做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咱们要加强对公司的管理。

对于那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让员工知道,公司对于这种行为的容忍度是非常低的。

咱们还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比如说,可以规定一下津补贴或福利的标准和发放范围,这样一来,员工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咱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让这种问题影响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只有这样,咱们才能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中共同进步!。

中纪委规定12种违规发放津贴的行为

中纪委规定12种违规发放津贴的行为

中纪委规定12种违规发放津贴的行为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津贴问题解释》),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其中强调,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相关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最重可开除党籍。

中纪委强调,津贴补贴不仅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等,还包括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津贴问题解释》中详细列出十二种违规行为,包括社会关注度极高、争议较大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执法罚款收入与公务员津贴挂钩等内容。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等等6种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最高开除党籍的处分。

《津贴问题解释》明确说明,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中纪委在文件中表示,此举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为规范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落实节约用途、廉洁使用的原则,防止财务资源被滥用和浪费,制定一系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一、违规行为1.发放津贴或补贴的事由未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规范。

2.违反国家规定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私自发放不符合条件的津贴或补贴。

3.违反工资福利政策,给予违规性津贴或补贴。

4.未按照规定的金额、时间和对象发放津贴或补贴。

5.滥用职权,私自发放高额津贴或补贴以换取私利。

6.其他违反财务管理法规或单位规定的行为。

二、处分办法1.责令退回违规发放的津贴或补贴。

2.暂停或取消发放者的工作绩效等奖励。

3.给予发放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4.追究发放者的法律责任。

5.责令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根据情况轻重,可综合采取多种处罚措施。

三、处理程序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财务部门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尽快核实情况。

2.调查程序需包括查阅有关文件、询问涉事人员以及调取相关证据等。

3.调查结果应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事实真实性,并对涉事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定性。

4.依据调查结果,根据责任的轻重、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5.对发放者的处分决定需报请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批后执行。

6.必要时,可将涉事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规定1.负责人对财务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将被追究相应的纪律或行政责任。

2.对于违规发放津贴或补贴的行为,要及时公开通报,以警示他人。

3.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4.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重大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查处。

总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严厉的处分和惩戒措施。

只有通过加强规范性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使机关和单位的财务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全文范文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全文范文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的;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年休假补贴的;违反《中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规定向关联单位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以各种名目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适用范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适用范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适用范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有效消除一些不正之风,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违规发放津贴行为处分范围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

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

关于《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因此,《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平,对这类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妥善的处理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违规:一是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这意味着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超过了政策规定的标准或者涵盖了不应享受的人员范围。

比如,某些单位擅自提高津贴的发放额度,或者将福利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是巧立名目发放。

有些单位为了给员工谋取更多利益,以各种虚假的名义或者借口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如以“加班补助”“误餐补贴”等名义,实则并非真正的加班或误餐情况。

三是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发放。

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和政策要求,禁止某些津补贴或福利的发放,但个别单位无视规定,继续违规操作。

四是从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发放。

比如,从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中挪用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那么,为什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会产生呢?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淡薄,对相关政策规定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给员工多发点福利是“为大家好”,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规性质。

另一方面,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违规发放行为有机可乘。

此外,一些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多拿点津补贴或福利是理所应当的,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对整体公平和制度的破坏。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应当如何定性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发放的金额、情节、影响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

如果情节较轻,一般可以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如果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造成了恶劣影响,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在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处理结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2012〕4号发布文号:中纪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月4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和纪律,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形象。

为了更清晰地认识和处理这类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一般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指的是在没有政策依据或者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向单位职工发放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福利。

比如,以加班费、值班费、误餐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或者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购物卡、礼品券;还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节日福利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现象呢?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的纪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政策规定不熟悉或者不重视,认为给职工多发点福利是关心职工、凝聚人心的好事,没有意识到这是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法不责众”,看到其他单位发放了,自己也跟着发。

此外,监督管理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使得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制止。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发放的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或者违反了现有的规定,就很可能构成违规。

其次要考虑发放的标准和范围。

超出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同样属于违规。

还要看发放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如果是挪用公款、截留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性质就更加严重。

在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较轻的,可能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

同时,对于违规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应当予以追缴。

此外,为了有效预防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发生,需要加强多方面的工作。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可不是小事一桩,搞不好还会让人家丢了饭碗呢!咱们得好好说说这个问题,看看怎么解决它。

咱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没有经过合理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发钱给员工或者亲戚朋友。

这可是个大忌讳啊,因为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国家财政的浪费,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呢?其实啊,这里面有很多原因。

有的是因为单位领导想要讨好员工,所以就私下里发钱;有的是因为亲戚朋友想要占点便宜,所以就找单位领导要钱。

这种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其实啊,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监管。

咱们得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审计,看看他们有没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行为。

咱们还得加强对那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他们知道犯法是要付出代价的。

当然了,除了加强监管之外,咱们还得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比如说,我们可以制定一些规定,让单位和个人都知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不行的。

我们还可以加强对职业道德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做人要诚实守信。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我们得从各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让它不再发生。

好了,今天咱就聊到这里吧,希望我的文章能让大家对这个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下次再见啦!。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简单来说,就是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向单位职工发放额外的金钱、物品或者提供特殊的待遇。

这些行为可能表现为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津贴、补贴,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福利,或者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现象呢?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法治意识淡薄,对相关政策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和重视,认为给职工发放一些额外的好处是对职工工作的一种激励和关怀,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

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给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还有个别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被发现和查处。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应当如何定性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没有政策依据,或者超出了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就可以认定为违规行为。

同时,如果发放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比如挪用公款、套取专项资金等,那么性质就更加严重。

此外,如果在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行为,也会加重违规的程度。

在定性之后,接下来就是如何进行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违规行为,通常会采取责令整改、追回违规发放的津补贴或福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等措施。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就可能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以及行政降级、撤职等处分。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处理,不能一刀切,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规行为。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_规章制度_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_规章制度_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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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中央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其中,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
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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