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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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0.11•【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2021年10月11日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一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

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022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

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分配原则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申领方式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附件1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一、配额数量和种类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963.6万吨,其中90%为国营贸易配额;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720万吨,其中60%为国营贸易配额;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5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配额;(2)非国营贸易配额;(3)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企业可以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

二、申请条件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20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2—有资格获得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还必须符合相应品种以下所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获得2020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下同)的企业;2、2019年小麦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面粉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玉米1、获得2020年玉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20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3、2019年玉米年加工能力4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1、获得2020年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2、2019年大米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分配原则分配原则的总体目标是使得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根据市场条件得到充分使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一月三十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1. 背景介绍小麦是全球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也是中国的主要粮食之一。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对小麦的需求量巨大,但国内产量无法满足需求。

为了保证国内市场供应和稳定小麦价格,中国实行了小麦进口配额制度。

2.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目的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小麦进口数量和保护国内农民利益。

通过限制小麦进口数量,可以调节国内市场供求关系,避免过多的进口冲击国内市场造成价格下跌和农民收入减少。

3. 小麦进口配额分配方式小麦进口配额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市场需求以及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如下:3.1 国家计划分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战略储备要求,一部分小麦进口配额由政府进行计划分配。

这部分配额通常用于满足国家重大活动、紧急救灾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3.2 商业主体申请另一部分小麦进口配额由商业主体申请获得。

商业主体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力,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一定的审核标准进行评审。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如进出口经营许可证、财务状况证明等。

3.3 配额分配结果公示配额分配结果将通过官方媒体公示,确保透明公正。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监督和管理配额使用情况,确保进口小麦按照规定用于国内市场销售。

4.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影响小麦进口配额制度对中国的农民、消费者和国际贸易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4.1 农民利益保护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有助于保护国内农民的利益。

通过限制进口数量,可以避免过多的进口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下跌,从而维护农民的收入稳定。

4.2 市场供求平衡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有助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保持市场稳定。

通过控制进口数量,可以避免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况发生,维护市场平衡和价格稳定。

4.3 国际贸易影响小麦进口配额制度对国际贸易也有一定影响。

配额制度限制了小麦进口数量,可能导致国内市场对外部竞争的减少。

同时,配额分配结果公示和监督管理也增加了进口商的管理成本和审核难度。

5.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改革与展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变化,小麦进口配额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

农产品贸易协议的进口配额

农产品贸易协议的进口配额

农产品贸易协议的进口配额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农产品贸易协议成为国家之间促进经济发展与合作的重要手段。

在这些协议中,进口配额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农产品贸易协议的进口配额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农产品贸易协议的进口配额是指在双方或多方达成的协议中,对特定农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的一种政策措施。

进口配额通常以数量或者价值的形式来表达,以限制某些农产品从出口国流向进口国的数量或者价值。

进口配额的目的在于平衡对农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合理。

二、进口配额的种类1. 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指对进口农产品施加的绝对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进口量在配额范围内则可以无条件进口,超出配额则需要支付额外的税费或者被禁止进口。

这种配额适用于需要限制某种农产品的进口数量的情况。

2. 相对配额:相对配额是指对进口农产品的进口量进行限制,但是并不是以数量或者价值的形式来表达。

相对配额通常使用关税提高或降低来控制进口量。

这种配额适用于需要限制某种农产品的进口比重的情况。

3. 灵活配额:灵活配额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对进口配额进行调整的一种机制。

灵活配额可以根据进口国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季节或者年度的需求变化。

这种配额适用于需要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情况。

三、进口配额的影响进口配额的实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进口配额能够保护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

通过限制进口农产品的数量或者价值,进口配额有效地防止了过度的农产品进口,避免了国内农产品市场的过度竞争,保障了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

其次,进口配额也有助于促进国内农产品产业升级和调整。

通过限制进口农产品的比重或者数量,国内农产品生产者将有更多机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规模,并逐步抢占国内市场。

同时,进口配额也能够平衡进出口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合理。

通过限制进口或者调整配额,可以减少对出口国的压力,避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增进贸易合作与发展。

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附件12018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8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一、配额数量2018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2018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7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6年以来在海关、税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国营贸易企业;2、2017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3、2016年或2017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4、2016年或2017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5、2017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1、国营贸易企业;2、2017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3、2016年或2017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4、2016年或2017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5、2017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1、国营贸易企业;2、2017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6年或2017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4、2016年或2017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5、2017年无进口实绩,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8.0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6号)、《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4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鲁计经贸[2002]249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计经贸〔2002〕249号)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进口配额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定了《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作为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授权机构,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我省粮食(小麦、玉米、大米)、植物油(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等农产品有关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的进口管理工作。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非歧视和属地原则,省计委负责受理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审核上报及管理。

为了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结合省内实际,就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1、申请程序(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

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最新版4篇】目录(篇1)一、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二、小麦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和数量三、申请小麦进口配额的方法和步骤四、小麦进口配额的实际操作和注意事项五、总结正文(篇1)一、小麦进口配额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是我国对小麦进口实行数量限制的一种管理手段。

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类: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而关税配额则是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征收关税,但进口数量不限。

小麦进口配额制度旨在保护国内小麦产业,维持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小麦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和数量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小麦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比例较高,非国营贸易配额比例较低。

以 2011 年为例,小麦进口关税配额量为 963.6 万吨,其中国营贸易比例为 90%。

在 2015 年,小麦进口关税配额量为 963.6 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为 10%。

三、申请小麦进口配额的方法和步骤1.首先,企业需要取得进出口资质。

这包括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

2.其次,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小麦进口配额。

在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企业资质证明、进口小麦的用途和数量等。

3.最后,企业需要等待国家发改委的审批。

如果审批通过,企业将获得小麦进口配额。

四、小麦进口配额的实际操作和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小麦进口配额不是商品,不能公开买卖。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持有配额的单位代理进出口,并以代理费的形式支付。

企业在申请小麦进口配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配额的数量应与实际需求相符,避免浪费资源。

2.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配额,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3.企业在申请配额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4.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调整进口计划,确保进口小麦的质量和价格。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删除第3、4项,并修改第7项为:“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四)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署税发〔2013〕5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对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的征税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一次到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二、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分多批次到货,并分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

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三、对于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出现短装时,以实际到货数量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其中“非一证一批”的货物,可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在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办理进口手续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一、配额管理
中国对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实行进口配额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和调整年度进口总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配额管理的实施确保了中国主要粮食的供应稳定,并通过对进口量的控制,维护了国内市场的稳定。

二、配额分配
粮食进口配额将按照年度总量计划、依据申请企业的进口实绩和相关情况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

必要时,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分配配额。

这种分配方式考虑到了各地区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进口实绩,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

三、贸易方式
中国通过边境贸易、一般贸易和“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进口粮食。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各边境省(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需求核定一定时期内粮食进口数量;一般贸易企业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需求核定一定时期内粮食进口数量。

这种方式使得中国的粮食进口贸易灵活多样,适应了不同的需求和情况。

四、监管措施
对超出配额数量进境的粮食,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环节税。

这是为了防止不合规的进口行为,保护国内市场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同时,海关还将对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是一个全面、公平、有效的制度,既保障了国内粮食供应的稳定,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同时,中国还通过加强监管措施,确保了粮食进口的安全和质量。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无【期刊名称】《财会学习》【年(卷),期】2022()12【摘要】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近期发放2022年第一批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配额数量本次发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4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申请条件2022年3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总页数】1页(PI0002)【作者】无【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进口粮食征收关税时,通过设定配额来限制进口数量。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粮食进口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目的、办法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进行的农业开放政策。

当时,中国农业面临着自然灾害、农民收入低下、粮食供应不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加大粮食进口,并设立了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其次,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一方面,它旨在保护国内农民的利益,避免粮食进口对国内农产品市场造成冲击。

另一方面,它也是通过控制粮食进口数量来保护国内粮食安全。

为了实施粮食关税配额制度,中国政府通过设定不同粮食品种的进口关税配额来控制进口数量。

一般来说,配额会根据国内粮食供需状况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

当进口粮食数量超过配额限制时,将征收较高的超出配额关税。

这种措施旨在鼓励企业按照配额进口粮食,同时也阻止过量进口。

粮食关税配额制度对中国农业和粮食市场有着深远影响。

一方面,它保护了国内农民的利益,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

由于进口粮食受到限制,国内粮价得到维护,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提升。

另一方面,它确保了国内粮食供应的稳定性。

通过控制进口粮食数量,粮食关税配额制度可以预防过量进口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保障国内粮食安全。

然而,粮食关税配额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鉴于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农业生产的波动性,确定合适的进口关税配额并不容易。

如果配额设置过低,可能导致国内粮食供应不足;如果配额设置过高,可能对国内农业产业造成冲击。

其次,粮食关税配额制度也可能妨碍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一些国外供应商可能认为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不公平,并对此提出质疑。

最后,粮食关税配额制度在执行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进口配额的分配不均等、相关政策的执行成本较高等。

总的来说,粮食关税配额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农民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三年第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商务部部长:吕福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分配第四章期限第五章执行第六章调整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地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地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关税配额量内进口地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地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地有关规定执行.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规定执行.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地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地进口税目、税则号列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地企业进口,有贸易权地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羊毛、毛条实施进口指定公司经营.进口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年第号)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地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地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地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地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地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地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申请第十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申请期为每年月日至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地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第十一条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地申请.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地申请.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地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地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月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地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地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月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第三章分配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地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地方式进行分配.分配地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地装运量确定.第十四条每年月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第四章期限第十五条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月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月日起至当年月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地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当年月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地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月底第五章执行第十七条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地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地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地《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凭提交地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地,应在到期后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地,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地配额证.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地.第二十条自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地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地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地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地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第六章调整第二十二条分配给最终用户地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月日前未签订合同地,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地管理权限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允许最终用户委托有贸易权地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地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第二十三条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地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月日前将无法完成地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第二十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地申请期为每年月日至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地申请条件.申请者地申请需由授权机构分别转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第二十五条当年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地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地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第二十六条每年月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地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分配地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地装运量确定.获得再分配配额量地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地企业进口,有贸易权地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地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地,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地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地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地申请.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地,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地申请.第三十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月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地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地,其下年度分配地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地比例相应扣减.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月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地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地,其下年度分配地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地比例相应扣减.第三十二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地,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第三十三条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地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地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将在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第三十六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地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第三十七条关税配额农产品地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地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地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地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号)执行.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样)。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5.10•【文号】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发布,根据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和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一月三十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

中国的粮食关税配额制度【原创版2篇】目录(篇1)一、中国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中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四、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政策的优势和影响正文(篇1)一、中国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自 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农产品进口管理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我国制定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及毛条 10 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国内粮食安全的同时,适度进口农产品,优化供给结构,弥补结构性短缺,调剂国内余缺。

二、中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我国每年粮食进口量将近粮食产量的四分之一,在国际粮食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为了防止粮食进口数额过大,冲击国内粮食安全,我国对三大主粮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其中包括小麦、玉米、大米等粮食品种的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和分配比例。

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对于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一般由地方的商务部或发改委受理。

申请期为每年的 10 月 15 日到 30 日,在申请期前一个月在商务部和发改委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下一年的一月一日前发放下一年度的配额证。

在分配细则方面,我国对不同粮食品种的进口关税配额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如小麦的国营贸易配额比例为 90%,玉米为 60%,大米为 50% 等。

四、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政策的优势和影响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政策有利于优化我国粮食供给结构,降低粮食进口成本,提高国内市场粮食供应水平。

同时,这一政策有助于维护国内粮食市场价格稳定,保障农民利益。

然而,由于进口粮食配额的限制,有时可能导致国内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从而影响市场价格。

目录(篇2)一、中国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中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具体措施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四、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篇2)一、中国粮食关税配额制度的背景和目的自 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农产品进口管理体制进行了重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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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三年第4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货物溢装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相应的进口税目、税则号列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

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

羊毛、毛条实施进口指定公司经营。

进口经营按原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所有贸易方式的进口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申请第十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条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第三章分配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四条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第四章期限第十五条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

原发证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执行第十七条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凭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

最终用户须如实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第二十条自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

第六章调整第二十二条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允许最终用户委托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可以自行进口。

第二十三条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网站(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将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获得再分配配额量的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企业也可以自行进口。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三条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分别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监制。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以下栏目:最终用户注册地区、关税配额证编号、最终用户名称、关税配额证有效期、贸易方式、商品名称、安排数量、国营贸易量、发证日期、报关口岸须用计算机打印。

需要更改证面报关口岸的最终用户,到原发证机构修改换证。

第三十七条关税配额农产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依照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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