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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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概念和特征

许可法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外国人对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

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

行政许可的概念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三)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批准徐州轨道交通项目

政府对职能部门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和计划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1)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

(3)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学理上分类

1.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 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 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此外其他分类方法:(1)按照许可目的,将行政许可分为: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

许可等。(2)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将行政许可分为下述种类:公安行

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行政许可等。

(二)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

《许可法》分为

一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救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七、监督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设定许可时:

(1)按照《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设定行政许可;

(2)按照《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许可的范围设立许可;

(3)按照《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4)按照《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许可。

在实施许可时:

其一,实施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其二,实施许可应当依照《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其三,实施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设定举例

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我国的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颁发的条件,通常有具体规定。

如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施许可遵循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主体要公开

(2)条件规范的、明确的、公开

(3)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检查等程序,都应当是具体、明确和公开

(4)实施期公开的

(5)准予许可的决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行政法律制度上的公正、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三、便民原则

(1)一个窗口对外:许可需要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立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一站式服务: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政府超市: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应积极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三、便民原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许可,应尽量提供方便。

(3)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

(4)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20/30/45/60

201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建设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许可法》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为违反了32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许可法》的便民原则,因此法院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

四、救济原则

《许可法》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许可法》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许可所依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准予许可所依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许可。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此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两种情形

一是许可所依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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