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法律法规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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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专业课教案

课程名称:法律法规

教学目的及要求:

1、目的: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要求:掌握本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法;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等对开掘方面的有关规定;掌握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六常。

教学对象:全体从业人员

教学重点:煤矿安全规程

教学方法:面授

教学用具:黑板、电脑等

教学地点:区值班室

第一讲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

一、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容

其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2).安全生产监督权(3).安全生产知情权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8).紧急避险权(9).批评、检举、控告权(10).投诉上告权(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四、《安全生产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在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系统。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围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煤矿安全法规就是讲的煤矿相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比如: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就是规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依法制裁安全生产犯罪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我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掘进和支护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三、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四、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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