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9]6号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9〕6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标准》,对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重新审核、定级。
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上述工作应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卫生局要将工作情况总结及时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机构设置标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我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为三级,原则上与医疗机构的一、二、三级相对应,且不高于医疗机构级别。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县(含县级市、郊区)所辖乡镇可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市区内不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分娩量应达到100人以上,个别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可根据需要、不受分娩量限制。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能为周边多个乡镇或社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能收治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
原则上年分娩量达300人以上。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能为多个县、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以及技术指导、培训和会诊,收治产科疑难重症,并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
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4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州铁路中心医院:为规范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标准》的要求,结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发证和校验工作,对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审,重新确定其级别和业务范围,实施分级规范管理。
一般乡镇卫生院归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作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为规范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保障母婴健康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作为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设施(一)产科门诊:设有产前检查室、妇科检查室、健康教育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2m2,各检查室内有洗手池,就近有候诊场所。
有孕产期保健、母乳喂养等宣传画、宣传资料。
(二)产科病房设母婴同室,每床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m2,床位数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确定。
有独立的婴儿床,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舒适、日照好,张贴有母乳喂养宣传画。
(三)分娩区相对独立,应集中在病区的一端,远离污染源。
分娩区内设有待产室与分娩室,布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并有明显标记。
分娩区与其它区之间应有缓冲区。
⒈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2。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基本标准一、机构职责(一)负责正常生产开展的手术助产和孕产妇基本抢救工作,掌握《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准入基本标准》要求的各项技术;(二)建立院级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实施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三)成立以产科医护人员为主,新生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检验、血库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孕产妇抢救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没有内科、外科的助产技术单位要建立与综合医院的的技术协作关系,根据需要由协作单位选派内、外科专家给予临床会诊或技术指导。
(四)院内成立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组织,按《黑龙江省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要求进行评审,并逐级上报。
(五)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承担对下级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六)根据本地行政区域划分,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七)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八)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九)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专人负责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按要求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及管理工作;(十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新生儿血片采集率≥95%。
(十二)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房屋面积(一)产前检查区1、诊室面积每间不少于15平方米。
2、宣教与咨询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分娩区、手术区1、待产室:待产室、隔离待产室面积均不少于15平方米。
2、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隔离分娩室不少于20平方米。
3、手术室:手术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河北省助产技术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一)房屋标准及布局: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分娩区设:待产室、缓冲间(带)、分娩室,分娩区总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设:更衣室、卫生间、缓冲间(带)、待产室、刷手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处理间。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5.分娩区应集中设在病房一端,远离不洁区域,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清洁,安静。
6.分娩室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
7.分娩区内各房间屋门应设自由门,窗户严密,有采暖、降温设备。
8.分娩区各房间应设足够量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9.产科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县级以上不少于6平方米,乡镇级不少于5平方米。
(二)设备标准: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产床、器械台、婴儿秤、卧式身长测量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或多普勒)、骨盆测量器、局部照明灯、紫外线灯、石英钟、消毒接生及产道裂伤缝合器械、新生儿吸痰器、吸氧设备、输液和输血设备、新生儿复苏囊。
有条件的乡级医疗机构配胎头吸引器等。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在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胎心监护仪、产钳、胎头吸引器、输液泵、产后刮宫器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暖箱、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设备以及产妇应急抢救设备。
有条件的配空气消毒设备(如空气消毒柜)。
(三)人员标准:1.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助产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助产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乡级医疗机构分娩室负责人必须具有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
温州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温州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明确温州市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确保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一、人员资质
1. 具备国家承认的医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凭,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2. 具备3年以上助产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妇产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3. 具备良好的临床操作技能,能独立完成助产技术服务。
二、职业道德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
2. 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充分与患者沟通,保障母婴安全。
3. 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三、沟通能力
1.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准确传递信息,解答患者疑问。
2. 善于沟通协调,能有效处理医患矛盾,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3. 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与患者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四、专业技能
1. 熟练掌握助产技术,能正确处理各种难产情况。
2. 熟悉妇产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能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
3. 具备良好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4. 具备团队协作精神,能与其他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诊疗任务。
5. 定期参加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以上是温州市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希望能为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参考。
如有其他特殊要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一、规模及设置(一)产科、床位:市级≥张、县级≥张。
、产科门诊()面积:市级≥、县级≥。
()房屋设置:①设水池、候诊场所;②面积≥的诊室,市级≥间、县级≥间;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病房()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县级≥。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市级≥、县级≥;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
湿度以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
()母婴同室病房:市级≥间、县级≥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婴儿床占地≥,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县级≥。
(二)宣教室(专用)≥。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三)总体设置、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助产工作应由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名;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市级≥人、县级≥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设备配备标准
1.1.20
通讯设备
≥1个
1.1.21
新生儿急救转运设备
≥1个
1.1.22
病床
若干
1.2
诊断、测量用具类
1.2.1
体重计
若干
1.2.2
听诊器
若干
1.2.3
血压计
若干
1.2.4
体温计
若干
1.2.5
婴儿磅秤
≥1个
1.2.6
身长测量器
≥1个
1.2.7
软尺
若干
1.2.8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设备(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多普勒胎儿心音仪)
1.3.29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1台
1.3.30
胎粪吸引管
若干
1.3.31
新生儿保温用品
若干
2
手术室设备
2.1
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备
2.2
产科专用器具
2.2.1
婴儿磅秤
≥1个
2.2.2
身长测量器
≥1个
2.2.3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设备(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多普勒胎儿心音仪)
若干
2.2.4
产科集血器
若干
若干
1.2.9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设备(母婴监护系统)
若干
1.2.10
集血器
若干
1.2.11
量杯
若干
1.2.12
时钟
若干
1.2.13
血糖分析仪
≥1台
1.2.14
消毒手套
若干
1.3
治疗器械类
1.3.1
注射器
若干
1.3.2
开口器
若干
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详]
8
1、各功能区设置齐全,面积达标。
4
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隔离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卫生间等。
分娩室均为单人,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室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20㎡;待产床不得少于3张,每床使用面积≥7㎡;洗手消毒间应能容纳2-3人同时洗手。
查看病历及抢救登记等。一项抢救技术做不到扣1分、有一例孕产妇产后出血死亡扣2分,扣完为止。
(五)主要质量控制。
8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3、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8%;
4、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
5、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6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和一般产后出血的抢救;能开展孕产妇子痫、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的处理。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孕产妇的心肺复苏、休克、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子痫、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新生儿窒息服务及其他合并症的抢救等。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开展DIC、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抢救。
2
有院领导分管产科工作,产科主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座谈。未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不得分,产科主任业务和管理能力不强扣1分。
(二)认真执行卫生部门制订的有关孕产妇保健技术管理常规和有关技术操作规
3
1、各诊疗常规主要包括:医疗、保健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护理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
(二)助产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4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和护士,须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2
1
1
以实际床位和面积为准,不包括简易或临时床位,环境条件完善。
㈡1、少1张床扣1分,每床面积不足扣0.5分;每项环境不符合扣1分。
2、扣分标准同上。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
分值
考核方法与要点
扣分内容
得分
㈢分娩区(产房)
2.5
查看工作制度文件资料。
缺1项制度扣1分,1项制度不完善扣0.5分。
㈡完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
⑴产科主任职责;⑵产科护士职责;⑶产科各级医师职责;⑷母婴同室儿科大夫职责等。
2.5
查看文件资料。
缺1项扣0.5分,1项不完善扣0.5分。
㈢建立健全抢救治理程序。
要紧危重症的抢救程序应悬挂在抢救室醒目处(包括产后出血抢救流程图、子痫抢救流程图、新生儿窒息复苏流程图、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
5
现场查看。
急救药品齐全。
急救药品缺1种扣1分。一样药品缺1类扣0.5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
分值
考核方法与要点
扣分内容
得分
七、治理规范要求
10
㈠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
⑴产科门诊(孕产妇系统治理、产前筛查及产后访视)工作制度;⑵宣教室工作制度;⑶待产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分娩室工作制度;⑷对基层技术指导及接收转诊制度;⑸交接班和首诊负责制;⑹三级医师查房制度;⑺会诊、转诊制度;⑻消毒隔离制度;⑼手术审批制度;⑽业务学习制度;⑾抢救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评审、逐级上报制度; ⒀病历书写制度;⒁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等。
2.5
0.5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在助产专业领域内,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助产服务。
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是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
1. 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护理和产后康复等内容,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孕产期并发症。
2. 分娩护理,包括分娩过程的观察、监护和辅助,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分娩,及时处理分娩并发症,确保母婴平安。
3.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的生命体征监测、喂养、保暖、清洁护理等内容,确保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4. 产后康复,包括产后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和家庭关爱等内容,帮助产妇快速康复,适应新的家庭角色。
二、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1. 专业技能,助产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助产技术,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 服务态度,助产人员应以温馨、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3. 团队合作,助产人员应加强与医生、护士、家庭成员等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良好的助产团队,共同为孕产妇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安全管理,助产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
三、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助产技术服务应以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中心,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
2. 预防为主,助产技术服务应强调预防为主,积极进行孕产期的健康宣教和指导,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3. 综合管理,助产技术服务应实施综合管理,包括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制定、全程的监护和评估、及时的危机处理等。
4. 信息共享,助产技术服务应加强与孕产妇及其家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XX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XX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完善、优化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准入标准,特修订XX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和正常分娩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原则上县(市、区)所辖乡镇可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城区内不再新设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分娩量应达到50人以上,个别山区等交通不便地区可根据需要、不受分娩量限制。
一、职责任务(一)开设普通产科。
接收正常孕妇住院分娩,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二)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开展围产保健技术服务,识别高危孕产妇,并负责高危孕产妇转诊。
(三)创建爱婴医院(卫生院),实行母乳喂养。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和听力筛查。
(五)负责本机构或本区域孕产妇和围产儿保健相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本机构或本区域村级(街道)孕产妇保健指导及技术人员培训、监督管理;(七)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知识宣传。
(八)按时参加上级工作例会。
(九)承担卫健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工作。
二、机构条件(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妇产科或产科专业。
(三)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四)机构资质按期校验。
三、人员条件配备2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同时应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内儿科医师或全科医师。
(一)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每年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二)取得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
(三)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房屋条件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
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一)机构资质。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二)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
(1)普通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2)高危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3)早孕门诊: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4)宣教室(孕妇学校):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
2.产科、爱婴区。
产科病房必须单独设立,不得设在综合病房。
(1)住院床位:总床位不得少于 10 张,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7 平方米(产妇用床及婴儿床合为一个床位单位)。
(2)高危监护室(抢救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
(3)设固定宣传栏。
3.产房。
应设在产科病区的一端,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打包间。
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布局合理,明确划分污染区、半限制区、限制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设有工作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人、物流向合理,符合产房消毒隔离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产床不得少于 2 张,产床与产科病床数之比为 1:8~10,每增加一张产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积;必须设置隔离分娩室(含隔离待产);可设家庭化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有降温、保暖设施,分娩室温维持在 24-26℃,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 30-32℃;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防蚊蝇设施,门、窗、地面及墙壁的建筑和通道的要求与手术室相同。
(2)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待产床不得少于 2 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须设置卫生间,内有预防产妇跌倒的设施。
(3)刷手间:靠近分娩室;能容纳 2-3 人同时洗手;洗手池、刷手设置与手术室相同。
(4)器械敷料准备室:按消毒隔离及护理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5)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按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设备配置。
1.产科门诊。
应配备妇科检查床,产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秤,多普勒胎心监护仪,电子胎心监护仪,骨盆测量器,软尺,计算机及拨号上网设备,打印机,有条件的可装备专用 B 超、心电图机。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一、机构资质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人员标准㈠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
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从事妇产科专业 10 年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科室设置㈠产科门诊:包括产科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病房)。
㈢产房(分娩区)。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者抢救室。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
10511111此项为助产技术服务最基本的必备条件。
查看原件正、副本,证件应齐全。
查看原件及有关档案。
㈠1、取得助产技术“合格证”至少9 人以上,并同时具有“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资格;从业人员两证同时具备方可上岗。
2、“执业医师”至少4 人以上。
㈡学历、从业年限和职称应同时具备。
现场查看,设置合理,内含设施相符。
仅挂牌而无相应配套设施,或者不具备相应服务功能者,视为无该科设置。
缺乏其中任何1 个证件,就失去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发现缺乏其中任何证件,应暂停检查,即将上报卫生行政部门,㈠1、少 1 人扣 1 分;发现 1 人缺证上岗扣 2 分。
㈡缺乏 1 项条件扣 2 分。
缺1 科设置扣1 分。
1四、房屋标准㈠产科门诊㈠1、现场查看,兼用㈠1、门诊: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 2 间以上(分设围产保健、产科等诊室,普通产科 6 科室只计1 处,不重复1、缺1 间扣0.5 分。
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小于 16 m2,计算。
设置合理,功能2、兼用宣教室扣 0.5 分;内有上下水设施,外有候诊区域及设施。
诊室内如设两张及以上产科检查床,每张配套。
无宣教室扣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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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一)房屋标准及布局:
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分娩区设:待产室、缓冲间(带)、分娩室,分娩区总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设:更衣室、卫生间、缓冲间(带)、待产室、刷手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处理间。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5.分娩区应集中设在病房一端,远离不洁区域,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清洁,安静。
6.分娩室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
7.分娩区内各房间屋门应设自由门,窗户严密,有采暖、降温设备。
8.分娩区各房间应设足够量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9.产科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县级以上不少于6平方米,乡镇级不少于5平方米。
(二)设备标准:
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
产床、器械台、婴儿秤、卧式身长测量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或多普勒)、骨盆测量器、局部照明灯、紫外线灯、石英钟、消毒接生及产道裂伤缝合器械、新生儿吸痰器、吸氧设备、输液和输血设备、新生儿复苏囊。
有条件的乡级医疗机构配胎头吸引器等。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基本设备:
在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胎心监护仪、产钳、胎头吸引器、输液泵、产后刮宫器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暖箱、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设备以及产妇应急抢救设备。
有条件的配空气消毒设备(如空气消毒柜)。
(三)人员标准:
1.按照卫健委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助产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助产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