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doc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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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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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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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
案件受理工作制度一、总则案件受理工作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受理范围1. 民事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发生的纠纷。
2. 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3.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4.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程序1. 提交诉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对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审判人员。
立案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
4. 送达: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6.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确保双方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和质证。
7.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8. 裁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篇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本文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的限制,分析了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确定时要考虑到司法能力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提出应当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虑因素出发来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受案范围;缺陷;完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21个年头了,在这期间此部法律为中国“民告官”的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存在许多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它不仅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同时也圈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后,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范围。
综上两点便能够比较明确清楚的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意义。
《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是概括式,二是列举式。
概括式的表达方式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出的统一的、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方式。
列举式的表达方式是具体指明了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列举的表达方式又可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
首先,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造成侵犯的行政争议。
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3. 行政机关职权:宪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等。
四、行政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具有合理使用义务、普遍 服务义务和保障公平竞争义务。这一点显示 出公共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目前,哪些 公共设施管理和利用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 仍不确定。但特定领域的司法个案和法律规 定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的特 殊性质。
二、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把涉及行政人 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兜底纳入受案 范围,弥补列举不足,扩充受案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
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指引其 它法律渊源为受案范围的依据。
《刑法》“收容教养”,即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 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依照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以及带至公安机关留 置盘问,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将公民送往所 谓的“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显然 与刑事侦查无关,当事人更是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有的法院认为, 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性 质,法院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有法院认为, 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学生受 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受理了相关 的诉讼。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这类 行为也涉及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职能和学生 的平等权益,一些法院也予以受理。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1、民事诉讼(1)国内案件: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
(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范围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目的因素、技术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它既有正面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又有列举式的具体规定;既有肯定式的正面列举,又有否定式的反面排除。
二、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三、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法律上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具体可归纳第一节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通说认为,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政治体制、国家机关权力分工与制衡、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各国都规定了大小不一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
所以,行政诉讼范围实质上解决的是一个国家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甚至一定的社会组织)之间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的分工。
当然,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范围意味着其行政活动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本节重点阐明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我国现行立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行政诉讼范围的大小,不是一国立法者随心所欲的选择,它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
从相关的情况分析,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目的因素。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说明》)指出:制定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都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者:覃波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也变得日益复杂化。
从理论与实践以及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看,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诉仍有诸多不明之处,这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距甚远。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做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适应当代世界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3-02时代在发展,人们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仅会束缚法院和法官的手脚,更会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得不到及时维护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几经拓展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学术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本着开放的态度,着力解决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保护权益的范围及可诉情形等方面的问题,使其能够满足现实与将来的诉讼需求。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指一国确定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方式和基本制度。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制定法来明确规定受案范围,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列举并用的混合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却失之宽泛和不易掌握。
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法。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许可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为不满的诉讼;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补充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是事后才发现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理由或者证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准许被告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因不能归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能考虑相关情况,以至于被告需重新收集、提供证据才能说明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审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和审查责任而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这种理由和证据,因而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该理由或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就具有正当性。
如果人民法院在此不予准许,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就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丧失了抵御损害的一般手段。
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和证据的原因或者责任不在被告(即行政机关切实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或责任主动发现或者知晓该理由和证据。
三、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阻止强拆吗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据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司法强拆基本上就能阻止了。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人身权、财产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最基本、最重大也是范围最广泛的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重点。
1、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对社会上有违反行政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的惩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行政诉讼法》并未全面列举,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部行政处罚大体可以他为以下几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行政处罚基本上都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有效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需要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两大类,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扣留人身、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及其他一些限制人身的强制性措施。
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财产、扣押财产、冻结资金等。
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将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从全面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着眼,我们认为这时所称的“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凡上述法律文件,所确定的经营自主权,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保护之列。
仅就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来看,就具体包括;总之,各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属法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各种权利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行政诉讼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我国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 1.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原则。
2.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 上合理分工的原则。。
3.立足现实,逐步扩大的原则。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确定受案方式有的国家是采用判例的方式,如英、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诉讼。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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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
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行政 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对哪些 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行政相对人 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的核心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指导,或者未依法履 行行政指导的职责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失时,如果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受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受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公正、公开、高效;(三)便民、快捷;(四)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案件:(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确认决定、行政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的案件;(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行为的案件;(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等行政行为的案件;(四)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案件;(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的案件;(六)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条下列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案件;(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三)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程序第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身份证明材料;(三)证据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一)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三)不属于其他机关受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二、行政案件可以撤案吗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规定一事不再理。
在起诉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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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1、概念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2、受案范围确立方式
(1)列举式
(2)概括式
(3)结合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受案范围采用的是结合方式。
3、受案范围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诉讼。
(二)受理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强制主要有: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3)对行为的强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有:
(1)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
(2)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