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1)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介绍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权的确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地域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补正管辖权异议(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或者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在补正期限届满后做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确定特别管辖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该类案件只能由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外,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可按照该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管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10.徐某某 诉安丘市人 民政府房屋 补0 6偿 安 置 协 议案——行 政协议存在 重大且明显 违法情形或 者适用民事 法律规范亦 属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 当确认该协 议无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案——行政
机关违反招
商 义 行 的 院
引政,不务7光限华人.资优人予,跃公市民金承益民支滥商司金政华诺权法持用贸诉东府市有金区拆
迁行政合同
案——行政
机0 3关 采 用 签
订空白房地
产收购补偿
协议方式拆
除房屋后,
双方未能就
补偿内容协
商一致,行
政机关又不
作出补偿决
8.安吉展
鹏金属精密
铸造厂诉安
吉县人民政
06
案例十 行 政协议效力 审查的范围
05
案例九 行 政协议履行 之诉的审查 要点及信赖 保护原则的 适用
01
案例十一 行政协议能 否适用“违 法但有效” 的裁判
02
案例十二 行政协议效 力解释
03
案例十三 人民法院对 行政机关行 使行政优益 权的审查
04
案例十四 行政协议解 除及违约责 任承担
0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起诉与受理 七、审理与判决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5⽉1⽇起施⾏。
最⾼⼈民法院2022年3⽉20⽇法释〔2022〕10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2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5⽉1⽇起施⾏)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政机关依法履⾏⾏政赔偿义务,确保⼈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受案范围第⼀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为”包括以下情形:(⼀)不履⾏法定职责⾏为;(⼆)⾏政机关及其⼯作⼈员在履⾏⾏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为。
第⼆条依据⾏政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款第⼗⼆项和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及其⼯作⼈员违法⾏使⾏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政赔偿诉讼。
第三条赔偿请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为的,可以依法提起⾏政赔偿诉讼:(⼀)确定赔偿⽅式、项⽬、数额的⾏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政赔偿的⾏为。
第四条法律规定由⾏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政⾏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可以单独提起⾏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外交等国家⾏为或者⾏政机关制定发布⾏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向⼈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的,不属于⼈民法院⾏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法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执行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一是以确保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
行政法 (17)
D.钱某对深圳市政府驳回其申请承包矿藏资源许 可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答案
AD。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B项是对国务院部门国家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项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五类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四)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①国务院各部门这一概念的范围,包括“归口局”
答案
AB。
B选项涉及行政诉讼的管辖。从级别管辖上看,李 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 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 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 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 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 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B。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
题。 本题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
讼,应当由争议土地所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 因本案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 属于甲村所有,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 土地属于乙村所有,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被告为省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粤高法[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2008]161号2008年5月14日)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管辖立案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称《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以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和推进行政审判管辖制度改革。
行政案件的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二)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力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三)兼顾方便当事人诉讼与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平衡;(四)尽量避免两个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
二、《管辖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在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复杂程度、涉案标的及当事人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给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确有必要的也可决定自己审理或移交给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存在(三)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案件类型较新、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二)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三)案件受到外来干扰或阻力较大,不利于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四)原告认为案件不宜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提出提级管辖或异地管辖申请,理由充分的;(五)基层人民法院参与了当地行政机关组织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联合执法后,因该联合执法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六)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习题及答案(16)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题及答案(16)单选题:1.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
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
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D.就段某对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答案】:B【解析】: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段某关押5日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范畴,而县公安局对段某作出的刑事拘留15日的行为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它们属于不同的赔偿程序,因此,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不能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共同适用同一个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立案。
因此,AD项说法错误。
《行政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首先,本题中对段某拘留15日是刑事拘留而非司法拘留。
其次,题干中也没有说该刑事拘留给段某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了损害。
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某省甲市乙县工商局以某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决定予以罚款2万元。
某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有关本案复议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复议机关可以为乙县政府B.复议机关可以为甲市工商局C.若国家工商总局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D.若某省政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了规定,则依此规定办理【答案】:C【解析】:《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2009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2009年11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
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的规章制度行使行政职权,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者具体的行政纠纷作出裁决、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并依法对执行有关行政行为和行政纠纷进行审判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地域范围的划定。
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分级管辖原则和集中管辖原则。
其中,法定管辖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即行政案件的管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原则是指按照行政机关层级划分,由相应层级的法院行使管辖权;集中管辖原则是指一些重大行政案件由最高法院或者特定法院集中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由行政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确定,二审行政案件的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军事法院确定。
再次,行政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
根据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需要,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管辖。
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国家重大决策的行政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
最后,行政案件管辖的争议解决。
当行政案件管辖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或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方式来解决。
当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其他当事人对此不同意时,可以向该院提出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当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不具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时,可以指定十几瓦那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2
•【文号】法〔2021〕136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202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垄断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就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管辖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
四、不服本通知所称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五、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未审结的垄断行政案件,由审理法院继续审理;本通知施行以后受理的垄断第一审行政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整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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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102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082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6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06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1997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10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199609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与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607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511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文件,应否作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的批复199509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3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10916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1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200606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512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法律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关于⾏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关于⾏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法律关于⾏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吧。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第⼗四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第⼗五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所作的⾏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六条⾼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七条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条⾏政案件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最⾼⼈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民法院跨⾏政区域管辖⾏政案件。
第⼗九条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因不动产提起的⾏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
第⼆⼗三条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04•【文号】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近年来,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
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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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