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进行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在
行政诉讼过程中,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法庭
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和范围。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展
开讨论。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概述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于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依法行使管辖权是确保行政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行
政诉讼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即法
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权限;二是行政行为的管辖权,即法院对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地域划分、级别划分、专属划分和特殊划分。
1. 地域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按
照属地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进行划分。依照属地原则,行政案件由被
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专属管辖原则,一些特
殊的行政案件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和对法律规定的解释等因素,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由各级
人民法院行使。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
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由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公诉的行政案件。
4. 特殊划分:根据特定行政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可能会由特定的法院行使。比如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由具有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 限。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 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 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 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1.27
•【文号】法释〔2019〕1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9〕17号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释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
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
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
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01.14
•【文号】法发[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1.1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
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管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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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9〕17号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行政法 (17)
规定》(2008年1月14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
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 )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基层法院管辖所有第一审
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二、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
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 行政诉讼原告的具体情况 行政诉讼被告的具体情况 行政诉讼标的即行政争议的内容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有关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1. 《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 2.2000年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中有关“管辖”
C.港商朱某对南京海关以涉嫌走私为由扣押其船 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D.钱某对深圳市政府驳回其申请承包矿藏资源许 可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答案
AD。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B项是对国务院部门国家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项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题库1-1-8
行政诉讼的管辖题库
1-1-8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10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
C.被告某行政机关对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D.专门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行政案件
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问题:
[单选]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
B.集团诉讼案件
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
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只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行政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行政案件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
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习题及答案(16)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题及答案(16)单选题:
1.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D.就段某对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答案】:B
【解析】: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段某关押5日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范畴,而县公安局对段某作出的刑事拘留15日的行为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它们属于不同的赔偿程序,因此,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不能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共同适用同一个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立案。因此,AD项说法错误。
《行政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首先,本题中对段某拘留15日是刑事拘留而非司法拘留。其次,题干中也没有说该刑事拘留给段某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了损害。因此,D项说法错误。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第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2
•【文号】法〔2021〕136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202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垄断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就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管辖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
四、不服本通知所称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五、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未审结的垄断行政案件,由审理法院继续审理;本通知施行以后受理的垄断第一审行政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为正确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渔船、渔具、渔货损失以及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违反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依照前款规定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处理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14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解析
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 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2、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 【答案】A 【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可知,若区政府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的,则应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下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区政府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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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