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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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
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
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
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B 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 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
(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
答:(1)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
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