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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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于2005年取得了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

甲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2009年,甲公司完成土地开发后,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以《规划许可决定书》的形式,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

甲公司不服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撤销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并要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规划许可。

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2. 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3. 市政府是否正确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

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案中,规划局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权。

因此,规划局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在A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餐饮店,经营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2019年3月,张三向A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城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且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管局认为张三的餐饮店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19年4月作出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

张三不服城管局的决定,于2019年5月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A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城管局的决定合法,遂于2019年6月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张三仍不服,于2019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2.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二)维护城市容貌,保持市容整洁;(三)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功能;(四)加强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2.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城管局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管。

在本案中,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若再增加一家餐饮店,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因此,城管局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2.废水排放超标;3.固体废物处理不当。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案情概述某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某化工企业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经调查,某化工企业确实存在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适用(1)关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关于废水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3)关于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

经典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被告XX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告”)是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行政主管机关。

2010年,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了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于2011年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

在本案中,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违法。

(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被告的调查程序合法。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定程序。

2.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比例原则。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罚款数额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逐渐成为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度不断增大,配套设施也逐渐完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的一些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物业管理方面,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019年,小区居民代表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小区进行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等问题,居民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矛盾激化后,部分居民采取了过激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在此背景下,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政府是否应当对小区进行改造?2. 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合法?3.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4. 居民是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件事实1. 政府改造计划:当地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小区进行改造。

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公共设施提升、绿化环境改善等。

2. 资金来源: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居民自筹、开发商配套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3. 施工方案:改造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居民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4. 矛盾产生: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居民对施工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施工时间过长,影响日常生活;部分居民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认为资金使用不透明;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5. 维权途径:居民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表达诉求。

四、法院判决1. 政府改造计划:法院认为,政府改造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故判决支持政府的改造计划。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法院认为,改造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3. 物业公司职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发布了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本区域内所有企业必须安装空气净化设备,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该《决定》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广大企业主的强烈不满。

某企业认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三、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虽然涉及环境保护,但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决定》。

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适应。

在本案中,《决定》虽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违反了以下规定:(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决定》虽然提到了环境保护,但并未具体说明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2)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决定》未经过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也未进行合法性审查;(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相适应。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于2010年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比例配套绿化用地,并规定了绿化用地的具体标准和使用要求。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对《条例》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了一些争议和纠纷。

二、案例事实2012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郊区开发了一块住宅用地。

根据《条例》的规定,开发商需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

开发商在设计方案中,将部分绿化用地改为住宅小区的停车场。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强烈不满,认为此举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影响了小区的生态环境。

周边居民联名向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投诉,要求开发商恢复绿化用地。

城管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开发商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然而,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三、争议焦点1. 《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是否可以调整?2. 城管局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绿化用地?3. 如何平衡开发商利益和居民生态环境需求?四、案例分析1. 《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是否可以调整?根据《条例》的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比例配套绿化用地。

这里的“必须”表明了绿化用地配套是强制性的,不得随意调整。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开发商将绿化用地改为停车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城管局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绿化用地?根据《条例》的规定,城管局是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城管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开发商的行为违法。

因此,城管局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绿化用地,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何平衡开发商利益和居民生态环境需求?在处理此类争议时,需要综合考虑开发商利益和居民生态环境需求。

一方面,开发商作为市场主体,有权追求经济效益。

行政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对该化工厂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原告:某化工厂(二)被告:某市环保局(三)第三人:无(四)诉讼请求:1. 判决撤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 判决某市环保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四、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2.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某市环保局应当组织听证。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

3. 行政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

因此,原告请求撤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本案中,被告某市环保局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三是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品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料库、产品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确认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3.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食品厂停产整顿,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法行为分析(1)使用过期原料: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食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

(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厂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提供实时监测数据。

2. 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3. 该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浓度超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属于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废水排放超标。

(3)废气排放超标。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某开发商拟在某地建设一大型住宅小区,由于该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规划审批等多个环节,开发商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在申请规划审批时,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导致该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规问题。

随后,居民对该小区的建设提出了强烈抗议,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分析(一)规划局违规审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规划审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有关情况。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规审批。

(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案中,居民有权对规划局违规审批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规划局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规划局的处理1. 收回违规审批文件,重新进行规划审批;2. 对违规审批的负责人进行追责;3. 对违规审批行为进行整改,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管。

(二)开发商的处理1. 停止违规建设,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整改;2. 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恢复原状;3. 对违规建设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县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

乙县开发公司向乙县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乙县政府经审查,认为乙县开发公司的规划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遂批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乙县政府认为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遂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乙县开发公司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甲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乙县县政府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县政府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可以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为由不予颁发。

三、案例分析(一)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例分析1.乙县开发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建设活动。

2.乙县开发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乙县政府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3.乙县政府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审查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乙县政府应当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乙县政府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为由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行政机关在2018年对某村进行土地征收,计划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该村村民就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

村民认为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方案不合理,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9年,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2.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3. 村民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8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征收土地。

在本案中,某区行政机关作为市辖区政府,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其职权来源合法。

(二)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补偿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导致村民对补偿标准产生异议。

2. 安置方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期限等内容。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制定的安置方案未能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且安置地点距离原居住地较远,导致村民对安置方案不满。

3. 征收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也未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不合理、征收程序违法。

(三)村民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村民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

因此,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某化工厂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某化工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整治,直至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区某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

该地块位于市区边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市民向往的居住区域。

然而,在该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发现该小区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率过低,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导致周边道路拥堵。

因此,周边居民向市政府规划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审批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 违法审批原因(1)规划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审批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2)规划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

(3)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驱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划局的审批,导致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某市政府规划局违法审批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局撤销了该审批决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整改,提高绿化率,降低建筑密度。

同时,市政府对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进行。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审批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警示他人。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满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多次上访。

区政府在接到李某的上访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房屋评估价格符合相关规定,遂作出维持原评估价格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甲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甲市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

李某仍不服,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和甲市政府在处理李某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争议过程中,是否依法适用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一)区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1.区政府在接到李某的上访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房屋评估价格符合相关规定,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2.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评估价格的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甲市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1.甲市政府在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复议后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

”2.甲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

”(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1.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区政府和甲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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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

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

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

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新建“浪漫之都”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49795.95平方米,其中高层建筑面积为9639.95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为40156平方米。

该公司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被告方经调查取证后,于2004年7月7日向原告发出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了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同年10月25日作出了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

原告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汴政复字(200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所请。

[裁判要点]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开封市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对本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许可的收费标准,对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支持。

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该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意见,因没有事实根据且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又称应将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见,因其均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亦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非是地方党委、政府与下属各局、委共同协商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所以,根本无法上升到法规、规章的高度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封市建设委员会是否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中,开发区管委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是给予文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优惠政策的会议纪录,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即原告方作出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且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规范性文件。

案例分析1996年8月19日,福建省某县教育委员会(当时的县教育局)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福建省学生与委托单位协议书》。

双方约定:杨某某向县教委或直接向学校交纳培养费6000元,修完全部课程毕业后,由委培单位县教委负责分配工作,并保证杨某某专业对口。

杨某某则必须服从工作分配,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要求。

协议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1999年7月,完成学业的杨某某回到某县,找县教委为其安排工作。

县教委以财政困难、编制受限、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发生重大变化、师范毕业生分配采用考试方式择优录用等为由,拒绝给杨某某分配工作。

无奈之下,毕业一年仍没得到妥善安置的杨某某,于2000年11月一纸诉状把县教委推上被告席,要求县教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全部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县教委认为其与杨某某之间是一种人事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同时,被告还主张,教师队伍的编制受县委、县政府的制约,即使《协议书》是行政合同,县教委也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培合同,是被告县教委根据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省、地教委的指令性招生计划而与原告签订的,目的是为履行国家赋予其的行政管理职能,属行政合同。

该合同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合法有效的。

县教委与杨某某之间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人事上的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是依《协议书》而产生,受其约束,故本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不能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原告因被告不履行义务而无法就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杨某某已全面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应依法行政以取信于民,维护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被告拒绝履行协议是违法的。

故判决被告县教委履行双方签订的委培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后,县教委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但原审判决未指定上诉人的履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补正。

上诉人不作为的履行期限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上诉人县教育委员会的履行期限为60日。

故判处上诉人县教委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其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签订的委培合同。

问题:现实的变化可能引起合同内容相关因素的变化,行政机关可否随意变更、终止合同呢?县教委可以因教育体制的改革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么?本案被告侵犯了什么原则?案例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此项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履行了合同中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因此享有获得合同规定的权益被告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中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是违法的。

案例分析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

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 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

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

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无视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且未交待诉权、未告知相对人相应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案例分析徐某1992年承包农场8亩土地种蔬菜,因效益不好,1993年改种甘蔗。

在承包的土地中有4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

由于树木遮荫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

为此,徐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

事后,农场发现有4棵芒果树,就改口说徐某的行为属于乱砍滥伐,并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对徐某进行处罚。

问:根据行政主体理论评析农场的处罚行为。

分析农场是一个国有企业,而非行政机关,《森林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授权,因而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1992年至1995年间,临河村肖某等四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的责任田中垫土建房,占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自家的责任田的面积,侵占了李某承包的责任田的部分土地。

故李某与肖某等发生纠纷。

为此,李某申请临河乡人民政府对肖某等四户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但临河乡人民政府以“补偿李某损失,并为其调地”等理由进行调解,李某拒不接受,认为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问:从法定职责的角度,评临河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分析乡政府在本案中的职责是对肖某等四户村民的房屋处于拆除或没收的处罚,但其在接到李某申请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解,是一种不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

案例分析某市红星街道办事处的原水泥制品厂于2001年开办了一养鸡车间,后于2003年经该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改为红星街道养鸡场,并办理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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