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律知识问答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别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管辖相关练习题
张三出国旅游,在首都国际机场托运安检时,海关部门因怀疑其携带大量珍贵动物毛皮而将其行李箱扣留,张三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张三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 中级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中公解析】C。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行政机关法律知识问答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法律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行政案件管辖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管辖的概述、管辖原则、管辖类型以及管辖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案件管辖概述1. 行政案件管辖的定义行政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行政案件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 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管辖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三、行政案件管辖原则1.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提高诉讼效率。
2. 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如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管辖原则合同管辖原则是指行政案件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选择诉讼法院,提高诉讼效率。
4. 选择管辖原则选择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
四、行政案件管辖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些行政案件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
3. 特定管辖特定管辖是指某些行政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国家安全、国防等案件。
4.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原则均由基层法院管辖」1.基层法院没有裁量权(1)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都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基层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中院管辖案件范围」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1)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仅限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单独当被告的情况,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并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而当共同被告时,应当依法按照原行政行为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2.专业性强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这类诉讼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劳动及社会保障、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2)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
其中国际贸易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反补贴反倾销案件原告应该向省高级法院起诉,高院受理后既可以决定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其辖区内某一中级法院管辖。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
2.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题库1-1-8
行政诉讼的管辖题库1-1-8问题:[单选]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10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C.被告某行政机关对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D.专门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行政案件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问题:[单选]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B.集团诉讼案件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只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BC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单选]甲省新闻出版局以某制药厂非法印制出版物为由处其8万元罚款。
制药厂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
国家新闻出版署将罚款减为5万元。
制药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某制药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1.一、下列( C )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集结决定2.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如果肯定( D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利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3、某公事员对下列( B )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惩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惩罚决定4.4、( C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事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五、( A )并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置行为B、行政惩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6.六、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A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基层 B.中级C.高级 D.最高7.7、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D )。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C.归并管辖 D.一路管辖8.八、下列人员中,( D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证人9.九、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C )。
A.指定管辖 B.级别管辖C.一路管辖 D.管辖权转移10.10、下列( C )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A.铁路法院 B.海事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 D.军事法院多选11.一、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BCD )。
A、归纳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12.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BCD )。
行政诉讼可以集中管辖吗
⾏政诉讼可以集中管辖吗⾏政诉讼是在⾏政案件中很重要的⼀项,所以我们要关注相关⾏政案件的相关知识,要知道他们的意义与优点之类的,了解我们国家的相关动态,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政诉讼可以集中管辖吗⾏政诉讼是⾏政案件中的其中⼀项任务,所以跟⾏政案件⼀样都是可以集中管辖的,⽽且⾏政诉讼的集中管辖还是⼀种很好的制度,可以⾝躯很多⿇烦也可以提⾼⾏事效率。
⾏政案件跨⾏政区划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2015年5⽉1⽇实施的新修订⾏政诉讼法能否构建公正⾼效权威的⾏政诉讼制度,受到各⽅期待和寄予厚望。
新⾏政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经最⾼⼈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民法院跨⾏政区划管辖⾏政案件。
上述规定为⾏政案件跨⾏政区划集中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政案件跨⾏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完善⾏政审判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
实践中,在⾏政区划法院设⾏政审判庭审理⾏政案件,由于⾏政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财、物管理在地⽅,这种⾏政审判体制机制很难摆脱地⽅保护和⾏政⼲预。
特别是这种保护和⼲预关系已经固化,如果不对⾏政审判体制机制及时进⾏重⼤调整,⾏政诉讼突出问题仍将难以解决。
实践证明,我国⾏政诉讼法是⼀部良法,特别是新修订的⾏政诉讼法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度评价。
这部新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政案件“⽴案难”、“审理难”、“执⾏难”等突出问题,还有待观察。
因此,应该在新法实施之初,通过落实新法有关将⾏政案件跨⾏政区划管辖的规定,及时对已经固化的⾏政诉讼体制机制进⾏调整完善,从⽽为新法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实施条件。
(⼆)⾏政案件跨⾏政区划集中管辖,是构建普通案件在⾏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基本⽀撑。
设⽴跨⾏政区划法院的⽬的在于解决有关部门和领导插⼿案件处理,导致有关诉讼出现“主客场”问题。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行政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时,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管辖原则、具体类型等方面对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深入探讨。
二、法律规定1.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7.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8.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管辖原则1.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的规章制度行使行政职权,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者具体的行政纠纷作出裁决、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并依法对执行有关行政行为和行政纠纷进行审判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地域范围的划定。
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分级管辖原则和集中管辖原则。
其中,法定管辖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即行政案件的管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原则是指按照行政机关层级划分,由相应层级的法院行使管辖权;集中管辖原则是指一些重大行政案件由最高法院或者特定法院集中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由行政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确定,二审行政案件的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军事法院确定。
再次,行政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
根据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需要,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管辖。
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国家重大决策的行政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
最后,行政案件管辖的争议解决。
当行政案件管辖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或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方式来解决。
当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其他当事人对此不同意时,可以向该院提出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当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不具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时,可以指定十几瓦那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管辖的总结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
管辖的总结
行政诉讼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主体请求法院审判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者要求撤销、改变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管辖机关:一审行政诉讼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特别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行政诉讼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包括对行政法规、决议、命令、指示、通知、公告、认可、承诺等一切具有普遍或特定效力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诉讼请求的依据:行政诉讼管辖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受案条件、程序、裁判文书的形式等。
4. 行政诉讼适用法律: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由人民法院来承担,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对一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管辖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负责审理、判决行政诉讼案件的机关。
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一)单项选择题1、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基层B.中级C.高级D.最高2、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A.指定管辖B.裁定管辖C.合并管辖D.共同管辖3、下列人员中,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证人4、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A.指定管辖B.级别管辖C.共同管辖D.管辖权转移5、下列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A.铁路法院B.海事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D.军事法院(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涉外行政案件B.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C. 公安派出所作出的20元罚款引发的行政案件D. 海关处理的案件2.裁定管辖包括。
()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移送管辖D.裁定管辖3.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
()A.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B.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C. 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D.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4.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A.被告B.原告C.翻译人员D.证人5.地域管辖包括。
()A.一般地域管辖B.共同管辖C.特别地域管辖D.级别管辖(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理有哪些规定?3. 比较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4. 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在发生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四)论述题论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五)案例题1998年12月25日,乙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王某称:李某联系一辆汽车,预购买报案人(货主)收购的价值1万余元的羽毛,并由该车运往外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1、公安行政案件管辖的分类答:管辖从内容上来分,可分为四类: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等。
2、管辖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
3、地域管辖包含的内容答:第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三,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不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四,办案协作。
4、什么是共同管辖答: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管辖冲突的一种情形。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7、书证答: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8、物证答: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9、视听资料答:是以声音、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10、证人证言答: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1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答:是指违法嫌疑人就本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的陈述或者辩解。
12、鉴定意见、检测结论答: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
法律知识:集中管辖和转移案件的程序和法律效力
法律知识:集中管辖和转移案件的程序和法律效力集中管辖和转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它们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加强法律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概念、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三个方面来探讨集中管辖和转移案件。
一、概念集中管辖是指将多个案件交由同一法庭或者同一法官审理的程序。
而转移案件则是指将原本一审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法院管辖,这种程序多应用于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地区法院之间。
二、程序1、集中管辖集中管辖的程序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应当由同一法院管辖而被不同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另外一种是当诉讼标的系别的,数量较多或者原本分散在多个地方的同类案件,应当交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集中管辖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2、转移案件转移案件的程序则是由原审法院提交上级法院审批,并经上级法院审批通过后,由上级法院指定另一家法院代理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院往往并不会从头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是在原审法院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理,并且需要遵循原审法院的判决原则。
在进行转移案件时,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1)当涉及到行政区划变动时,需要由审判机关按照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分配;(2)当转移案件涉及到某些特别的案情时,需要由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转移至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三、法律效力集中管辖和转移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加强法律的法律效力。
在这方面,集中管辖和转移案件都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1、加强统一管辖在集中管辖的情况下,同类案件被交由同一法院或者同一法官进行审理,能够加强统一管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集中管辖和转移案件,可以实现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在此方面,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要坚持“亲民、司法”,使司法资源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于某一类或者某一类案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统一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案件集中管辖的概念及意义1. 案件集中管辖的概念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于某一类或者某一类案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统一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地域管辖限制,实现了对特定案件的集中审理。
2. 案件集中管辖的意义(1)提高审判效率。
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减少法院之间的重复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2)确保案件质量。
通过集中审理,有利于法官积累经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3)降低诉讼成本。
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往返于不同法院的诉讼成本。
(4)维护司法公正。
集中审理有助于消除地域偏见,确保司法公正。
三、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四)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五)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七)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八)因海上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九)因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因海上、空中、陆地运输安全提起的行政诉讼;(三)因海上、空中、陆地运输损害赔偿提起的行政诉讼;(四)因其他海事、航空、陆路运输损害赔偿提起的行政诉讼;(五)因海事、航空、陆路运输保险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六)因其他海事、航空、陆路运输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疑难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行为的案件,包括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侵权案件。
在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关系到行政法治的完善。
本文将对行政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法治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案件疑难法律问题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行政案件中最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
在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2.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行政案件中的另一个疑难法律问题。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在认定行政主体资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职权。
(2)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3)行政职权的性质: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具有行政性。
3.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审查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时,应关注以下方面:(1)行政程序的启动:行政程序必须依法启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2)行政程序的参与:行政程序的参与主体必须合法,不得违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程序的期限:行政程序的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期限。
4.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在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
行政案件审理法律知识点(3篇)
第1篇一、行政案件概述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的案件。
以下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法律知识点。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1. 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政复议前置: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许可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行政处罚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行政合同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行政事实行为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实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一般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特殊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如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管辖权争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 起诉条件: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条件: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律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答: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旨在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信心,有效减少地方干预,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
二、为什么要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
答: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于2013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经过近五年的探索和实践,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在优化司法环境、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三、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四、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湖南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
的批复》(法(2018)349号)。
2019年1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湘高法发(2019)3号)。
五、湘西州是如何确定集中管辖法院的?
答:根据湘西州地域特点及案件分布情况,划分为南、北两个片区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并确定:
1.吉首市人民法院为南部片区的集中管辖法院,负责管辖凤凰县、古丈县、泸溪县、花垣县和湘西经济开发区的一审行政案件。
2.花垣县人民法院为北部片区的集中管辖法院,负责管辖吉首市、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的一审行政案件。
六、州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州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花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七、县、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到哪里起诉?
答:开展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只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地域管辖问题,并不涉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湘西州凡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八、湘西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9年5月1日起,在湘西州范围内正式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九、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前,原管辖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怎么办?
答:2019年5月1日前,湘西州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且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终结。
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后,如何递交起诉状?
答:2019年5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向其所属片区的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
十一、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分别向两个集中管辖法院都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两个集中管辖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怎么处理?
答:两个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三、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后,有哪些开庭方式?
答:集中管辖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便民利民与节约司法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管辖法院在决定案件开庭地点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在本院开庭或者在当事人属地法院开庭,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开庭等多种方式。
十五、对文书送达和宣判有什么规定?
答: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集中管辖法院应当自行送达当事人;对审结的案件,可由集中管辖法院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决定在本院或属地法院进行宣判,选择在属地法院宣判时,可委托属地法院代为宣判。
十六、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管辖权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
实行案件集中管辖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对辖区内第二审行政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服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需要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凡属由集中管辖法院作出第一审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对相关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均应当向集中管辖法院提出。
十八、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与强制执行,并未纳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的范围之内。
因此,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仍然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