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数据中心传真电报
关于打印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联后无数据问题
1、确认出口口岸是哪里(海沧海关、东渡海关、象屿海关)?不同口岸处理方法不同。
2、确认贵司在办理哪种业务时无数据:
比如:退税时、外汇核时(因为海关在向电子口岸发送数据时有两个不同系统)。 ·东渡海关处理方法:写一张申请把具体操作过程哪个环节无数据描述清楚,并打印电子口岸交单情况,必须加盖公章。交给我司送往统计科退税组。 申请书范例: ………………………………………………………………… ……………… 申 请厦门海关: 兹有我司于****年*月*日出口一货票**货物到**,船名航次:*****,提单号:******,报关单号:******。 打印收汇核销联、出口退税联后,我司在做什么时无数据(写明原因:退税或者外汇核销,如果已经退税或者核销了,要标明做到什么步骤),造成我司无法正常退税,经我司负责人与海关部署信息中心联系010-65195991确认,需向申报海关申请重新发送(哪一联的相关数据)数据,恳请贵关给予协助办理,我司不胜感激,以此为盼! 此致 敬礼 *****公司 ***年**月**日 ………………………………………………………………………………… ·象屿海关处理方法:写一张申请(可以是传真件)交给我司送住象屿海关,并复印要重新发送的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联(注意:要发送哪一联就附上哪一联)。 ……………………………………………………………………………………… 申请书范例: ……………………………………………………………………………… 申 请厦门海关: 兹有我司于****年*月*日出口一货票**货物到**,核销单号:*****,报关单号:******。 打印收汇核销联、出口退税联后,我司在做什么时无数据(写明原因:退税或者外汇核销),造成我司无法正常退税,需向申报海关申请重新发送(哪一联的相关数据)数据,恳请贵关给予协助办理,我司不胜感激,以此为盼! 此致 敬礼 *****公司 ***年**月**日
3-海关外网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 海关总署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技术规范海关外网数据交换接口规范(正式发布稿)2016年4 月发布2016年4 月实施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发布目录前言 (III)海关外网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业务概述 (4)4.1 功能描述 (4)4.2 场景描述 (4)5 数据传输接口定义 (5)5.1 概述 (5)5.2 传输协议 (5)5.3 终端报文 (5)5.3.1 报文结构 (5)5.3.2 XML根元素属性 (6)5.3.3 报文描述 (7)5.3.4 报文头描述 (7)5.3.5 附加信息描述 (7)5.4 响应报文 (8)5.4.1 报文结构 (8)5.4.2 XML根元素属性 (9)5.4.3 报文描述 (9)5.4.4 报文头描述 (10)5.4.5 回执内容描述 (10)5.5 签名 (11)5.6 响应代码及其信息 (12)6 安全接口定义 (12)6.1 数据安全 (12)6.2 加签要求 (13)A (1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数据传输报文接口XML schema描述 (1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终端报文的XML schema描述 (22)参考文献 (30)前言本标准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海关外网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企业向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数据导入的应用场景。
本标准规定进出口企业数据导入的接口技术要求,包括接入流程、传输接口定义、业务报文接口定义、安全接口定义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3.12.2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6号
•【施行日期】2023.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6号
关于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组织架构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组织架构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是海关总署直属机构,成立于1997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海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服务,为海关业务的高效运作提供支撑。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的组织架构如下:
一、领导机构
1.主任办公室
主任办公室是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的领导核心,负责协调、统筹、落实信息中心的各项工作。
主任办公室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处等职务。
二、部门机构
1.信息技术部门
信息技术部门是信息中心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信息中心硬件、软件、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建设和维护。
信息技术部门包括硬件部、软件部、网络部、安全部等职务。
2.信息管理部门
信息管理部门是信息中心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海关信息业务的研究、规划、实施和运维。
信息管理部门包括信息规划部、信息技术部、信息管理部等职务。
三、支撑机构
1.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中心的综合支撑部门,负责信息中心人事、财务、行政、安全等方面的支持。
综合办公室包括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保卫处等职务。
2.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管理办公室是信息中心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海关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开发、实施和验收。
项目管理办公室包括项目立项部、项目开发部、项目实施部、项目验收部等职务。
3.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是信息中心的培训教育部门,负责海关信息化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
培训中心包括职业培训部、技术培训部等职务。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14号)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一、进口转关申报单(一)表头录入“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3-铁路4-公路5-空运6-邮运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
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
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2-直转3-中转8-过境9-沿海内支线。
海关商品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前言 (3)第一部分概述 (3)1 系统组成 (3)2 系统各组成简介 (3)3 系统各组成关系 (4)第二部分电子口岸部分 (5)1 实现系统 (5)1.1 QP4.0系统 (5)1.2 报关申报 (5)2 一般报关单的规范申报预录入 (6)2.1 规范申报要素组成 (7)2.2 规格型号栏的长度 (9)2.3 规格型号栏的录入 (10)2.4 规格型号栏的修改 (16)2.5 规格型号栏的查看 (18)3需要调用备案数据报关单的规范申报预录入 (19)3.1 备案数据预录入 (19)3.2 有备案数据报关单的预录入 (23)前言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是以《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为数据基础,将《规范申报目录》电子化、信息化,作用于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和H2000通关管理系统内。
通过预录入系统对申报要素必填项缺报自动检控不予申报和H2000系统显示报关单所有商品项要求申报要素与“规格型号”栏申报内容的对应情况等主要功能,实现对进出口报关单商品规格型号栏规范填报,并对审单关员以信息提示的目的。
第一部分概述1 系统组成该系统分三部分:电子口岸、H20000系统、归类系统二期管理网。
2 系统各组成简介一是电子口岸系统对规范申报要素的强制录入部分。
1.将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字段长度由原来的50个字节(25个汉字)增加到255个字节(127个汉字)。
2.规格型号栏申报要素之间的分隔符由“;”改为“|”。
3.预录入完成对某项商品按申报要素申报内容时,系统自动对各项要素(要素“其他”除外)录入内容完整性进行检控。
如果必填项要素中任一申报要素未填写,不允许进行申报;如果选填项目未中任一申报要素未填写,系统给予提示。
二是H2000系统对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的比对显示部分。
H2000系统内在专业审单、现场接单、放行管理,界面左侧增加了“审单辅助”按钮,点击后,弹出显示该报关单所有商品项要求申报要素与“规格型号”栏申报内容的对应情况,如商品项只要有一项申报要素未填报(要素“其他”除外),则该商品项对应内容将显示红色以提示接、审单关员。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贯彻实
4 署调[1993]1383 号 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5
署法[99]1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在监管年限内补领进
口许可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批准《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的通
56
署税[1997]1062 号 急通知
海关总 署关 于利 用国外 贷款 结转 项目 进口 设备减 免税 收有 关问 题的 57 署税[1998]378 号
通知
58 署税[1998]443 号 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9
署税[1999]75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
6
署法[99]149 号 知
7 署办发[1999]189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钟乳石出口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
8
署法[99]3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9
署法[99]44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署法[99]6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 42 署法发[2003]300 号 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43
署法发[2004]3 号 通知
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
44
署税[92]1749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1 署税[2000]642 号 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电子商务实务PPT课件
2021/7/17
36
【案例学习:合理的投资】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图拉尔县有四分之一的居民接受政 府生活补助, 政府社会服务局每年要根据多达4 500 种的规定, 处理大批申请表格, 一份申请可能长达32 页, 出现一点差错又得重新进行, 申请审批过程是费 时、费力、费钱的过程。现在通过网上申报, 申请人 在计算机程序的指导下完成申请过程, 差错很少, 政 府人员审批归档也简便。建立这套计算机系统投资了 320 万美元, 但每年可以节省政府开支1 .08 亿美元。
2021/7/17
18
综上所述
广义: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的又一次革命,是指使用各 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其中的电子工具范围广阔, 包含电报电话、广播传真、计算机网络、NII(国家信 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 构)等现代工具。它不仅仅是硬件与软件的集合,而是 通过网络把买卖双方,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 间,甚至政府与个人之间巧妙衔接起来进行各类业务活 动。
2021/7/17
37
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G to G)
世界各国都维持着一个庞大的政府部门以行使社会综合 管理职能, 普遍存在效率低下问题。削减人员和经费开 支被各国政府列为工作重点, 但人员越裁越多, 开支越 来越大。从客观方面讲,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 规模越来越大, 如果没有现代化手段,就很难科学管理。 政府的管辖范围大,从国防、外交、公安、海关、统计 到邮电、铁路、航空等国有经济部门, 管理内容庞杂, 靠手工根本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 近年来许 多国家致力于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完善以提高政府部门的 工作效率。继加拿大政府1994 年首先制定出《应用信 息技术更新政府服务的规划》后, 欧美发达国家纷纷提 出“ 电子政府”的口号, 内容是实现政府内部管理工作 程序的计算机化和通信联络的网络化, 并与社会经济各 部门、各行业的计算机网络互联, 办理各种申请审批手 续, 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开支, 减轻社会负担。
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政法传[1999]422号
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1月5日政法传[1999]422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关于对进口数量较大的属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是否可以在溢短装范围内予以免证验放问题,经总署政法司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现已明确(见附件署办法(1999)110号传真电报),因有修改,现将原件主要内容誊清如下: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附件1的规定,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应按照国际惯例掌握在货物总量的±5%范围内。
据此,请各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二、对限量登记和自动登记的重要工业品中的大宗散装货物,也比照此规定办理。
三、但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复。
附件: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署办法传(1999)110号1999年6月29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近日,部分海关就进口大宗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是否可以在溢短装范围内予以免证验放问题请示总署。
经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附件1的规定,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应按照国际惯例掌握在货物总量的±5%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公布《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公布《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有关事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01.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为加强海关统计信息的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将自2003年起,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
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
海关总署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按照GDDS 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
公众可在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海关总署将自2003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个年度的《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明确公众可获得数据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具体时间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200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海关总署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200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时间│快报│月度初│月度咨│中文│英文│中文│英文││││步数据│询数据│月报│月报│年鉴│年鉴│├──┼───┼───┼───┼───┼───┼──┼───┤│ 1月│ 8日│13日│25日│25日│30日│││├──┼───┼───┼───┼───┼───┼──┼───┤│ 2月│12日│17日│28日│28日│3月5日│││├──┼───┼───┼───┼───┼───┼──┼───┤│ 3月│10日│13日│25日│25日│31日│││├──┼───┼───┼───┼───┼───┼──┼───┤│ 4月│ 8日│13日│25日│25日│30日│││├──┼───┼───┼───┼───┼───┼──┼───┤│ 5月│12日│17日│28日│28日│30日│││├──┼───┼───┼───┼───┼───┼──┼───┤│ 6月│ 9日│13日│25日│25日│30日│30日││├──┼───┼───┼───┼───┼───┼──┼───┤│ 7月│ 8日│13日│25日│25日│30日││30日│├──┼───┼───┼───┼───┼───┼──┼───┤│ 8月│ 8日│13日│25日│25日│30日│││├──┼───┼───┼───┼───┼───┼──┼───┤│ 9月│ 8日│13日│25日│25日│30日│││├──┼───┼───┼───┼───┼───┼──┼───┤│10月│13日│17日│28日│28日│30日│││├──┼───┼───┼───┼───┼───┼──┼───┤│11月│10日│13日│25日│25日│30日│││├──┼───┼───┼───┼───┼───┼──┼───┤│12月│ 8日│13日│25日│25日│30日│││└──┴───┴───┴───┴───┴───┴──┴───┘注: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说明:1、快报(月度初步汇总数据):仅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2、月度初步数据:由海关总署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3、月度咨询数据: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提供数据咨询电话:010-65195623,传真:010-651958844、中文月报、中文年鉴:发行单位:海关总署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海关出版社发行部邮编:100013电话:010-85271610,传真:010-852716115、英文月报: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电话:852-25722289,传真:852-28342985网址:,邮箱:*****************.hk6、英文年鉴: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一座1007A电话:852-29739133,传真:852-25309820网址:,邮箱:***************.hk。
北京市数据中心现状和发展
中行、农行、建行生产性数据中心均在北京,主机房面积均大于1万平米, 工行、交行灾备中心设在北京。国税总局数据中心在北京地区分设四处,机 房面积总计6200平米,新数据中心面积12000平米,公安部、海关总署在京数 据中心主机房面积均为6000平米。北京政务数据中心现有机房面积近2.2万平 米,机架数近32005年到2010年间,北京数据中心产业市场规模大幅增长, 年增长率分别为32.5%、58.1%、63.3 %、43.8%、51.3%和53.4, 截止2010年,北京数据中心产业销售收入达33.9亿元,占全国市 场规模(102.2亿元)三分之一。
北京数据中心状况(机房规模)
保障能力的行业应用。
北京数据中心业务统计
服务提供商 北京电信
北京联通
北京移动 世纪互联 鹏博士数据 中金数据
机房分布情况 静安中心 西单电信大楼 兆维 盈创动力大厦 德胜尚城 朝阳门电信大楼 百子湾 马家堡电信大厦 永丰 通州光机电基地 顺义天竺空港 电报大楼 三元桥 皂君庙 亦庄 京门大厦 回龙观机房 土城 酒仙桥 林河机房 南苑电话局 上地局 数字北京大厦 广顺北大街 广内大街 昌平移动大厦 丰台富丰路 雍和宫航星园 北蜂窝 大兴团河路8号 M5 B28 惠普机房 中关村机房 三元桥机房 苏州桥机房 雍和宫机房 酒仙桥 亦庄
数据中心的发展演进
数据存储中心(以传统大型机为核心)——>数据处理中心(以分 布式应用为核心)——>数据应用中心(广域网络计算为核心)——> 数据运营服务中心(以云计算等信息计算架构为核心)
与数据中心发展匹配的数据中心服务演进:第一代,基础资源出租 服务——>第二代,基础资源增值服务——>第三代,动态资源智能服 务 第一代,提供简单、基本的托管、服务器租赁和带宽出租服务 第二代,增加了安全、负载均衡等增值服务以及规范化的运维服务, 面临的挑战是需满足客户在不中断业务的条件下平滑调整资源的需求 和节能降耗的需求 第三代,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能够提供大规模、低成本、可靠和 可扩展的IT基础设施,服务内容扩展到弹性计算、云存储、内容推送 等领域,能够帮助运营商拓展数据中心业务的长尾市场,保持运营商 在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力。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信息完成情况汇报
海关信息完成情况汇报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海关信息系统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就。
在全国范围内,海关信息化建设已经实现了全面覆盖,各项工作任务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下面,我将对海关信息完成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海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们不断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海关业务的电子化、智能化和便捷化。
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更新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为海关监管和服务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技术支撑。
其次,海关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推动了各类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实现了海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了海关监管和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此外,海关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我们加强了信息安全管理和监管,加大了信息安全投入和力度,提高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有效防范了各类信息安全风险和威胁。
最后,海关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我们加强了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了信息化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海关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总的来看,我国海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海关监管和服务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我们将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海关信息化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和突破。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推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不断提高海关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我们也将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和力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监管,有效防范各类信息安全风险和威胁。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海关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人才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海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们将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海关信息化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和突破。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署厅发[2010]308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署厅发〔2010〕308号)各直属海关:为了切实做好“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建设工作,总署研究制定了《“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关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建设指导意见为进一步畅通海关与社会各界的交流沟通渠道,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促进海关执法的规范统一,树立海关良好形象,总署决定在各关原有对外服务热线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海关“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以下简称为“12360”热线),并就建设、推进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12360”热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建设以“12360”为统一服务号码的全国海关服务热线体系,统一全国海关热线服务的名称、标识和服务规范,按照“统一受理、后台协作、统一回复”的工作模式,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投诉、信访举报、通关协调等公共服务,打造海关服务社会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
(二)建设任务1.在全国海关统一推广使用“12360”热线号码。
按照“单一窗口”的理念和原则,对各地海关原有的业务咨询、走私廉政举报、通关协调等对外服务电话进行整合,统一使用“12360”号码,同时以“12360”作为统一标识,逐步提供短消息等延伸服务。
2.完善“12360”热线的后台支撑机制和管理制度。
总署将组织开发热线工单管理系统,各关按照总署关于“12360”热线的总体服务要求,组织整理“12360”热线问答知识库,建立本关区“12360”热线的联络员和专家制度,完善业务和技术后台支撑机制,为热线前台提供有效支持。
海关总署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模板
海关总署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模板海关总署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以及海关系统各直属海关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
本年报由主要工作概述, 主动公开情况, 依申请公开情况, 咨询处理情况, 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信息公开费用收支情况, 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附表等八部分组成。
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5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
本年报电子版可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 下载。
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 请与海关总署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联系(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办公大楼东配楼, 邮编: 100730, 电话: 65195744, 电子邮箱: ) 。
一、主要工作概述以来, 海关总署按照《条例》要求, 将海关信息公开作为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海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和谐海关建设的重要措施,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制度保障功能, 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 积极推进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海关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调整和充实全国海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海关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总署机关信息公开日常事务; 各直属海关单位也成立领导小组,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 二)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信息公开作业程序制定《海关总署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海关总署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程》等多项工作制度, 形成海关信息公开制度主体框架。
研究制定《—海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方案》, 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海关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任务。
( 三) 完善网上服务功能, 实施统一咨询接待组织开发”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项目, 总署和41个直属海关及部分隶属海关的网上服务大厅相互链接指引, 实现了3级连通。
审单处关于加强手机主板商品规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海关审单处传真电报
信息属性:--
审单处关于加强手机主板商品规范申报工作的
通知
皇岗海关,罗湖海关,沙头角海关,蛇口海关,文锦渡海关,大
——
1
鹏海关,机场海关,福田保税区海关,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笋岗海关,南头海关,沙湾海关,梅林海关,惠州海关,深圳湾海关,大铲湾海关,现场业务处,驻邮局办事处,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
近期,我处经过数据核查和商品调研,发现影响手机主板价格的主要因素有芯片、内存以及是否智能机用等。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申报行为,提高关区申报质量,满足海关税收征管及实际监管的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深圳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号85177030项下手机主板商品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现将该类商品规范申报要求下发,请各现场海关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审核,遵照执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企业。
原先我处制发的《审单处关于加强部分商品申报规范工作的通知》(关单传〔2011〕2号)中所规定的《税号85177030项下手机主板商品申报要求》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税号85177030项下手机主板商品申报要求
——
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数据中心传真电报
数据中心关于防范假借数据中心名义强制销售电子口岸产品的通知
各数据分中心:
近日,数据中心接到部分数据分中心和企业反映,有一些社会单位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名义向企业强制销售IC卡操作培训光盘及培训课程,在进出口企业中造成不良影响。
现就此问题说明如下:目前数据中心通过各数据分中心开展面向企业的培训,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社会单位向企业销售培训光盘和开展企业培训,数据中心与这些单位也没有任何投资、经营和合作关系。
为确保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电子口岸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请各分中心尽快向企业澄清事实,指导企业有效识别和防范假借数据中心名义强制销售电子口岸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全力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子口岸建设秩序。
感谢各分中心对数据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