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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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背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与公正性往往受到质疑。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约束,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内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指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行政复议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将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避免乱作为、乱处罚的现象的发生。

三、备案的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行政机关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备案;2. 上级行政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发表备案决定;3. 备案决定可以包括同意备案、修改处罚决定和驳回备案等具体内容。

四、备案的原则在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2. 公正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客观、公正地对待备案申请,不偏私、不徇私,确保备案的行政决定符合公众利益;3. 民主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做出公正的备案决定;4. 透明原则: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备案决定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五、备案的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上级机关的审查,可以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与正义;2. 加强行政约束:备案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3. 强化法制建设:备案制度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4.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备案制度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政府有权力对那些作出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对应的处罚,但实际上政府在面对某些比较严重的事项上没有足够的权力直接作出涉及到公众的处罚决定,这就要求政府在决定之前要通过备案以便公民与国家进行监督。

那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建立的制度。

以下将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制度背景与目的1.1 制度背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1.2 制度目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惩治性,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适合范围和程序2.1 适合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适合于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具体适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2.2 备案程序2.2.1 立案申请:相关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申请,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执法依据、证据材料等。

2.2.2 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程序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2.2.3 备案决定: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要求补充材料等。

2.2.4 备案公告:备案机关对备案通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处罚决定、申诉渠道等。

第三章:备案机关的职责和权益保障3.1 职责备案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权益保障备案机关有权要求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对备案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清单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4.1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申请表4.2 备案审查记录4.3 备案决定书4.4 备案公告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5.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措施。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并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在我国政府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一种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其涉及的权力自由和财产权益等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个人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授权和合理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独立审查原则: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独立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不受不正当干扰。

4. 追责问责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三、实施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备案机构备案。

2. 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相关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问题,备案机构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补正或重新审查。

3. 备案决定:备案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备案机构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行政机关。

如备案机构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设置法制审核机构的执法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审核人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执法部门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二)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三)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五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二)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必须遵从以下审核程序:(1)局属各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局属各执法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交通运输局不断推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介绍。

1.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基本概念及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规范程序和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进行审查,以保障执法决定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一)吊销、撤销许可证、证明书等事项;(二)限制、停止、关闭、查封、暂扣、扣押财物的事项;(三)在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四)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为了基本的法定程序。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要求越来越高,对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优化和规范也变得更为迫切。

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情况,交通运输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核内容基于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公正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等方面。

(2)审核方式审核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审核型,即由符合法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对执法决定进行直接审核;另一种是协商型,即交通运输局的法制工作人员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对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3)审核时限交通运输局规定,审核的时限应在作出执法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延长审核时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相关部门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审核时间。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为加强对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区局法制科负责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向区法制办备案报送工作。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联合执法时被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四、区局法制科应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二)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查明;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否符合执法局的法定权限;(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是否正确;(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等);(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六、区执法分局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认真办理,及时纠正错误,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执法过错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七、区执法分局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

八、区局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询问办案部门的办案过程及实际情况,调阅有关案卷。

九、对报送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区局法制科应立即报告分管局长,由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经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执法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六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七)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豫交文〔2015〕50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5〕5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该《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2015年9月23日《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省政府制定的一部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规章,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项事后监督纠错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贯彻《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审查方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区域内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机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依法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同时向其上一级法制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备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主送机构、备案内容、备案说明、备案机构、备案年月日等。

重大交通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应当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

第九条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XX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XX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XX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XX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法〔略〕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确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和《XX 市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是指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确定前,由法制机构对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确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确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确定。

其他行政执法确定,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法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工作全面负责。

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详细实施。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编办、法制办及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方法,配备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满意工作需要。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五年以上行政执法经受。

法制机构参加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从事法学教学讨论的人员参加审核,也可以实行购置法律服务的方式由具有法律审核力量的机构进行审核。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力量。

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自己的名义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应当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法制审查制度,编制《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名目清单》和《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并报局备案。

局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行政执法单位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目的及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透明,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1.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注1)-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

2.1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案件;- 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案件。

2.2 备案单位备案单位为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为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受理与审查备案单位应设立受理窗口,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事实依据的充分性、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

3.2 遴选备案组成员备案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遴选备案组成员。

备案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域专业知识。

3.3 备案材料归档备案单位负责将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记录备案日期、备案人员等相关信息。

3.4 备案意见征询备案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专家、律师等意见,对备案案件进行评估。

3.5 备案决定备案单位根据审查和征询的结果,做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并在备案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四: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为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和监督,备案单位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4.1 公示备案单位应及时公示备案决定书,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处罚单位的基本信息、处罚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情况的汇报.doc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情况的汇报.doc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情况的汇报.doc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情况的汇报1某大队关于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相关情况汇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要求,促进某大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求,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执法法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云港市路政支队某大队针对相关情工作况作如下汇报。

一、近两年来路政执法公示情况(一)推进执法公示制度。

1、梳理公示内容,制定公示事项清单。

某大队针对开展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类执法活动中,探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积极配合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梳理公示内容,通过与双随机一公开、政务服务一张网、双公示制度相结合,制定公示事项清单,上报并公示行政许可权利5类(下含子项)、公示行政处罚17项、公示行政处理1大类、行政强制2两项(不包含处罚附带附带强制相关权利)、行政警告1类。

某大队将相关行政权利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执法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等信息纳入清单管理,除法定不予公示、公开内容外,其他执法信息一律公示、公开。

2、落实表明身份制度。

要求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随身携带执法证件,使用单兵设备执法进行询问、检查、勘验、扣车、强拆等执法活动,执法队员应文明执法,并将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与群众交流先说“您好”,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公示自己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以及监督途径。

2.规范公示程序,健全公示工作机制。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1. 简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的制度要求。

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和透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权威。

2. 备案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主体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相关执法部门。

这些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

3. 备案内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要求备案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由、处罚对象、处罚主体、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调查报告、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4. 备案程序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立案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或举报,对存在涉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将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

4.2 备案登记经过立案审查后,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要将案件相关信息填写并整理成备案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等。

4.3 公示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备案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方式可以采取报纸、官方网站、电视台等多种形式,旨在告知社会各界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罚结果。

4.4 监督检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备案公示后,将根据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5. 监管机制为确保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备案登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程序等,以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

6. 备案的意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1 保障公正公开备案要求的实施,可以使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得到更多公开和透明,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正文:----------------------------------------------------------------------------------------------------------------------------------------------------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

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

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审核,是指本局办案部门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局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局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项。

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六条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具体办案的所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一、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防止乱施处罚和其他问题的发生,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处罚工作有条不絮的开展,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机构。

德宏州交通运政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机构设在处稽查支队,主要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和承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有关事宜。

三、备案时限。

凡我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承办的科室、稽查支队,必须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报送一式3份交备案机构备案。

四、组织成员。

由州处领导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五、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涉案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关的会议记录。

六、备案手续的办理。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制度,凡交处稽查支队备案前,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做到谁办理备案谁负责。

七、做好与备案有关事项。

八、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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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

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公安局交警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区域内各所属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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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下称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时间及备案部门内容等。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案卷和材料,有权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报备部门及机构不得拒绝。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报备部门及机构对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作出的相应监督检查决定。

第九条在规定期限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依据《怀新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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