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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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征占用林地许可流程图

征占用林地许可流程图
办证
接待窗口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图例 A 级风险点 B 级风险点 C 级风险点 防范措施
个人收集整理 仅供参考学习
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1、告 之理 由;2、 退回 资料 1、告 之理 由;2、 退回 资料
受理 接待窗口接受申请、受理审查
接待窗口接受申请、受理审查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受理
接待窗口接受申请、受理审查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 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 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身份证明。
初审
不予许可 主办科室审查,现场查看并提出意见
2 人以上实地查看(3 个工 作日)
局权力 公开办 公室全 程监督
主管局长作出许可决定 (2 个工作日)
办证 接待窗口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件
A 级风险点 B 级风险点 C 级风险点 防范措施
个人收集整理 仅供参考学习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产地检疫流程图
1、告 之理 由;2、 退回 资料
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
接待窗口接受申请、受理审查

申请人需要
对其种苗繁
殖材料等进
行产地检疫。
不予许可
审查
检疫人员到现场检疫调查,并填写 《产地检疫记录》,如发现检疫对象 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后,进行消毒处 理,合格后,填写《产地检疫合格证》, 凭此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
主管局长提出审查意见
局务会会议研究决 定
报请局务会研究讨论
将被调动人员有关情况上报人事局
图例 A 级风险点 B 级风险点 C 级风险点 防范措施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附件: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一)审批操作规程1、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20022002日起施行的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还。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欢迎共阅草原征占用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围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草原的征占用问题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政府部门需要对草原征占用进行审批,确保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

一、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操作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批的操作规范包括征占用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征占用申请1. 征占用申请应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草原的目的、征占用的范围和面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征占用申请人应提供草原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方案,明确草原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确保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二)审批机关1. 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具备相关的草原保护和环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草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审批程序1. 草原征占用审批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因素,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审批。

2. 草原征占用审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批环节的透明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审批结果1. 草原征占用审批的结果应当是合法、公正、合理的。

2. 如有需要,草原征占用审批机关可以加入监管措施,确保征占用实施后的环境保护和草原恢复。

二、行政审批流程图要点草原征占用的审批流程图主要包括以下要点:(一)征占用申请提交与受理1. 征占用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到征占用审批机关,等待受理。

2.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审批流程和期限。

(二)环境评价报告审查1.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根据审批对象的情况,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和草原管理部门发表意见的权利。

2. 环境保护部门和草原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三)审批决策1. 征占用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环评报告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征占用申请。

西乌农牧业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汇总

西乌农牧业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汇总

西乌农牧业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原种及草籽繁殖场牧草种子生产许可
除原种及草籽繁殖场之外的牧草种子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审查)
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矿采石等作业活动审批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农牧业机械技术培训班开业许可
因国家调整国土规划确需开垦草原审批
西乌旅游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审核
(投资规模1000万以上)
西乌司法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查)
西乌药监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设置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许可
西
配载经营许可
中转联运经营许可
货物运输
仓储理货经营许可
客运代理经营许可
搬运装卸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置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旗行政区域内)
西乌旗文体局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
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
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旗级管理的博物馆)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从事体育市场活动许可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农牧规发〔201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20022002日起施行的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还。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欢迎共阅草原征占用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2天市林业局收件3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省林业厅审批依法处理5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防范措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操作规程。

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下发审批文件依法处理3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调用检疫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检疫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核发《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证》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动物狩猎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省林业厅审核批复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转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或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或转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申请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1天市林业局收件1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审核转报省林业厅或下发审批文件依法处理2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发证或转报申请人补充材料后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备注:1.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是配套的,一个权力运行流程图对应一个权力运行流程图。

县农业农村工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县农业农村工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15-01-001(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5-01-002(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批准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草地畜牧中心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5-01-003(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批准办理机构:xx县草地畜牧中心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5-01-004(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权限内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草种生产经营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种子管理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5-01-005(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调入或调出县级境内所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及产地检疫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植保植检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5-01-006(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拖拉机注册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申领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机管理推广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动物诊疗的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兽药经营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动物防疫合格条件的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5-01-014(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5-01-015(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生鲜乳准运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证》的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畜禽技术推广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机管理推广站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115-02-001至15-02-062,15-02-081,15-02-107至15-02-121,15-02-133至15-02-147(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15-02-063至15-02-067(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办理机构:xx县农机管理推广站15-02-068至15-02-080(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15-02-082至15-02-097,115-02-106,15-02-122至15-02-132(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15-02-098至15-02-105(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办理机构:xx县畜牧发展中心15-02-148至15-02-169(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15-03-001(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权力运行流程图15-03-002(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依法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权力运行流程图15-03-003(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权力运行流程图15-03-004(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权力运行流程图15-03-005(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先行登记保存权力运行流程图15-03-006(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权力运行流程图15-03-007(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15-03-008(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15-03-009(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15-03-010(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质量安全标准的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农产品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15-03-011(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农业机械强制报废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xx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15-03-012(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权力运行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草原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6.01.27【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申报草原征占用手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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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据此,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能否收费,要看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附件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草原征占用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使用草原的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行政审批收费目前尚未开始,此项收费相关文件尚未申请。

)十.咨询、投诉电话昭平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行政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草原征占用审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批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市辖区未设立草原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截止目前为止,广西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建设的视听资料,可以作《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截止目前为止,广西此项审批项目无人申请,收费亦未开始。

)十、咨询、投诉电话昭平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批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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