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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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第一组: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 、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X2、X3、X4、X5、X6、J7、X8、X9、X10、J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6、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7、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8、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

控申部门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控申部门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 刑 事诉讼法》 虽然 明确 了辩护 人 、 诉讼 代理人诉讼 权利 的保 护途 径, 但 静态 的立 法成果 尚未能 和动态 的司法实 践接轨 , 辩护 人、 诉 讼代 理人 形成诉 讼权利 保护 的思 维习惯 尚需时 日。 ( 二)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诉讼 权利 救济程序 尚 不完善 目 前, 对 阻碍辩 护人 、 诉 讼代理 人行 使诉讼 权利 的行为 , 《 刑 事 诉讼法》 第 四十 七条 仅原则 性地确 立 了救济规 则 , 无具体 责任 内容 。辩 护人 、 诉讼 代 理人诉讼 权利 的保 障 , 需法律 监督机 关进
制占 缸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3・1 1 ( 中)
控 申部 门对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诉讼权 利保护机制研究
王长 林 刘 雪飞 王 征
摘 要 《 人 民检 察 院刑事诉 讼规 则》 关于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诉讼权 利保 护的规 定 尚需完善 , 同时辩 护人 、 诉讼代 理人在 执业 过程 中维护 诉讼权 利 的意识 尚需提 高 , 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的权 利保 护 需要控 申部 门积极 宣传该程 序 的 同时 , 积极 完
两级检察机 关都有 管辖权 的情况 下, 对在监 督过程 中存 在困难 的 作用 的刑事案 件 中, 为防止辩 护人介入后 犯罪嫌疑 人供述 发生变 案件 ,有可 能造成 两级 检察 机关 都不积 极行 使管辖 权 的不 良后 化, 影 响案件 办理 , 辩护 人的很 多诉讼 权利得 不到保 障 。最 新修 果 。 订 的《 刑事诉 讼法》 和《 刑诉规 则》 虽然 规定 了对 辩护人 、 诉讼代理 2 . 辩 护人 、诉讼代 理人 诉讼权 利救 济程序 尚不完 整。辩护 诉讼代 理人 认为 司法机 关侵 害其诉 讼权利 , 向同级 人 民检 察 人权 利保 护 的救济途 径 , 但可 以预 见的是 , 要想 仅通 过该规 定扭 人 、 对 同级人 民检 察院 的处 理结果仍然 转现 行 的局面 是不现 实 的。 辩护 人 、 诉讼 代理人 在诉 讼 中的诉讼 院控 申部门 申诉或 者控 告后 , 是 否可 以钳 ‘ 对 同一事项再 次 向上一 级人 民检 察院 申诉 或者 权利 是否 能够得到 充分保护 实质上和 我 国法 治化程度 密切相关 , 不服 , 需 要随着 社会 法治程 度 的提高而 逐步得 到完 善。 二、 辩护人、 诉讼 代理 人诉讼 权利保 护存在 的 问题 控告 , 在《 刑 事诉讼 法》 和《 刑诉 规则》 中均 没有 明确规定 。 如 能在 辩护人 、 诉讼代 理人诉讼权 利保护 程序之 后进一步规 定对处 理结 ( 一) 辩护 人 、 诉 讼代理 人权 利意识有 待提 高 果不 服的 申诉程序 , 则 更为合 理 。 ‘ 控 申部 门对辩 护人 、 诉讼代理人 权利保护程 序 的启动有赖 于 3 . 按照《 刑 诉规 则》 第五十 八条 的规定 , 对辩 护人 、 诉讼代 理 人 民检 察院应 当在受 辩 护人 、 诉 讼代理人 对阻碍其 行使诉 讼权利 的行 为提 出 申诉或者 人提 出的阻碍行 使诉讼 权利 的 申诉或控 告 , 控告, 但从 现实情 况来 看 , 对在 执业过 程中遇 到 的司法机 关侵犯 理后十 日内审查完 毕 。 在实 际执行 过程 中, 十 日的办理 期限对 简 其 诉讼 权利 的行为 , 能主动 提出 申诉或者 控告 的辩护 人 、 诉讼 代 单案 件 尚够 , 但如遇 到需 要进行 实体审 查 的案 件 , 十 现有 控告 申诉工 作机制 。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利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索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利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索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利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探索[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审判效果,在这个阶段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对整个诉讼程序公平公正的实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拟结合律师法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检察环节下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律师权利;刑事诉讼一、中外有关刑事辩护律师职权之立法区别(一)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

”在美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几乎不受什么限制,辩护人只要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辩护活动。

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可以随时联络、交谈,并且他们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

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律师的会见权利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可以方便地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且不被监听。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且“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法律未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

从中可以得出,我国侦查机关不承担确保被追诉人“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与律师联系和会见的义务。

其二是会见的保密性问题。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会见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才具备它应有的意义,而执法人员“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予以监督,以防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和发生其他事故,这并不与会见的保密性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文章来源:/Content-2861.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文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发布日期:2012-11-22执行日期:201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多选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多选题

(2012年)64.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答案】ABC【考点】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解析】选项A、B、C正确。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髙,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6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答案】BCD【考点】程序公正【解析】本题,二审法院因第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表明程序公正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更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66.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答案】BC【考点】拘传【解析】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指:()(1.0分) (正确的答案:AA、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B、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活动C、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D、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总称2、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内容是:()(1.0分) (正确的答案:CA、对刑事被告人判处刑罚B、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C、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D、解决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问题1、()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诉讼形式或模式。

(1.0分) (正确的答案:C A、弹劾式诉讼B、纠问式诉讼C、混合式诉讼D、职权主义诉讼2、被告人在诉讼时不具有权利,只是刑讯的对象,是()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

(1.0分) (正确的答案:B A、弹劾式B、纠问式C、混合式D、辩论式3、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典是:()(1.0分) (正确的答案:B A、《吕刑》B、《法经》C、《大元通制》D、《十二铜表法》4、人类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1.0分) (正确的答案:BA、纠问式诉讼B、弹劾式诉讼C、混合式诉讼D、当事人主义诉讼1、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机关(1.0分) (正确的答案:B A、对罪犯追诉权B、检察权C、侦查权D、执行权2、下列机关中不拥有侦查权的是()(1.0分) (正确的答案:D )A、国家安全机关B、军队保卫部门C、人民检察院D、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活动中的关系()(1.0分) (正确的答案:B A、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B、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D、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4、()负责特务、间谍案件的侦查工作。

(1.0分) (正确的答案:D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司法行政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1.0分) (正确的答案:D A、鉴定人B、辩护人C、法定代理人D、公诉人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基本理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1.0分) (正确的答案:B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B、参加刑事诉讼,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C、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下列所述各项诉讼权利中,属于有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1.0分) (正确的答案:D 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撤诉权D、申请回避权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是()(1.0分) (正确的答案:D A、申请回避的权利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C、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D、上诉权1、人民法院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1.0分) (正确的答案:D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B、个人隐私案件C、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司法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与人()(1.0分) (正确的答案:B A、可以为他们翻译B、应当为他们翻译C、不允许为他们翻译D、由本人聘请翻译人员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案件时常常在侦查阶段即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原则是知道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这⼀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不得⾏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逮捕的权⼒;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的刑事案件可以⾏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分别⾏使,⽽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逮捕和预审的权⼒。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机关的执⾏活动进⾏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法院⾏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审理,并作出裁判。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规定确⽴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合法权益。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

L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箜生塾盒!!!!兰塑堕i鋈篮圈圈篓圈浅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沽保护王谢英摘要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方面初步迈出了民主文明的第一步,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民主化的诉讼结构初步确立,特别是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1—02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他们在解决诉讼争端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范畴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有效载体。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司法保护的含义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追究刑事犯罪,既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国家救济,也是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从错误的追究中及时解脱出来;二是保证被告人只受公正的刑罚处罚:三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犯罪行为或刑事诉讼而受到的侵害和损失的实体性权益;四是保障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人身侮辱和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等权利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五是保障一股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非法搜查、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控告、申诉、检举及不受打击报复等基本权利。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作者:吴宏耀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与保障。

鉴于此,《法律援助法》着力完善并强化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法律援助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此外,在第四章“程序与实施”部分,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转交义务等。

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其职责范围,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援助的保障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权利保障职责;诉讼监督职责;程序救济职责。

一、检察机关的权利保障职责根据权利主体不同,人民检察院的保障职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

其中,就当事人而言,在刑事诉讼领域,“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首先是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领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辩护权的一部分,是刑事法上的一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因此,作为辩护原则的延伸,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第40条、第42条、第44条就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及时通知、拒绝援助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及最高检《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的保障职责具体表现为告知义务、通知义务、便利义务。

(一)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再次重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因此,在告知内容上,检察机关应当具体告知“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两项内容。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

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

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落实到位。

二是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作者:楚世鹏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于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改,并于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完成第二次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拟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了新的希望与挑战。

本文将从其对人权保障方面进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探讨,以为刑事诉讼工作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影响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3-0056-01一、建国初期的1949年至1979年期间刑事诉讼相关制度建国初期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是惩治犯罪,此阶段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普遍不认同人权保障。

于1954年中国才正式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逮捕拘留条例》,明确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并规定这三者相互配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等基础原则。

但当时刚解放30年,在高度集权主义的背景下,受封建专制思想与“轻权”文化的影响,虽然建立了人民陪审、审判公开、两审终审、辩护等制度,整体社会依然强调惩治犯罪,司法更是欠缺独立性和规范性,尤其是剥夺他人生命、刑讯逼供、肆意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时常发生。

二、文化大革命之后1979年至2012年期间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基于文化大革命中出现司法秩序混乱的现象,如滥用司法权、弃用司法权,结合当时我国情发展需要,公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可以说是1979年为我国刑事诉讼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刑事诉讼确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保障了诉讼参与人权利等,并进一步建立了辩护、回避、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诉讼制度。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权保障方面,国际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务实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于是1996年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展开了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大修改,第一次尝试了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但在程度设计、辩护、司法模式以及证据制度等内容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当时实践需要与条件局限的影响。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

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摘要]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问题,确有加以探讨的必要。

保障人权的国家义务决定了刑事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权利;刑讯逼供一、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概念由被告人自愿支配的排他的,任何人及组织均不得非法剥夺的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一)接受告知的权利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本人和家属都可以委托)(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是到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证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阻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介入,保证案件的公证性是非常重要的。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六)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含义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没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问题研究

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要切实保障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但不能就此错误认为这
是对犯罪人进行保护。刑事诉讼更重要的 目的是保 护无辜的人、 没有犯罪的人免受被滥用 的刑罚权 的
在刑事诉讼监督 中保护人权 , 是检察机关 的社 会义务 。德 国学者鲁道夫 ・ ・ 冯 耶林认为 : 主张 “ 权 利是对 社会 的义 务 ” 。检 察 机 关 根 据 宪 法 和法 律 的授权 , 对刑事立案、 侦查 、 审判、 执行等诉讼过程监 督, 保护人权 , 是对权力的正当行使 , 不履行义务 , 就 是 渎职 。
容, 主要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 中应 当享有
拖不决 , 将刑事案件 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完成投劳 指标 , 检察机关怕激化矛盾 , 理解苦衷 ” 常常睁只 “ , 眼闭只眼。有的侦查 、 审判机关受利益趋动办案 , 侵 犯当事人财产权 , 不胜监督 , 不好监督 。对 于审判机
关不及时将诉讼文书 送达诉 讼 当事 人、 不按规定履 行告知义务、 不通知 被害人到庭、 不按规定提供法律
享受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
候审中既“ 财保” 人保” 超期羁押、 又“ 、 刑讯逼供、 殴
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 人 、 撤销取保候 审就直接羁押 犯罪嫌疑人 、 仅凭 一纸 判决 函就将 自诉案被告人投
劳等问题长期存在 , 检察机关一方面否定这些违法
的人 , 包括被害人 、 自诉人 、 罪嫌疑人 、 犯 被告人 、 附 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等 当事人和法定 代理人 、 诉讼 代理人 、 辩护人 、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
犯罪侵害后 , 又再次遭受法律 的“ 白条” 。 3 刑事诉讼监督手段乏力 , 、 不易有效保护人权。 检察机关 只在职务犯 罪立案和 自诉案件 以外刑事案 件批捕、 不捕、 起诉 、 不起诉 、 撤案等方面享有有限的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这种分工明确的权力配置,有助于确保各机关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例如,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证据和事实,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例如,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并且要遵守法定的时间限制和审批程序。

在审判阶段,法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庭审,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如果违反了法律程序,可能会导致诉讼行为无效,相关证据可能被排除,甚至整个案件可能被重新审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维护,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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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机制研究[摘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诉讼权利的实现,体现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平。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也还不够。

文章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分析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现状及原因,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以此来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将是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制度化,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概述(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1.会见通信权会见通信权是辩护人与当事人会见并互相交流的权利,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查阅案卷权查阅案卷材料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申诉与控告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5.参与庭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依法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应当由辩护律师进行举证;质证是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和确认的法律活动,定罪量刑的一切证据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享有辩论权,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性1.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要手段“辩护是上帝给人类最大的恩惠”[1],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辩论权是其诉讼权利最为基本的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发表的辩论意见,实际上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辩论权的保障和扩展,是对当事人自行行使辩论权不足时的弥补,以此来增强当事人的辩论能力。

因此,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构建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在于对人权的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赋予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让其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意味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基本保障,这是构建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现状及原因(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会见通话权难以落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作了规定,但是仍然未对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通信权也没有作太大的修改。

虽然对上述三类案件的会见需要批准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批准会见的程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将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方执行的不一致,进而导致会见通话权仍然难以落实。

2.阅卷权仍然较难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辩护人的阅卷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但仍然不够理想。

由于对阅卷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没有给辩护人查阅完整的案件材料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如此一来,即便相关部门没有提供完整的案件材料,或者故意向辩护人隐瞒案件的部分重要证据,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样将会严重侵犯到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3.调查取证困难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作证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也无可奈何。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有作证义务,但没有规定不作证的后果,对于证人作证后的人身保护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也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

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提出申请时往往会被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力,也是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原因。

4.庭审中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是其诉讼权利的集中体现。

而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为了节省时间,往往会限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问权或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使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的权利被大打折扣。

庭审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证人、鉴定人在实践中往往很少出庭,这也剥夺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证人、鉴定人当面质证的权利,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但决定权还是在法院一方,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即便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批准,以至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通过质证来进行反驳。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现状的原因分析1.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讼师”存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讼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一直不高,人们甚至认为其是站在道德的对立面,自古就受到执政者的排斥。

在传统社会里,“讼师”的形象被定位为“最善于拨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辩饰,渔人之利”[2],可见,其社会地位之低下。

这种错误的认识,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

直至今天,仍然有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干的是钻法律空子为坏人开脱的事,甚至这种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当代法制的构建。

2.立法的不完善和执行力的缺乏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不够健全,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缺乏执行力。

首先,有的法律法规实施后,缺少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缺乏统一尺度,有的部门规章间相互冲突,这样就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形成偏差,导致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矛盾和对抗[3];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义务规定得较为详细,而对其权利保护规定得相对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我国现行关于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执行力。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队伍自身的原因目前我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队伍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尚不能适应。

一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也不尽如人意,在执业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违反相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现象。

部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被侵犯也存在其自身缺乏自律、违规违纪的原因。

三、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一)加强法律信仰,提升法律地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但是相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其还是处于弱势地位。

要有效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提升其法律地位,而提升其法律地位,则需要加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法律监督职责,同样也有向社会宣传法律的责任,改变社会上人们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传统偏见和错误认识。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法律,才能消除人们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误解。

通过向社会公开庭审,让人们全面了解控辩双方的职责,也进一步了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人们了解法律才会尊重法律,人们尊重法律才会尊重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只有尊重他们的工作,才能提升他们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保证他们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的制度规范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现状和原因,并不仅仅是由于法律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内容的缺失,还包括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的保障和执行力不足,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没有具体的程序机制和惩戒机制。

具体的程序机制可以避免具有决定权的相关机关和个人专断横行,随意处理案件情形的发生;明确的惩戒机制则是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以广西柳州市检察院为例,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先后制定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等八项工作制度,对案件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具体的程序机制,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具体的接待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查阅案卷,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从制度上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三)加强权利保障,维护合法权利1.会见权会见权,在维护当事人权利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要充分行使会见权,需要保证会见的及时性和不受监听。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依法对羁押场所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要确保辩护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及时发现在羁押场所存在违法违规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人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坚决杜绝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存在监听的情况。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从制度上保证辩护人的会见权。

2.阅卷权阅卷权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全面了解案情,掌握证据的基础和前提。

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办案机关,保证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能够充分行使其阅卷权,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证律师充分查阅案件证据,并保证阅卷时间,坚决避免出现承办人故意隐瞒案件证据的情况发生,可以在内部建立监督机制,接受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监督;其二,在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阅卷后新补充侦查的证据,特别是一些关键证据,有必要通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通知其及时来查阅;其三,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未能及时查阅的关键证据,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延期审理,给充分的时间给其进行阅卷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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