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作者:————————————————————————————————日期:ﻩ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第一组: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2、× 3、× 4、×5、× 6、√7、× 8、× 9、×10、√第二组: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被害人代理阅卷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法院:我是XX案件的被害人代理人,特此向贵法院提交被害人代理阅卷申请书,恳请贵法院予以批准。
案件背景:该案件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我深感责任重大,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法院申请阅卷。
申请目的:阅卷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通过阅卷,我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侦查过程和审判情况,从而为被害人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同时,阅卷也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正义。
申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材料,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我依法享有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
通过阅卷,我可以更好地了解案情,为被害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申请内容:我申请阅卷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证据材料、侦查报告、审判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同时,我希望能够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诉讼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移送书、追加起诉书、答辩状等。
申请方式:我愿意亲自到贵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或者通过邮寄方式获取案件材料。
如果贵法院同意,我也愿意通过电子方式查阅案件材料,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法律责任:我保证在查阅案件材料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章制度,不泄露案件信息,不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恳请贵法院批准我的阅卷申请,并允许我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我相信,通过阅卷,我可以更好地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同时也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正义。
特此申请!被害人代理人:日期:[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辩护、代理诉讼活动的一种授权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一、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1.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代理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2.代理诉讼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上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3.调查取证权。
代理律师有权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4.申请权。
代理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5.上诉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其他诉讼权利。
代理律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等。
二、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行使1.代理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负责任的辩护和代理服务。
2.代理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限,不得超越委托范围。
3.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诉讼活动的进展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4.代理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代理律师在行使代理权限过程中,有权获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终止1.委托合同终止。
代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解除,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2.委托人申请终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代理,代理律师应当予以解除。
3.代理人丧失资格。
代理律师丧失律师资格,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1.律师的阅卷圈过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证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被理解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也就是说,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
2.律师阅卷的时候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有些案件的案卷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
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
3.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十分有限律师可在以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
法院的复印费用往往高出市场价格数倍。
在一些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往往十几名律师排着长队等候复印。
二、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1.扩大阅卷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仅指“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材料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即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无独立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诉讼代理⼈的阅卷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进⾏规定,诉讼代理⼈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才可以进⾏,要不然是不能进⾏任何操作的,那么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的,经⼈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对代理⼈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
因⽽,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
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与被告⼈在这⽅⾯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有⽆独⽴调查权
没有。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
这种规定与被害⼈地位及律师代理⼈的作⽤是不相称的。
因⽽,⽴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对于你提出的“诉讼代理⼈的阅卷范围是什么,有⽆独⽴调查权”问题,诉讼代理⼈是不能单独进⾏调查的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诉讼代理⼈在进⾏阅卷的时候也是要向法院进⾏申请的,只有通过后才可以。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职业角色,他们有着广泛的阅卷范围,不仅能够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还能够保证侦查、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了解的阅卷范围包括:一、侦查阶段1. 案件立案决定书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查阅案件立案决定书,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比如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
2. 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供述笔录、勘验笔录等,了解被告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逻辑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有助于律师针对被告人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此外,律师还可以查阅证据材料,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为被告人提出更为有力的辩护意见。
二、审判阶段1. 起诉书、判决书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起诉书、判决书,了解被告人的罪名、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律师还可以从中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公正,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律师还可以查阅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了解证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可信,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情况。
这对于律师提出针对证人和鉴定结论的辩护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上诉和复议阶段1. 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等相关材料,了解上诉和抗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代理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提供参考。
2. 上诉附带民事诉讼材料在上诉和复议阶段,律师还可以查阅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了解相关证据材料、诉求等内容,从而为代理人提出合适的辩护意见。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职业角色,在不同阶段的阅卷范围包括案件立案决定书、调查笔录、证据材料、起诉书、判决书、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上诉状、上诉理由书、抗诉状、附带民事诉讼材料等内容,律师需要充分了解这些内容,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和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代理权限:
1. 出庭代理:代理律师可以代替受害人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和陈述案情。
2. 证人传唤:代理律师可以为受害人代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盘问。
3. 申请保释: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递交保释申请,以确保受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被羁押。
4. 参与刑事调查:代理律师可以参与刑事调查,了解案情,并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5. 取证申请: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递交取证申请,以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受害人的权益。
请注意,这些权限可能会有所变化,并受到地区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制约。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代理律师应确保充分了解和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仔细评估和行使其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中谁有权阅卷
刑事案件中谁有权阅卷1、不管谁侦查的,到检察院阶段都可以阅卷。
全⾯细致阅卷,知⼰知彼,百战不殆。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代理律师阅卷,可以摘抄、复制。
2、犯罪嫌疑⼈即当事⼈有⽆阅卷权:有分歧,1)刑事诉讼法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核实证据,是把全部案件材料交给当事⼈核实,还是部分材料,通说是认为书证、物证、给当事⼈没问题,⾔词证据和同案犯的供述要归纳出来,再找当事⼈核实。
犯罪嫌疑⼈是有阅卷权的,专家也是有的。
⽬前百分之七⼋⼗是认罪认罚案件,如果不去核实的话,怎么去核实程序、罪⾏问题,关系到⽣命权⾃由权这么重⼤权利的时候,如果都没有权利去阅卷,权益如何保护?家属是没有权利阅卷的,律师只能向他们核实,社会公众也没有阅卷权对于专家论证,专业的需要跟专家去咨询核实,对于开过庭的,可以给专家;专家如果出庭的话,可以给专家看,但是要签个保密协议的;但是没有开过庭的,不建议直接给专家看,涉及国家秘密和个⼈隐私的肯定不给别⼈看的。
也有观点认为专家可以作为辅助⼈,专家是可以上法庭,为什么不能去阅卷呢?被告⼈有没有阅卷权和辩护⼈能不能把材料给被告⼈核实是两个概念,阅卷权是有权单独拿材料,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阅卷权,辩护⼈的权利不来源于被告⼈,阅卷权来源于国家对于辩护⼈独⽴的权利授予,不是来源于被告⼈的授权;辩护⼈有权利通过⼝头或者给当事⼈看的⽅式,让当事⼈阅卷,能不能全部知悉,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法律没有限制范围,但是实践中确实没有全部给,是出于给律师⾃⼰的保护,避免将来办案机关诟病。
防范风险有必要,但是可以跟家属交流,但是不能给家属,还需要跟家属核对。
6、能不能给本所的⼈:只要不是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以给本所其他律师,因为当事⼈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只是指派⼯作,如果特殊案件,律师与办案机关签订了保密协议,就不能给本所其他⼈,。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作者:吴宏耀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与保障。
鉴于此,《法律援助法》着力完善并强化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保障职责。
《法律援助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此外,在第四章“程序与实施”部分,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转交义务等。
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其职责范围,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检察机关有关法律援助的保障职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权利保障职责;诉讼监督职责;程序救济职责。
一、检察机关的权利保障职责根据权利主体不同,人民检察院的保障职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便利。
其中,就当事人而言,在刑事诉讼领域,“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首先是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领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辩护权的一部分,是刑事法上的一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因此,作为辩护原则的延伸,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第40条、第42条、第44条就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及时通知、拒绝援助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及最高检《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的保障职责具体表现为告知义务、通知义务、便利义务。
(一)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再次重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因此,在告知内容上,检察机关应当具体告知“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两项内容。
被害人有没有阅卷权利
被害⼈有没有阅卷权利在刑事案件中有⾃诉和公诉两种,公诉案件⼀般由检察机关起诉,⽽⾃诉案件由受害⼈向法院直接起诉,对于公诉案件,会有案件的案卷对案件的情况进⾏记载,那么被害⼈有没有阅卷权利?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害⼈有没有阅卷权利被害⼈及其诉讼代理⼈阅卷在不同阶段需获得法院或者检察院许可,⾄于“许可”的具体标准,缺少进⼀步“落地”的细则。
⽽且,对于法院、检察院不许可的情况,并未设置被害⼈的救济渠道,正所谓“⽆救济即⽆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犯罪嫌疑⼈、被告⼈除⾃⼰⾏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作为辩护⼈。
下列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律师;(⼆)⼈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三)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亲友。
正在被执⾏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不得担任辩护⼈。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但系犯罪嫌疑⼈、被告⼈的监护⼈、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四条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辩护⼈接受犯罪嫌疑⼈、被告⼈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被害⼈有阅卷的权利吗”问题进⾏的解答,在司法实践中被害⼈的权利是相对⽐较少的,被害⼈的阅卷权同样会受到限制,要经过检察相关的批准才能进⾏阅卷。
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包括:
1. 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 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 行使控诉职能: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代理律师可以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4. 抗诉请求: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除了以上内容,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还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参加调解和仲裁等。
总之,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1。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查阅哪些案卷材料。
律师的阅卷权利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形成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笔录等材料。
2. 侦查笔录: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口供笔录,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链条。
3. 资料补充申请书: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可以向法院提交资料补充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4. 附加民诉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加民事诉讼,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律师有权查阅相关材料,但是也存在一定限制。
例如,律师不可以查阅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不可以将查阅到的材料
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如果案卷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材料,律师需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由律师向当事⼈核实。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案件终结后,当事⼈才有“阅卷权”
最⾼⼈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法院电⼦诉讼档案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法〔2013〕283号)中
第16条:案件当事⼈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是法⼈的,应持法定代表⼈⾝份证明、⼯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17条:当事⼈或者诉讼代理⼈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作⼈员核对⽆误后,加盖⼈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
刑事案件申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权
刑事案件申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权⽂/⾦尘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阶段阅卷权的问题,存在⼀定争议。
阅卷难也是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遇到的重⼤难题。
阅卷难主要体现在两⽅⾯,⼀是档案部门在办案机关审查决定⽴案之前不允许律师阅卷,⼆是档案部门只允许阅审判卷⽽不允许阅侦查卷。
笔者很少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此前唯⼀的⼀件故意伤害申诉案也是由当事⼈和前任律师提供了卷宗,直到最近办理⼀起陈年旧案,才发现此类案件会存在阅卷难题。
相对的,在民事申诉案件中,因为证据均系案件双⽅当事⼈保有和提交,经过⼀审、⼆审,当事⼈已经持有全案相关证据,申请再审也⽆需进⾏调档。
由此可见,刑事申诉案件的阅卷难问题是⽐较独特的。
其根源在于,现⾏法律、规范并⽆保障律师在刑事申诉阶段阅卷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律师主张阅卷权时缺乏直接有效的依据。
律师只能通过寻找其它规范进⾏佐证,尝试与档案部门、机关进⾏沟通。
⼀、档案部门不允许阅卷的理由和依据1、以未经审查⽴案为由不允许阅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民检察院、⼈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这⼀规定本意是保障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抗诉案件时的阅卷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档案部门、机关通常会以该规定为由,认为只有经过检察院、法院审查⽴案后,辩护律师才可以持⼿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只允许阅审判卷正卷,不允许阅侦查卷律师持当事⼈委托⼿续到档案部门查档、阅卷,通常是到法院档案部门。
有时,法院档案部门也会同意律师阅卷,但经常只允许律师查阅审判卷正卷,⽽不同意律师查阅公安侦查卷宗。
其理由如下:(1)当事⼈及律师只能查阅正卷2014年1⽉1⽇起实施的由最⾼⼈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六条规定,案件当事⼈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6)
大学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46)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是(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B)以暴力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C)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但事后予以补正的2.[单选题]某人涉嫌诈骗,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中,对该人的准确称谓应当是什么?( )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人犯D)罪犯3.[单选题]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存入( )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
A)人民政府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执行机关4.[单选题]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5.[单选题](2017司考卷二2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6.[单选题]梁某(12岁)将张某(8岁)杀死,张某的父母到公安机关控告梁某杀人,要求惩办梁某,公安机关应当( )。
A)决定不予立案B)开始立案侦查C)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D)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7.[单选题][]有权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个人或组织是( )。
A)法院院长B)本庭庭长C)审判委员会D)审判长8.[单选题]某犯罪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盲人张某B)聋哑人王某C)一年级小学生李某,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D)患精神分裂症的赵某,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9.[单选题]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 )签名或者盖章。
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案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与义务1.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1)查阅权: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卷宗、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
(2)复制权:律师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3)要求提供权:律师有权要求当事人、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律师查阅案卷的义务(1)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秘密。
(2)不得滥用权利: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不得滥用查阅权、复制权,不得利用查阅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律师查阅案卷的程序1.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律师在查阅案卷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案卷的目的、理由和范围。
刑事诉讼代理人如何阅卷
刑事诉讼代理⼈如何阅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做好庭审笔录,并且相关案件的材料要整理在相应的地⽅进⾏保管,如果需要作为证据或者是查阅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且是律师或者是代理⼈才能查阅。
那么刑事诉讼代理⼈如何阅卷,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刑事诉讼代理⼈阅卷的相关内容《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的诉讼代理⼈的阅卷权。
第五⼗七条经⼈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的定罪、量刑有关,甚⾄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案件被⼈民法院受理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规范诉讼代理⼈阅卷的许可条件对诉讼代理⼈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
“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概不许可阅卷,⽽“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其他被害⼈、利害关系⼈的个⼈隐私的;(3)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危害证⼈、被告⼈及其亲属⼈⾝安全的;(4)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情重⼤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恶势⼒犯罪案件、重⼤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遗漏罪⾏、遗漏同案犯罪嫌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4)诉讼代理⼈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5)诉讼代理⼈申请阅卷多⼈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安排阅卷时间的;(6)本地区有重⼤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上级领导机关的;(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其他被害⼈合法权益的;(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
被害人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
被害⼈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被第⼀次讯问开始,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对案件进⾏调查,那么被害⼈能不能委托律师查阅卷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害⼈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害⼈委托的代理律师经⼈民检察院的许可,是有权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查阅、摘抄、复印的。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第五⼗六条经⼈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七条⾄第四⼗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需要申请⼈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3⽇以内,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由此可见,公诉案件被害⼈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1)公诉案件被害⼈委托代理⼈,可以由被害⼈本⼈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委托,其他⼈⽆权为被害⼈委托代理⼈。
(2)被害⼈的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是被害⼈的诉讼代理⼈,⽽不是被害⼈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的代理⼈。
(3)被害⼈委托诉讼代理⼈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不能委托代理⼈。
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包括⼀审、⼆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
被害⼈的诉讼代理⼈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使法律赋予被害⼈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
被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如果不服,有权向上⼀级⼈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宣读起诉书后,被害⼈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证⼈、鉴定⼈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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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作者: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常常有些一些法院故意的刁难,说律师没有阅卷权,非法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从而,也侵犯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属于程序违法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此文中,我主要从法律上阐述一下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以论证一些法院刁难律师阅卷、剥夺律师阅卷权,是违法行为,其程序违法,必须予以纠正。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其在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后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享有哪些阅卷的权利,而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但同时,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从法律上作了贯通,证明了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也享有在此阶段与辩护律师相当的阅卷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虽然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不明确,但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权利,保障了律师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
司法解释用了五条规定及两条转致性条款共计七条条款规定了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的阅卷权利。
这些条款分别是: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根据是以上司法解释的条款可以明确看出:
1、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什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连卷宗这些证明事实的材料都看不到,怎么根据事实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有阅卷权。
2、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
那么,什么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是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3、第五十一条则更加明确的说明了阅卷的范围包括指控犯罪的材料,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该条规定相当明确了,诉讼代理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的材料时,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因此,指控犯罪的证据卷、程序卷都必须提供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三、《律师法》对诉讼代理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也是相当明确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对律师
接受被害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时的阅卷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
第36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
以上第2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接受了被害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那么他的诉讼地位就是“受委托的律师”,在第34条里,明确了“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并且,在第36条中规定了必须保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行使辩论的权利。
从以上条款可以已明确看出,在法院阶段,代理律师是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的,那就是说,你法院有什么材料,只要是与案件有关,那就必须全部给律师复印,这就包括程序卷、证据卷等等,全部有关的材料。
四、《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的规定,法院必须保障被害人家属委托的律师阅卷权,非法剥夺律师阅卷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我撰写此文,作为据理力争,同违法侵犯律师阅卷权的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依据,驳斥律师无权阅卷的违法荒谬论调,坚决杜绝某些司法机关的人员随意曲解法律、歪曲法律,故意损害律师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今后,凡是有律师阅卷受到刁难,均可以此文章下载送给那些法官“研究”“学习”一下,坚决维护律师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认为此文有公益文章的意义,特撰此文!为所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不懈努力的律师同行们,以及所有受到犯罪分子侵害后无助、无奈的、可怜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助一臂之力。
在此,也奉劝某些“不太懂法”的法官们没事儿的时候去学习一下法律,钻研一下业务,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和良心,做一个讲法律、有良心的法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该尽的职责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