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川建发[2002]37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2.10.28
【实施日期】2002.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2002年10月28日川建发[2002]378号四川省建设厅)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结合四川省轻型房屋钢结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2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住建部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修订介绍
住建部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修订介绍董春1 陈振明2【摘要】住建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之《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结合钢结构行业工程设计特点制定的,现行版本为2007年修订本,是我国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等钢结构唯一的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按照国家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2013年开始住建部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现在正处于报批阶段。
本文主要介绍标准中关于钢结构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修订内容,包括编制背景、编制过程、主要修订部分等相关内容。
由于新版《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还没有正式颁布,本文所介绍的修订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轻型钢结构工程;钢结构设计;设计专项资质1. 编制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住建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3年住建部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修订工作。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是《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主要内容之一 ,属于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我国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等钢结构唯一的专项设计资质标准,颁布实施近十年来,规范了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准入基本制度、提高了轻型钢结构设计水平、促进钢结构行业发展、引导钢结构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结构调整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针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暴露的问题,如标准划分过多过细、部分标准指标设置与实际不相适应、资质标准的行业引导作用有待加强、标准指标设置与行政许可要求不相应等,这些问题在钢结构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应用中也同样存在。
按照住建部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修订的总体要求,本次修订《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力争解决目前在钢结构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原标准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体现钢结构行业的技术特色,又能满足设计施工一体化需求,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平又能达到《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和《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的同级要求,以规范设计市场秩序,促进钢结构行业健康发展。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所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级别。
二、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近五年内完成“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
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
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⑴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际,安(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 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附件 :工程设计资质 标准 ( 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 民共和 固建设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一月二 十六 日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征求意见稿 )
为适应 社会 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 ,根据 《 【 工程勘 察设计 管理条例》和 ( 建设 《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企业资质
( )工程设计 范 围包括 本行业建设工程项 目的主体 工程和配套工程 ( 四 含厂 ( )区内的 自 电站 、 矿 备
员配备表 、各行业建 文件
中易信息
道路 专用铁 路 、通信 、各种管 网管 线和配套的 建筑物等全部 配套工程 )以及 与主体 工程 、配套工程 相 关 的工艺 .土木 、建 筑 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 .消防 、安全、卫生 、节能 、防雷 、抗震等 。 民用建筑工程和 一般 工业建筑工程 设计范 围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范 围 内的 室外工程设 计、建 筑物
全部设 计类型 的设计 资质 : 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是指 某个行 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 类型的设 计资质 ; 工 程设 计专项资质是指 为适应 和满足行业发展 的需求,对 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 立进行设计 以厦设计 . 施 工一体化 而设立的资质 。 ( )工程设计 综合 资质 只设 甲级.工程设 计行 业资质和工程设 计专业 资质设 甲 .乙两个级别.根 据 二
行业需要,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 、水利、电力 ( 限送 变电 )和公路行业可设 立工程设计 丙级.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可根 据行业需要设 置等 级.
_
( ) 三 本标准包括煤炭、电力、化工石化 医药、石油天然气、民用建筑等2 个行业 ( 1 见附表l : T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的相 应_程设计 类型及其规模 划分 ( - T - 见附表2各行业 工程设计 主要 专业技 术人 :
怎样快速办理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办理流程:
无锡宽通陈工:一三九‘2118’八二四零口口二零二‘7578’五四五
一: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钢结构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人员配置:
一级结构:1人中级结构:2人中级机械:1人
中级建筑1人。
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办理要求
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办理要求一、引言轻型钢结构在建筑领域中应用广泛,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可重复使用性和环保等优点。
为了确保轻型钢结构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设计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设计资质。
本文将探讨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的办理要求,以帮助相关单位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办理要求的法律依据2.1《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2.1.1 资质等级划分•一级资质:可以承接各类建设工程设计任务。
•二级资质:可以承接一定规模和难度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
•三级资质:可以承接较小规模和难度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
2.1.2 资质办理条件•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规模和技术实力。
2.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2.1 资质等级划分•一级资质:可以承接国内外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任务。
•二级资质:可以承接相应规模和难度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任务。
•三级资质:可以承接较小规模和难度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任务。
2.2.2 资质办理条件•企业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和从业人员。
•企业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三、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办理的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轻型钢结构设计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证明。
•轻型钢结构设计单位的注册证书和资质证书。
•相关项目的设计方案和验收报告。
3.2 资质评审•根据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划分,申请单位将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单位的实力等。
3.3 审批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根据评审结果,通知申请单位是否获得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
•如获得资质,将颁发相应的证书,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示。
3.4 资质证书有效期管理•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单位需提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质更新。
四、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办理的重要性4.1 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轻型钢结构设计资质的办理要求,能够有效筛选出真正具备设计实力的单位和人员。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川建发[2002]378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暂行)(2002年10月28日川建发[2002]378号)一、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2000]126号文件)的原则,结合四川省轻型房屋钢结构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2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丙级标准是对四川省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的认定,是国家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补充,仅限于四川境内使用。
二、资质标准2.1 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专业设计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2.2 人员要求(一)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二)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2、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2年以上;3、曾主持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4、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中级职称,从事设计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2、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3、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4、曾完成不少于2项2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2006.0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06]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
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赵悦联系电话:************、58933759(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具体内容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具体内容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二、人员要求1)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和焊接专业的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
三、业绩要求。
四、技术装备要求。
五、管理要求。
热门城市:三明律师苏州律师长沙律师抚顺律师四平律师漳州律师福建律师嘉兴律师四川律师张掖律师根据建筑部的标准说明,凡是与钢结构相关的所有工程,都需要提供钢结构设计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通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来认定建筑公司是否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下面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具体的分级标准的所有条款,建筑部根据是否满足以下条款来认定资格。
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1)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和焊接专业的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学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焊接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
且其中结构和建筑学专业的高级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技术骨干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或经合同聘用,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设计人员。
(2)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②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③曾主持不少于3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④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③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铁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④曾完成不少于2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钢结构设计资质要求
钢结构设计资质要求(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所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近五年内完成“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
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
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建设部二000年六月三十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
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
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什么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什么(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3项,或2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4项。
热门城市:榆林律师临沧律师新余律师渭南律师贵港律师贵阳律师绥化律师辽源律师淮南律师滁州律师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各类建筑相关的条例的规定以及结合工程行业设计的特点,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但是工程设计标准的种类繁多,所以下文将重点为您介绍▲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总则(一)本标准所称轻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标准▲(一)甲级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3项,或2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4项。
▲(二)甲级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甲级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四)乙级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来源: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日期:2007-1-12实施日期:2007-2-1文号:成建委发[2007]21号发布单位:成都市建委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将《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轻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主体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3、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固定式钢梯、斜梯、栏杆、平台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4、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5、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竣工验收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的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的设计、制作、安装、拆卸与使用。
本规定所称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指建筑施工现场临时使用的由冷弯薄壁型钢、圆钢和角钢构成房屋主要受力结构,且屋面、墙面及楼面采用轻质材料组成的临时性房屋。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活动用房的监督管理,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的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当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设计资质,应根据使用场地条件、使用功能、荷载大小及设备安装等要求,对结构体系的各构件进行设计计算,绘制细部构造加工详图及安装详图并对地基承载能力提出要求。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的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
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
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迅猛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中、小型各类钢结构制造企业数千家之多,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
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型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经国家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对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和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
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
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水平并达到应有的基本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资格的参考依据。
钢结构设计资质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建设部二000年六月三十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
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
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所指轻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3项,或2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4项。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以及规模划分表
附表 1:
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专业⑴⑵⑷⑸⑹
设置建结机建筑其
总
筑械管理他
构
工程设计注册
结构结构计设计类型专业
资质与等级(一级)(二级)
甲级123118专项资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
乙级12115
附表 2:
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规模划分表
工程等级结构类别工程范围
1、网架最小边跨度≥60m,且面积≥ 5000 ㎡
2、总建筑面积≥ 15000 ㎡
网架、网壳
3、双层网壳最小跨度≥60m
4、单层网壳最小跨度≥20m
1 、单层刚架单跨跨度≥30m,且面积≥ 10000
1 级
㎡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等2、总建筑面积≥ 15000 ㎡
3、排架吊车≥ 20t
4、多层框架层数≤ 12 层,且≥ 6 层
平面 /空间桁架单跨跨度≥ 30m
1、网架最小边跨度 <60m
网架、网壳2、双层网壳最小跨度<60m
3、单层网壳最小跨度<20m
1、单层刚架单跨跨度<30m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等2、排架吊车 <20t
3、多层框架层数 <6 层
2 级
平面 /空间桁架单跨跨度 <30m
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层数≤ 3层
活动组合房屋层数≤ 3层
索膜结构
压型拱板单跨跨度≤ 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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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六月三十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
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
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当轻型房屋钢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
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
有关的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资质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技术主管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4.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5.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认证(合格)证书;6.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7.单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业主或用户意见书)。
第九条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建设部。
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公布审查通过的单位,并颁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定经。
暂定级为乙级,有效期2年。
期满后,由申请单位报建设部复查,合格者由建设部换发正式专项资质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
新设立单位申请专项资质时,主要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法人资格、资产规模、人员要求和技术装备要求、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业绩要求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接近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附件二,注3),并已建成且无设计质量事故,可申请甲级临时证书,有效期2年。
期满后可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在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上,应注明专项资质证书的等级及编号,并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从事证书中规定的设计业务。
持证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图章、图签;不得私拉无证单位的人员为其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
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严禁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
第十五条取得资质证书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重新获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专项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单独申请专项资质证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业务,只能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名义承担业务、提供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资料及收取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从事设计业务。
从外单位聘用离退休设计人员时,受聘人应由原单位出具符合外聘条件的证明,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作为设计单位申请专项资质的条件,但作为单位技术骨干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离退休人员不宜担任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院校所属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而聘请在职教师从事设计业务时,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聘期不少于二年。
定期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该设计单位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教师应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再兼职从事与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无关的教学等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对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由建设部吊销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甲级专项资质设计单位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1)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和焊接专业的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学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焊接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1人。
且其中结构和建筑学专业的高级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技术骨干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或经合同聘用,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设计人员。
(2)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②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③曾主持不少于3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④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②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③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铁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④曾完成不少于2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项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1)各结构类别,拥有两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其中一套以上是国际普遍认可的。
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2)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且取得认证证书,或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乙级专项资质设计单位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1)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单位有工程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的高级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2)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②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3年以上;③曾主持不少于3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④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②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③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④曾完成不少于1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1)各结构类别,拥有一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
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2)计算机数量不少于4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乙级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单位制定了系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件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划分(暂行)注:1.单项工程特征中有两项指标时,只需符合其中一项。
2.单层刚架指主要梁、柱节点为刚接的单层结构。
单层排架指梁(或桁架)、柱节点为铰接的单层结构。
多层框架指梁、柱节点为刚接或铰接的多层结构。
排架的跨度不作为工程等级划分的指标。
3.工程等级接近1级,是指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54m,单层刚架单跨跨度≥30m,框架层数为6层。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