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定期健康体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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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定期体检有关规定根据我院《创建省级健康促进示范医院实施方案》邹计妇发〔2016〕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院干部职工预防保健工作,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权益,增强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特制定本有关规定:

一、组织机构

干部职工定期体检工作,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体检计划、项目内容、体检时间均由院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医务科、护理部为体检工作具体落实单位。体检工作中的医疗器械、设备、人员调配等由医技科负责。

二、体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职干部职工、聘任合同制职工及返聘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三、体检周期

每年体检一次。有特殊体检需要的,须报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体检项目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血脂系列、肾功、胸透、B超等常规检查,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检查项目。女同志体检项目须包括妇科检查。

五、体检管理

医务科、护理部应在体检后,对体检结果进行整理,及时将体检结果送达本人,原始资料有医务科留存;须体检复查的,应及时复查;体检项目不合格需离岗治疗的,按照干部职工病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六、评估及指导

每年根据体检结果评估本院职工的病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现状,确定亟待解决的问题,界定主要健康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对职工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培训,指导干部职工积极接受疾病防治服务,激励采纳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相关附件

附件《邹平县妇幼保健院体检表》

体检编号:邹平县妇幼保健院

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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