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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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4日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
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把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将发展中医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发展中医事业。
第五条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人事、科学技术、教育、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发展中医事业。
第六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设置中外合作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经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省、市、县应当设置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专门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病床。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诊室,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