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穗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第四章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第五章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第六章附则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破解制约广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突出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产业,强化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建设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引领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生态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条全球顶尖项目支持。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与促进第三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四章中药与制剂第五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推进临床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缩小地区之间、学科之间、机构之间和不同医疗技术之间的差距,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家委员会。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工作,是指用专业手段对医疗服务全过程实行的动态管理过程。
通过做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解决特定专业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四条全省各级质控中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质控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医类别质控中心相关工作由省中医药局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设置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和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市、县(区)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地)级和县(区)级级质控中心共同组成本省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东道地特征的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
第一批保护的岭南中药材种类(以下简称保护种类)包括以下八种: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沉香、广佛手、何首乌。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广东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目录予以公布。
第三条岭南中药材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保护相结合、资源保护与质量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橘红、广陈皮、广藿香、广佛手和种植在农用地的阳春砂、巴戟天、何首乌等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沉香和种植在林地的阳春砂、巴戟天、何首乌等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医药政策法规【最新】
中医药政策法规一、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政策。
这一政策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1954年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发动新医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宝藏,抽调若干有研究能力的新医人员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精华,以丰富新医学,并对世界医学有所贡献”。
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二、坚持中西医并重政策。
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1991年,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
中西医并重的实质是要求正确处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的关系。
三、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
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频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这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四、中医药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政策。
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医和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必须同经济建设相协调,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
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要得到发展,必须在整个卫生事业中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五、中医药战略重点发展政策。
1991年《卫生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提出加强农村卫生,加强预防保健,加强中医药三个战略重点。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六、促进中西医结合政策。
关于中西医结合政策,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泽东主席:“把中医中药的知识和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的指示,是中西医结合政策的早期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的通知》解读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的通
知》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9.1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 版)的通知》解
读
综合医院是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阵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着力提升综合医院的中西医结合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修订印发了《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2024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南(2024版)》)。
《工作指南(2024版)》主要内容包括前言、组织领导及管理措施、中医临床科室功能设置与建设等 9 部分内容。
其中,新增了“其他临床科室中医药能力建设”“中医药医疗质量管理”等章节,并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完善,旨在全方位提升中医药服务的质量与效能,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在组织管理、内涵深化、学科发展等各个维度持续优化提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促进我省护理事业在“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结合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时期。
经过五年的努力,全面完成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出台实施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护理工作管理规范》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依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临床护理服务能力,加快专科护理骨干培养,不断提高护理科学管理水平。
特别是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护理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
护士队伍数量大幅度增加。
截至“十一五”规划末,我省注册护士总数达到16.6万人,较2005年增长了67.7%,是历史上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
中医药法实施细则中医药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函〔2021〕206号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cn;(二)信函: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邮编:100027;(三)传真:************。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附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附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及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规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
第三条【原则】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和认定】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行登记、认定管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专利、商标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深卫计发[2014]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08【实施日期】2014.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的通知(深卫计发〔2014〕5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月8日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2013年-202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特区发展新局面的重要时期。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广东省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深圳市卫生区域规划(2011年-2020年)》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2006年-2012年,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中医资源配置显著改善,中医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是新医改实施后在我国推施的第一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三名三进”工程进展顺利,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体系初步构建,中医药强市人才培训工程持续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了全面的提升,中医药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实现了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中医药强省“两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的战略目标。
(一)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粤卫〔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8月24日以粤卫〔2016〕86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建立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统称为其他执业地点。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安全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建立医师全省区域注册制度。
具备多点执业资格条件的医师,其执业注册全省有效。
第四条在我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三)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8.0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6年7月26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对《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中药材保护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
省委把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今年6月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推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对加强我省中药材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通过立法加强对岭南中药材的保护,促进中药产业科学发展,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提高岭南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水平的现实需要。
我省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据统计,我省行政区域内药用植物资源达11180种,目前已收集了2000多种,属于中药材资源大省,但与建设中医药强省还存在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种植规模小,药材质量差,生产不规范,品牌意识不强,管理职责不清,扶持力度不够等,极大制约了我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
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着力提高我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水平。
三是保证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的迫切需要。
2015年10月5日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战略机遇期。
中医发展离不开道地药材,近年来中药材需求越来越大,野生中药材逐年减少,渐渐变成人工种植,人工种植则存在农药化肥多、土壤污染、种植技术和采集时间违背科学规律等问题,造成药效降低,致使药材质量及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中医将毁于中药"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社会各界强烈呼吁我省进行岭南中药材保护立法,加强岭南中药材种源、种植、产地等保护,从源头上保证优质岭南中药材的生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一)公开设置规划。
各地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的要求,在2016年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用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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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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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4日
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
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把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将发展中医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积极利用境外资金和捐助发展中医事业。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发展中医事业。
第五条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
各级发展计划、财政、人事、科学技术、教育、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发展中医事业。
第六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设置中外合作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经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省、市、县应当设置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专门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病床。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诊室,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