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营改增政策问答-建筑业
2023年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我国从2022年1月1日开头,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
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掩盖到。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的支配,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这一从前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
5月1日起,“营改增”将掩盖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大行业,影响不一,营改增最新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详述如下。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
我们可以观看到2022年“营改增”起步以来,详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动营改增;其次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
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
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估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
若进展顺当,估量该草案最快可能在将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别,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供应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
假如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
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由于这两类行业业务简单,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特别审慎地作出打算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纳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进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更多最新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建筑行业进展分析及投资潜力讨论报告》。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题日期:2016-04-22 作者:来源:独山子在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企业应对策略•1、整体而言,建筑细分行业中,产值利润率越低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越____?而行业产值利润率越高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就越___?(10分)B大;小C小;小D大;大正确答案:A•2、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____当期进项税额。
划横线处应该填的字符为?(10分)B 加号:+C 乘号:*D 除号:÷正确答案:A•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0分)=销售额-征收额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C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D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额正确答案:B•4、纳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多少?(10分)、10%、10%C16%、9%D15%、9%正确答案:B多选题•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哪些内容?(10分)A工程服务B安装服务C修缮服务D装饰服务正确答案:A B C D•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0分)A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B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C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D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正确答案:A B C•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冰箱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0分)A公司资质B招投标主体C合同的签署D发票的开具正确答案:A B C D•4、以下属于税务风险的有?(10分)A发票的风险B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C挂靠业务的发票收受D跨区域纳税的税收协调E国地税合并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正确答案:A B C D E•1、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建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嘿,新朋友,今天我就和你说说建筑业营改增这档子事。
想当年啊,我刚开始接触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就像在黑暗里摸索一样。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营改增是把以前交营业税改成交增值税。
这可不是个小改变。
对于我们建筑业来说,最大的影响就是计税方法变了。
以前营业税那就是简单的营业额乘以税率,现在增值税可不一样了。
就拿一个建造一栋大楼的项目来说,你要清楚区分哪些成本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
比如说建筑材料,像水泥啊、钢筋啊这些东西,买材料的时候拿到的专用发票就可以用来抵扣。
但是这里有个诀窍,你得确保这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我当时就是没太仔细看发票的一些小细节,结果差点出问题。
记住了,这点很关键啊,别拿那种不合规的发票来想抵扣,那可是不行的。
二、实用建议营改增后,你要找那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
你想啊,如果供应商只能开普通发票,那你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这就多花钱了不是?就像你去集市买东西,能找那些能给你折扣券(专用发票)的摊主,就别找那些啥都不给的。
像我们之前有个小项目,换了个能开专票的供应商,成本一下就降下来不少呢。
还有啊,对于项目的分包这块,处理好了也能省不少税。
分包款是可以从总价款里扣除的,但你也要注意相关的规定,什么备案啊之类的手续。
我一开始也是这样想的,觉得手续麻烦就想省一省,后来发现那可不行,税务部门检查的时候麻烦就大了,所以该走的程序一定要走。
三、容易忽视的点很多人会忽视那些小费用的发票。
像工地临时买个工具啊,虽然钱不多,但是如果能拿到发票也能抵扣的。
我们当时就是觉得几块几十块的东西,要啥发票啊,后来一算,积少成多可不少呢。
再就是设备租赁,租设备的时候也要想着要专票,有时候就光顾着找便宜的设备了,把发票的事忘到脑后了。
再有就是关于时间的问题。
专票的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好像是180天还是多少来着。
我记得有一回差点就超时间了,突然想起来,吓出一身冷汗。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税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面临着一系列的税费问题。
本文将从营改增之前的建筑业税率角度,探讨其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首先,建筑业主要纳税方式是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
这使得建筑业承担了较大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利润率。
尤其是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来说,增值税率高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其次,建筑业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附加税的税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7%和教育费附加的3%。
虽然这两项税费金额相对较低,但对建筑业的总税负仍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此外,建筑业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也是需要纳税的项目之一。
在营改增之前,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额不同,分为多个级别,并采用累进税率。
建筑业中的一些员工,尤其是技术和管理人员,往往薪资相对较高,导致需要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这对于员工的工资收入和企业的用工成本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体来说,营改增之前的建筑业税率较高,给企业经营和员工薪资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特别是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来说,税负过重对其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制约。
因此,改革建筑业税率已经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针对建筑业税率较高的问题,中国政府决定推行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的核心是将原先适用于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的增值税,改为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消费税。
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建筑业的税负,提高其利润率和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税率将统一设为11%,与之前的增值税税率相同。
这一调整降低了建筑业的税负并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率。
其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
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01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准确核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02
企业应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培训,确保财务人员能够 熟练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和操作 流程。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 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 改增”
• “营改增”政策概述 •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政策 • 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ຫໍສະໝຸດ 影响 •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案例分析
01
“营改增”政策概述
“营改增”的定义与背景
“营改增”定义
将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 纳增值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降低企业税负。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
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需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利用增值税 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05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大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实践
总结词
积极应对,全面改革
详细描述
某大型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之初,就积极响应政策,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从采购、施工到销售等各个环节 进行增值税管理改革,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非抵扣目的。
二建营改增考试题及答案
二建营改增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年份是()。
A. 2012年B. 2013年C. 2014年D. 2015年答案:C2.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几个档次()。
A. 2个B. 3个C. 4个D. 5个答案:C3. 营改增政策中,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是()。
A. 6%B. 9%C. 11%D. 13%答案:C4. 营改增政策中,建筑业的税率是()。
A. 6%B. 9%C. 11%D. 13%答案:B5.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A. 教育服务B. 医疗服务C. 金融服务D. 餐饮服务答案:A6.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项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A. 金融服务B. 医疗服务C. 教育服务D. 餐饮服务答案:C7.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是()。
A. 5000元B. 10000元C. 20000元D. 50000元答案:C8.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
A. 3%B. 5%C. 6%D. 11%答案:A9.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项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 餐饮服务C. 教育服务D. 医疗服务答案:B10.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项服务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A. 金融服务B. 餐饮服务C. 教育服务D. 医疗服务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些行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A. 交通运输业B. 建筑业C. 金融服务业D. 教育服务业答案:A、B2.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些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A. 医疗服务B. 教育服务C. 金融服务D. 餐饮服务答案:B、D3.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些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 金融服务B. 餐饮服务D. 医疗服务答案:B、D4.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下列哪些服务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三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三)行业分类:建筑业问题1:《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再属于细则中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形,如何征收增值税?(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劳务价款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统一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2:延安热电厂(甲方)和大唐陕西发电公司(乙方)签订“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替代热电厂原发电机组协议。
规定:乙方2*30万千瓦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投产使用后,关停并拆除甲方现役三台小火电机组。
乙方给甲方按照200元/千瓦(共2.4万千瓦)给予经济补偿,前期,先按100元/千瓦支付第一笔费用,当前需要开具发票。
(1)是否按照“其他建筑服务”开票,还是按照转让供热权(企业提出)确定税目税率?(2)前期收取费用属于预收款还是当期收入? (延安)答:(1)大唐陕西发电公司按每千瓦200元向延安热电厂支付“上大压小”热电联产费用的行为,是一种以经营权对价换取相应经济补偿的行为。
延安热电厂取得的相应收入,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延安热电厂前期收取费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取得预收款,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核算应税收入及属期。
问题3:提供建筑劳务的非固定业户到税务机关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规定,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建筑服务业从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政策调整。
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旨在推进税制的和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就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服务业向国家缴纳的是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的,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高。
由于建筑服务业的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大、利润较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导致了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目标三、实施情况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开始试点,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推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建筑服务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盈利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通过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加强税务管理等措施,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监管,有效防止了税收逃避和虚假开票等问题的发生。
四、影响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服务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其次,税制优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建筑企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和退税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然而,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建筑服务业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相对复杂,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成本。
其次,建筑服务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申报和审核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最后,建筑服务业的转型和创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总结起来,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盈利能力,促进了投资和创新。
然而,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在规范和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全面“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税改风险应对策略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自建的不动产, 如何申报缴税?
(六)掌握销售时点可带来双方的节税空间。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哪些情况下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销售额的口径如何 确定?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公式有何变化?
建办标〔2016〕4号文明确,工程造价可按以下 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四、“营改增”的账务处理规范和要求
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 ”、未缴增值税 等。
五、对于挂靠方式,原来采取由建安企业将收 取的工程款扣除相应税费和管理费后, 余款划拨给项 目经理购买材料的做法, “营改增”后如何转变模式?
(一)总、分机构能否分别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申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单独核算进、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已废 止)第一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 老项目, 有两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 方法。切记: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1.简易计税方法:按5%计税。问:是否结算?
2.一般计税方法:先全额预缴3%,再按规范向机构所 在地申报。问:申报时,销售额可否扣土地价款?计算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不动产,同样有两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与上述一样。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开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进展力量,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进展。
[1]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
依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纳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状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供应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平安保险费用支出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
[2](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选购的影响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需具备肯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
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实行自行选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削减。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选购的影响建筑业在材料选购及使用方面主要实行由甲方统一选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根据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拨。
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问题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12中旬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建设工期长、金额大、施工地点分散、施工工艺复杂、耗材多、大型工程通常需多行业多部门多工种配合等特点。
另外,从建筑业的行业涉及面、产业关联度方面看,建筑施工行业属第二产业,建筑经营活动涉及行业众多,如上游的建材业、机械制造业、动产租赁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吸收等,下游的房地产业、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厂房、商业地产、酒店旅游等行业部门。
可见,建筑施工活动要面临众多复杂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环境,其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切忌不考虑建筑业特性及经营环境,忽视建筑业流转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轻率决策、贸然实施。
本文将从税负的增减情况、增值税进项抵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新发展模式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税负的增减情况1.建筑劳务支出(人工费)抵扣问题。
从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制造业及流通业等行业看,人工费支出部分不存在进项抵扣,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
从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来分析,人工费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为20%~30%,且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退及新一代年轻人就业观念的转变,建筑人工费已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可以预计人工成本及相应的比重还将不可逆转地上涨。
另外,如果沿用现行施工单位通常的采用建筑劳务分包的做法将建筑务工人员归集于劳务公司,通过向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的模式支付劳务用工成本,那么建筑施工单位的税负依然不会减轻。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模式没有从实质上解决建筑人工费不能进项抵扣的问题:不论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施工单位下属单位或自有,或建筑业产业的相关配套企业,建筑劳务公司都要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建筑劳务公司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是劳务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职工薪酬支出,这些支出按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同样属于不能进项抵扣的应纳增值税的增值额,即不论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最终会转嫁到建筑施工单位,构成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支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4日青岛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绿色产业、富民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扶持头部企业加快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支持骨干企业进位争先,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市财政、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对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经济发展目标的重点建筑业企业集团,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市)人民政府(二)引导企业外向发展。
加强对我市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跟踪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外向发展协调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营改增”精选疑难100问答及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实务专题
“营改增”精选疑难100问答及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实务专题‖专题背景‖“营改增”从曾经遥远到现在必须面对,从开出第一张增值税发票到纳税申报,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许许多多的疑难和困惑,本中心聘请一线税务专家,精选100个“营改增”问题,为您答疑解惑,这些问题涵盖“营改增”各个行业实际操作中的发票开具管理、计税方法、增值税会计核算、申报表填报等重点问题,答疑明确清晰,实操性强,帮助您顺利度过“营改增”各个关口。
为解决以上问题,让房地产、建筑企业真正规避纳税风险,合法合理节税,提升企业的税收安全。
新创亿财税俱乐部、北京金旭红教育培训中心携手富老师老师特举办““营改增”精选疑难100问答及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实务”高级研修班。
‖主讲专家‖富老师:资深税务官员,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十余年,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房地产业税收教学研讨、教案编写及税收大要案稽查工作,有较深厚的税收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税务稽查实战工作经验。
同时,多年来,一直在全国各地循环从事房地产税收教学工作,授课时间长达几千课时,教学地点遍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
教学内容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行政法、税收筹划等多个学科,有着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
‖主讲内容‖第一讲:“营改增”综合疑难问题及解析:1.营业税差额计税余额如何处理?能否抵减增值税?2.营改增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营改增前税款如何处理?3.营改增后原营业税发票是否还能开具?如何申报纳税?4.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合同,且合同的执行期延续到5月1日之后的如何处理?5.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有哪些?6.单位食堂承包对外营业,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人?7.扣缴义务人与委托代征有哪些区别?8.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时是否考虑自身和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纳税人9.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10.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1.商贸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兼营没超过500万元的室内装饰,室内装饰可以按小规模3%征收吗?12.收取客户违约金是否属价外费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3.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必须与企业会计核算的收入金额一致?14.职工食堂向职工收取的餐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15.临时劳务人员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16.单位无租使用职工车辆是否征收增值税?17.公司之间(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无偿使用房产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8.公司之间无偿使用资金(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9.商场无偿提供车位、无偿存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20.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税务有哪些惩罚措施?2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餐饮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2.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娱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3.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会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5.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6.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28.超过法定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补救?第二讲: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一、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29.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30.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税能否从扣除项目中的税金及附加中扣除?3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先还原不含税销售额扣减土地价款,还是先扣减土地价款再还原不含税销售计算销售额?32.地产企业取得市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能否作为扣除凭据?33.允许扣除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扣除土地价款包含那些项目,是否包括大配套费等?34.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但未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能否扣减?35.开发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部分能否从销售额扣减?36.营改增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营改增后开发,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价款能否扣除?37.营改增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分期开发,营改增后开发,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价款能否扣除如何计算扣除金额?38.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分两步)39.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40.建设方提供材料的“甲供材”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建筑方增值税计税依据还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41.开发企业与门窗安装企业签订门窗责安装合同,门窗安装企业提供,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42.开发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制电梯负责安装增值税发票如何取得?43.主体内的样板间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增值税如何处理?44.精装修房装修费、家具、家电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45.项目主体内的建造售楼处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增值税如何处理?46.项目主体外的自建售楼处的设计、装修以及家具等费用增值税如何处理?47.买房赠送汽车、家电、家俱业务是否视同销售?48.买房送装修业务是否视同销售?49.“买房送车位”业务是否视同销售?50.分签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有无必要?51.以老带新奖励业务业费用增值税处理?52.以老带新免物业费业务是否视同销售?53.“零首付”业务增值税风险?54.营销礼品和物品业务增值税处理?55.拆迁补偿中实行产权调换是否视同销售,其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掌握?56.“交1000抵1万”销售业务应当如何操作业务流程、合同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57.开发产品出租签订免租期合同增值税风险点58.转让在建楼盘如何进行税收处理?59.向客户收取违约金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理?60.人防设施建造地下车位“出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61.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6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63.房地产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6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65.房地产公司有四个项目部,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总部发生的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留抵,待以后新项目时按一般计税时抵扣?6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扣除土地价款能否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如何进行纳税申报?67.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如何开具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68.我们现有房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新项目正谈判中,请问现在日常费用报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是不是如果在180天内取得新项目,这部分专票就可以抵扣?69.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7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掌握?71.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二、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72.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73.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如何征税?74.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如何判断?75.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76.建筑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甲供材方式的如何选择才能税收利益最大化?78.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7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发票在哪里开具?80.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一些特殊规定?81.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如何确定?82.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时间如何掌握?三、酒店、物业公司等服务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83.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84.宾馆无偿提供早餐、免费上网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85.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86.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87.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四、其他行业“营改增”疑难问题及解析88.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89.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90.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91.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92.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9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房产1套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12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
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 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 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 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 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
一、计价调整范围
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 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四)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关于做好“营改增”后 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鲁标定字(2016)13 号)
(五)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建筑业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 2016〕18号)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发包人直接发 包单位
建筑劳务公司
材料(设备)、 机械供应商
专业分包商
企业管理费的 开支
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交税额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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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营改增问答】(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 于新发表于: 2016-5-7 20:51:19
回复
一、青岛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如何预缴税款?
答:青岛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2016年5月1日以后新项目
2016年5月1日新发生的青岛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填写《预缴
税款申报表》,办理税款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2016年4月30日前已报验项目
2016年4月30日前按地税部门管理要求,已在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的,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存根
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填写《预缴税款
申报表》,办理税款预缴,回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这
类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
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
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
增值税发票的,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在建筑
服务发生地可全额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各基层局要对纳税人提出的
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
具体要求如下:
纳税人申请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得由代征单位代开,应持下列资料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代开增值税发票。
1.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税收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扣除分包款的,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扣除分包款的,提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
三、建筑业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能否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答: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 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
四、预缴税款缴纳期限如何确定?
答:(一)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工程款的当月,扣除分包款按预征率预缴税款。
同一项目当月多次预缴的可合并办理。
(一)考虑建筑服务中装饰装潢、修缮和其他建筑服务涉及合同项目过多,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上述建筑服务各区、市局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汇总预缴的形式。
五、建筑业扣除分包款凭据有何具体规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凭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应当是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分包款的凭证。
建筑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应当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