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章搭建案例
小区业主违章搭建 物业管理企业可否诉请拆违——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案例讨论纪实
管理 企业 与业 主 的 诉 讼 中 出现 的一 些
物业 管理 公司没有诉权 ,行政机关又 不 能及时处理违 章 ,物业管理 公司就
业 管理 期间, 如果 尚未成立 业委会 , 而
的起 诉 。 郭 某 对物 业 管理 公 司主 张 的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对于在建过程 中的 违章搭建 ,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代为改正 , 对于 已经建好的 , 可以 申 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由于 但
事实并无疑 义, 审法院也 予以确认。 一 本案 争议的焦点在于 ,物业管理 公 司
开 罚单给物业管理 公司,而 不管公司 是否尽 到告知的义务 ,是 否有强制执 法权 。另外 ,物业管理 公司参加行政 主管部 门的评比 、 行业协会的测评 , 小
区有无违章 问题往往是一 个重要 的考 量标准 。
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现状
蔡兴发 ( 上海 市物 业管理行业协
会会 长) 现在 , : 违章搭建问题在小 区
由物业 管理公司进行 强行拆 除 ,这种 约定难 以得 到法律 上的保护 ,一旦对 簿 公堂 , 恐怕这不是一个有效条款 , 履 约保证 金的约定也难 以得到 法院的支
持。
解为是合 同纠纷 ,解决 这种纠纷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二是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
直接受害者 ,不是 经济利益的直接受 损者 , 因而 没有诉讼 主体资格 。 当明 应 确两点:ຫໍສະໝຸດ 先 , 如前所述 , 物业管理 公
李林波法官 ( 上海市 静安区人民
常见的物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逐渐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作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物业法律法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
案例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安保、清洁、绿化等。
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安全隐患增加。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物业管理公司置若罔闻。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物业管理费收缴纠纷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理由是物业管理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影响其正常开展工作。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本案中,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缴纳。
处理结果: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
同时,业主也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物业管理费。
案例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纠纷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小区环境。
物权法实用案例: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分析】本案发生在某市一住宅区内,涉及一位名叫张某的居民。
张某一家在住宅区内拥有一处房产,一直以来都依法依规进行使用。
然而,在2021年初,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在自家庭院内兴建了一座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
【案例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张某负担的诉讼费用进行了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主张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具有合法性,而违章建筑则不具有这一特征。
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在实践中,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应遵循《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搭建违章建筑,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住宅区内的建筑物。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该条款明确了合法建造房屋所取得的所有权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楼板上砌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甲家住宅位于乙家住宅楼上。
因房屋漏水问题,甲发现乙家在楼板上私自砌墙,导致其房屋严重受损。
甲多次与乙协商解决此事无果,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拆除楼板上私自砌的墙,并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在楼板上私自砌墙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要求乙拆除楼板上私自砌的墙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在楼板上私自砌墙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构、外观。
”乙在楼板上私自砌墙,改变了楼板的结构,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属违法。
2. 关于甲要求乙拆除楼板上私自砌的墙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甲的房屋因乙在楼板上私自砌墙而受损,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乙应承担拆除楼板上私自砌的墙并赔偿甲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楼板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上方建筑物的重量,对建筑物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乙在楼板上私自砌墙,改变了楼板的结构,严重影响了建筑物的稳定性,给楼上邻居甲的居住安全带来了隐患。
因此,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
2. 在此案例中,乙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甲的物权,还可能对甲的居住安全造成威胁。
法院判决乙拆除楼板上私自砌的墙,并赔偿甲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3.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五、总结本案例中,乙在楼板上私自砌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城管局城市管理工作典型案例分析
城管局城市管理工作典型案例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它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市民的生活质量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着众多的管理职责,在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城管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违规搭建整治在某老旧小区,一些居民为了增加居住面积,私自搭建了阳台和储物间,不仅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城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执法人员首先对违规搭建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记录,包括搭建的面积、结构、用途等。
同时,与相关居民进行了沟通,了解他们搭建的原因和诉求。
在沟通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地向居民解释违规搭建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居民的理解和配合。
然而,部分居民对拆除工作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自己的搭建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
针对这种情况,城管局采取了分步推进的策略。
对于主动配合拆除的居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帮助,如协助清理拆除后的杂物等;对于拒不配合的居民,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城管局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困难,合理安排拆除时间和方式,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加强与社区和物业的协作,做好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和恢复工作。
通过这次违规搭建整治行动,小区的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居民的安全也得到了保障。
同时,也为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积累了经验。
案例二:流动摊贩治理在城市的繁华地段,经常有流动摊贩出没,他们售卖各种商品,不仅影响了交通秩序,还存在食品安全等问题。
城管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
一方面,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
增加执法人员的巡逻次数,对流动摊贩进行及时劝阻和疏导。
对于屡教不改的摊贩,依法进行处罚。
另一方面,设置临时疏导点。
在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专门的区域供流动摊贩经营,并对经营时间、经营范围等进行规范管理。
19个小区业主常常违规的案例,通过现象、原因、危害、对策四个方面一一分析(珍藏版)
19个小区业主常常违规的案例,通过现象、原因、危害、对策四个方面一一分析(珍藏版)案例一建筑装修垃圾不清理现象:业主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倾倒在楼前的硬铺装或草坪上等。
原因: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建立装修管理流程和建立后没有执行;还有一些业主在装修前没有到物业公司进行申请,就自行开始装修,随意倒装修和建筑垃圾;有一些业主拒绝清理,物业公司没办法自行清理。
一个3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因业主拒绝清理或装修后找不到业主,我们对装修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理的费用进行了测算:一年达到了1万元。
危害:增加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垃圾清运量,影响小区环境美观,并且由于垃圾存放时间的延长还会引来其他业主往建筑、装修垃圾上倾倒生活垃圾,造成恶性循环。
对策:1、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完善的装饰装修流程:装饰装修申请,签订协议,房屋装修、维修许可通知单,预交垃圾清运押金,并且明确装修时间、垃圾存放地点等事项;2、对于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一层私改商服,私改房屋结构现象:一层住户在阳台私开小门用于经营;家庭装修私改房屋墙体结构。
原因:一些是业主出租出去用来牟利,把一楼住宅改为商服后,为了便于经营,有的业主未经任何部门允许就在阳台上开门;装饰装修中不少业主为了自家的美观、舒适和扩大使用面积对房屋的墙体私自拆除,有的甚至拆除部分承重墙。
危害:在阳台开小门用于经营影响建筑的美观,经营时易对草坪产生破坏,对护栏也易产生破坏,间接影响了住宅小区晋级达标;违章装饰装修对房屋的安全构成威胁。
对策:1、对于阳台改门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物业管理人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2、对于破坏承重墙的预防和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在装修申请和装修协议中就应当明确规定不准破坏承重墙等项目,加强装修巡检,发现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先劝阻其恢复,或在其破坏承重墙初始阶段对其进行制止,对于制止不从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强制其恢复并处以罚款。
霸占小区公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该小区共有居民2000户,是一个典型的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内设有绿化带、停车场、休闲广场等公共区域,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居民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开始侵占公共区域,引发了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某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发现,小区的绿化带被邻居张先生私自种植了蔬菜。
原来,张先生为了方便自己种植蔬菜,擅自将绿化带改成了菜地。
此举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环境,还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2. 纠纷升级李先生多次与张先生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占公共区域,恢复绿化带原貌。
然而,张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威胁李先生不要干涉他的“私事”。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3. 物业处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张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张先生确实占用了公共区域,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恢复绿化带原貌。
4. 张先生拒绝配合面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张先生不仅拒绝配合,还继续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
这导致小区居民怨声载道,甚至出现了集体抗议的情况。
5. 法律介入在居民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小区居民联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保护公共区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占公共区域,恢复绿化带原貌,并赔偿李先生及其他居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霸占公共区域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本案例中,张先生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
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违章搭建行政处罚案例
违章搭建行政处罚案例
最近,我市发生了一起违章搭建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对该案例进行了调查,并对违法者做出了行政处罚。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该案发生在我市某小区内,一位业主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自家阳
台上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导致小区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
经过调查发现,该业主搭建的建筑不仅超出了阳台原有的范围,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给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建筑活动都必须经过
规划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将受到行政处罚。
在此案中,我们依法对该业主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拆除违章搭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我们还要求该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小区正常秩序。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再次呼吁广大市民,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进行任何建
筑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否则,一旦被发现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违章搭建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良好秩序。
在此,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
城市的良好形象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以上就是我们对违章搭建行政处罚案例的详细描述,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装修违章搭建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咸阳某住宅小区内一业主张某购得该小区一套小高层商品房住宅后,遂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张某擅自改变该房屋主体结构,并且经常在休息时间进行施工,影响到周围邻居的生活休息。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找到张某告知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工程,同时告知张某根据该小区制定的管理公约中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的处罚,限张某一周内到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罚款。
张某认为其已购买了该房屋,怎样装修别人管不着,并且到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排除妨害。
物业公司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询问应如何进行答辩。
房产部的曹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不得实施四种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发生的违禁行为有权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四种行为有:1、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2、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3、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4、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同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屋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与明显加入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进行审定,经批准后,申请人还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如果张某的装修行为危及到房屋的安全,构成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张某继续装修。
但是,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根据自己制定的管理公约对张某进行处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小区管理公约这种自律性规章是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
小区公约中可以规定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
顶楼搭建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购买了一套顶楼住宅,入住后发现该顶楼空间利用率较低,遂产生了在顶楼搭建阁楼的念头。
经过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同意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但要求张先生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在搭建过程中,张先生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也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不久,物业公司发现张先生在顶楼搭建的阁楼存在安全隐患,遂要求张先生拆除阁楼。
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干涉其房屋使用权,拒绝拆除。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是否合法?2.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拆除阁楼?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扩大建筑物占地面积或者增加建筑物层数。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安全条件。
”可知,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首先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功能、环保要求。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可知,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不合法。
2.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拆除阁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业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影响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案例分析
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案例分析乱搭乱建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越审批范围,在土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城市规划,损害公共利益,还可能给搭建者本人带来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擅自搭建导致拆除张先生在自有土地上搭建了一座仓库,用于经营建材生意。
然而,该土地的使用权已转让给他人,张先生的搭建行为未经新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后来,新土地使用权人发现张先生的仓库,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擅自搭建仓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张先生拆除仓库,并承担拆除费用。
案例二:乱搭乱建影响城市规划李女士在居民区内擅自搭建了一座阳光房,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劝阻李女士拆除阳光房,但李女士置若罔闻。
物业公司无奈,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李女士的行为违反城市规划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阳光房。
案例三:乱搭乱建损害公共利益赵先生在临街土地上搭建了一座铁皮房,用于经营小吃生意。
然而,该土地属于公共设施用地,赵先生的搭建行为未经审批,且影响公共利益。
当地政府发现后,责令赵先生拆除铁皮房。
赵先生不听,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拆除费用。
1.承担拆除费用:乱搭乱建者不仅要拆除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还要承担拆除费用。
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所示,法院或政府均判决乱搭乱建者承担拆除费用。
2.行政处罚:乱搭乱建者可能面临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拆除等。
如案例二所示,李女士因违反城市规划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阳光房。
3.赔偿损失:乱搭乱建者可能需承担因拆除建筑物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如案例一,张先生需承担拆除仓库的费用,可能包含人工、机械等成本。
4.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乱搭乱建者可能涉嫌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等,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法建筑行为案例分析
违法建筑行为案例分析标题:违法建筑行为案例分析——江苏某市城中村非法加建案例背景:2010年01月01日,江苏某市城中村非法加建案的涉事人张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自家二楼原有卧室外面空地上擅自加建了一个别墅式的餐厅。
该加建部分面积约为30平方米,高度超过原始建筑限定的高度标准,并且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此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严重影响了该城中村的居民环境和居住安全。
事件经过:2010年01月20日,某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了张某加建的非法餐厅。
工作人员当场对张某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告知其存在违法加建行为。
根据规定,张某应当依法限期拆除违法加建。
2010年02月05日,张某未按规定时间内进行拆除,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责令其拆除,但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执行。
经与张某多次沟通,未能达成拆除共识。
2010年02月20日,某市城管局将此案上报至当地法院。
2010年03月10日,该案在当地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张某被指控犯有违法建筑罪,法庭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2010年03月20日,法庭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筑罪,依法判处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拆除非法加建。
律师点评:此案中,涉事人张某未经审批私自进行非法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
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城市环境和居住安全。
法律对违法建筑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以起到惩戒违规行为、保护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对于违法建筑行为,法律的正确态度是严厉打击,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并采取行动进行处理。
同时,人们应树立规范建设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总结:以此案为例,非法建筑行为严重破坏城市规划与环境,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建筑行为。
而广大市民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和支持任何违法建筑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
露台封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某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住宅楼共有五层,张某居住在第五层。
张某的住宅楼露台面积较大,原本可以用于晾晒衣物、摆放盆栽等。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发现邻居李某擅自封闭了自己的露台,并在露台上搭建了一个阳光房,严重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拆除封闭的露台和阳光房,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封闭的露台和阳光房,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露台封闭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和通风权?2. 露台封闭是否属于违章建筑?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分析1. 露台封闭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和通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张某作为住宅楼的业主,享有对露台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李某擅自封闭张某的露台,搭建阳光房,严重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 露台封闭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封闭张某的露台,搭建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封闭露台、搭建阳光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和通风权;(2)李某封闭露台、搭建阳光房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3)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封闭的露台和阳光房,恢复原状的诉求是否合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拆除封闭的露台和阳光房,恢复原状;(2)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擅自封闭露台、搭建阳光房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1. 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
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是指在多数人共同侵权行为中,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比例进行指导的案例。
下面将列举10个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指导案例,详细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原因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比例。
1. 某小区业主共同侵权案例背景:某小区的多个业主在小区内违规搭建了违建物,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形象和环境。
原因:多个业主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违建,违反了小区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由业主共同承担违建的拆除费用,并对小区的修复费用进行分摊。
2. 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案例背景:某公司的多名员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原因:员工在离职或者转岗后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违反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泄露的具体情况和造成的损失,可以对泄露商业机密的员工进行追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多个购房人共同违约案例背景:某楼盘的多个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
原因:购房人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者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违反了购房合同。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和购房人的违约情况,可以要求购房人共同承担违约金,并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决定违约金的比例。
4. 多个股东共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的多名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价波动。
原因:股东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及相关规定。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和造成的损失,可以对股东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多名司机共同违规驾驶案例背景:某交通事故中,多名司机因违规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原因:多名司机可能存在超速、闯红灯、酒驾等违规行为。
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多名司机的违规行为,可以对违规驾驶的司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根据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责任的比例。
东营南苑小区一楼违章建筑案例
东营南苑小区一楼违章建筑案例摘要:一、引言1.东营南苑小区简介2.违章建筑的背景和影响二、案例详情1.违章建筑的具体位置和规模2.违章建筑的搭建过程3.相关部门的处理措施三、影响和后果1.对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2.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3.社会舆论和市民反响四、解决办法和启示1.依法拆除违章建筑2.加强城市规划和执法力度3.提高市民法制观念和公共道德正文:一、引言东营南苑小区是山东省东营市一处居民小区,近年来,该小区出现了一例一楼违章建筑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还存在着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这一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城市规划和违章建筑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详情1.违章建筑的具体位置和规模这栋违章建筑位于东营南苑小区一楼,是一处砖混结构的平房。
据调查,该建筑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高度约4米,与周围建筑相比,显得尤为突兀。
2.违章建筑的搭建过程据了解,该违章建筑的搭建者为小区一位业主。
为了扩大自己的居住空间,该业主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请人施工,搭建了这处平房。
3.相关部门的处理措施当地城管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核实,该建筑确实属于违章建筑。
随后,城管部门向业主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三、影响和后果1.对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这处违章建筑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环境美观,同时,由于其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潜在威胁。
2.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违章建筑往往未经专业设计和验收,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给居民带来安全隐患。
此外,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被依法拆除的风险。
3.社会舆论和市民反响这起违章建筑案例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市民对这种违法行为表示愤慨。
同时,大家也对政府部门加强城市规划和执法力度表示期待。
四、解决办法和启示1.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对于已经存在的违章建筑,政府部门应依法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小区公共区域乱搭建,业主应如何处理
小区“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人们的关注,司法实践中,何为物业公共区域?何为“违章建筑”?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业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如何作为?案例一:业主楼顶露台私盖阳光房法院判限期拆除毕某为太阳小区业主,宏伟物业公司为太阳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期间,毕某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于房间楼顶外的露台上私自搭建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
宏伟物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立即将搭建的阳光房拆除。
毕某则辩称露台由其单独使用,其有权对露台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宏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
(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
(3)销售合同有约定。
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
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
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上述案件中,毕某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一列,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故毕某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案例二:业主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法院判限期拆除蒋某为花园小区业主,远恒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入住小区之始,蒋某与远恒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蒋某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案例:违约私改“自家房”业主要担责
杨兴民: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执法权,所以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师出无名”的现状又让物业管理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不管就是不作为,管又管不了,因为没有处置权。就算诉诸法院,现在法院普遍认为,应由有实际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或业委会进行诉讼。由此,令物业管理公司困惑的是,在前期管理期间如果尚未成立业委会,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诉权,行政机关又不能及时处理违章,物业管理公司真的就无计可施了。
主持人:长期以来,对于物业公司是否享有诉权,在司法实践中,理论分歧很大。
赵永宁:我们必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提起的诉讼。因此,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看行政法规是否赋予了诉讼权,而是看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约定,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法》。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禁止行为管理上发生冲突,首先就应该理解为是合同纠纷,解决这种纠纷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案例的审判依据皆是如此。
花费巨资购买房屋后,不少人认为自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对之如何处分别人无权干涉。于是“我的地盘我做主”,为了扩大使用面积,就在自家房屋上进行改造搭建:诸如建阳光房、封闭露台、搭建花房,或在楼顶盖幢房屋等等,由此引发的物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物业公司为保证楼盘品质和业主自身权利,依据业主公约的规定,有权对业主违反规定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予以处理。如果业主无视管理规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龙海:业主在购房后入住前,一般要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等文件,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私自搭建最直接的依据,就是这份《公约》。业主签署《公约》后,就应遵守相关内容,配合物业公司合法有据的管理服务。实践中,很多业主并没仔细阅读这些文件,在被起诉后才发现有自己签名的文件中有此规定。所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仔细阅读每份文件,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心中有数。
无证施工的典型案例
无证施工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无证施工的典型例子哈。
就说有个小县城里,有个叫老王的人,他瞅着自家旁边有块空地,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他想啊,这块地空着也是空着,要是我盖个小房子,能出租赚点钱呢。
于是他也不管什么手续不手续的,找了几个村里的建筑小工,就风风火火地开始干起来了。
这几个小工呢,也是糊里糊涂的,只要有活干有钱拿就行。
他们就像搭积木似的,今天砌几块砖,明天架几根梁。
这房子的轮廓慢慢就起来了。
可这事儿哪能这么简单就成呢?邻居们看着就觉得不对劲了,这怎么啥动静都没有就盖起房子来了呢?有个比较懂行的邻居就给相关部门打了个电话举报。
执法人员一来,那可真是“神兵天降”啊。
老王还在那指手画脚地让小工接着干呢,一下子就懵了。
执法人员问他施工许可证呢,老王挠挠头,啥证?我不懂啊,我就想着盖个房子赚点小钱。
这时候他才知道,无证施工可是个大麻烦。
执法人员告诉他,这无证施工首先是违法的,房子的安全性也没有保障啊,万一要是出个啥事儿,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最后呢,老王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小工们停工,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处罚,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还有一个事儿呢,是个大一点的建筑公司的例子。
有个建筑公司想赶工期,拿下了一个项目后,觉得办那些许可证太麻烦了,各种审批程序,得耗费不少时间呢。
他们就想啊,先干着再说呗,边干边办手续,肯定能赶得上。
于是工地上热火朝天地就开工了。
大型机械轰隆隆地响,建筑材料堆得到处都是。
可是呢,这无证施工就像一颗定时炸弹。
没几天,就被监管部门发现了。
监管部门来了一看,这么大的阵仗,居然没有施工许可证,这还得了?马上要求停工。
这一停工,可把建筑公司急坏了。
工期耽误了不说,之前投入的那些人力、物力、财力都打了水漂。
那些建筑工人也只能在工地上干等着,每天都有成本在消耗,就像一辆本来开得好好的汽车,突然被拉了手刹,还得往后倒一倒,你说亏不亏?而且这公司的名声也受损了,以后再接项目,人家一看你有这种违规的前科,都得好好考虑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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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章搭建
文/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件一
吴某、季某系上海市杨浦区业主,该小区业委会系三湘业委会。
2011年11月,三湘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授予其对违章搭建启
动司法程序的权利。
2013年1月,三湘业委会接到上海同涞物业的报
告,吴某与季某擅自将房屋的下架空层地坪打穿,改变部分房屋原有
的公共管道设施,破坏承重结构,并搭建地下室,将绿化平台的架空
层改建为露台,严重侵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湘业委会与
上海同涞物业多次劝阻无果,遂由三湘业委会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
判令吴某、季某拆除违章搭建,并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以原告诉
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二
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系上海闸北区众昌金城大厦(以下简称金城大厦)业主。
2008年起,上述四位业主通过拍卖、买卖的方式分
别或共同取得金城大厦地下一层12个车位及地下二层24个车位。
之
后,四位业主在所购车位安装卷帘门,在金城大厦地下一层、二层的
楼梯、电梯、消防通道、风机房等部位安装防盗门或更换门锁,并将
部分车位改作仓库、健身房出租给他人使用。
金城大厦业委会及所属
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劝阻无果,故诉至闸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上述业主做法系违章搭建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故判决四位业主
拆除相关违章搭建。
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
持。
同样是因为业主违章搭建,业主委员会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违章搭建物,但是“案件一”和“案件二”却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关键是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
那么究竟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笔者分析如下:
案件一,法院认定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独立的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 它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权力须经业主大会授权。
在本案中,虽然业委会在公告中告知业主,其获得业主大会授权享有诉讼的权利,但业委会仅是外设执行机构,赋予其诉讼权利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悖,业主大会的授权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不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可见,对于违章搭建的纠纷,业主可通过推举代表进行诉讼。
如本案中的业主搭建露台等行为,对本幢楼中业主产生的影响必定大于其他业主,因此,法院认为本幢楼的业主通过诉讼代表人制度提起诉讼更为合适。
案件二,法院认定业委会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在侵害业主利益的纠纷中能否充当被告,但依据“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原则,应认可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也就间接承认业委会具有为维护小区业主合法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虽然该批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仅对个案有指导意义,但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因此,案件二中闸北区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院依据最高院指示的精神,均将业主委员会认定为其它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确立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分析
赋予业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现实必要性。
因为,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集体决策共有以及共同管理事项的议事会议,其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性。
如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多达成百上千户,当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出现时,业主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但程序烦琐,效率低下。
如由作为全体业
主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则能使诉讼便捷,诉讼成本减少,诉讼效率提高,还能减轻法院的压力,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身的复杂性,不宜将业委会的诉讼权利界定在涉及全体业主利益事情上才具诉讼主体资格,对于涉及到部分业主利益,比如说违章搭建、破坏承重结构、改变部分建筑单体外立面等行为,虽然可能只涉及到部分业主利益,但是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应当有权利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再将小区事情根据涉及到利益主体进行细化,不仅在实践上不具可操作性,而且会在理论上陷入混乱,因为由于建筑物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有些事宜是涉及到全体业主,还是部分业主利益,实际上无法区分,比如改变部分物业外立面问题,是涉及到部分业主利益,还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理论上也难以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业委会对于违章搭建纠纷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较为普遍,上至《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到北京、重庆、广州等地高院的指示、批复均认可了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具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所以,确立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进一步解决违章搭建等物业管理纠纷拓宽了救济途径,这对于遏制小区内违章搭建等现象的发生有着积极的意义。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