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业家安全生产的一封信(通用6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致企业家平安生产的一封信〔通用6篇〕致企业家平安生产的一封信1

尊敬的各位企业家:

在第14个全国“平安生产月〞来临之际,衷心感谢您多年来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您在平安生产事业中所做出的奉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特别强调:“人命关天,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平安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23年12月1日,新《平安生产法》正式实施,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平安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20号),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平安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23〕27号),这些法律和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平安生产领域的具体表达,必将全面标准平安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平安开展战略,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鹤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平安生产工作,2023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鹤发〔2023〕20号),强化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领导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真正把平安生产作为鹤壁经济社会开展的前提和根底,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当前,平安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平安生产,越要防止各类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各位企业家,要时刻绷紧平安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平安无小事〞的意识,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以一万的努力防止万一的发生。

新的《平安生产法》明确规定: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市政府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鹤安委〔2023〕6号),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鹤壁市平安生产监督建议箱管理方法〉的通知》(鹤安监〔2023〕

118号)和《关于印发〈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管理人员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职责〉的通知》(鹤安监〔2023〕123号)等文件,这些文件从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和要求,请你们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是企业家应尽的法律义务,一个企业家可能辛辛苦苦奋斗一辈子才能干成一个企业,也很可能因为平安上的疏忽一夜之间就垮掉一个企业。希望你们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决保卫者,促使企业平安开展。

平安生产从来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今天的隐患,就是明天的事故,无患才能无忧。市安监局将一如既往的支持、帮助企业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寓监管于效劳之中。各位企业家,鹤壁是我们的共同家园,鹤壁的平安生产需要我们共同呵护,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建设美好的鹤壁,撑起一片平安的天空。

20某某年6月1日

致企业家平安生产的一封信2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8月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方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方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分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将同时实施(法规内容见济南红盾信息网“法律法规〞栏目的“近期公布的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利于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健康开展。为帮助广阔企业按时、顺利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济南市工商局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非公司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置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工商部门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内容。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分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公示, 2023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23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撤消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同时公示。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23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