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种类、危害及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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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种类、危害及防尘措施

1、粉尘的种类

生产性粉尘按其性质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无机粉尘: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铁、锡、铝、锰、铅、锌等;人工无机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动物性粉尘,如毛、丝、骨质等;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草、甘蔗、谷物、木、茶等;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农药、有机染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

(3)混合性粉尘是上述各类粉尘,以二种以上物质混合形成的粉尘,在生产中这种粉尘最多见。由于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通过呼吸道,故按粉尘能否进入人体肺泡进行分类,粉尘分为以下两种:

1)呼吸性粉尘:粉尘能随呼吸进入人体肺泡,粒子直径一般小于10μm。其中粒子直径小于5μm的粉尘最易浸入肺泡,对人的危害最大。

2)非呼吸性粉尘:粉尘粒子被呼吸道阻留,不能随呼吸进入人体肺泡,粒子直径一般大于10μm。

2、粉(煤)尘的危害性

(1)矿井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主要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

①矽尘,含铅、磷、硫等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矿尘;

①瓦斯(以CH4为主)、CO2等窒息性气体;

①CO、SO2、N X O Y化合物、H2S等有毒气体。

(2)粉尘(煤尘、岩尘)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煤尘的爆炸危险性,煤尘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燃烧或爆炸,从而造成严重灾害;

B、污染工作场所,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引起尘肺病、煤肺病、矽肺病、皮肤病及肺结核等,粉尘中的游离SiO2是导致尘肺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C、当煤尘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会降低工作场所的可见度,引起伤亡事故,降低劳动效率,甚至引起人员出现胸闷、气短、咳血、无力等症状,轻者丧失劳动能力,重者危及生命,可能由于人员的误操作,还会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

D、煤矿向大气中排放的粉尘对井田周围的生态环境有很大的影响。

5.1.2 井下防尘措施

根据《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采用湿式打眼,凿岩机等凿岩机械均应具有湿式凿岩功能。

2、采用水封爆破和水泡泥。爆破后冲洗巷道岩邦,并采用爆破波自动喷雾装置,进行自动喷雾。

3、在装岩机、装煤机安装喷雾器洒水。装岩(煤)前后必须向岩(煤)堆洒水。

4、采用湿式锚杆机打锚杆眼。

5、在回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与刮板转载机搭接处,刮板转载机与各胶带输送机的机尾搭接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与胶带输送机机尾搭接处、各溜煤眼的上、下口,均设置声控自动洒水组合装置,生产时自动洒水除尘。

6.井下防尘洒水管路应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除设有胶带输送机巷道及各斜井井筒每隔不大于50m安装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冲洗巷道岩邦外,其余巷道每隔不大于100m 安装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冲洗巷道岩邦。

7.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除上述防尘措施外,根据《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煤工作面

①在落煤时产尘点的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的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的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大于或等于75%。

①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15分钟后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80%。

①锚喷作业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85%。

①在井下各转载点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均应大

于或等于85%。

①煤矿井下所使用的防、降尘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①个体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措施。

2、煤仓及溜煤眼

井下所有煤仓及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煤口闸板必须关闭,不设置引水管。

3、对生产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①在井下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①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六条井工煤矿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

①井下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

①在井下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

①在井下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①在井下各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①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治理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必须采用除尘器除尘。

①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降尘剂。降尘剂必须保证无毒、不腐蚀、不污泥环境,并且不影响煤质。

4、工作面防尘

采煤机割煤防尘

①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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