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CA/A10-CX-054-2007 批准:李长江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7月13日发布 2007年7月13日实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本规定依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候涛、陈爱新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拥有易燃易爆条件的场所。
2 术语和定义
2.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液体和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2.2易燃易爆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按其使用性能分为三类
a) 可燃、氧化性气体的贮罐、钢瓶及其管线。如氢气罐、氧气罐、液化石油气贮罐及其钢瓶、乙炔瓶、氧气瓶、煤气柜等。
b) 可燃的、强氧化性的液体贮罐及其管线。如油罐、酒精罐、苯罐、二硫化碳罐、双氧水罐、硝酸罐、过氧化二苯甲酰罐等。
c) 易燃易爆物料的化工单元设备。如易燃易爆物料等。
2.3 易燃易爆场所
指储存、使用上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易燃易爆设备的库房、车间等场所。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负责监督、检查各子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措施、隐患整改等工作。
3.2 各子公司
负责组织对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其隐患整改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人员
4.1.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该场所应有“严禁烟火”、“闲人免进”等标志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
4.1.2 禁止携带火种以及任何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手提电话等电子设备。
4.1.3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人员,必需穿戴防止产生静电的衣物及劳动防护用具,以免产生静电火花。
4.1.4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所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免由于职责混乱造成安全事故。
4.1.5 易燃易爆场所的岗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需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委托的培训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2 使用
4.2.1 易燃易爆场所30米范围内均视为禁火区,禁火区域内严禁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需到消防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申请消防人员派专人、专车现场安全监护。
4.2.2 拥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各子公司,应制定应急救援灭火预案(参照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
4.2.3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有安全疏散通道,其相应部位必须拥有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安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4.2.4 拥有易燃易爆场所的单位,应该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施严格消防管理。
4.3 检查
4.3.1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进行每日安全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参照《危险源管理规定》),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4.3.2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电热器具,接设临时电源(线)时,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批后,发放《用电许可证》方可按工作规程接设。
4.3.3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
4.3.4 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操作岗位应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3.5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直接使用铁制工具,以免由于金属撞击产生火花而引发火灾。
4.4 储存
4.4.1 不得在同一库房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4.4.2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场所,应与消防监督机构商定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量,不得超量储存。
4.5 设施及场所
4.5.1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其设备必须设置避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4.5.2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除污染措施,并备有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防护设备、用具等。
4.5.3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且定期保养、校验。
4.5.4 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物,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施工,应符合防火设计规范、劳动监察规范。
4.5.5 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物,其防火设计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5.6 易燃易爆场所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4.5.7 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装置,其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5.8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所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通风、防晒、温控、围护、浓度监测及报警等措施。
5 相关文件
5.1 《危险源管理规定》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