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非正式制度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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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非正式制度思索

一、非正式制度与保险市场运行

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制度是决定经济运行效率的关键性内生变量。

所谓制度,是指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是为解决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对于人的意义在于它确定了人类行为的选择集合,是人们发生关系的指南。“制度是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构成的。

作为在一个社会中传承下来的信息及文化遗产,非正式制度往往表现为一个社会中有驻存性、连续性特征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首先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而,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非正式制度的约束空间更为广泛。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人们自觉或非自觉遵守的行为惯例,而这种行为惯例一旦经由长期驻存而变成大家自觉行动的共识,它就对市场的运行有一种规范与约束,从而构成为市场运行的保障力量。正是因为这一点,经济学家们把非正式制度和竞争视作支撑与规制市场的两大基本力量。如果说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系统的话,非正式制度就是市场运行的自动平衡与规制系统。缺乏这两个系统的任何一个,市场就不能有效运行。非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这种广

泛性及其对市场机制的保障作用,使得其不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成为一个社会中正式制度的载体。

众所周知,保险作为一种以经济保障为核心目标的金融制度安排,其本质在于保险人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契约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保险市场的运行,必须要以大量以追求个人风险保障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群体的存在为前提,而作为消费者个体或群体的“人”,是一定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一个社会中由社会文化环境及其所决定的保险消费者有关风险的理念、意识、风俗和习惯等,不但决定了是否需要正式的保险制度,也决定了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习俗和消费模式。因此,特定社会中有关保险消费意识、文化与习惯的非正式保险制度,就成为制约保险市场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因而,在探究保险市场化运行问题时,就不能不涉及保险消费文化与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环境问题。

二、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

保险作为一个社会中用于风险转移的一项制度安排的本质属性,决定一个特定社会中的保险市场是否发达,如何运行、如何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受该社会中无所不在、占有支配地位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支配。一个社会中人们有关风险

的习俗、伦理、惯例、信仰、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或文化因素,往往决定了在风险转移手段的选择中是否要借助正式保险制度或所需要的保险制度的形式。

占支配地位的非正式制度决定了是否需要保险。一个社会中占有主流的理念和信仰决定对自然灾害及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决定了是否有必要通过保险这一风险转移制度来加以应对。例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以及印度教派的保守主义者和原教旨主义者都认为,人的一生早已命中注定,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正是“神的旨意”。有些伊斯兰学者甚至认为,保险试图藐视已经由神预先确定的命运。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当然也不需要保险这种制度安排。

由非正式制度约束下形成的“非正式保险安排”规定了正式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一个社会的特定环境中因非正式约束发展而来的“非正式保险”安排,往往是对正式保险制度的削弱或替代。与正式的保险制度相比,非正式保险制度不但具有广泛性,而且可以节约开支。例如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正式保险制度安排中,由于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参加者是自愿的,可以选择加入或退出。但在家庭或家庭内寻求风险保障或转移的非正式保险制度中,参与者无法进行选择,因而也不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旦发生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亦可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因此,非正式保险安

排不仅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占据着主导地位,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其也具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安排汇聚了大家庭或其他组织所有成员的工作机会、收入、以及他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解决了困扰正式保险体制的许多信息问题。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越发达,则与其相对应的正式保险制度就越不容易发展起来。例如,在许多非正式制度相对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由于非工业化社会结构、强大的家族势力、对灾祸归咎于神的旨意的宗教信仰,以及私有产权制度和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使其对风险的处理还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保险安排。与正式的保险安排相比,非正式安排的整体效率较低,因此,要建立和形成运行良好的保险市场机制,必须从动摇和瓦解非正式保险制度安排的根基开始。

在一个社会中,根植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心理,也往往是制约保险市场发展的非正式制度约束。这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中表现尤为突出。在我国,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体制内保障制度,使得民众沉淀和形成了一种无偿获取稳定资源的心理习惯。因此,在正式制度层面,虽然已实现了由国家计划行政保障向“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二元保障制度的变革,为商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创造了需求空间,但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形成的依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心理惯性”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转变,成为商业制度发展的桎梏。而在西方国家,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的商业保

险制度的长期发展,以及个人主义导向的文化传统,特定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对于形成较强的团体内互助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基督教自助、互助及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化传统,对自愿互助为特征的保险制度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正式的保险制度的生长发育提供了沃土。

保险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特定社会中的群体对待风险应选择一种“理性回避风险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处之以“侥幸心理支配下的听天由命”。在选择保险制度安排规避风险时,应基于对个体利益有效保障的“非人格化交易”,而不是根据与交易对象的特殊关系而选择是否购买保险或制定保险产品保障程度的高低“人格化的交易”。当然,市场交易模式的选择,除了有文化传统的因素外,还与特定社会的产权结构休戚相关。在产权制度不全、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社会中,必然会引发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人格化交易”,反之,则会倾向于选择非人格化的交易。实际上,从某种层面上来看,西方保险市场的兴起、发展与良好运行,得益于其完善的产权结构、理性的风险处理态度,以及由此决定的“非人格化交易”行为的广泛存在。

由于保险所具有的信用经济特征,使得保险的市场运行,需要社会中有健全的信用制度约束及信用意识为“显俗”的非正式约束的广泛存在。保险合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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