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调解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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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调解协议书范本

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

事故地点:

市路当事人情况: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公交认字(200)第号)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由李四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三。

当事人签字:年月日

甲方:XX,男,36岁,XXXXXX村人。

乙方:XX,男,22岁,XXXXXX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20XX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驶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

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λ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系受害方之×)

乙方委托代理人: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交警大队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

____________·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

______________的道·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元医疗费。

(三)××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Υ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

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Υ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___无责任。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

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

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

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2011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陕西省统计局2011年3月2日公布的《2010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元

3、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λ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4、《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λ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

住宿费省外15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人?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医疗费:××元。

(1)医药费、住院费等

(2)康复费

(3)整容费

(4)后续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

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

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

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

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元。事实上交通事故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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