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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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制样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制样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制样规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制样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的热点关注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水产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并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制样规定,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抽检样品的选取1. 抽检范围:抽检样品应涵盖各个品种、不同产地和不同加工环节的水产品,以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2. 抽检原则:抽检应遵循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3. 抽检频次:抽检频次应根据水产品的风险评估情况、历史数据和市场监测情况确定。

高风险品种和重点监管区域的抽检频次应高于其他地区。

二、制样方法1. 样品划分:根据抽检要求,将抽样水产品进行统一编号,并记录相关信息,如品种、产地、加工环节等。

2. 样品采集:样品采集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

采集时应避免污染,并尽量选择正常销售渠道的样品。

3. 样品包装:样品应妥善包装,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能够有效防止样品腐败或变质。

4. 样品保存:样品采集后,应立即送往指定的实验室,并妥善保存,避免二次污染。

如需长时间保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样品变质。

三、样品检测1. 实验条件:样品检测应在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测项目:样品检测应包括水产品的基本营养成分、重金属、有害物质、微生物等指标。

检测项目应根据水产品的特点和相关法规进行选择。

3. 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应遵循国家标准或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并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验证。

四、结果评估1. 结果判定:根据国家标准或相关法规,对样品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判定。

超过相关标准的样品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2. 数据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发布水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精)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精)

附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监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依法组织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抽样及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业部指定的质检机构负责样品检测工作,并对抽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协助农业部渔业局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并负责相关技术工作。

第五条监督抽查结果由农业部负责对外公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第六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抽样第七条农业部渔业局建立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库内本辖区的生产单位名单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水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

第八条根据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被抽检单位名单由农业部渔业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确定的名单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

抽样人员中持有渔业执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含2名,下同).第十条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

每个被抽检单位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

第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农业部有关文件或《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盖章有效),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并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样式见附件2)提交给被抽检单位。

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

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

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的追求日益增加,水产品作为高蛋白、低脂肪的营养食品受到了宽广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场销售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准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规定。

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目标是确保水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需求,防止出现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管规定主要从水源、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入手,对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管理。

起首,针对水产品的水源问题,监管规定明确了水产品养殖的限制水体和禁养区域,禁止在重金属污染严峻的水域进行养殖,杜绝水产品污染问题的产生。

此外,要求水产品养殖场所务必具备相应的防汛设施和隔离措施,保证水质的清洁和养殖环境的卫生。

其次,在养殖过程中,监管规定明确要求养殖者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养殖和管理,并对疫病的防控进行监督。

同时,规定了养殖水产品所需的饲料质量和添加剂使用的限制,以保证水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品质。

在加工环节,监管规定要求加工场所务必具备相关的卫生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水产品进行加工和贮存。

同时,对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设备,以及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健康监测等方面也有详尽要求,确保水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受到二次污染。

对于水产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监管规定要求运输车辆和设备务必符合卫生要求,严禁水产品与其他可能污染食品接触。

销售商务必具备相应的执照和证书,公开销售的水产品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确保消费者了解所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

此外,中还规定了对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的频率和标准,并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惩罚和曝光。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机制,准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问题。

的出台,对于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它不仅提高了水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也保卫了宽广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然而,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资源有限、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够严格等。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食物资源之一,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水产品行业的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和重要性。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1. 生产环境管理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对水产品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车间,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在生产车间内,要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环境,以防止细菌滋生。

2. 原料的选择与收购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在于原料的选择和收购。

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与可靠的养殖基地或渔业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在选购原料时,应注意质量检测,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要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及时了解原料的来源和质量状况。

3. 检测与监管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的检测与监管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对于从养殖、捕捞到加工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水产品不受污染和变质。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常常需要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来改善产品特性或提高保鲜效果。

但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加工企业应合理选择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其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并按照规定的用量使用。

5. 包装和储运水产品的包装和储运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加工企业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并进行严格的包装操作。

同时,要储存和运输时注意温度的控制,避免温度过高或过低导致产品变质或细菌滋生。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水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物资源,水产品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通过质量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对于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应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针对水产品养殖环境的检查应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饲养环境对养殖水产品的成长和生存至关重要,养殖水体的清洁与否直接影响着水产品的质量。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水质标准,定期对养殖场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对水质不合格的养殖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水产品养殖场的兽药和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的兽药和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对养殖场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确保养殖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减少水产品的污染风险。

其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还应对水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水产品的加工环节对最终产品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加工厂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工厂符合卫生标准,且使用的加工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还应对加工厂的生产工艺进行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对策措施,防止水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第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还需要加强对水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销售标准和流通环节的规范,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等销售场所的检查,确保销售环节的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得到严格遵守。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销售场所的存储和运输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水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水产品在销售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最后,为了建立有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最新版全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最新版全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最新版全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最新版全文引言:水产品是人类重要的食品资源之一,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增加和水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应不断更新完善。

本文将全面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最新版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概述本章主要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的意义和背景,以及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水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而制定的。

标准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总局的制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本章主要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方法和要求。

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主要包括物理性检测、化学性检测和微生物学检测三个方面。

物理性检测包括外观、尺寸、纹理和颜色等指标的检测。

化学性检测包括水产品中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的检测。

微生物学检测包括水产品中细菌、寄生虫和病原菌等的检测。

同时,本章还介绍了各种检测方法的仪器设备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水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及标准本章主要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相关指标和标准。

根据水产品的特点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指标和标准。

其中包括水产品质量指标、化学性指标和微生物学指标等。

水产品质量指标一般包括新鲜度、水分含量、盐分含量等。

化学性指标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微生物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通过对这些指标和标准的检测,可以评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第四章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施与管理本章主要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实施和管理。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大前提下,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山东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并发布了《》。

实施细则明确了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

监测对象包括山东省内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零售店等从事水产品经营的单位,以及进出口水产品的运输、检验检疫单位。

监测内容则包括对水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进行检测,主要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菌、化学物质等方面的监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实施细则规定了监测机构的要求和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过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检测等,要求监测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此外,实施细则还强调监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评估,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监测结果应准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实行相应的整顿措施,并对整顿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公告曝光等。

同时,实施细则还强调了对良好经营单位的嘉奖政策,鼓舞企业主动参与监测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山东省政府还规定了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监督管理的责任制。

同时,规定了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详尽工作要求,加强了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它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了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一、引言水产品是人们饮食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并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要求1. 环境要求为保障水产品的安全性,水产品生产的环境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要求。

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要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同时,生产场所周边环境也需要干净整洁,远离有害污染物的侵害。

2. 养殖要求水产品的养殖水域必须保持干净,无重金属、农药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养殖场要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保持水质的良好状态。

养殖过程中应避免使用违禁药物和抗生素,以充分保障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3. 饲料要求饲料是水产品生产中关键的一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水产品的品质。

饲料应具有合理的营养成分,并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生产饲料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原材料,并经过严格的检测和控制,以避免对水产品的污染。

三、水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要求1. 加工场所要求水产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

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生产过程不受污染。

2. 加工工艺要求水产品加工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必须正确操作,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交叉污染,如生熟水产品分开操作,使用刀具要消毒等。

同时,要确保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控制,避免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的滋生。

3. 包装要求水产品的包装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不受污染。

包装材料应使用安全无毒的原材料,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包装过程中要注意卫生,避免人工传染或环境污染,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水产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要求1. 销售场所要求水产品销售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干净整洁。

场所应备有合适的冷藏设备,以保持水产品的新鲜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水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物之一,其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展开讨论,包括标准的制定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旨在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关注。

一、制定背景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水产品在人们的餐桌上越来越受欢迎。

然而,由于水生环境的恶化和养殖技术的不断进步,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从鱼类、虾类到贝类,水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仅关乎消费者的健康,还关系到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势在必行。

二、制定内容1. 基本原则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科学性是指标准制定必须基于科学研究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准确反映水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指标。

先进性是指标准制定应与国际标准或先进经验接轨,以提高我国水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可操作性是指标准制定应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避免制定过于理想化、难以实施的标准。

2. 检测项目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应包括水质检测、兽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微生物检测等多个方面。

水质检测主要检测水中的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等指标,以评估水体的污染程度。

兽药残留检测主要针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抗生素和其他兽药,以保障水产品不含有超标的兽药残留物。

重金属检测主要针对水产品中的汞、铅、镉等重金属元素,以防止重金属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微生物检测主要检测水产品中的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致病菌,以保障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3. 检测方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方法。

例如,水质检测可以采用传统的化学分析方法,如分光光度法、电化学分析法等。

兽药残留检测可以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仪器设备配合适当的前处理方法进行。

重金属检测可以采用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等分析仪器。

水产品及水产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水产品及水产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水产品及水产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 水产品1.1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淡水鱼虾,海水鱼虾,新鲜贝类、螺类,牡蛎、毛蚶等生食贝类水产品,其他软体动物,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水发产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本细则将水产品分为淡水鱼虾,海水鱼虾,新鲜贝类、螺类,牡蛎、毛蚶等生食贝类水产品,其他软体动物,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水发产品。

淡水鱼类包括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鲤鱼、鲮鱼、鲑(大麻哈鱼)、鳜鱼、团头鲂、长春鳊、鲂(三角鳊)、银鱼、乌鳢(黑鱼)、泥鳅、鲶鱼、鲥鱼、鲈鱼、黄鳝、罗非鱼、虹鳟、鳗鲡、鲟鱼、鳇鱼和其他淡水鱼类。

淡水虾类包括青虾、河虾、草虾、白虾和其他淡水虾等(小龙虾除外)。

淡水小龙虾。

淡水蟹。

海水鱼类包括大黄鱼、小黄鱼、黄姑鱼、白姑鱼、带鱼、鲳鱼、鲅鱼(马鲛鱼)、鲐鱼、鳓鱼、鲈鱼、鲱鱼、蓝圆鲹、马面鲀、石斑鱼、鲆鱼、蝶鱼、沙丁鱼、鳀鱼、鳕鱼、海鳗、鳐鱼、鲨鱼、鲷鱼、金线鱼和其他海水鱼类。

海水虾类包括东方对虾、日本对虾、长毛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宽沟对虾、鹰爪虾、白虾、毛虾、龙虾、其他海水虾类等。

新鲜贝类、螺类包括贻贝、蛤、蛏、中华园田螺、铜锈环梭螺、大瓶螺、三角帆蚌、皱纹冠蚌、背角无齿蚌、河蚬和其他贝类、螺类。

生食贝类水产品包括牡蛎、毛蚶、北极贝等。

其他软体动物包括鱿鱼、章鱼、墨鱼、海参、海肠(水发产品除外)等。

预制动物性水产品(半成品)包括醋渍或肉冻状水产品、腌制水产品、鱼子制品、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其他预制水产品(鱼肉饺皮)等。

水发产品包括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墨鱼、水发干贝等。

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213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GB/T 19857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2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5 动物源性食品中青霉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3215 贝类中多种麻痹性贝类毒素含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3217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3372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499 食品中残留过氧化氢的测定方法GB 296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青霉素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SC/T 3025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SN/T 1635贝类中诺沃克病毒检测方法普通RT-PCR方法和实时荧光RT-PCR方法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种17种中磺胺类药物及15种喹诺酮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近年来,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确保福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福建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水产品质量监测效率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和放心的水产品。

一、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福建省水产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该机构负责水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福建省水产质量监督检验所将配备一批专业的监测人员,他们将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福建省水产品质量监测将涵盖各类水产品,包括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和野生捕捞的水产品。

重点监测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抗生素残留、禁用添加剂等。

监测将覆盖水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确保从源头到餐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监测方法和技术福建省水产品质量监测将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采样、分析和检测。

采样工作将遵循国家标准和方法,确保样本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福建省水产质量监督检验所将建立一套完善的实验室体系,引进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监测结果及信息发布福建省水产品质量监测的结果将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监测对象,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监测结果将编制年度报告并公开发布,向社会公众展示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情况和趋势。

同时,福建省水产质量监督检验所将建立一个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提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查询。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福建省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对发现问题的水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最新)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最新)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X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X-X年)》,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乂年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下达给我市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为124批次,其中:成鱼112批次,苗种12批次。

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苗种生产场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

重点监测品种:罗非鱼、草鱼、鲤鱼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品种)。

重点监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甲基睾酮、硝基吠喃类代谢物、五氯酚钠、喹乙醇。

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检测项目、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县级快速检测全市10个县区共检测样品200批次,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规模水产养殖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在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

具体抽样任务分配详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我局水产科负责组织协调,负责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对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下达总任务进行调配;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X 区、X区、X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和将全市样品送达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培训和指导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审核各县(区)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包括重量、抽样单填写、封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及时退回重新抽样,负责督促和指导阳性样品的溯源查处;各县和X区渔政站承担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抽样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达市渔政站;X、X、X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联系抽样户,协助市渔政站对抽样户养殖水产品进行抽样。

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我局,我局汇总后报X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内容水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对水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内容与标准。

本文就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产环节的检查内容1. 养殖水域环境检查。

养殖水域的环境质量将直接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监管部门将对养殖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还将检查养殖水域周边是否存在污染源,如工业废水、农药残留等。

2. 养殖管理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水产品养殖基地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饲料使用、药物使用、养殖密度等。

同时,还将抽查养殖设施的消毒情况,确保养殖过程中不产生细菌、病毒等污染源。

3. 抗生素残留检查。

抗生素滥用是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大隐患。

监管部门将对水产品进行抗生素残留检测,严厉打击滥用抗生素的行为,确保水产品不含有超标的抗生素。

二、流通环节的检查内容1. 进货环节的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进货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同时,还将抽查进货商的进货记录,并进行进货样品采集,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2. 运输环节的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水产品的运输过程进行抽查,确保运输工具符合相关要求,避免温度过高或过低、交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还将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3. 批发环节的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批发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还将对批发商存储的水产品进行抽检,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三、零售环节的检查内容1. 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零售商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确保其经营合法。

2. 产品标识的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水产品包装上的产品标识进行审核,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3. 货架陈列的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零售商的货架陈列进行抽查,确保水产品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陈列,避免过期或变质产品的销售。

四、公共餐饮环节的检查内容1. 餐饮企业的备案检查。

农业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

农业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

农业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保障大众健康,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及监督检查措施,以确保水产品质量达标和安全。

该规定包括生产环节、检验检疫环节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督要求,以便全面监管从水产品的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

一、生产环节的监督农业部规定,水产品的养殖过程务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养殖方式进行。

在水产养殖场,农业部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饲料的质量管理,确保饲料无污染,不含有害物质。

同时,对养殖水体进行监测,确保水质清洁无污染,保障水产品的生长健康。

养殖场务必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防疫措施,合理使用药物,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添加剂。

农业部还规定,水产品的捕捞和采集要在规定的区域、季节和方式下进行,防止过度捕捞和破坏生态环境。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捕捞和采集的行为,将进行行政惩罚并责令停业整顿。

二、检验检疫环节的监督农业部要求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水产品进行严格的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试验室建设和人员培训,确保检测设备和技术达到国际标准。

水产品的抽样检验包括对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方面进行检测,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

对于水产品中出现的问题,农业部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准时通报相关养殖场,并实行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发现产品质量及安全问题,涉事养殖场将受到惩罚,并责令整顿。

同时,对相关养殖企业进行监督,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三、销售环节的监督农业部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水产品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营养成分的真实性。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的来源和产品标签的检查,查验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

对违法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经营者,农业部要求进行惩罚和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农业部还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调研工作,精通市场信息。

准时发布相关信息,提示消费者采购时要擦亮眼睛,选择质量安全的水产品。

四、监督检查的措施农业部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标准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标准概述水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但由于水产品的生长环境复杂、易受污染等特点,其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水产业的发展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参考。

一、抽样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目的在于对水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水产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二、抽样对象(一)生鲜水产品:包括鱼类、甲壳类等活体或未经处理的水产品。

首先要根据不同的水产品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抽样策略。

(二)水产品加工品:包括水产品的精加工、熟制品等。

抽样时应重点关注加工环节可能引入的污染物。

三、抽样点的选择抽样点的选择要全面、充分、随机,以确保抽样代表性。

抽样点应涵盖全部产地、饲养方式、水域类型等,确保抽样点能够真实反映水产品来源的多样性。

四、抽样工具和方法抽样工具应选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避免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鱼类可采用专用渔网进行抽样,甲壳类可采用专用捕捞器具进行抽样,加工品则可采用食品级容器进行装样。

五、抽样数量和频率抽样数量和频率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对于大宗水产品,例如鲤鱼、虾等,抽样数量应尽量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以消除偶然误差;对于较小批次的水产品,应增加抽样频率,以提高检测的敏感度。

六、现场操作规范(一)抽样前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确保测试结果准确可靠。

(二)现场操作中要严格遵守卫生要求,保证样品不受外界污染。

(三)抽样过程中需注意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样品保存和运输样品保存应遵循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防止样品变质或污染。

样品运输时应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并采取保温、冷藏等适当措施,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八、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是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的重要环节。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内容水产品是人们平时饮食中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但其质量安全问题也频频出现。

为了确保大众的饮食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水产品来源、生产加工环节、贮存运输、销售环节以及监督检验等方面。

一、水产品来源1. 国内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海洋等自然鱼类资源,以及养殖场、淡水养殖池塘等人工鱼类资源。

2. 进口水产品:包括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海产水产品,如鱼类、虾蟹、贝类等。

针对不同来源的水产品,检查内容也有所不同。

二、生产加工环节水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对其质量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检查内容:1. 养殖环境检查:包括养殖场的水质检测、饲料使用状况、使用药物状况等。

2. 养殖条件检查:包括养殖密度、鱼类种类、饲养周期等。

3. 加工环节检查:包括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加工涉及的工艺、加工用水的卫生质量等。

三、贮存运输水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若果不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就可能导致质量安全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检查内容:1. 贮存条件检查:包括贮存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是否符合标准。

2. 运输条件检查:包括运输温度、保鲜措施等。

3. 包装标识检查:包括产品标签、日期、产地等是否准确标注。

四、销售环节水产品销售环节是消费者得到水产品的主要渠道,其质量安全也需要得到保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检查内容:1. 销售场所检查:包括鱼市场、超市、餐厅等场所的清洁卫生状况。

2. 产品摆列检查:包括产品摆列的环境和方式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 销售记录检查:包括销售商对产品来源、销售日期、价签等方面的记录状况。

五、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在水产品流通链条中的全程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检查内容:1. 抽样检查:随机抽取水产品进行化验分析,检测水产品中的残留药物、重金属、微生物等。

2. 抽查检查:对水产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环节中的相关企业或场所进行定期抽查,查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全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全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全文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水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并适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风险评估、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

第三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风险管控、从源头抓起、全程可追溯和综合治理。

第四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面、专业、科学、有序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执法,加强监管合作。

第五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整体水平。

第六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使用、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制定并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坚持从源头防范,实行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使用、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非法添加剂,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料和不合格辅料,不得过度使用兽药、兽用化学药品。

第八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使用、销售单位应当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产品,不得销售过期或者不合格水产品。

第九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使用、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系,落实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义务,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动消费者合理消费。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是水产品质量工作的重点,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产品质量方面的安全监管,供大家参考。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水产品养殖育苗企业、个体生产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生产主体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二);生产主体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养殖育苗过程中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

(二)执法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宣传引导。

积极通过报刊、电视、渔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方案。

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可以对养殖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水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食品之一,但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却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抽样检测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规范,包括抽样方法、抽样点的选择、抽样数量的确定以及抽样过程的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一、抽样方法抽样方法直接关系到水产品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见的抽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简单随机抽样:从被抽样的水产品中按照等概率原则选取样品,确保每个样品被选中的概率相等。

2. 分层抽样:将被抽样的水产品按照一定的分类依据(如产地、品种、加工方式等)划分成不同的层次,再从每个层次中进行简单随机抽样。

3. 系统抽样:以一定的间隔从被抽样的水产品中选取样品,例如每隔一定数量的产品选取一个样品。

二、抽样点的选择选取合适的抽样点对水产品质量抽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至关重要。

抽样点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代表性:抽样点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该类水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选择抽样点时应综合考虑产地、规模、生产工艺等因素。

2. 均匀分布:选择抽样点时应保证各个地理区域、生产区域、批次之间的均匀分布,以确保样品的全面性。

3. 风险防控:针对特定的水产品,应优先选择存在风险的地域和批次作为抽样点,以便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三、抽样数量的确定抽样数量的确定对于水产品质量抽样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常见的抽样数量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 根据统计学原理:根据水产品的总量和可接受的抽样误差,通过统计学计算得出合适的抽样数量,以满足抽样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要求。

2. 根据经验法则:根据实际经验,根据水产品的品种、规模、风险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抽样数量。

例如,对于高风险的水产品,抽样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3. 根据行业标准和规定:根据国家、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抽样数量的要求。

四、抽样过程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抽样器具的选择:选择适合的容器和器具,确保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污染。

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日益增加,水产品质量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国建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目标、主要内容、改进措施等方面。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目标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保障感。

具体来说,其主要目标包括:1. 维护水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水产品生产和经营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2. 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实施严格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发现和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的应对体系,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能力。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水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其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市场上的水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检测其中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 罚款和处罚:对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的企业进行罚款和处罚,以警示其他企业,维护水产品质量安全。

4. 企业信用评价:对水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较低的企业进行限制或处罚,提高企业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5. 问题整改: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改进措施1.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2. 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3. 加强企业培训: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技术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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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公
正和准确,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抽样是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监测结果
的质量。

各质检中心要高度重视。

(一)抽样的组织与准备
1、各质检中心在抽样前应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业务和相关法规的培训,重点培训抽样中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
抽样技术和工作纪律等。

2、各质检中心应根据农业部下达的任务要求,会同各监测城市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抽样地点。

3、各质检中心应严格按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的规定,
认真准备抽样工作所需的物品,并由专人检查和分发。

(二)抽样工作程序
1、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通知书或介绍信以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

抽样人员应衣着整洁,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
部级质检中心良好形象。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货架或零售摊位)严格按抽样程序进行抽
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交抽样人员。

3、抽样人员应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

抽样工作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受检单位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随待检样品,
第四联交农业部。

抽样工作单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

抽样工作单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在
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

4、抽样人员按抽样程序进行样品编号、封样及留样,抽取样品的数
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保证每个样品量不少于400克。

5、所抽取的样品帖上标签后进行妥善保存,并由抽样人员尽快带回
中心,防止样品变质。

6、抽样过程如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严重问题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7、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检单位的经营、管理及产品来源等各种情况,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以便进行总结和为上级部门提供参考信息。

8、质检中心应对带回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与抽样单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

9、质检中心业务管理部门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并
安排检测工作。

(三)抽样纪律
1、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
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抽样人员守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抽样方案、抽样工作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
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4、如发现抽样人员有不良行为时,质检中心应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工作,必要时予以调离或辞退,并按有关程序规定
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已造成的影响。

二、检测工作
检测是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检测的操作程序以及检测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一)检测程序
1、统一检测方法。

各质检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不得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标准品。

各质检中心应使用符合方法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及
试剂,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3、统一检测结果的判定原则。

氯霉素用酶联免疫法检测时,低于检测限,判断为“未检出”,大于检测限判断为“可疑,需用确证法确证”。

(二)检测过程关键点的控制
1、检测前准备工作的监控
(1)检测人员应熟悉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

(2)检测人员应检查受检样品的状况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检测人员应检查检测用仪器设备、器具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
测要求。

(4)检测人员应检查水、电、气等是否正常。

(5)检测人员应检查所用标准物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检测前予以记录并纠正,再开始进行下一
步检测。

2、制样过程的监控
每个样品制备、处理后所用的刀具、捣碎机、匀浆机应清洗后擦干,
避免交叉污染。

3、关键检测步骤的监控
(1)样品提取
提取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在保证提取完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除
去样品中的杂质。

浓缩时应控制好蒸馏速度,防止待测成分流失。

(2)样品的净化
过萃取柱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操作,控制好流速,在保证待测组分收集完全的同时,有效去除杂质,保证待测组分保留时间范围内没有大的
杂质峰干扰。

(3)衍生化
氯霉素在衍生化过程要确保样品中无水分、样品瓶密封完好,保证定
容准确。

4、原始记录和结果计算的监控
(1)检测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校核和审查。

原始记录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2)检测人员应按计算步骤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认真计算实测值、中间值和结果值;空白值应正常;标样结果及平行样允许差应符合规定,计算和数据处理无错误。

5、不合格样品的监控
各质检中心对筛选、确证后仍呈阳性的样品,应指派其他检测人员对
其进行复检。

(三)检测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检测人员不得隐瞒,应按要求逐级
申请复检。

1、检验结果在标准规定的极限值附近或离散数据容易造成误判时。

2、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
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主检人员解释不清时。

4、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检验数据失准时。

(四)实验室能力验证
1、参加例行监测的质检中心每年必须参加由农业部组织的实验室间
能力比对。

2、参加比对实验的各质检中心应向能力验证组织单位提供样品、标
准品的原始记录、色谱图和检验报告。

3、由验证组织单位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和统计。

专家组对各实验室的能力出具评估报告,并上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
司。

(五)对检测人员的要求
1、必须经过培训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

2、应严格按本单位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通知单进行检测工
作,不得擅自进行检测。

3、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4、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监测结果。

三、结果汇总工作
检测结果的汇总和分析是整个监测过程的最终环节,直接关系到检测
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意义重大。

1、各质检中心必须对监测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汇总,及时报送汇总
材料。

2、各质检中心提供的分析材料应准确、客观、科学,不得弄虚作假,
随意更改。

3、承担汇总工作的质检中心应由专人对各质检中心提供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分析,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与相关质检中心联系、并进
行认真核查。

4、各质检中心检测工作不得受任何外部干扰,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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