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孟炜行为保全纠纷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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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1.高效审结国际商事案件明晰产品跨境召回责任——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 S.R.L)指定香港Aprontech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细菌溶解物“兰菌净”。

2013年11月,本草公司与Aprontech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从该公司进口“兰菌净”,在内地独家销售。

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兰菌净”,并责令召回。

因贝斯迪大药厂未召回“兰菌净”,导致本草公司尚未销售的234719瓶库存产品无法处理。

本草公司起诉要求贝斯迪大药厂赔偿其库存产品的损失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草公司与贝斯迪大药厂未成立合同关系,其不能向贝斯迪大药厂主张合同权利。

但贝斯迪大药厂作为生产者,在负有召回义务的情况下,怠于采取召回措施,给本草公司造成了损失,系不作为方式的侵权,应对本草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故判决贝斯迪大药厂向本草公司赔偿库存“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分销商退回“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库存的处理费用等。

【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实体审理的“第一案”,也是其作出的首个国际商事判决。

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以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优势极大满足了商事主体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并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和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该案系因跨境销售的缺陷产品召回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针对境内销售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境外生产商索赔这一法律问题,首次明确了裁判规则,即确认境外生产商作为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其怠于履行产品召回责任的情况下,境内销售商可以在履行召回义务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境外生产商直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中文版)

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中文版)

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中文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中文版)(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目录一、南怀瑾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二、电视猫视频软件播放优酷网视频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案三、金山毒霸劫持用户浏览器主页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侵害碧然德(BRITA)滤水壶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五、侵害“乐高”“LEGO”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六、涉单一潜在客户采购意向商业秘密纠纷案七、涉及老校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八、“CATIA”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九、山寨“喜茶”经营者不服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十、假冒上海家化公司“MAXAM”注册商标案一南怀瑾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震远、桂佳、陈荣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王静、徐卓斌、孔立明】【案情摘要】2001年1月31日,南怀瑾与郭姮妟签署《委托书》,记载“兹委托郭姮妟为本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处理我所有的作品在大陆的全部著作权事项。

代理权限:代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处理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其他有关事务。

代为处理其他一切有关本人所有作品在大陆的著作权之法律事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本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郭姮妟出具署名日期为2001年6月8日的《许可使用证书》,记载“1.南先生作品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公司。

老古公司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2.老古公司之专属使用权期与法令规定南先生之作品权利年限同。

中国最高法院判例承认境外接管人对境内关联企业的影响力

中国最高法院判例承认境外接管人对境内关联企业的影响力

中国最高法院判例承认境外接管人对境内关联企业的影响力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武雷叶臻勇张洁配图:巩军2014年6月11日上午9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SINO-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环保”)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14)民四终字第20号],并当庭作出判决。

该判决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正式承认了境外接管人对境内(仅为本文说明方便目的,“中国”或“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企业的影响力,这对于近年越来越频繁出现的境外接管人与境内关联企业间冲突的认定和处理,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一、案情回顾中华环保成立于2001年10月2日,注册于新加坡,并于2006年4月28日上市。

2010年6月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签发法院命令,裁定中华环保进入临时司法接管程序并指定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S先生和E女士为临时司法管理人。

2012年3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又签发法院命令,将原司法管理人更换为H先生,接替前任司法管理人工作。

大拇指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30日,是中华环保在中国境内持股的外商独资企业。

2011年1月20日及2011年3月24日,在司法管理人主导下,中华环保通过书面决议,免除了田某、陈某和潘某的大拇指公司董事职务,委派了三位大拇指公司的新董事,并由其中一位新董事担任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3月30日,中华环保又出具书面决议,重新委派了C先生、J女士和宋先生为大拇指公司董事,其中C先生为法定代表人。

但是,上述决议并没有经过中国境内工商登记变更。

与此相反,根据大拇指公司的工商资料,2009年5月25日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田某,2012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洪某。

因中华环保未缴纳完整增资额,大拇指公司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2013)闽民初字第43号],要求中华环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案例1四维公司与香港蓝波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跨境支付汇差负担约定效力认定基本案情2015年,香港蓝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公司)与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蓝波公司向四维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价款为人民币19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为港币2452万余元。

四维公司以人民币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于2016年与蓝波公司签订《付款汇率确认书》,约定将已付股权转让款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汇率由人民币折算为港币后再按照款项支付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据此计得已付款项不足应付款项的部分作为汇差,由四维公司另向蓝波公司支付。

四维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蓝波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蓝波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四维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付款汇率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汇差负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四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蓝波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蓝波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为便利对跨境支付汇差负担问题所作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对汇率波动商业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鑫宇公司诉ICE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香港公司解散后主体资格认定基本案情2015年,香港企业ICE-ZONELIMITED(以下简称ICE公司)与广州市鑫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ICE公司向鑫宇公司采购服装,货款总金额人民币49.2万元。

内地居民陈某香以ICE公司广州办事处经理的身份在该合同中签名。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争议尤为激烈。

本案例选取了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争议案,旨在分析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抗癌药物的技术专利,并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甲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禁止乙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甲公司主张,其专利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

而乙公司认为,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限制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3. 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与其侵权行为不符。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甲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在地域上受到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侵权判定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因素。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美国礼来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美国礼来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美国礼来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8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美国礼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美国礼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美国礼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红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张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红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张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红红张爽【代理律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美国礼来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8:31:10美国礼来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8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礼来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礼来公司中心。

法定代表人:布鲁斯·W·隆巴顿,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香港C.2013年4月,在北京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 D2、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答案】 A3、张某用自己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与陈某签订了质押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张某实际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质押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B.如果张某是被陈某胁迫签订的质押合同,那么合同无效C.如果张某和陈某没有用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那么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D.质押合同自张某将车辆转移给陈某占有之时生效【答案】 D4、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

A.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B.法院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C.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D.法院经审查,弄议成立的,决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答案】 C5、某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败诉,法院判定应该由被告交付诉讼费3000元,但是制作判决文书之时却忘记将这一判决写入判决书之内。

最高法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3年第11期10月22日上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

据悉,本案系中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是因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酱油门”事件而引发的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损害赔偿方面,在有证据显示权利人所受损失较大,但现有证据又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宝马股份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恶意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典型案例,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

侵权人持有其他三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供,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该三款产品的获利均不低于第一款产品,据此运用裁量权在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代价。

——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是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侵犯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并通过调解达成高额补偿金的典型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 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

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其中涉及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相关内容案例六则。

本篇主要摘录案例案号、裁判要旨等内容,建议据此索引查阅全文,以案为鉴,供处理同类案件参考。

一、保全错误的侵权责任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二、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10.22【实施日期】2013.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年10月22日)案例1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一)基本案情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被申请人所拥有的设备中。

经交涉,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申请人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

此后,申请人曾数次派员联系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

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致信被申请人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

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金。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人获取并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申请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

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三)典型意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

美国法律无限追索案例(3篇)

美国法律无限追索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无限追索(Indemnity)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要求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无论损失的大小。

本文将探讨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无限追索案例,分析法律的力量以及道德的边界。

一、案例背景2005年,美国一家名为“XYZ”的科技公司因一项新产品研发失败,导致公司损失巨大。

在研发过程中,公司聘请了知名科学家李博士作为项目负责人。

由于李博士的失误,导致研发失败,XYZ公司决定追究李博士的责任。

二、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XYZ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博士赔偿因研发失败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美国法律,李博士需承担无限追索责任,即无论损失大小,都需全部赔偿。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博士在研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研发失败。

因此,法院判决李博士承担无限追索责任,赔偿XYZ公司全部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美国法律体系中,无限追索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博士因重大过失导致研发失败,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 道德边界虽然法律要求李博士承担无限追索责任,但在道德层面,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从道德角度来看,李博士在研发过程中虽然存在过失,但其过错程度是否足以承担无限追索责任,值得探讨。

首先,李博士作为项目负责人,对研发失败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在研发过程中,李博士可能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技术难题、资金不足等。

在此情况下,李博士的过失程度是否应适当降低?其次,无限追索责任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当一方承担无限追索责任时,可能会出现“一刀切”的现象,即无论过错大小,都需承担全部责任。

这可能导致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过于谨慎,不敢冒险创新。

3. 案例启示本案对美国法律体系和道德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

以下为几点启示:(1)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避免“一刀切”的现象。

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杨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杨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杨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6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雨【当事人】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雨【当事人-个人】杨雨【当事人-公司】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宗法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刘伯芳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赵贵茂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宗法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刘伯芳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赵贵茂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宗法邹洋刘伯芳赵贵茂【代理律所】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杨雨【本院观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礼来公司虽主张杨雨存在虚假报销,提供虚假文件等欺骗礼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但杨雨对此不予认可,礼来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另杨雨虽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从邮件内容亦难以认定礼来公司的主张成立;鉴于礼来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成立,且其亦未就相关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形成提交任何证据,故对于礼来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晏汝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晏汝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晏汝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2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瑾王勇武敬涛【审理法官】余瑾王勇武敬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晏汝平【当事人】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晏汝平【当事人-个人】晏汝平【当事人-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利群、钱雅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杨泽虎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利群、钱雅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杨泽虎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利群、钱雅茹杨泽虎【代理律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晏汝平【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晏汝平提交的第三季度奖金打印件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且与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无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上诉人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晏汝平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首先,该调查报告的结论均为“该笔交易确认有违规-该笔交易确认有造假嫌疑",账单疑点均显示为向餐厅及酒店工作人员询问账单时陈述不一致,内容涉及报账凭证显示的日期有无该金额的消费,有无报账凭证上记载的包厢等方面,而《公证书》也仅是对上诉人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案涉餐厅调查,对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整个过程所作,询问内容与调查报告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美国礼来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美国礼来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美国礼来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3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美国礼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美国礼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美国礼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红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张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红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张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红红张爽【代理律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美国礼来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焦鹏、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鹏、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鹏、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0【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2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鹏;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事人】焦鹏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焦鹏【当事人-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刘桂章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刘桂章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曼刘桂章邹洋【代理律所】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焦鹏【被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2020年5月28日邮寄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记载,“……由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公司决定并遗憾地通知您,在您与我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工作年限及合同终止前月工资标准没有异议,被上诉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46597元(6323×3×6.5×2),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14484.5元,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赔偿金差额132112.5元。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2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秀文陈海涛王治斌【审理法官】吕秀文陈海涛王治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韦春玲【当事人】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韦春玲【当事人-个人】韦春玲【当事人-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宗法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宗法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宗法【代理律所】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韦春玲【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礼来上海分公司解除与韦春玲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属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二、韦春玲一审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符合代理资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合同履行地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韦春玲提交的工资明细、电子工资单显示其工资分为四部分:税前项目、社保个人项目、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项目。

韦春玲离职前12个月剔除社保个人项目、个人所得税项目后平均工资为20947.14元/月,其中礼来上海分公司在2018年12月支付韦春玲离职未休年休假12358.76元。

礼来上海分公司处《福利手册》中关于公积金福利问题规定:该版《福利手册》自2014年4月1日生效,礼来上海分公司处2007年1月版《福利手册》自动失效,礼来上海分公司规定新员工入职后第一个整月可以加入“礼来中国公积金计划",该计划分为“第一部分:公司投入:公司按照员工投入资金的工资基数的10%自动投入到员工公积金账户"、“第二部分:员工投入:员工可以在投入资金的工资基数的1%-10%之间选择一个整百分比投入到员工公积金账户"、“第三部分:公司匹配投入:为鼓励员工将个人收入存入公积金账户,公司按照员工在第二部分选择投入的比例,匹配给员工另一笔资金投入员积金账户",“第一部分"、“第三部分"提取条件为每满两个整年的部分,可以在满两年后的3月全部提取,同时要求提取当年的3月31日必须在职,如果员工因终止聘用关系而需要提款的,公积金账户中的“第二部分:员工投入"部分和相应利息将在终止聘用关系后汇入员工工资银行卡账户,但员工将失去上一个提款日之后的第一和第三部分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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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一)基本案情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人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总页数】7页(P31-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J],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 [J],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J],
4.河南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20项措施及典型案例 [J], 蒋洪杰;张瑞
5.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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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仅公告但未通知债权人,被判赔3000万元公司法权威解读

公司减资仅公告但未通知债权人,被判赔3000万元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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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公告均属于减资的法定程序,未履行的,股东需就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者:唐青林李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文义出发,可知该规则适用于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该等行为违背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然而,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还有不当减资、不当回购、违法分配利润等行为,该等行为对债权人产生损害后,债权人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本期案例中,某公司股东减资时,仅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并未对某一债权人进行通知,后债权人主张该等股东赔偿,具体法院如何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与您一同解读。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应比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适用抽逃出资规则,股东应就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一、2011年,张本军、王一霖、黄凯出资设立嬴天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各股东共实缴3000万元。

二、随后两年,精工工程公司与嬴天公司因建设工程业务发生矛盾,精工工程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嬴天公司返还500万保证金和3000万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三、双方争议期间,嬴天公司在报刊上公告减资,并申请变更工商登记,获取减资至3000万元的营业执照。

四、2015年,精工集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后法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后,并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随后精工集团便将嬴天公司股东张本军等人一并诉至合肥中院,要求该等股东就未清偿的35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减资应当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只公告未通知或只通知未公告都属于不当减资行为,应比照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则即《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减资不当的7000万元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350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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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黄孟炜行为保全纠纷申请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被申请人所拥有的设备中。

经交涉,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申请人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

此后,申请人曾数次派员联系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

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致信被申请人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

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
人获取并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申请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

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三)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

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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