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讲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796—2011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 (2)5 政府监管平台 (2)6 企业监控平台 (6)7 性能与技术要求 (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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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JT/T 79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简称卫星定位系统)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及运营企业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3.2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和服务。
3.3 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platform 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汽车维修标准体系
附件2汽车维修标准体系(2015年)目录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一、汽车维修标准体系结构图100 基础标准101术语102分类与编码200 服务标准201企业条件300 技术标准301汽车修理303汽车检测与诊断400 产品标准401维护与修理设备402检测与诊断设备403教学与培训设备404汽车用品900 相关标准汽车维修标准体系202从业人员203服务质量304节能与环保305安全应急306信息化302汽车维护注:标准体系类别说明100 基础标准分类号标准类别标准类别内容说明101 术语汽车维修术语等标准。
102 分类与编码汽车维修相关的分类与编码规则等标准。
200 服务标准分类号标准类别标准类别内容说明201 企业条件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的通用要求等标准。
202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要求和资格条件的标准。
203 服务质量维修业服务规范和考核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标准。
300 技术标准分类号标准类别标准类别内容说明301 汽车修理汽车维修竣工要求和修理技术条件等标准。
302 汽车维护汽车的日常检查和各级维护技术规范等标准。
303 汽车检测与诊断汽车检测试验方法等标准。
304 节能与环保新能源汽车应用、维修能耗控制、汽车维修废弃物处理以及维修节能评价等方面的标准。
305 安全应急安全评价、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建设要求等标准。
306 信息化汽车维修行业的统计、数据分析及信息化应用等标准。
400 产品标准分类号标准类别标准类别内容说明401 维护与修理设备汽车维护和修理相关的设备标准,如汽车举升机、汽车喷烤漆房、轮胎拆装机等产品类标准。
402 检测与诊断设备汽车检测和诊断相关的设备标准,如汽车排气分析仪、前轮定位仪、汽车底盘测功机、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等产品类标准。
403 教学与培训设备汽车维修教学及维修培训设备类的标准,如汽车电器教学设备等产品类标准。
404 汽车用品汽车清洁、保养、维护用品类的标准,如电喷汽车喷油嘴清洗液、汽车上光蜡、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等产品类标准。
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
一、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一)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提条件(国家标准GB3798-83)1.一般技术要求(1)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
各项装备应齐全,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要求安装。
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注)要求。
(2)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
(3)驾驶室、客车楔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操作等缺陷。
(4)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和皱纹等现象。
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
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5)驾驶室、客车厢、货箱及翼子板左右对称。
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10mm,货箱不大于20mm。
(6)座椅颜色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7)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卡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
挡风玻璃透明,不眩目。
(8)转向机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卡可靠。
方向盘自由行程(代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4.5t的汽车不大于30º,总重小于4.5t汽车不大于15º。
(9)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驻车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0)仪表、灯光、信号和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2)限速装置应铅封。
(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4)各部件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和漏电现象。
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2.主要性能要求(1)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
离合器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
变速器挂档轻便、准确可靠。
(3)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
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XXX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汽车维修术语CB/T .1汽车维修业开业前提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GB/T 灵活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前提3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XXXrepair灵活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灵活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干举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XXX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3.4 原厂配件original XXX manufacturer parts纳人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效劳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3.5副厂配件砍aftermarket parts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车辆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规范性要求2016(根据调整修改)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6版(改)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六年十一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 (正式稿)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规范服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和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实施质 量信誉考核以及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检测企业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评价方法及规则见附录 E。
5
DB34/T 1327-201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流程
车辆进站
否 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检查
是 是否合
格?
否
是否为在用营 运车辆? 是
交费
外检
是否合 格?
是
登录车辆信息
否 车辆出站调试、 维修
上线检测
否 是否合
2
DB34/T 1327-2011
人员、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4.1.3 咨询投诉 4.1.3.1 在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箱,放置意见薄,做到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 4.1.3.2 实行首问负责制,设立咨询、投诉窗口,每日安排技术人员做好客户咨询、解答等服务工作。 4.1.3.3 接待顾客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大方,有问必答,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都应给予明确答复或引领到 相关责任人处解决。 4.1.3.4 顾客不论以何种方式或途径反映的意见、建议、申诉、投诉等,应有专人接待、记录,及时处理,并 以当面沟通、书面或电话等方式予以答复,答复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需要调查及写出书面材料的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 4.1.4 经营行为 4.1.4.1 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监管、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4.1.4.2 建立健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检测行为。 4.1.4.3 依法诚信经营,不缺、漏检测项目,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1.4.4 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依法开具发票。 4.1.4.5 定期组织客户座谈会或以电话回访等方式征求服务意见或建议,并记录和答复。 4.2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要求 4.2.1 基本要求 4.2.1.1 统一着工作装,仪表端正,举止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4.2.1.2 持证上岗,微笑服务。 4.2.1.3 工作期间不得饮用带有酒精成份的饮料,不得有工作期间吸烟、聊天、吃零食、玩游戏等影响工作的 行为发生。 4.2.1.4 严格按照各个岗位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消除安全隐患。 4.2.2 外检员 4.2.2.1 核对车辆的唯一性,确保车、证相符。 4.2.2.2 按照车辆外观检查项目、方法和程序,逐项检查、记录,认真按要求如实、工整、规范填写外检报告 单并签字,及时送交登录员。 4.2.2.3 检查中发现受检车辆有危及行车(检验)安全的故障隐患,应向客户指出其危害性和有可能造成的后 果,劝导其出站排除故障后重检。 4.2.2.4 遇有客户对检查结果提出质疑时,应耐心听其申诉,并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加以解释,争取客 户理解。对客户仍不理解的,应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处理。 4.2.2.5 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到轻开、轻关、轻放,正确使用量具,确保受检车辆不受损伤。 4.2.2.6 检查结束后引导车辆驶出外检区。 4.2.3 检测登录员 4.2.3.1 对外检合格的受检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票据等进行认真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与客户核实,直至 证照相符后给予登录,登录结束后将证照整理好后如数交还客户,提示客户去休息区等候检测结果。 4.2.3.2 按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或道路运输证上的内容完整准确登录车辆信息,按车辆类型和检测 类别登录检测项目。 4.2.3.3 核对外检报告单,将外检结果录入微机,做到外检单和检测报告单的项目、评定结果一致。 4.2.3.4 将登录完的外检单有序摆放,与检验结果报告存档联一并存档。 4.2.4 引车员 4.2.4.1 接车后应与客户检查并交接驾驶室物品,并提请客户去休息场所等待检验结果。 4.2.4.2 在规定的区域内对受检车辆的操作稳定性进行动态检查,发现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检测安全的故障 隐患应做好记录,按程序文件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4.2.4.3 工位检测时发现仪表异常或总成件有异响,应及时将车驶离现场至停车区,并按程序文件相关规定上
机动车维修类标准
—机动车维修类标准—标题颁布单位标准编号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GB/T21338-2008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技术要求交通部JT/T698-2007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GB/T3799.2-2005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GB/T3799.1-2005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GB/T3798.2-2005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GB/T3798.1-2005 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GB/T5336-2005 汽车维修术语国家标准委GB/T5624-2005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交通部JT/T512-2004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交通部JT/T511-200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交通部JT/T510-2004 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交通部JT/T50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份: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国家质监总局GB/T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份: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国家质监总局GB/T16739.2-2004 汽车盘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343-2001 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274-2000 汽车制动传动装置修理技术条件气压制动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275.1-2000 汽车制动传动装置修理技术条件液压制动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275.2-2000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技术水平要求交通部JT/T 425-2000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189-200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344-2001桑塔纳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8344-2001附录A-1红旗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2奥迪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3捷达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4富康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5夏利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6悦达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7长安奥拓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8切诺基越野汽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9帕萨特B5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01附录A-10别克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01附录A-11奥迪A6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01附录A-12英格尔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01附录A-13雅阁轿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01附录A-14富田轻型货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01附录A-15五十铃轻型货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16 江淮轻型货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17 解放货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18 东风货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19 跃进货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20 斯太尔重型货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2001附录A-21 昌河微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2 长安微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3 五菱微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4 佳宝微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5 江铃全顺轻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6 松花江轻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7依维柯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8 金杯海狮轻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29 聊城6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0 扬子6.3m系列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1 金旅7m系列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2 友谊7.3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3 合客7.8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4 亚星8.2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5 远征9m系列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6 宇通10m系列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7黄海 10m系列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8聊城 10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39金龙 11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0宇通 12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1黄海 12m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2北方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3桂林大宇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4沃尔沃 B1OGLX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5沃尔沃 B1OM型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6凯斯鲍尔客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规程GB/T18344附录A-47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建设部CJ/T 4-1999汽车轮胎使用与维修要求交通部JT/T303-1996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JT/T201-1995。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3部分:数据元》(JTT 1132
附件4《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3部分:数据元》(JT/T 1132.3—2017)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1. “4.1.1.1 维修企业名称”的“定义”改为“汽车维修企业的名称,与维修企业备案内容一致”。
2. “4.1.1.2 维修企业编码”的“定义”改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的15位机动车维修企业唯一编码”。
3. “4.1.1.11 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定义”改为“汽车维修企业与备案内容一致的经营业务范围”。
4. “4.1.1.17 尾气治理站”改为“4.1.1.17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中文全拼改为“qi-che-pai-fang-xing-neng-wei-hu-wei-xiu-zhan”,定义改为“已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中,从事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的汽车维修企业”。
5. 在“4.1.1”中增加“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作为“4.1.1.18”,具体内容如下。
4.1.1.18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分类编号:VR010100018数据元名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英文名称:model maintenance station of vehicle exhaust中文全拼:qi-che-pai-fang-xing-neng-wei-hu-wei-xiu-ji-shu-shi-fan-zhan定义: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
数据元类型:字符型数据格式:n2值域:01-是,02-否6. 在“4.1.1”中增加“维修企业备案日期”作为“4.1.1.27”,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版本中“4.1.1.18 维修企业照片”至“4.1.1.32 维修企业概述”相关序号相应调整。
4.1.1.27 维修企业备案日期分类编号:VR010100027数据元名称:维修企业备案日期英文名称:company recordation date中文全拼:wei-xiu-qi-ye-bei-an-ri-qi定义:维修企业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日期。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11)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实施。
该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JT/T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11)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收费合理●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保证质量●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 T T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Specification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98.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3798.2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3799.1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GB/T3799.2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C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wholemotorvehicle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汽车维修行业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标准国家职业标准:汽车修理工1. 职业概况职业名称汽车修理工。
职业定义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
培训要求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际操作教师: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 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鉴定要求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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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3.4原厂配件 original eqipment manufacturer parts纳人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3.5副厂配件砍aftermarket parts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车辆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
3.6修复配件refurnished parts修复后,经过检验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配件。
4 总要求4.1 经营者应按照GB/T 16739.1和GB/T16739.2 的规定,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
4.2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4.3经营者应将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实施前重新报备。
4.4经营者应在业务接待室等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a)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b)业务受理程序;c)服务质量承诺;d)客户抱怨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邮箱);e)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f)经过备案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g)维修质量保证期;h)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饭金、涂漆)、价格结算员照片、工号以及从业资格信息等;i)提供汽车紧急维修救援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电话、收费标准。
4.5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维修流程、配件采购与使用、费用结算等进行管理。
4.6经营者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明码标价,并提供常用配件的产地、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资料,供客户查询。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配备计算机、触摸屏等自助电子信息查询设备。
5 维修服务流程5.1建立服务流程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见图l 。
经营者可依据自身规模、作业特点建立适用本企业的维修服务流程。
5.2客户维修接待5.2.1客户接待5.2.1.1客户接待主要包括进厂维修接待、预约维修接待、紧急维修救援接待。
5.2.1.2业务接待员应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自报工号,认真听取客户关于车况和维修要求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5.2.1.3业务接待员应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5.2.2维修接待5.2.2.1进厂维修接待5.2.2.1.1车辆进厂时,业务接待员应查验车辆相关证件,与客户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检查时,对于可能造成污损的车身部位,应铺装防护用品。
5.2.2.1.2客户寄存随车物品,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车辆交接单经客户签字确认。
5.2.2.1.3业务接待员应安排需要等待维修车辆的客户休息。
5.2.2.2预约维修接待5.2.2.2.1经营者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渠道受理预约维修服务,可采用回访、告示等方式提示客户采用预约维修服务。
5.2.2.2.2业务接待员应根据客户意愿和企业条件,合理确定维修车辆维修项目和进厂时间。
经双方确认后,做好人员、场地、设备、配件准备,按时安排车辆维修。
5.2.2.2.3车辆进厂时,按5.2.2.1的要求进行。
5.2.2.3紧急维修救援接待5.2.2.3.1经营者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渠道受理紧急维修救援业务。
5.2.2.3.2业务接待员接到求救信息后,应详细记录求救客户姓名、车牌号码、品牌型号、故障现象、车辆所在地、联系电话等。
5.2.2.3.3经营者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救援:----与客户对话可以解决的,应详细解答,具体指导,及时帮助处理;----确需现场救援的,应提出最佳救援方案,主动告知救援收费标准,组织救援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救援现场;----现场不能修复的车辆,经客户同意可拖车入厂,及时安排修理。
车辆进厂时,按5.2.2.1的要求进行。
5.2.2.3.4 对夜问或恶劣天气等紧急救援需求,提供24 h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的经营者亦应按照规范及时施救。
5.3进厂检验5.3.1 质虽检验员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和客户陈述进行技术诊断。
5.3.2 进厂检验应在专用的工位或区域,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做好进厂检验记录。
5.3.3 需要解体检查或者路试的,应征得客户同意。
5.3.4进厂检验后,应告知客户车辆技术状况、拟定的维修方案、建议维修项目和需要更换的配件。
5.4签订合同5.4.1业务接待员应根据车辆进厂检验结果和客户需求,本着自愿、合法、适用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5.4.2维修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a)经营者、客户的名称b)签约日期;c)车辆基本信息;d )维修项目;e )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及费用超出的解决方式;f )交车日期、地点、方式;g )质量保证期。
5.4.3 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宜使用当地主管部门推荐的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5.4.4维修过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经营者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征得同意后,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5.4.5经营者应将维修合同存入机动车维修档案。
5.5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5.5.1经营者根据维修合同确认的维修项目,开具维修施工单。
维修施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业部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
5.5.2视情对待修车辆进行车身清洁。
5.5.3维修过程中,应采用合理措施保护车身内外表面等部位。
5.5.4维修人员应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使用技术状况良好的设备,按照维修施工单进行操作。
不应擅自扩大作业范围,不应以次充好换用配件。
作业后,应进行自检,并签字确认。
5.5.5质量检验员应核查配件更换情况,并依据车辆维修标准或维修手册的技术要求实施车辆维修过程检验,按规定填写并留存过程检验记录。
5.5.6维修过程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不应进入下一道工序,应重新作业。
5.5.7经营者宜采用可视窗或视频设备等方式,供客户实时查看在修车辆。
5.5.8业务接待员应掌握车辆维修情况,及时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
5.5.9车辆维修完工后,维修人员应对车辆外表和内饰进行清洁,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
5.6竣工检验5.6.1质量检验员应核查维修项目完成情况,,按GB /T 3798.1 、GB/T 3798.2 、GB/T 3799.1 、GB/T 3799.2 和GB/T 18344 等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并填写维修竣工检验记录。
对竣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填写返工单,由维修人员返工作业。
5.6.2经营者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5.7结算交车5.7.1检验合格的车辆,业务接待员应查看外观,清点随车物品,做好交车准备,通知客户验收接车,并将维修作业项目、配件材料使用、维修竣工检验情况,以及出厂注意事项、质量保证期等内容以书面记录形式告知客户。
5.7.2业务接待员应配合客户验收车辆,填写验收交接单,并引导客户办理结算手续。
5.7.3价格结算员应严格按照公示并备案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配件价格等核定维修费用,开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发票。
维修结算清单应将维修作业的检测诊断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其它费用分项列出,并注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修复配件,由客户签字确认。
5.7.4客户对维修作业项目和费用有疑问时,业务接待员或价格结算员应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作出合理解释。
客户完成结算手续后,业务接待员为客户办理出门手续,交付车辆钥匙、客户寄存物品、客户支付费用后剩余的维修材料,以及更换下的配件。
5.8返修与抱怨处理5.8.1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车辆返修制度,建立车辆返修记录,对返修项目进行技术分析。
5.8.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经营者在三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经营者应当优先安排,无偿返修,不应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5.8.3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5.8.4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户抱怨处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部门或人员、处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受理时限、处理时限等。
5.8.5经营者应留存抱怨办理的记录,定期进行分析、总结。
5.9跟踪服务5.9.1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后,经营者可通过客户意见卡、电话、短信或登门等方式回访客户,征询客户对车辆维修服务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对客户的批评意见,应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
5.9.2跟踪服务应覆盖所有客户。
回访人员应统计分析客户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