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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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2 1 年第 7期业合作社 示范社创建标准 ( 试行) 的通知 》
农经发 [00 8 21] 4 各省、 治区、 自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 农牧、 农村 经济) 农机 、 、 农垦、 渔业厅 ( 办、 : 委、 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 乡 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 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发[001 提 出的 “ 中 2 11号) 大力发展农 民 专业合作社 ,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 动” 要求, 按照农业部等l部门 《 1 关 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 动的意见》( 农经发[0 91号) 20 10 确 定的示范社建设 目 标和主要内容, 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 , 我部制定 了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试行) , 发你们, 》 现印 请参照执行。 制定试行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试行) 是贯彻落实今 》 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 民专业 合作社 示范社建设行动, 有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 上水平发 展, 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 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 ( 市) 区、 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 社建设, 参照本标准, 采取多种方式, 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 尽快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加大对 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 重点支持示范社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 目 提 , 高示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 搞好示范社宣传, 扩大示范社影 响, 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 ( 市) 区、 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的好做法、 好经验,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林发[2010]53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林发[2010]53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林发〔2010〕53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村林业专业经济协会,以下分别简称林业合作社、林业协会)是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组织形式。

截止2009年底,全省已建立木竹、花卉和特色林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与服务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70家,参与农户达29?7万户,带动农户80?5万户。

但由于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启动较晚、组织建设机制不够灵活、林区人才缺乏、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数量较少、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不高、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不适应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林业产业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川委办〔2010〕3号)精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林业产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以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大力发展农民林业协会、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化水平和承担国家有关涉林项目的能力,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惠府[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惠府〔2008〕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4号)和市委、市政府《惠州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惠市委〔2007〕43号),推进我市农村经营机制创新,现就加快培育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任务,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大力培育发展“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通过省、市、县(区)的扶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到2011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8万农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

重点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按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到2011年,争取全市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全市培育20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全面实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1122”示范工程。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甘民发〔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22〕148 号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省上的具体落实措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组织振兴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按照1年初见成效、3年整体跃升的思路,推动村民委员会建设实现“四个规范”(即组织体系规范、职能事务规范、制度章程规范、阵地建设规范),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加快推动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建设幸福优美陇原新乡村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组织体系。

1.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以及村民委员会法人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皖政[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快,在组织农民、服务农民、致富农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规模较小、运行欠规范、带动力不强等问题。

为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应运而生的合作组织,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巩固家庭承包基础地位,又要完善双层经营体制。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美好乡村、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秉承改革创新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则和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齐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齐政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和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加快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规范原则(一)规范运行。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突出规范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阶段推进。

从2015年开始,力争利用5年时间,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比例达到70%以上,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通过实施规范化建设,做到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三)分类指导。

通过“四个一批”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引导新组建一批。

抢抓机遇,积极申报新上一批现代农机合作社;调优结构,重点引导组建一批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合作社。

二是严格要求规范一批。

认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突出财务管理、整章建制,提高规范化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1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有70%以上的市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社数量以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增长,现代农机合作社基本实现规范化。

二、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一)依法设立和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家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XX〕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X政办发〔20XX〕115号)等规定,为加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运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发展建设不规范、未实际运作等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稳定农村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运营行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质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整顿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清理整顿时,重点审查以下各项内容:(一)是否有名无实,未实际运营;(二)是否存在虚假运营或侵害农民利益行为;(三)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行为;(四)是否通过虚假登记材料或者其它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五)运营是否规范。

三、整顿原则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全县要按照宁缺毋滥的总体发展要求,严格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分门别类、分类指导。

(一)规范发展一批。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守法经营、实际运作、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但在组织建设、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运行不规范的,进行规范化建设指导、服务和日常管理。

1.加强宣传培训。

以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内容,通过电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深入民心、深得要领,让广大人民正确认识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意义、运营方式以及利益分配方式。

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等进行第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培训,转变其思想观念、提升其管理能力、增加其运营效益。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川农函〔2019〕41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411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宜宾市、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要求,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已在全国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我厅决定在成都市温江区、金堂县、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安州区、苍溪县、蓬溪县、犍为县、宜宾市叙州区、眉山市东坡区等10个县(市、区)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现将《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支持合力,试点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质量。

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园区共同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按期保质全面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落实扶持政策要加大农民合作社的培育支持力度,将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用地用电用水、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等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民合作社与入社成员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引领带动作用,帮助成员增收致富。

三、坚持分类指导各试点县要立足本县(市、区)资源禀赋,针对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一是依托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领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推进循环农业发展,建设种养循环发展示范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现就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加快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八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已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

但是,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主要是规模比较小、覆盖面比较窄、运行质量不高,财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指导和服务不强等,还不能满足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牧民增收的需要。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与建设作为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创新农牧业经营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全面加快农牧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提高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运行质量,使其在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宜政秘[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宜政秘〔201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安庆市实际,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市政府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农业、财政、工商、民政、发展改革、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科技、水利、林业、民族事务、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税务、电力、金融、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经费不少于300万元,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及新品种、新技术的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整合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四、县(市、区)政府应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融政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融政办〔2021〕25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8日福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经〔2018〕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

通过“清理整顿、规范提升、扶持壮大”等方式,探索我市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以优示范,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样板。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河北合作社管理制度

河北合作社管理制度

河北合作社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的对象经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时申报纳税;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自愿接受农业农村局指导服务和管理,并在农业农村局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一)民主管理1、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严格执行。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3、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4、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5、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数额、比例按章程约定。

(二)规范经营6、具有本合作社生产经营需要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做到“四个统一”: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三)品牌建设7、统一注册使用产品商标。

有自己的商标品牌,注重产品质量安全,创建绿色、有机农产品等。

(四)财务管理8、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没有专业会计的要委托专业会计机构代办代管,确保财务管理规范。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普政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2〕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不大、机制不活、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推进普洱市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个新型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

2011年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822家,成员及带动农户5万余户。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抓好新时期农村工作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浙江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浙江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登记 的若干意见 》 < 、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 、 浙 江省农 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试行) 、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 》《
作社 会 计核 算办 法( ) 的要 求 , 推 进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试行 》 现就
规 范化 建设提 出以下意 见 。
2 推进农 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促进 < 、 条例 > 的贯彻实施。< 条例 > 不仅 明确 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
社 名称 、 册 资金 、 注 股金 认 购 、 经济 性 质 、 经营 范 围等方 面加 以
规范 。规 范税 务 登记 , 按要 求办 理相 关 的免征 手 续。 并
二 、 民专 业 合作 社规 范化 建设 的主 要 内容 农
( 在办社思路上 , 一) 把握合作社发展原则。
1 坚持 以 家庭承 包经 营 为办社 基础 。 长期稳 定 并 不 断完 、 善 以 家庭 承 包 经营 为 基 础 、 统分 结 合 的 双 层经 营 体 制 , 党 是
( 试行) , > 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 , 取得 了明 显成效, 积极稳妥地推动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健康发展。最近 , 浙江省农业 一 。 厅又出台了 < 关于农 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明确提出了全省农民专

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该意见不仅对引导浙江省农民专
等情况。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 有利于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由数 量 型 向 质量 型 、 散 型 向紧 密 型 转 变 , 正 发挥 松 真 专业合 作 的作 用 , 护 农 民的利 益。 保
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的若干意见 》 规范合作社工商 登记。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 特别在合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鲁农经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23〕2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29日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规范领办标准(一)干部双向任职。

强化党建引领,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合作社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党员带头入社。

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以个人名义带头入社,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三)集体适度出资。

结合实际,经法定程序,村集体以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适度出资,作为单位成员加入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一般介于10%到30%之间,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适当调整。

二、规范登记管理(四)依法设立登记。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武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武威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农发规〔2020〕6号),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强化指导服务,优化扶持政策,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民合作社的领导,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的正确方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浙政发[2010]4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30【实施日期】2010.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运行日益规范、功能不断拓展、竞争力逐步增强,但也存在运行质量和生产要素利用率不高、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增强经营活力和实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不偏离,坚持为社员服务方向不改变,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重组,创新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到2015年,力争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3篇)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3篇)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科学性和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合作社专指在农村地区组织的由农户自愿参与,以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业合作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农民参与决策的权益,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五条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管理包括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经营管理和社员权益保障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应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条社员大会是农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理事会是农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社员大会决议,管理日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应符合民主原则,依法公正进行,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职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监事会是农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农民的参与和监督权益。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二条农业合作社应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流程,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三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确保财务的规范和透明。

第十四条农业合作社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第十五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指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农业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合法经营,按时足额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农业合作社应制定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农业合作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种植特点,制定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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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员真正享有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权利。在制定章程、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重大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能够全方位全过程的参与并发表各自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农民成员意见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合作社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成员通过合作得到的实惠和现实利益高于其个人单干的利益,盈余主要按交易量进行分配,比例不得低于60%,并带动周边非社员农民增收。
5、规范财务管理与利益分配
(1)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人员岗位分离、科目设置合理、核算及时准确、凭证合法有效、收支手续齐全、会计资料归档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3)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并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帐户。
2、规范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合作社名称要突出产地优势、体现产品特色。农业部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期工作中,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帮助,使合作社名称合法化、规范化、特色化。
3、规范合作社成员身份。合作社成员80%以上应当是从事与合作社经营范围同类或者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法律允许的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严格依法查实成员身份,维护合作社的声誉,保护农民成员利益。
4、强化激励机制。在示范合作社中,开展创先活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运营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返还农民利益较多、促进当地发展贡献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农业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评比,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先进称号,并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5、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主要容
(一)有合法规范的组织形式
1、规范注册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第498号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法律实施以前在工商部门以其它法人形式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
(4)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5)合作社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6)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和提取比例,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赣农字【2007】9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稳步发展,调动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一、目的意义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落实省农业厅等八部门文件精神,将合作社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规范化建设,提升一批示范社,突出带动效应,增强实力,做大做强。
3、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要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设,起到权力制衡作用。建立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种管理制度要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以便监督。
4、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内控制度建设要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哪些制度、如何建制度要广泛听取社员意见,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票,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20%。表决必须真实记录每个投票人的票数和具体意见。
2、规范股金设置。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股金,其中,从事生产的农民成员持有的股份必须占优势比例,单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20%,防止一股独大。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合作社,股金设置分资格股和红利股,资格股持有者拥有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权利和按股金分配的获利权,红利股持有者没有民主管理权利,不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仅享有按股金分配红利的权利。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
(二)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
实质性的合作是合作社有别于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重要标志,也是合作社作为实体法人组织的核心体现。具体表现在:
1、成员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出资。合作社成员必须有以现金、实物作价等形式的出资,而且成员出资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出资证明。
2、成员都是围绕某一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者并享受合作社在产、供、销诸环节提供的服务。体现在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经营、统一产品认证、统一市场开拓、统一销售方面的合作。
(7)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保障措施
1、确定示范单位。省农业厅每年将遴选若干个条件较好合作社为省级示范社进行重点扶持,各市、县农业部门也应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市、县两级示范社,根据每个合作社组建情况和发展趋势,对列入引导扶持的合作社逐个分析,年终进行评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重点引导扶持。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2、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农经部门要切实做好引导、扶持、服务工作。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3、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建立一支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抓好法律宣传、指导制度建设,搞好会计业务辅导。重点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提高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规范化建设内容对合作社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要深入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合作社解决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其发展能力和水平。
对国家财政扶持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结果要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公开,也可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要求,为合作社提供审计服务,提高合作社事务的公开透明度。要及时总结本地发展合作社的经验,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三)有切实可行的内部运行制度
1、民主制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合作社的根本纲领,必须体现全体成员的意愿。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应以农业部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由全体成员讨论确定,特别是合作内容、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民主权利等关键性内容要经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反复磋商、票决确定,使章程符合自身实际,体现本社特色,不允许章程由个别人或部分人说了算,章程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归档保存,妥善保管,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目前,我省合作社发展速度较快,但普遍存在着股金设置不合理,民主管理不到位,利益分配不科学等问题。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增收,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持久、高效发展。通过规范化建设,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壮大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为建设现代农业增添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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