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农字【2007】9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稳步发展,调动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
一、目的意义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落实省农业厅等八部门文件精神,将合作社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规范化建设,提升一批示范社,突出带动效应,增强实力,做大做强。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目前,我省合作社发展速度较快,但普遍存在着股金设置不合理,民主管理不到位,利益分配不科学等问题。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增收,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持久、高效发展。通过规范化建设,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壮大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为建设现代农业增添新的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有合法规范的组织形式
1、规范注册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第498号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法律实施以前在工商部门以其它法人形式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
2、规范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合作社名称要突出产地优势、体现产品特色。农业部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期工作中,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帮助,使合作社名称合法化、规范化、特色化。
3、规范合作社成员身份。合作社成员80%以上应当是从事与合作社经营范围同类或者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法律允许的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严格依法查实成员身份,维护合作社的声誉,保护农民成员利益。
(二)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
实质性的合作是合作社有别于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重要标志,也是合作社作为实体法人组织的核心体现。具体表现在:
1、成员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出资。合作社成员必须有以现金、实物作价等形式的出资,而且成员出资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出资
证明。
2、成员都是围绕某一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者并享受合作社在产、供、销诸环节提供的服务。体现在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经营、统一产品认证、统一市场开拓、统一销售方面的合作。
3、成员真正享有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权利。在制定章程、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重大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能够全方位全过程的参与并发表各自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农民成员意见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合作社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成员通过合作得到的实惠和现实利益高于其个人单干的利益,盈余主要按交易量进行分配,比例不得低于60%,并带动周边非社员农民增收。
(三)有切实可行的内部运行制度
1、民主制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合作社的根本纲领,必须体现全体成员的意愿。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应以农业部示范章程为范本,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由全体成员讨论确定,特别是合作内容、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民主权利等关键性内容要经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反复磋商、票决确定,使章程符合自身实际,体现本社特色,不允许章程由个别人或部分人说了算,章程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归档保存,妥善保管,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2、规范股金设置。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股金,其中,从事生产的农民成员持有的股份必须占优势比例,单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20%,防止一股独大。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合作社,股金设置分资格股和红利股,资格股持有者拥有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权利和按股金分配的获利权,红利股持有者没有民主管理权利,不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仅享有按股金分配红利的权利。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
3、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要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设,起到权力制衡作用。建立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种管理制度要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以便监督。
4、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内控制度建设要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哪些制度、如何建制度要广泛听取社员意见,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票,但不得
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20%。表决必须真实记录每个投票人的票数和具体意见。
5、规范财务管理与利益分配
(1)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人员岗位分离、科目设置合理、核算及时准确、凭证合法有效、收支手续齐全、会计资料归档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3)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并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帐户。
(4)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5)合作社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6)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和提取比例,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7)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保障措施
1、确定示范单位。省农业厅每年将遴选若干个条件较好合作社为省级示范社进行重点扶持,各市、县农业部门也应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市、县两级示范社,根据每个合作社组建情况和发展趋势,对列入引导扶持的合作社逐个分析,年终进行评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重点引导扶持。
2、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农经部门要切实做好引导、扶持、服务工作。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做到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3、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建立一支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抓好法律宣传、指导制度建设,搞好会计业务辅导。重点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提高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规范化建设内容对合作社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要深入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合作社解决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其发展能力和水平。
4、强化激励机制。在示范合作社中,开展创先活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运营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返还农民利益较多、促进当地发展贡献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农业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评比,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先进称号,并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5、严格监督检
查。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国家财政扶持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审计结果要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公开,也可根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要求,为合作社提供审计服务,提高合作社事务的公开透明度。要及时总结本地发展合作社的经验,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二OO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