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教〔2017〕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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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增补浙江大学江艳飞等100位同学为2017届浙江省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增补浙江大学江艳飞等100位同学为2017届浙江省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增补浙江大学江艳飞等100位同学为2017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学[2017]8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增补浙江大学江艳飞等100位同学为2017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
毕业生的通知
(浙教学〔2017〕8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组部、教育部关于支持西部地区专项招录内地高校毕业生工作推进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在各普通高等学校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确认并按规定公示,决定授予浙江大学江艳飞等100位同学“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现予以公布。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优秀毕业生的宣传和表彰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到边疆艰苦地区就业工作的影响力和导向作用,并以此为契机,激励广大学生以先
进为榜样,勤奋学习,勇于进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努力成为新一代就业创业的生力军。

附件:2017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增补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7日
附件:
2017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增补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浙教办函〔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58号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7〕2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3〕104号)精神,现就2017年度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的指导原则,认真落实高校分类管理中综合性、多科性院校的专业分类要求,结合高校专业设置规划,注重专业设置条件,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鼓励增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特别是我省大力推进的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创意等“八大万亿产业”以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紧密相关的专业。

二、报送范围(一)由省教育厅形式审查并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专业:1.新设置除医学、公安类以外的目录内专业;2.新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3.调整已设置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4.调整已设置专业的修业年限;5.撤销已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

(二)由省教育厅组织省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并要报教育部审批的专业:1.新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目录》)的新专业;2.新设置医学大类和公安类专业。

三、基本要求(一)推进专业结构优化和精减。

原则上学校报送增设和调整的专业需列入学校已上报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未列入的专业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受理。

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有调整或制定了新的“十三五”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请一并报送。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研究生发表高层次水平论文奖励标准1.2020 届毕业生且发表论文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一作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 元所得。

学生本人二作,导师一作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 2020 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论文发放200 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论文期刊级别、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的姓名等信息填错,则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奖励。

二、研究生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1.2020 届毕业生已授权发明专利且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的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成果,奖励额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 元所得。

学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 2020 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已授权专利发放 200 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姓名等信息故意填错等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奖励。

三、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标准浙江工商大学 A 类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获奖等级比赛类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参赛学生团队 10000 5000 3000 1500 省级参赛学生团队 3000 1500 1000 600 注: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7〕377 号)进行奖励。

参赛学生团队奖是按参赛队发放,3 人及以上的参赛队按上述标准计发,3 人以下参赛队的按 3 人标准参赛人数折算后计发。

其中,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三个竞赛项目由校内其他归口部门发放奖励。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素质评价细则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素质评价细则
(2)获得各项文体技能(水平)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记 分由学院自行确定,一般上限:高级 30 分,中级 20 分,初级 10 分。
证券从业资格证:必须有两张及以上的成绩合格证明,其中两项基础科目成 绩合格证明加 3 分,三张加 8 分,全部通过即 4 张加 15 分
银行从业资格证:必须有“公共基础科目”成绩合格证明,其中只有“公共 基础科目”成绩合格证明的加 3 分,在此基础上还有其他一张或两张或 3 张成绩 合格证明的,加 5 分,通过全部科目,即有 5 张成绩合格证明的,加 15 分
(二)记实项目和标准: 1.记实项目:“记实”是指对学生日常思想、学习和生活中反映品德素质特 征、品德养成和遵规守纪的行为、事件进行记录和评价,包括学校要求每个学生 必须做到的、学校提倡、鼓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则等行为同时纳 入记实项目之中。记实基本成绩为 60 分。 2.记实标准参考 各种荣誉、奖项记实标准参考值
(二)综合能力记实部分参考标准 1.研究创新 (1)学科竞赛奖励记实标准参考值
计分 等级 级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其他
国家级
50
35
30
20
省级
30
20
1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
校级
12
8
5
3
院级
5
3
2
1
(注:“经济杯” 学生科技论文竞赛等同于校级;其他高校组织(非社团)
的学术创新创业竞赛等同于校级。)
英语竞赛、数学竞赛等虽名义是全国大学生英语或数学竞赛,但一二三等奖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院级
分值
20

浙江工商大学文件-浙江工商大学教务处

浙江工商大学文件-浙江工商大学教务处

浙商大教〔2017〕6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经典阅读·电影赏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现将《浙江工商大学本科生“经典阅读·电影赏析”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2017年1月10日— 1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生“经典阅读·电影赏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经典性、思想性、知识性、前沿性、可读性和可欣赏性的标准,学校组织专家推荐一批精品书目和经典电影供学生阅读和赏析,统称“经典阅读∙电影赏析”,简称“经典赏析”。

各二级学院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学生专业的特点,补充推荐精品书目和电影。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简称学生或本科生,下同)应在第一学年开始选读或选看本办法所推荐的书籍和电影。

经典赏析分精读和泛读(赏)2种。

精读由学校通识教育中心管理,泛读(赏)由学院管理。

第四条精读要求学生在本办法所推荐的书籍中,精选本专业领域以外8本书籍进行阅读。

每读一本书,要求撰写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读书笔记或小论文,并参加校内在线考核。

完成8本书籍的考核且每本书的考核均合格者,可获得通识选修课程《经典阅读》2学分。

凡读书笔记或小论文发现抄袭,将取消该门课程学分。

— 2 —第五条泛读(赏)指学生在校期间,读完或观看至少20本(部)本办法所推荐的书籍或电影,并参加考核。

经考核通过后,可获得学校制发的《浙江工商大学经典赏析证书》。

泛读(赏)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参照学校精读考核组织进行。

第六条学校搭建经典赏析网络平台,支持学生在线阅读书籍、在线观看电影和在线考核。

学生即可以在线阅读书籍、在线观看电影,也可以线下方式阅读书籍或观看电影。

第七条每本书籍或电影的考核由专人负责,学校将根据选读(赏)的学生人数给予课时费补助,具体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毕业论文工作的规范要求

浙江工商大学毕业论文工作的规范要求

浙江工商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的规范要求信息来源:学校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9-06 15:37 浏览次数:26浙江工商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的规范要求(浙商大教〔2005〕425号)一、目的和要求1、目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高等学校学生在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着重要作用。

2、要求:各学院应加强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的领导,树立现代教育质量观念,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效地做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组织、指导、答辩、评分等各环节的工作,以确保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的质量。

二、进程安排原则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安排在第八学期,但各专业在第七学期应安排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公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选题,第八学期结束前两周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

个别特殊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时间安排需要调整的,须提前一个学期上报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选题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应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课题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按教学要求完成。

四、指导教师资格及主要职责1、资格:指导教师应由本校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工作责任心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担任.初级职称教师不可单独承担指导工作,但为培养青年教师,也可由高、中、初级职称的教师组合并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负责实施指导。

同时,为保证教学质量,在正常情况下,文科类每个指导教师最多可指导8个学生,理工科每个指导教师最多可指导6个学生。

2、主要职责:(1)根据学院的具体要求,拟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题,根据学生的选题,对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出明确的要求。

(2)介绍有关参考书目,指导学生搜集和查阅必要的资料,指导学生拟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纲,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进展情况,做好每个阶段指导卡(任务书)的记录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选拔优秀二年级本科生转入我省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选拔优秀二年级本科生转入我省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选拔优秀二年级本科生转入我省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12.21
•【字号】浙教高教〔2006〕248号
•【施行日期】2006.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选拔优秀二年级本科生转入我省部分高校
重点专业学习工作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6〕248号
有关高等学校:
经研究,决定2007年继续选拔优秀二年级本科生转入我省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

选拔对象为浙江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二年级在校优秀本科学生(含独立学院)。

有关报名条件、报名办法、选拔方法、教学组织管理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仍根据我厅浙教高教〔2004〕83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现将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高校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细致地做好报名、命题、考试及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其他高校要积极配合选拔高校共同做好这项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1.2007年选拔优秀二年级本科生转入我省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计划表
2.浙江省2007年选拔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试点工作实施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浙教办函〔2017〕29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295号各本科院校、独立学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2号)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教高科〔2016〕139号)精神,引导促进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办出一流,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评价管理改革办法(试行)》(浙教高教〔2016〕107号)要求,现就做好普通本科高校2016—2017学年分类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校分类与评价指标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分类指引》,各校对照各指标观察点已于2016年正式上报了类型归属,各校按照自己确定的类型归属选择相应的指标体系(包括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学为主型三类)进行填报。

学校可对不适用本校的指标提出为同行公认且具可比性的替代性指标,替代指标至多不超过5项。

提交替代性指标需说明该项指标的具体内涵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认定后给出相应分数。

本科高校分类考核指标体系中的研究生教育、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水平、学科建设、学术声誉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高科处审核;读研率、创业率、薪酬水平、用人单位满意度、毕业生对母校满意度和专业就业相关度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评估院审核;本科生科研活动、专业建设成效、专业认证、教学成果奖励、资源建设、校企合作及“双师双能型”教师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研究生一志愿报考率、省内生源高考投档线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物质资源、社会捐赠等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计财处审核;国际交流指标数据由省教育厅外事处审核。

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9]217号)

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9]217号)

浙商大教〔2009〕217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现将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工商大学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以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章辅修专业第三条辅修制分为专业辅修与单课辅修。

辅修专业一般应是目前社会需求量较大、学校批准且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

单课辅修是学生根据自己意愿有选择地修读一些辅修专业的课程,如累计达到相应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则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条申请辅修专业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提出,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单课辅修的申请每学期均可提出。

第五条申请条件与学业要求:(一)学习潜力大,学有余力,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三)辅修专业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拖延至毕业后。

第六条学制与课程要求:(一)辅修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二年;(二)辅修专业的学分一般定为30学分左右;(三)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订,经教务处审定,分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申请辅修:(一)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修申请与辅修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14周左右,在选课网上进行(学生选定的辅修课程也可视同为任意选修课)。

课程选定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后,将达到30人以上并同意开班的学生名单送至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二)辅修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跟班听课的方式进行;(三)学生一经选定课程,除课程不能正常开出外,学校不接受任何调整请求。

第八条教学管理:(一)学生辅修先以单课形式修读,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单;如累计已修完辅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专业的学分,则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二)修读辅修课程时,若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重复,学分数与教学要求(教学大纲)相同时,学生可免修该辅修课程,并把主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记入辅修学分;(三)学生毕业时如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要求,所取得的辅修课学分可抵作任意选修课学分;(四)辅修课程选定后,学生即到所在学院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纳相应的辅修学分学费(视同未超选的任意选修课除外),同时办理听课手续。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实施,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贷学金、发展性资助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学生处提出。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办、社会合作处、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建档第五条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关于公布2017年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关于公布2017年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院

浙商大研〔2017〕82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公布
2017年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
各培养学院、全体研究生: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浙商大研〔2013〕23号)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审、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项丽瑶等同学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王益萍等29位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现予以公布。

— 1 —
浙江工商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一览表
— 2 —
— 3 —
— 4 —
— 5 —
浙江工商大学
2017年4月17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印发— 6 —。

七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校任意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

七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校任意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校任意选修课选课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8〕178号第一条为改善全校任意选修课的管理,规范全校任意选修课的选课行为,便于学生更好地选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任意选修课有多种选课范围,包括在共同时段安排的任选课、本专业选修课(超选课程)、其它专业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和辅修课。

第三条在共同时段安排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共分为甲、乙、丙、丁四类:(一)甲类为人文素质类;(二)乙类为学科交叉类;(三)丙类为艺术体育素质类;(四)丁类为语言与技能类。

除少数课程外,以上四类全校任意选修课课程教学时数一般为每学分15学时。

第四条每位学生在第3—7学期内应修满14个学分的全校任意选修课,但每位学生不论所选课程是否通过考试,累计最多可选修16学分。

超过16学分的,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费。

第五条每位学生必须在共同时段安排的乙类选修课、本专业选修课(超选课程)、外专业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辅修课中至少共修满4学分。

第六条从2007级起,每位学生应在共同时段安排的丙类选修课中至少修满1学分。

从2008级起,每位学生还必须在共同时段安排的丁类选修课中选修《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1学分。

第七条学生选修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均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已列入课程重复。

第八条学校对全校任意选修课的选课采用统一时间安排,网上选课的方式。

学生只有通过网上选课并被计算机确认,方可上课并参加考试。

第九条全校任意选修课的初选时间定于每学期第14周左右。

因在外实习或实践而不能在这一时间选课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在学校规定的时段中进行选课。

第十条学生选课时必须输入自己的完整学号和密码。

学生不得由他人代为选课,因他人代为选课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每位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能选修1门课程;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2门课程。

第十二条已选课程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在学校规定的时段中,可通过网络改选其他课程。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1)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1)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1)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研究生发表高层次水平论文奖励标准1.2020 届毕业生且发表论文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一作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为 AA 工商大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AA 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 元所得。

学生本人二作,导师一作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 2020 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论文发放200 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论文期刊级别、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的姓名等信息填错,则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奖励。

二、研究生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1.2020 届毕业生已授权发明专利且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且第一署名单位为 AA 工商大学的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成果,奖励额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AA 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 元所得。

学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 2020 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已授权专利发放 200 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姓名等信息故意填错等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奖励。

三、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标准 AA 工商大学 A 类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获奖等级比赛类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参赛学生团队 10000 5000 3000 1500 省级参赛学生团队 3000 1500 1000 600 注: 根据《AA 工商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7〕377 号)进行奖励。

参赛学生团队奖是按参赛队发放,3 人及以上的参赛队按上述标准计发,3 人以下参赛队的按 3 人标准参赛人数折算后计发。

其中,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三个竞赛项目由校内其他归口部门发放奖励。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浙教办函〔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58号各普通本科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精神,推进我省高校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现就做好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培育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各高校要在项目培育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学生团队申报“国创计划”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团队报名参加全国和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项目类别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三、报送要求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人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项目主持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结题;已立项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2017年项目)。

鼓励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团队参与学生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

每个项目须配备指导教师1–2名,创业项目鼓励配备企业导师。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四、项目分配2017年计划立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000项,我们以各校2016年的数量为基数,结合各校建设成效等因素,安排分配名额(见附件1)。

请各参与高校认真做好组织遴选工作,统筹安排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比例,逐步覆盖本校的各个学科门类,在创业训练基础上设立创业实践项目。

鼓励高校积极组织学生向有关企业申报产学合作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联合基金项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详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征集2017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函》(/s78/A08/A08_gggs/s8468/201701/t20170113_294778.html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拟招生高职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拟招生高职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拟招生高职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浙教办函〔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7年拟招生高职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124号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院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114号)要求,现将做好我省高校(包括普通高职高专院校、仍有高职专业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下同)2017年拟招生高职专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校要根据新高考政策要求,结合专业规划制定,着力优化专业结构,着力精简专业数量,突出办学优势特色。

拟招生专业申报以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2016年增补专业为依据。

具体事项按照浙教电传〔2013〕322号和浙教办高教〔2011〕96号文件要求执行。

各校于2016年10月10日前提交专业增设与调整的相关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样式附后)。

二、拟招生专业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直接申报。

报送工作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平台操作指南执行。

申报工作于即日开始,10月10日截止。

未经平台报送备案的专业,教育部不安排招生计划。

三、拟招生专业报送范围包括各校的现有及拟增设的高职专业。

专业学制一般为3年,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紧缺专业学制可以为2年,五年一贯制专业按在高等教育阶段学习年限(2年或3年)填写学制。

往年经教育部审批同意的国控专业,可直接通过平台申报,连续三年无招生的国控专业须重新申请。

拟新设国控专业须通过平台填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可平台生成,导出),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根据《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经研究,就《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制定如下配套政策: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重要性,将海外回归浙商子女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

二、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可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也可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的学校入学。

三、各地要加强指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

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要接受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就读。

在海外回归浙商投资较为集中地区,可根据需要科学布局建立华侨子弟学校,或选择有条件的幼儿园和学校,相对集中地接受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入学。

四、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享受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

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拟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评估,由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学校教职员工开展涉侨法律法规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学校和幼儿园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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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大教〔2017〕248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17年8月15日
— 1 —
浙江工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学校各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成果完成人与学校的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和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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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会同学院(部门)定期编制科技报告,发布科技成果信息,规范全校科技成果信息的采集、加工、公开与服务活动。

第六条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团队或完成人应积极配合科学研究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转化工作,及时将依法取得或转化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在科学研究部登记备案。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根据不同转让方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所有权转让的。

依据处置合同(或成果变更登记证明)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

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

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八条学校可采用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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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成果登记备案等)自获准日起一年内由学校组织转化。

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拍卖、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采用协议方式定价的,应在校网和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接受成果转化单位、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发明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的交易价格一般不低于5万元。

第十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学校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在同等条件下,成果完成人享有该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校内相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校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研究部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审批和协调工作;
(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工作,代表学校签订作价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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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作价投资协议的审计、监督和审核等工作;
(六)法律事务室负责校企合作合同的把关审核等法务工作;
(七)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八)成果完成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成果转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自获准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成果完成人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由科学研究部进行成果信息发布,并按以下两类情况进行转化处理:
(一)协议定价的,协议价格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正式合同;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采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定价。

(二)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定价的,交易或拍卖成功后按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拍卖规定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各学院(部门)科研绩效等系列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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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学院(部门)应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拍卖等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十七条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成果完成人按规定或约定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国家另有规定或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学校。

成果完成人与学校以合同形式对成果权益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职务技术成果受法律保护,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相关协议约定,不得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九条学校与完成人没有签订职务科技成果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转让或作价投资的,完成人可实施该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完成人所有。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主要用于科研开发与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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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可将科技成果作价为企业投资或者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益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并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二十二条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期间,由受让方缴纳专利年费;否则,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导致的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收益”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转化成本”指与学校签订中介合同的科技中介机构或学校聘用的专职科技经纪人在该项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中介服务费和评估费、咨询费等,其中科技中介服务费一般为该科技成果实际发生交易额的5%。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由学校按如下方法统一管理:
(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归还或支付前期申请、维护费用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化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用于对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一般不低于90%,具体分配方案由相关人员协商决定。

其余部分由学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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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门)等额分配,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对于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参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具体细则由学校另行制定。

(二)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扣除相关支出后,可根据本办法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技术入股所得红利及转让收益转入科研经费的部分,学校按有关规定计算成果完成人的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学院(部门)及教职员工,可以利用在科学研究部登记备案的职务科研成果入股创办学科型公司。

关于学科型公司的管理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付期限,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或与相关人员在协议中约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明确奖励和报酬支付期限的,对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学校在到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股权,在股权登记或变更时,完成对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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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以下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前款所列各项行为,给组织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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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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