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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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陕西晨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x月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概况:
2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监理依据:
2.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2.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
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
2.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71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2001;
《电子产品制造防静电系统测试方法》SJ/T10694-2006;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T2887-2000;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1988;
《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0003-93;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国标图集)。
北京市《建筑弱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883-2012
国家标准图集《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图集》09X700(上)、(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3监理范围及目标
3.1监理范围: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
3.2监理目标
按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进行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力争使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达到合同目标。
4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质量控制
4.1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4.1.1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承包单位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其资质等级与本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持证上岗人员的岗位证书(包括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操作人员工种证书等)。
4.1.2施工方案审批。承包单位在开工前10天,应根据机房工程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写机房工程施工方案,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并经承包单位内部审核、批准后,报送监理审批。监理重点审查其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内容是否具针对性。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要求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记录,并将《技术交底记录》报送监理备案。
4.2.3机房工程所用电气管材、线盒、线槽、线缆必须有国家认可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4.1.4机房工程所用设备、机柜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符合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经过国家授权的检
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相检测报告。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认证证书。
4.1.5设备的型号、规格、外观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要求。
4.1.6进口设备、材料,应提供中文(或附中文译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产地证
明等文件,属于商检范围的还应提供商检证明。
4.1.7测试用仪器、仪表等标志应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4.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2.1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施工,不得随意改动设计或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
图纸错、漏、碰或按图施工困难,要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商定处理意见并办理《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后方可继续施工。
4.2.2承包单位必须健全内部质量检查制度,必须坚持“三检”制度,并有“三检”记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
得进行下道工序。
4.2.3核查工程预检。对机房内明装设备等需做工程预检,承包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监理核查。监理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内容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
4.2.4隐蔽工程项目,如机房内管路、盒、箱等,凡敷设在地板下、墙板内、吊顶内等部位的部分,应按照图纸、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承包单位经检查合格后必须办理隐检手续,向监理单位申报验收。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
可隐蔽。
4.2.5监理经常对机房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问题可口头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签发《监理通知》,《监理
通知》的内容承包单位应及时处理,并用《监理通知回复单》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4.2.6凡是需要监理核查、验收的工作,如材料、设备复验,核查工程预检,验收隐蔽工程,系统工程验收,承
包单位必须在检验前24小时内以报验形式通知监理单位。施工核查、验收是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必须到场并携带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检验工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
进场物资,承包单位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物资应清退出场,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必须整改,整改后经监理检查
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2.7在室内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注意不应超过楼板的荷载。
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质量控制重点内容
5.1设备安装的主要要求:
5.1.1机柜、机架、配电柜等设备不能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
固定,机柜、机架、配电柜等设备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机柜、机架、配电柜等设备
的安装应牢固。如有抗震要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固定。
5.1.2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在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