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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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一号地西区项目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总监理工程师:
ZZ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第八监理部XX一号地项目监理部
20 年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依据
三、监理措施
四、监理程序
附录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依据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京建
施〔2009〕841号
5.《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9.《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年版)
1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4
15.《全钢大模板应用技术规程》DBJ01-89-2004
16.《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08
17.《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01-62-2002
1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DBJ01-83-2003
1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383-2006
20.《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DB11/382-2006
三、监理措施
1.模板支撑系统分类:
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指建质[2009]254号中规定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包括:混凝土模
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
1.2.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系统—指建质[2009]87号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3)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监理工作措施
2.1.审核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应具有操作性及针对性,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应合理、可靠。
3)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5)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附内部程序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经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6)施工方案应结合工程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质量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技
术交底,交底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填报“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AQ-C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AQ-C1-5、“安全技术交底表”
AQ-C11-1。
7)项目监理机构应使用PKPM安全计算软件对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算,并将计算书作为审核施工方案意见的附件存档。
2.2.模板支撑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京建材〔2007〕837号文件“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质轻可锻铸铁类脚手架扣件(重量<1.10kg/套的直角型扣件;重量<1.25kg/套的旋转型扣件和对接型扣件),应使用达到重量要求并符合GB15831标准的脚手架扣件。
2)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京建材[2006]72号文件“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的规定。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
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从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承重的脚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撑体系(以下简称:承重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不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合格的钢管、扣件和紧固件,在同一个施工单位内再次使用前,由该单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工程上继续使用。检查和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
3)碗扣式钢管模架构配件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