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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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五)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这里的诚信问题主要指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
出现的违约现象。因为现在找工作提倡双向选择,自由择业。有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
同时选择几家单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不一定是毕业
生心目中的理想单位。于是,个别毕业生为了保底,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遇到
比原单位好的企业,就毁约,另谋高就。然而,还有一部分毕业生在与单位签协议的同时,就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因为毕业生的违约,导致现在一些企业不喜欢招聘应届毕业生。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
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
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
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
另外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
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
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
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
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期间双倍工资,满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企业有义务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早在我国1994年出台的《劳
动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该《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
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导致一些劳动者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因
无法证明存在有效地劳动关系而维权困难。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弥补了这一法律缺陷,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及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
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
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举例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在2020年1月1日招用了一名员工,到2020年9月1日才
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要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向
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视为和该劳动者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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