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取消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调研报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
如何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将消防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公安消防机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现有的消防执法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是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人抛砖引玉,结合自己在消防行政执法岗位的一些肤浅的认识和看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后,国务院相继制定了37个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
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日趋规范随着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火灾调查规范》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
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一:概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三:消防设计和审查1. 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方案。
(2)消防设计文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1)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
四:消防设施和设备1. 消防设施的选择和安装(1)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选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 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1)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2)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消防宣传和培训1. 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和开展(1)消防宣传工作应得到建设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2)公安消防机构应开展定期的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 消防培训的开展(1)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2)公安消防机构应提供专业的消防培训服务,并监督和指导培训工作。
六:违法行为处理1. 违法行为的立案和处理(1)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2)对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2. 违法行为的处罚(1)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暂停建设工程施工并进行整改。
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
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偏重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要注重的问题,它影响着我们的生命安全。
下面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为大家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现状及检查中监察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完善和规范随着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对国家安全部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其间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衣物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喊停,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适度检测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监督管理管理为宏观管理,变大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统一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
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层级的职责权限。
(二)政府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消防执法难、火险隐患此消彼涨。
公安消防是一支主战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交由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部队办公投资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规法律、法规、事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情形出现如果消防部门负责人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绿灯”部门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不和谐的个别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完整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9]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消防清理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一篇模板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机构。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法规、规范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设置、布局合理,消防设备的选择、配置合适,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符合要求。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理应有专门的消防监理人员参与,对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内容包括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应急疏散设施等的检查,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七章建设工程消防维护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内容包括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保洁、消防通道的畅通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附件。
注释:1. 建设工程:指各类施工、装修、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2. 消防设施:指防火门、疏散楼梯、喷淋系统等用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的设施。
3. 消防通道:指供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进出的通道。
4. 消防应急疏散设施: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可以在火灾发生时提供紧急救援的设施。
第二篇模板范本:简洁风格第一章总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正文:----------------------------------------------------------------------------------------------------------------------------------------------------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一、总则(一)为了加强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二、分级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2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水平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
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较高应用水平。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单位从事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至少1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5-12-10 16:05 | 来源:河南省公安厅| 作者:河南省公安厅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消防行政论文范文3篇
消防⾏政论⽂范⽂3篇惩防合⼀⾏政效能论⽂⼀、国内外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分析1.国内⽅⾯⽬前,全国很多地区围绕加强⾏政管理、提⾼⾏政效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政效能监察⼯作。
其中很多可圈可点之处,如北京市实⾏的“全程办事制”,主要特点是:⼀门受理,全程代办;有机运作,及时反馈。
福建省的机关效能建设对⾏政效能进⾏赋分,并设⽴了专门的⾏政效能投诉渠道。
四川省的⾏政问责⼯作,对于违反⾸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部门及⼈员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深圳市的政府绩效管理,科学建⽴绩效评估指标,充分运⽤科技平台,对⾏政效能⾏为进⾏全过程全天候监察,效果显著。
这些地区的有益探索,对于进⼀步优化⾏政效能、改进监察⼿段,⽆疑都是具有积极作⽤的,可以说,我国⾏政效能监察⼯作已经⾛上了⼀条全⾯发展的良性轨道。
2.国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的政府绩效研究由传统的“效率途径”向“绩效途径”迈进,研究关于绩效预算公共管理的技术与⽅法等著作和论⽂⼤量涌现。
西⽅学者通常特别注重吸收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原理和实践经验,这是西⽅绩效管理研究的显著特点和成功之处之⼀。
当前,政府绩效管理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的⼀种政治管理制度,建⽴专门的⾏政效能监察机关,实⾏与民众进⾏⾏政对话制度,普遍设⽴了⾏政审议会,在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提⾼政令⾼效运⾏⽅⾯发挥了积极作⽤。
⼆、⾏政效能监察⼯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前,我国⾏政效能监察专门法律仍很缺失,尚未颁布专门的⾏政效能监察法律法规,没有形成⽐较系统和完备的法律体系。
对于⾏政效能监察的界定和范畴,对于⾏政效能监察⾏为的实施,对于⾏政效能监察的考核和评判,普遍存在规定不具体、不全⾯的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政效能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这在⼀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政效能监察⼯作的发展和开展。
2.⼯作机制尚未健全。
虽然对于⾏政效能问题都重视都想管,但是在组织领导层⾯上仍然存在漏洞,没有成⽴⾏政效能建设常设性机构的情况普遍存在,也没有⼀个明确的统管领导部门。
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07.07
•【文号】公消[2008]350号
•【施行日期】2008.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
复
(公消[2008]350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取消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请示》(京公办字[2008]72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 [2003]84号)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先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才能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编制包括消防设计文件在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编制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法定依据,不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未作出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隐患整改设计”进行行政许可的规定。
对于既有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督促整改。
对需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整改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包括消防在内的有关建设手续。
公安部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消防监督执法的问题及对策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 安管理处 罚法》
等各 种法律 法规 的实 施与完善 ,为预 防火 灾和减 少 火灾危 害,保障社 会主
义现 代化 建设 的顺利 进行,提供 了有 力 的法律武 器 ,为全 面加强消 防监督
查,但是 对于普 通 高层 民居,只能采 取 抽查 的方式 ,更 多时候靠物业 公 司
消 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 点 问题
现 有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不 能 满 足 监 督
执法 工作 需求 。建 国以后,消 防法制 法规 建设 一直 受到 国家的高度 重视 ,
范 、国 家和行业 消 防技术标 准 2 0余 3 部 ,初 步形 成 了以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消 防法》 为基础 ,以行 政法规 、部 门
查规定》、《 火灾事故 调查规定》和 《 社 会消防 安全 教育 培训规 定》等消 防配 套法规 ,进 一 步规范 消防监 督检查 工 作 ,变 以前 的微 观 管理为宏 观管 理, 变 直接 管理 为间接 管理,变 指挥式 管 理 为服 务式 管理 ,提 高消防监 督检 查 工 作的有 效性 和科 学性,从而进 一步 理顺 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条第 一款 规定 的违 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
M E I 01 .2 c ' 1 2 0 9 7
执法 工作 、督促 火灾 隐患整改提 供 了 有效 的法律 保障 ,发挥 了积极作用 。
灭火 器材配 置上 作出规定 ,这 就在 对 民居 的消 防监督缺 乏执法 依据 。根据 《 消防法》各行 政 区域 内的消防 安全重点 单 位, 应当履行“ 确认消防安全管理人 ” 、
建 设 消 防 档 案 ”、” 日防 火巡 查 ” 每 等 职 责 。 但 是 这 些 规 定 仅 限 于 单位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消防设施设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审核部门。
第三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加盖建设部印章,由建设部颁发并公布。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四条申请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印制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2、使用“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软件”制作的资质申报数据软盘一张;3、批准设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合资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4、全部设计人员名单及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技术骨干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申报核验原件),并填写《技术骨干登记表》。
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及途径
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及途径
王家胜;莫耀东
【期刊名称】《消防科学与技术》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文章通过对公安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论述了公安消防机构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及途径.
【总页数】3页(P28-29,39)
【作者】王家胜;莫耀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总队,南宁市530022;贵港市消防支队,53760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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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取消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3]1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1.28
【实施日期】200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取消公安消防机构
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
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28日公通字[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原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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