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合同工伤工资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

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 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

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

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

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

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对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六、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意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要推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15号

颁布时间:1996-10-9发文单位:劳动部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4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管理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厂规厂纪执行的,还应依据有关文件来处理。

三、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关解除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89号

颁布时间:1995-3-31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医疗期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并不矛盾。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其终止劳动关系是通过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来实现的,并非以解除劳动合同来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既保护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的合法权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应该享受的退休、退职待遇,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医疗期满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失业;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23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人事劳资部《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96〕人劳便函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

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颁布时间:1996-11-7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

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

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

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

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

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第十一条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工伤期间或之后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办法和法律规定

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五级至六级伤残、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1、劳动者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只要是1级至4级伤残,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

复,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工伤5级、6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才能到期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得终止。 3、劳动者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7级至10级伤残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提醒:如果工伤员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连续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上述7级至10级伤残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员工不同意终止而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不支持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劳动合同薪资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乙方工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1.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二、保密条款 2.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2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 (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 (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7)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2.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三、公司制度的执行 3.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2本协议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类制度流程、法

劳动合同上工资

篇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

如何设计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的合同条款的技巧

如何设计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的合同条款的技巧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把工资分成许多项目,什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资金、福利、电话费、误餐补贴等等,这样分类看起来很不错,其实没有多大意义,要开展绩效考核,关键是看用人单位如何对绩效工资进行明确规定。如果简单地把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可能在绩效考核时,就成一种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目前劳动保障部门都还是采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的规章),认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进行绩效考核,或者讲绩效管理,基本上都把工资分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再加奖金什么的。有的劳动合同的工资条款是这样的: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元,绩效工资****元。这样的合同很普遍,真正在劳动合同中对于绩效工资进行定义的不多,导致职工的月工资就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实,只是定义为工资,不管怎么分,如果把一定的金额都定性成工资,不管是什么的工资形式,都成了工资,那么,从《劳动法》角度讲,这个工资就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这样一来,绩效工资的设定就有违开始时的目的了意义了。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绩效工资的定义才有效呢? 工资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通过一定的技巧,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才能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应有的效果。 例如,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乙方月工资2000元,其中包含基本工资1500元和绩效工资500元。这样的约定,前面提到了,绩效工资部分肯定是无效的。 所以,用人单位在制订劳动合同条款时,就应当明确,什么是工资,什么是绩效工资。表述时应当分开,而不是合并在一起。例如按上述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标准,规范地设计成劳动合同条款应至少是这样的: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另外加绩效工资基数500元,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具体按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同时把对绩效考核的制度的内容进行规范,明确什么是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等等,并按要求把绩效考核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化,即按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处理。这样才是有效的。 绩效考核最后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你公司的基本工资有没有竞争性,你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否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完善性。不要搞成绩效考核就是扣工资的结果。 ------------------- 补充说明:

【最新合同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工资构成

劳动合同工资构成 【篇一:关于员工工资劳动合同】 关于员工工资劳动合同 甲方:丹江口市喜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现居住地):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的工资 待遇相关事宜,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间,本 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 条款。 二,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入职甲方公司,乙方工资为月薪制;三,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任职期间内,工资包括:底薪:元;项目提成:元 四,其他待遇: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包住宿, 五,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每月日左右为发放时间。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以下费用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扣除: 1.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款; 2.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按劳动合同约定,因给企业造成损失而明确要由职工赔偿 经济损失的费用; 4,职工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罚款; 七,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4.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5.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八,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 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 和变更提出商谈时,经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在7日内变更工资协议。 3.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劳动合 同具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在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 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关于新劳动法工工资构成】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工资构成修改方案 本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六天工作制),原工资已包含周末加班费。为适应新劳动合同法要求,我公司已将 周末加班费单列,即:工资+周末加班费”(工资为每周五天工作制 工资)。并对员工工资构成方案作出一些调整。但由于目前劳动力 市场较为紧张,以及江门地区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等原因,现有工 资标准已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此,现对该方案修改为: 一、工资构成方案 工资+周末加班费 说明:将原工资拆分为“工资+周末加班费”,今后,除正常阶段调整工资(即试用期结束或工作满一年)外,员工调整工资原则上以岗 位津贴或工龄津贴单列。其他加班费按原制度执行。 二、工场员工、组长人员具体工资拆解方案; 1.工资拆解方案 三、公司管理人员(含工工场文员、主管、经理、及各部门人员) 第 1 页共 2 页 具体工资拆解方案: 1.月工资低于1000元的,按以下拆解方案:

工伤员工的合同解除问题

工伤员工的合同解除问题 首先,劳动者因工负伤但未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工伤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工伤康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据约定与工伤员工终止合同。如工伤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工伤未康复,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工伤员工康复。 其次,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分情况处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医疗待遇,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合同终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如果工伤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效》第39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工伤保险条例有效》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2017年-区域业务员劳动合同书---绩效工资考核。提成

区域业务员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甲方):石狮市金来福食品 地址(住所):石狮市石灵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先林 员工(乙方) 住址:: ::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1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资差异; 2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4经济:在考虑公司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5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基础上。 一、劳动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2、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形式: 试用期满完,转为正式从2016年 06月 1 日起至 2017年 05 月 31 日止。 强调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销售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 3、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列入计算提成产品,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属提成围的产品公司另外制定奖励制度。 4、销售人员薪资构成: 5、销售人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构成;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发放月薪=底薪+绩效,提成每季度发一次,按提成制度执行。 7、销售人员底薪设定: 8.销售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为1500元,第二个月2000元,第三个月2500元,试用期为2

工伤赔偿协议及收条

工伤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为甲方员工,乙方于年月日在项目发生伤害事故,造成,现经治疗已经康复。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解决伤害赔偿事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单方决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伤害赔偿事宜。 2.双方协议一致,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后续资料费、康复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元;该款为乙方受伤一次性解决费用,甲方已支付元,余款元,余款由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给乙方。 3.本协议为一次性解决协议,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后,乙方与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即结清,乙方与甲方不再具有劳动、劳务、雇佣等任何关系。有关乙方受伤涉及的一切赔偿或补偿事宜、劳动关系解除以及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全部了结,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 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机构主

张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甲方经营,如有违反,自愿向甲方支付赔偿违约金万元(大写:人民币元)并返还本次赔偿金人民币元。 5.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完全知晓自身的伤情等级及《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赔偿明细的规定,若本协议中双方协商金额与法律法规规定有差异的,乙方自愿放弃差异部分。 6. 其他约定: 7.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8.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重庆市

劳动合同(标准版)试用期工资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

编号:FS-DY-20499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

劳动合同(提成类工资)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与合同履行地 1、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奖金,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月。奖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 ② 3、甲方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支付。 4、社会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为甲方招收培训班会员,并按以下要求完成任务: ① 2

② 3、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奖金。 4、为甲方积极招收会员;对团队进行管理及考核;为培训班联系聘请讲师、教授等(该等人员的报酬由甲方负责)。 5、满足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五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 1、如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因乙方不胜任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任务,连续超过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劳动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当中的条款与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 3

绩效考核双方协议--劳动合同附件

2019年度高管、高薪工作人员目标考核责任书 根据公司2019年度销售目标9000万美元,为充分调动公司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以确保公司年度销售目标实现。同时,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目标任务及对应的激励机制政策,明确公司与责任人的权利与责任。双方一旦签订本协议责任书,共同承诺将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遵守与执行。 一、考核目标监督方(甲方): 考核目标达成责任人(乙方): 二、考核目标。 2014年度公司销售 9000万美金,为实现此目标,需达成以下指标: 见附表1-1指标参数双方可以协商,季度调整。 三、考核任务期限:劳动合同转正起始日——2019年2月28日,计壹年。 四、工资、奖金利益分配(单位:元/人民币,基本工资60%+岗位工资20%+绩效工资20%) 1、基本岗位工资基薪6000(含竞业金1200+保密金600)由甲方固定核发,按月实际到勤情况核算与兑现(考勤工资)。 2、责任岗位绩效激励2000由甲方核定,按月发放,季度上下浮动。(上级考核下级, 考核依据:直接领导打分占60%+间接领导打分占40%) (1) 评为优秀,指标分值95以上(含95),实发=基薪*1.1 (2) 评为良好,指标分值90以上(含90),实发=基薪*1.0 (3) 评为称职、较好,指标分值70以上(含70),实发=基薪*0.8 (4) 评为基本称职、一般,指标分值60以上(含60),实发=基薪*0.6 (5) 评为较差,指标分值60以下(含59),实发 = 0 。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范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伤残级别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补偿款(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笔费用,是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是适合的。因为,工伤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相应终止,也就是单位不会再为其缴

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停止缴费后,如果出现旧伤复发或者需要更换假肢及工伤康复等情况,所需医疗费用就只能由职工本人自己负担了,而部分工伤职工如患职业病职工、烧伤职工等,工伤医疗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较多,仅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费用是远远 不够的。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工伤职工不存在旧伤复发的情况,照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此,笔者建议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要根据自己的伤情斟酌处理,以免将来出现旧伤复发或者需要更换假肢及工伤康复等情况时,自己的工伤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 关于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依据这些条款做出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

区域业务员劳动合同书绩效工资考核提成

区域业务员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石狮市金来福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石狮市石灵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郑先林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1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资差异; 2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4经济:在考虑公司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5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基础上。 一、劳动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2、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形式: 试用期满完,转为正式从2016年 06月 1 日起至 2017年 05 月 31 日止。 强调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销售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列入计算提成产品,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属提成范围的产品公司另外制定奖励制度。 4、销售人员薪资构成: 5、销售人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构成;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发放月薪=底薪+绩效,提成每季度发一次,按提成制度执行。 7、销售人员底薪设定: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知识问答题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知识问答题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8.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 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 )项确定 A.标准工时工作制 B.不定时工作制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上工资写很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上工资写很低 篇一:为什么劳动合同上压低工资?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我在和企业签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在劳动合同上注明了一月的工资是400元,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实际上工资水平远远高于400元。果然,第一个月我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就达到2000多元,是合同上工 资水平的5倍多。为什么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把工资水平定得这么低,对我会造成什么损失吗? 答: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压低工资水平,我想可能有这么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出于“计税工资”水平的考虑。“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工所发工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入纳税基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企业很可能在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留一手”; 第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赔付的依据都是以月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所以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工资水平,一旦发生意外赔付发生,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根据情况以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面对这些情况,劳动者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向所在单位索要工资条并很好得保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劳动者只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并具有适当的自我保护意识,相信一定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篇二:劳动合同上工资怎么写 篇一:劳动合同(月薪工资)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_年。 二、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______省统计局当年____月 ____日公布的上年度______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照747元标准计算﹚。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____月____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在____月____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应写明绩效工资 别成为糊涂账

劳动合同应写明绩效工资别成为糊涂账 绩效薪酬是笔“糊涂账”的状况在许多单位并不罕见。绩效薪酬归于浮动薪酬,采纳口头约好的方法存在法令危险,应经过劳作合同来清晰。 绩效薪酬不明引发争议 本年8月,小周曾带团到美国,由于酒店价钱与其时约好的不符,公司让她用当月的绩效薪酬来承当酒店价钱上涨给公司形成的丢失。但小周以为,价钱发作的问题是公司方面没协调好,不该由本人来承当丢失,需求公司按约好发放绩效薪酬。而公司则以为小周给公司形成了丢失,没给予处分就不错了。 在洽谈不成的状况下小周提出了辞去职务,并向裁定请求立案。在收拾举证资料时她发现,本人和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只注明晰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采纳的是口头约好,底子无法举证。 劳作合同不写绩效薪酬 对此HR顾问查询发现,在大多数服务行业的一线出售等岗位,多是按工作量约好了绩效薪酬,但在劳作合同中,两边都只约好一个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却一带而过或爽性不写,乃至仅仅口头有个大致许诺,很简单就形成糊涂账,由此埋下劳作争议危险。 某服装品牌的导购员王芳说,她当前已换了三个店了,而脱离前两家公司的缘由都是由于提成约好模糊不清,招致发作胶葛。她说,由于合同里通常不写提成,只靠口头约好,有的老板能够由于效益欠好就不肯给提成,招致发作胶葛。 公司拟定详细薪酬准则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王天任律师分析,绩效薪酬是按业绩考核断定的一种薪酬分配方法,公司有实施月绩效薪酬的,也有实施年绩效薪酬的。这是当前许多公司采纳的业绩考核方法,能够推进员工的积极性,但又由于绩效薪酬归于浮

动薪酬,没有定额,通常不写到劳作合同里,一旦因而发作争议就给员工的维权带来了难度。 在实际操作中,尽管绩效薪酬归于可变量,无法将详细数额写入劳作合同,但能够将绩效考评以及分配的方法写进去。如果在合同中约好这有些“依照岗位酬薪准则”来履行,公司需求拟定相应配套的酬薪准则来标准。由于依照关联法令规定,用人单位削减劳作报酬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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